帝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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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郡号,與孫一名合門看班祗候,仍添料錢及春冬衣、生日禮物等。

    大觀元年二月,诏王女永安郡主特封兩郡主。

    見宗室女門。

     十年十月十六日,诏濮安懿王諸子襲封濮國公,主奉祠事。

    仍候濮安懿王諸子承襲,即傳長孫。

    翌日,封宗誼濮國公。

    十一月十四日,诏皇伯邕州觀察使宗晖權奉祠濮安懿王神主。

     元豐二年五月八日原無「元豐」二字。

    考下文「三年四月四日」條,據《宋史》卷一六《神宗紀》,乃元豐三年事,則知此處「二年」為元豐二年。

    據補。

    ,诏:濮安懿王子、贈鎮甯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陳國公宗治雲亡,諸子不曾推恩,長子右監門衛大将軍仲忽可領文州刺史。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淮康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濮國公宗晖奉濮安懿王祠事。

     三年四月四日,诏皇伯濮國公宗晖進濮陽郡王,濮安懿王子孫皆遷一官,女增俸二十千,孀婦進封一等,無品可進者改大國,王夫人任氏弟皇城使昌州刺史澤遷嘉州刺史,侄四人并特轉一官。

     四年正月五日,诏:贈武甯軍節度使兼侍中、彭城郡王宗衮,先帝濮邸同母長兄,宜比故宗誼例,量與加等推恩。

    妻張氏特封國夫人,男三人各轉一官。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宗正司言:「奉诏,濮安懿王子、故楚國公宗荩特與一子官。

    其子仲江今已從吉,乞依已得指揮遷一官。

    」從之,仍更與一子轉官,令大宗正司具名以聞。

     六年五月三日,诏濮安懿王女建安 郡主夫左藏庫副使劉承緒特差帶禦器械。

    郡主,王夫人任氏所生,英宗之季妹也。

     七年二月十一日,手诏曰:「朕自嘉佑中從先皇帝入居儲宮,已二十餘年。

    今日緣奠故伯宗輔,因得趨谒濮安懿王祠堂。

    顧瞻諸伯叔父所存者無幾,皆齒發衰遲,儀形非往日之比,深用恻然。

    其議加恩諸父。

    」命濮陽郡王宗晖為鎮安軍節度使,進封嗣濮王,餘推恩有差。

     三月十四日,诏:「嗣王雖着《品令》,然自國初以來未嘗除授,故有司不能昭其恩數。

    近除宗晖嗣濮王,宜下禦史台、合門參定以聞。

    」十七日,禦史台、合門言:「本朝舊令班儀,嗣王在郡王上,宗姓又在同列之上。

    近例,郡王領使相者得吏二人前引,雖出特旨,緣嗣王恩數,尤宜加隆。

    今參詳嗣王若止随本官立班,當在本班之上,使相即用雙引。

    」從之。

     四月三日,诏濮安懿王女吳承渥妻長樂郡主、曹誦妻延安郡主、劉承緒妻建安郡主、梁鑄妻同安郡主、夏大醇妻永嘉郡主可并增俸錢三十千。

     九月七日,诏嗣濮王宗晖主奉祠事,宜比宗姓使相、郡王,歲增公使錢二千貫,廚料給親王例三分之二。

     二十四日,又诏宗晖奏子與太子右内(府率)[率府]率,女上三人與縣主。

     哲宗紹聖元年六月一日,诏故嗣濮王宗晖令戶部以系官屋一百間賜本位居住。

     二十三日,大宗正司言:「宗晖先以濮國公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後封嗣濮王,自系『主奉』,不當更于銜内稱說。

    今 宗晖薨,宗晟已封嗣濮王,其主奉祠事不須銜内帶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宗晖系嗣濮王,遺表恩澤依宗樸例外,特更與一男恩澤。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紹)[诏]:宗晖子仲損已至止官外,仲爰、仲說、仲璲、仲忞各轉一官。

    令大宗正司候服阕日申中書省。

     三月二十八日,三省奏:嗣濮王宗晟乞遺表恩澤,與男仲禦、仲聘、仲儀轉官。

    诏依宗晖例。

     四月十九日,尚書禮部言:嗣濮王宗愈乞今後仲飨依宗晖、宗晟例,輪男二人充攝亞、終獻行禮,及許以一子自随供侍。

    從之。

     八月七日,尚書戶部言:嗣濮王宗愈欲依故宗晖等例,歲添公使錢二千貫。

    從之。

     十月九日,诏:嗣濮王宗愈系英宗皇帝同母弟,遺表恩澤依宗晖、宗晟例特加一名。

     十一月二十二日,尚書戶部言:嗣濮王宗綽乞依故宗晖例,歲添公使錢二千貫。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宗晖主奉濮王祠事歲久,仲損特與轉小鎮留後。

     七月十九日,诏:「宗綽遺表恩澤,仲糜、仲譽、仲漼、仲譝各轉一官。

    第十四女封長安縣主,所生母竺氏封福昌縣太君。

    第十五女封同安縣主,所生母盧氏封壽昌縣太君。

    」 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禮部言:「仲糜奏,父宗綽遺表恩澤,乞奉聖旨依宗晟例,所有添廚物料亦合依例支破。

    」從之。

     八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嗣濮王宗楚遺表恩澤,乞将合得恩澤并回授男仲賜等推恩。

    诏:宗楚乃英宗皇帝同母 弟,與五人恩澤,男仲疇特與并兩人轉兩官,仲璩轉一官。

    令大宗正司候服阕日申中書省。

     五年三月四日,同知大宗正事仲禦言:「叔宗佑近授嗣濮王,以久病不出,時遣諸子照管先祠。

    而仲阙專用事,不能緻恭祭祠之禮。

    宗佑疾甚,仲厥強其父行,沖冒山氣,遂薨于永安縣。

    不俟朝命,舁柩登阪,必有所損。

    不孝如此,望加顯黜。

    」诏:宗佑遺表恩澤與以次人,仲厥更不推恩。

     元符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宗祐係英宗皇帝同母弟,其子仲瑳、仲玲、仲憖、仲敞、仲甚見各轉一官。

     徽宗崇甯三年九月十五日,诏:嗣濮王宗漢,皇族近屬,自今遇天甯節及大禮,特許奏一女為正縣主。

     大觀元年正月十一日,手诏:「興德禅院乃英宗神考誕育之宮,粵自熙甯營建,迨茲告成。

    親臨谒欸,追惟曩昔,言念茲德,惕然感懷。

    孝思之報,宜有褒顯其祠。

    濮安懿王子孫可特與推恩,疾速具合推恩人取旨。

    」于是嗣濮王宗漢進檢校太保,改保平軍節度使;諸孫仲禦、仲損移鎮,加檢校司空,進封郡王;仲增、仲仆、仲糜、仲癸皆為節度使;仲、仲樽為節度觀察留後。

     二年正月一日赦文:「國家承平日久,宗室繁衍。

    自我英祖起于濮邸,入繼大統,濮王之後,于屬雖親,于服已遠。

    如『不』字之子,論正服則猶是缌麻,視正統則已非袒免,無賜名授官之制,無祿廪賜予之法。

    比聞貧乏匮困,或不能自存。

    朕富有天下,而五服内親僅同 民庶,非強本之道。

    欲盡絕親親之禮,而承統之重,義所不敢。

    夙夜以思,當使恩義兩得,然後為稱。

    應濮王孫『士』字可依『仲』字、『不』字,及『不』字之子并依『士』字恩數條例。

    宗女随其字行等第施行。

    庶不失承統之義,而曲盡人倫之親。

    」其後因有司陳請,繼有诏旨者五事:一、宗女及其夫當随所升字行恩例。

    诏:前此已出嫁者,亦當依此。

    二、仲谯之女于赦恩未降之前,用一代有官法出适李彥嘉,今既升等,當用二代有官,而系親财禮妝奁之數亦當增舊。

    诏:宗女身所請給恩例并其夫恩澤,并依赦;其一代有官者免改正,系親财禮妝奁更不重給。

    三、『不』字行宗女夫内無官之人,大宗正司更不勘驗。

    今既升等,則其夫當授三班奉職,系大宗正司取會保奏。

    若前此有違條令者,欲依吏部再嫁降等法推恩。

    诏:已成親者更不降等。

    四、「不」字及「不」字之子既升與「士」字同,則于屬為袒免。

    然條令所載蔭補恩乃斷自缌麻以上。

    诏:「不」字及其子,十歲以上并特賜名授官;五歲以上及長子,候天甯節依缌麻親例推恩。

    五、「士」字、「不」字以下宗女随字行等第,則「宗」字行女不當用此恩例。

    诏:「宗」字女已系縣君,特封縣主,無邑号者封縣君。

     三年六月十三日,诏:「去歲受寶赦恩,濮王孫『士』字依『仲』字、『不』字,及『不』字之子并依『士』(子)[字]恩數;宗女随其字行等第。

    可作一時指揮。

    」 九月二十二日,诏:「故嗣濮王宗漢許于西墳濮王園 内為茔地,仍官給石門、石藏。

    故妻郭、見存妻王亦許附(冗)[穴]。

    妻王氏增料錢一倍,為六十千,生日衣賜并給。

    男四人各轉一官,女二人封縣主,男女所生母六人并封縣太君。

    親事官許存占二人,軍士許差十人,并影前祗應王氏,充代檐子親事官許差六人,門下醫人與二名,補助教。

    都監、内(支)[知]客、直省官班行充代殿侍祗應。

    及親事官具到宮年月,比拟推恩。

    書表司、客司、通引官各賜錢十千。

    營葬量給汴舟往來辇辎重。

    存日支添廚錢,永遠給賜。

    大葬免差監護官,仍不隸敦睦司統轄。

    守墳軍士差十五人。

    」以宗漢遺表陳乞也。

     政和五年七月二十日,颍昌府奏:「檢會政和令,諸犯濮安懿王諱者改避。

    今據臨颍縣颍陽鄉北管村人民姓氏,有從言從襄家,犯濮安懿王諱。

    除令回避外,乞申請改賜姓氏。

    」诏改賜姓遜。

     七年三月,诏:「故宗室仲的,濮安懿王孫,年高官卑,未嘗求進。

    聚族百餘人,無所依賴,殊可矜憫。

    其見居室宇可特撥賜本位子孫,永充己業。

    其妻滕氏可特封國夫人,恩例請給并依仲绾新婦例倍給。

    」 九月十六日,故太師惠王宗楚新婦濮國夫(氏)[人]尹氏言:乞與男仲璩轉官,女族姬二人各封宗姬。

    從之。

    以尹氏故夫宗楚曾任嗣濮王,特從其請。

     宣和元年四月二十六日,大宗正司奏:「右内率府副率士符狀:『伏念臣後濮安懿王孫後:疑為「系」之誤字。

    ,素來栖心道教,喜慕虛無。

    幸遇朝廷興隆道教,伏望将士符見任官 資特賜保明敷奏,比換披戴入道。

    』檢會仲忽劄子節文:『欲乞今後宗室曾經犯公罪徒、私罪杖者,并不許陳乞入道。

    』奉禦筆依(奉)[奏]。

    又仲忽劄子節文:『欲乞今後應宗室無妻室,願入道披戴者,并聽經大宗正司投狀,勘會無違礙,保明具奏聽旨;仍許帶行見破請給,以充乳藥之資。

    其宗女孀婦願往禁宮觀披載者準此。

    』奉禦筆依所乞。

    本司尋取會到商王宮濮王位狀,勘會士符自來并無諸般過犯,系見破請給之人,未有妻室。

    今來所乞别無違礙,保明是實。

    」诏依所乞,與換翠微郎。

     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诏:濮安懿王孫密州觀察使仲璩,昨有故母濮國夫人尹氏,合得遺表一十八年減年,未經(牧)[收]使,特與仲璩轉承宣使。

    以上《續宋朝會要》。

     高宗紹興元年九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奏:「勘會嗣濮王仲湜男右監門衛大将軍、榮州團練使、權知濮安懿王園令士街,右監門衛大将軍、吉州團練使士術,昨自南京扈從車駕至揚州,及迎奉濮安懿王神主神貌過江,理宜褒賞。

    仲湜言,乞差士街充溫州太廟神主享獻官,其退下阙差士術,并不添支請給。

    其差下人别與差遣。

    」從之,仍各特與轉行一官。

     四年五月三日,诏:皇叔檢校少傅、靖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兼判宗正事、嗣濮王仲湜第十四男士岘,可特授太子右内率府率。

     九月二十八日,右監門衛大将軍、貴州團練使士輵言:「先祖宗樸系濮王 第二男,元贈太師、中書令,追封康王,改封惠王。

    緣濮王第二十八男宗楚已封惠王。

    」诏改封恭王。

    五年五月九日,士輵又言:濮王第八男宗晖男仲爰已封恭王。

    诏宗樸特改封和王。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嗣濮王仲湜薨,令臨安府諸寺院共聲锺三千杵。

    将來出殡日,令行宮太常寺緻祭。

     九年十月七日,嗣大宗正事士奏:「嗣濮王初除授,依神宗皇帝诏旨,女止三人除正縣主,男并與正率。

    先臣仲禦任使相、嗣濮王日,有男十五人,并不曾陳乞上件恩例。

    今止存四人,臣弟士、士遜在四人之内。

    乞許将上件恩例與士、士遜轉行一官。

    」诏依所乞,士特與轉正任防禦使,士遜轉遙郡刺史。

     十二月十八日,檢校少師、光山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同(封)[判]大宗正事、齋安郡王士奏:「嗣濮王仲理自靖康之後止存男士豢,見任右監門(親)衛大将軍。

    乞将仲理襲封恩例與士豢,于見任官上轉行。

    」诏與特轉遙郡刺史。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大宗正司言:「濮安懿王主奉官仲儡身亡,未見差人承襲主奉祠事。

    」诏令士主奉,其承襲别聽指揮。

     二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大宗正司言:「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依近例系差見任宗官長。

    契勘昭信軍節度使、知大宗正事士權合權行主奉士權:原作「士大」,據《建炎要錄》卷一六二改。

    下同。

    。

    」從之。

     二十三年二月二日,安慶軍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奏:安德軍節度使、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權身 亡,見阙主奉官。

    诏差嶽陽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士樽樽:原作「槫」,據《建炎要錄》卷一六四改。

    。

     十月十七日,诏安遠軍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差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

     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诏令禮部太常寺讨論嗣濮王典故,大宗正司具合襲封官申尚書省取旨。

     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嗣濮王襲封,令有司檢舉。

    大宗正司言:「元豐中,濮王位最長宗晖襲封嗣濮王,其後并系濮王位宗室最長之人承襲。

    即今本位最長系皇叔、建州觀察使、知濮安懿王園令士輵,合襲封。

    」從之。

     宗晖初除嗣濮王日,得旨,男與正率,女上三人與縣主。

    今臣止有兩女,乞并封縣主。

    其踏逐祠堂主管香火官理為資任,支破本等請給,下所屬出給付身。

    内知客一員,依例支破茶湯錢一十五貫。

    并抱笏祗應乞踏逐已未到部小使臣、校尉、副尉或白身人代充,内有官人理為資任。

    并書表、客司、通引官依例每月各人支破添給茶湯錢一十二貫。

    上行官吏乞随祠堂香火官于紹興府幫勘。

    所有臣本身應請給、舊請支賜、宣借等,于行在幫勘。

    如遇臣生日,乞令所屬取賜。

    」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昭化軍節度使、嗣濮王士輵奏:「祠堂官及臣合破馬丁、抱笏祗應六人,書表、客司、通引官七人,宣備兵士三十五人。

    并臣出入接見諸處投下文字,并依外官法。

    伏 同日,士輵又奏:「濮安懿王祠堂,昨因嗣濮王仲湜迎奉前去紹興 府,就報恩寺西挾屋權暫安奉,逐時薦享,委是隘窄。

    今本寺主奉位廳堂見今空閑,乞下本府量行修葺,充祠堂安奉。

    」從之。

     同日,士輵又奏:「乞依前嗣濮王仲儡例趁赴朝參,及依士谙例在外居止,令臨安府應副廨宇。

    如每遇仲享,乞依仲儡、士已降指揮,将帶合破親事官前去,出入免見辭,候回日随班起居。

    」從之。

     三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修武郎不曰火系濮安懿王近屬,可特依不悅等例與換文資。

     十二月二十五日,昭化軍節度使、嗣濮王士輵奏:「濮安懿王神主神貌下官吏兵級,并臣合破内知〔客〕、使臣等一十四人,每月請給等,乞下紹興府經總制錢内按月支給。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五日,昭化軍節度使、嗣濮王士輵言:「臣年踰七十,并無男,有女夫保義郎司公度,未授差遣,乞除合門祗候。

    」诏依。

     二年六月十五日,檢校少保、昭化軍節度使、嗣濮王士輵言:「司封令襲封嗣濮王之人奏男太子右内率府副率。

    臣止有一女,欲乞将合得男恩數與女加封。

    」從之。

     幹道元年三月十一日,士輵言:「臣年喻七十,拜跪稍艱,乞依士衎例趁赴六參起居,仍特免差諸處行事。

    」诏從之。

     十四日,士輵又言:「濮安懿王祠堂合差破守把剩員四十人,先蒙指揮下紹興府差撥,後來本府節次差到十人,例皆老疾,相繼事故,見今止存三人。

    緣神貌四位所管供帳數目浩瀚,欲望特降指揮于 四十人内更裁減十人,令紹興府差撥廂軍三十人抵填。

    」诏從之。

     十月四日,诏:皇叔祖、檢校少保、向德軍節度使、知大宗正事、嗣濮王、贈少師、追封瓊王仲儡,賜谥恭惠按仲儡賜谥恭惠,《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三三載于紹興九年十一月六日癸卯,二者當有一誤。

    。

     十一月十七日,士輵言:「濮安懿王園令士程在任恭奉神主神貌,并躬親監督修造園廟龛室屋宇,并皆如法。

    乞〔依〕士奇前任園令體例,将兩次該遇園令月日,每一年與減一年磨勘,仍許通理轉官後曆過年月,揍行收使,于見今官上特與轉行。

    」诏從之。

     三年十月四日,诏:「士輵已除開府儀同三司,其生日支賜并使臣依已降指揮外,所有應幹恩數、請給、人從等,并依居廣例施行。

    」 十七日,诏:嶽陽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主奉濮安懿王祠事、贈太師、追封韶王士樽,賜谥恭靖。

     四年三月十三日,诏禮物局:如将來空閑,令臨安府将上件屋宇,同嗣濮王見住宅子一并撥賜嗣濮王士輵永遠居住,仍與量行修葺。

     七年十一月六日,士輵言:「濮安懿王神主神貌見在紹興府光孝寺奉安,每年四季仲享合差三獻官行禮,其亞、終獻依格合差子侄充。

    已前系紹興府行司差南班官權充,今來行司已并歸行在宗正司,其紹興府并無南班官可差。

    兼士輵系襲封初獻官,蒙先降指揮,如遇士輵忽患,亦令差官權攝行事。

    欲特降指揮,遇四仲享月,就差嗣濮王位子侄,或紹興府見任寄居(侍)[待]阙宗室,依長次序,許士 輵牒紹興府逐時權差行事,庶得崇奉祖宗仲享,不緻阙誤。

    」诏依。

     二年七月十二日此「二年」不着年号。

    士輵襲封嗣王在紹興二十八年八月(見前文),則此或是隆興二年,誤綴于此。

    ,士輵言:「叨冒襲封,每月請給止比宗室正任防禦使。

    今先乞依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