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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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阙官。
」诏複置幹辦公事一員,檢踏官三員,催綱官一員。
八月七日,尚書省言:「訪聞提點坑冶鑄錢虔、饒州司舊管小料七綱,共計船二百八十隻, 般運嶺南銅鉛物料。
依紹聖四年二月十一日敕旨,應經過州縣不得截留附搭,亦不許借數别裝官物。
累年以來,多是過軍虜奪前去,今止有綱船一十七隻,緻綱運有阙。
」诏虔、饒州提點鑄錢司,應官、客船過往,有軍馬及他司州縣辄敢拘占截撥者,依紹興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指揮科罪。
仍許梢工越訴。
先是,臣僚言,乞禁止官司拘占民間舟船。
有旨,應官吏軍下使臣等辄幹州縣,亂作名色指占舟舡,及州縣因作非泛使命經過差人捉舡,并徒一年,許船戶越訴。
九月三日,戶部尚書黃叔敖言:「東南州軍舊用常平司錢買鐵,在法他司要用,聽依元價量搭息樁錢兌買。
欲乞專委提刑司刷所在常平司買下鐵貨若幹斤重,計定元價及令搭息錢數目申尚書省,将通水路去處盡數撥與鑄錢司浸銅鼓鑄,卻于鑄到錢内依數撥還。
」從之。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诏:「提點鑄錢司廨宇安頓錢物及一司公案,今後不許諸官司指占安泊及駐屯兵馬。
如違,杖一百科罪。
」從提點坑冶鑄錢向宗恕所請也。
九月十六日,诏:「今後虔、饒兩提點官遍詣坑場銅鉛錫所産處,措置應副監院鼓鑄,立限起發歲額,仍委逐路提刑司覺察稽違。
」 四年六月十六日,工部言:「崇甯二年五月十一日敕:『修立到條:江、池、饒、建州每年鼓鑄上供新錢,銅料阙乏緻虧者,責鑄錢司。
鑄錢司不先次應副物料,典級杖八十,官 員委發運司具職位、姓名聞奏取旨。
』近降指揮,發運司官屬權罷,職事并令逐路漕司分認管辦。
竊慮事有相幹,欲乞令江東西路提刑司遵依前項條,常切覺察施行。
」從之。
五年六月五日,三省言:「提點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坑冶鑄錢司近歲所發額錢,比舊十虧八九。
蓋以兩司并兼坑冶、鑄錢,責任既不專一,職事多緻弛廢。
」诏将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其餘官屬、人吏并行減罷,應幹見行事務等,權并歸虔州司管。
雖有上項指揮,後來多在饒州置司,贛州隻系巡曆。
七月二十一日,提點坑冶鑄錢趙伯瑜言:「竊見茶鹽司文移,準敕州縣并限一日回報。
如違,以違制科罪。
欲望應本司文移應報稽違及辄不應報去處,亦乞詳酌立法。
」诏鑄錢司文移,州縣并限二日回報。
如應幹稽違及辄不應報者,各杖一百。
六年四月十八日,提點坑冶鑄錢趙伯瑜奏:「被旨興複坑冶,今先詣鉛山場措置,詢訪得管下(責)[青]碌坑場見今封閉。
竊(責)[以青]碌系銅之母,發為精英,其名有浮淘、青頭、青二、青大碌之類,皆是價高值錢之物。
靖康初住罷采打,今來雖别無所用,而民間裝飾服用亦有合用青碌去處,往往被人戶私采盜賣,暗失錢本,誠為可惜。
今相度,乞将管下坑冶出産青碌去處,從來本司措置召(入)[人]興采,委自坑冶場拘收,立價抽買入官,量行搭息變賣,資助銅本。
如朝廷許依所請,即乞早賜指揮 施行。
」诏令鑄錢司依已降指揮召人興采抽買,即不得抑勒騷擾。
七月十二日,尚書省言:「勘會坑冶鑄錢,昨緣積弊之久,所入不償所費,已降指揮省減官屬及委官講究弊病。
訪聞近來尚以催綱、檢踏、檢視為名,差官幹辦,人數至多,批請驿券,州縣供億頻仍,甚失朝廷省減官屬、興複利源之意,理宜約束。
」诏令趙伯瑜将上件所差官一切寝罷。
今後如坑冶發洩興盛,官移物料遲延,委實合行差官,内量事選委,支破合得請給,毋緻泛濫。
仍不得巧作事因,一差委,虛破驿券,支請失錢。
稍有違戾,重寘典憲。
八月三日,戶部侍郎王俣言:「民間銅器盡以錢為之,所在烹冶,公然貿易。
一錢之毀,鬻利十倍,則其為害不可勝計。
臣愚欲望聖斷,明诏有司,講究利害。
凡諸路有錢監去處,止據所有銅料盡行鼓鑄,令漕司董之,提點司與舊額權行罷免,申嚴銅禁,悉遵舊法,上下維持,期于必行,所冀國家至寶不緻耗竭。
」诏令工部勘當,申尚書省。
七年七月二十日,中書門下省言:「紹興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節文,監司、知州見帶職并曾任監察禦史以上及館職更不铨量外,監司、大藩、節鎮、知州差初任通判資序以上人,軍事州、軍、監第二任知縣資序以上人。
檢準紹興敕,諸稱監司者,謂轉運、提點刑獄,其提點坑冶、鑄錢、茶鹽、市舶,未有該載。
」诏提點坑冶鑄錢依監司、茶鹽市舶依軍州事已降指揮施行。
十一年三月四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韓球言:「本司系管東南九路州縣場監路分,職事最多,緣每歲止得薦舉改官四員,今來本司正當措置興複坑冶利源之際,須藉所轄州縣官協心應辦,又以薦舉數少,無以激勸。
緣提點官序位、資任并與提點刑獄官一同,今欲乞本司薦舉除文臣與武臣升陟依舊外,所有薦舉改官及職令員數,乞并依江南東路提點刑獄官條格施行,庶幾薦員稍寬,可以激勸。
」從之。
十月,韓球言:「本司見置檢踏官六員,前此多是在司端閑,時有差出,往往止緣私計,不曾實辦職事。
球欲乞以本司所管路分州軍内有緊要錢監、坑冶場職事去處,将檢踏官各認分定專管職事。
内一員在饒州本司,一員在信州,一員在建州,一員在韶州,一員在潭州,從本司差委前去逐處,分頭檢踏逐處坑冶,催趁課利物料。
所有逐官請給、人從,并各随所分定逐州支給差破應副。
如逐處或有互差幹當事務,即乞從本司臨時差委。
」從之。
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韓球言:「坑場監官弛慢不職,已有專法對移取勘所有坑場縣分令、丞不可倚仗之人。
近申畫指揮,并具事因申取朝廷指揮,對替施行。
緣韶州曲江、潭州浏陽、信州鉛山、饒州德興四縣所管坑冶累年積弊不可舉,欲将前項四縣令、丞點檢得弛慢不職,課利虧欠,并許本司先次對移取勘,申奏朝廷, 乞賜施行。
所有浸銅兵匠及見差那擺鋪兵級在場浸銅之人,如有違慢作過,虧欠課額,亦乞從本司将情重之人改刺重役場監。
」從之。
十月十日,韓球言:「本司獲奉今年八月十九日敕節文,将韶州曲江、潭州浏陽、信州鉛山、饒州德興四縣令、丞,今後如點檢得弛慢不職得:原脫,據前條及本條後文所述補。
,課利虧欠,并許本司一面先次對移取勘,申奏朝廷,乞賜施行。
欲望詳酌,将其餘諸州管下應有坑冶縣分令、丞,如本司點檢得有弛慢不職、課利虧欠之人,并乞依上件四縣令、丞已得指揮,許本司一面先次對移取勘,申奏朝廷,乞賜施行。
所貴可以責辦,興複坑冶,早見就緒。
」從之。
十一日,韓球奏:「應曲江、保昌、始興三縣知縣,自紹興二年遭賊火殘破之後,至今已經一十年。
内曲江縣紹興六年一次差到正官外,自餘年分前後差官權攝,久不交替,場冶利害未嘗究心,以緻保昌、始興兩縣亦然,是緻課利虧欠,無緣興複。
欲乞詳酌,下吏部差注韶州曲江、南雄州保昌、始興三縣知縣正官,前來填阙。
诏令鑄錢司奏辟一次。
二十四日,韓球言:「坑冶、鑄錢,祖宗以來系發運使兼提點,至景佑元年,專置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官一員。
準嘉佑敕,與提點刑獄序官。
依條,提點刑獄在發運判官之上。
竊緣發運使系管六路,歲舉改官二十員,縣令十員。
如系發運判官三分減一,即今提點官雖歲得舉改官七員,縣令六員,緣提點司所管九路 坑場五百一十三處,球近已措置過數内,以采興坑冶計一百七十九處,合趁金銀銅鉛錫鐵課利及鑄錢監院六處,見鑄新錢。
其間州縣及場監官内實有材幹之人,須藉薦舉激勸,使之辦事,本司所得薦舉改官員數委是數少,伏乞比附發運判官合得員數施行。
」诏許通舉改官十員,餘依已降指揮。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尚書省言:「坑冶鑄錢司近年以來所鑄歲額全虧,而一司官吏所費不赀,理宜措置。
」(照)[诏]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司官吏檢踏官等并罷,令逐路轉運司交割,措置條具聞奏。
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知樞密院事湯鵬舉言:「兩日見三省議鑄錢事未定,臣職事非所幹預,然有管見,不敢不奏聞。
前日罷坑冶鑄錢司歸諸路轉運司,甚善。
但戶部近日欲撥本錢,兼别差官,臣聞逐監本錢見在,不曾起發,戶部措置有未盡善,所以台章論列。
兼恐坑冶司省罷官在此唱為異議,願陛下以鑄錢專委漕臣,必能就緒,自不須别差官。
」上曰:「此一事朕詢之士大夫,亦無他說,獨王珪再有章疏。
朕謂凡有建立,人各以所見更相可否,歸之至當然後已。
若一人唱之,百人和之,事未必當,朕何所取!朕觀近日議論,皆有未盡。
且鑄錢先理會銅苗,若銅坑不發,何以鼓鑄!多是百姓苦官中科擾,雖有銅坑發處,亦不告官。
須是明立賞罰,多方勸誘,使不為百姓之害可矣。
兼今日工役比之昔時 十不得一,如煉銅造模、磨擦般擔之類,如何得人使,須是先計置銅匠與雜役人,等第給食錢,人力既至,銅料又備,錢豈難鑄。
至于薪炭之屬,官中宜垛下見錢,燒炭人戶争來求售,何至科擾!卿等可同共商量,俟有定議來奏。
」鵬舉曰:「謹領聖旨。
」 二十七日,三省、樞密院言:「昨緣都大鑄錢司歲額全虧,一司官吏所費不赀,遂行省罷,今諸路運司分認措置。
議者或謂諸路銅料有無不等,運司不相統轄,無以通融鼓鑄。
雖已委官看詳,未有定議。
按唐制,戶部尚書、侍郎官領鑄錢使,國朝三司亦分筦鹽鐵。
今欲參酌舊制,置提領諸路鑄錢官于行在,朝廷通行選差侍從或卿監一員,不妨本職兼領,仍許置屬官二員,踏逐舊司通曉人吏使喚。
其合系諸路運司、知通拘催應副職事,并令依舊通管。
應幹合行事件,令提領官照鑄錢司舊制,審度因革,條具措置,申尚書省取旨。
其戶部申請指揮更不施行。
」從之。
九月十四日,戶部侍郎兼提領諸路鑄錢司榮薿言:「準敕差兼提領諸路鑄錢,乞以『提領諸路鑄錢所』為名。
合用印記,欲權就用戶部右曹印記使用;仍乞下禮部以『提領諸路鑄錢所印』八(宇)[字]為文,所屬鑄造。
已降指揮許置屬官二員外,欲乞并作幹辦公事,其序位、請給、人從依發運司屬官,仍乞從本所踏逐奏辟。
」從之。
二十八年九月四日,提領諸路鑄錢所言:「諸路錢監見行興鑄,除本司屬官二 員外,欲時暫更選官二員,分委前去逐監專一措置。
」诏朱商卿、呂靖差提領鑄錢所措置官,候措置畢日罷。
二十九年閏六月十九日,左司谏何溥言:「鄱陽之坑冶,永平、永豐兩監當諸路鼓鑄之半,鉛錫銅錢,四面輻湊,祖宗以來置司其地,宜矣。
當其盛時,歲鑄缗錢不下數十萬。
比年有司措置無法,弊事毛起,計其所得,不償所費,遂請廢罷。
朝廷因用其言,初欲分隸漕司,而諸路隔越,不相統轄,其勢無以通融,遂議總制于版曹,創置屬官,其捧檄一出,疾驅而歸,第不(遇)[過]條具數端藉手以複命而已,其利害經久之策,何從考究而得其實!況提領端坐省部,屬官間走道途,而可以責辦數千裡之遠者乎!望特诏大臣,令有司從長措置,依舊置司饒州。
」诏令給舍議。
七月十八日,中書舍人洪遵等上鑄錢司議曰:「泉貨之行于世,如谷帛水火之适于用,自古所不可阙,故必張官置吏以董之。
在周之九府,漢之锺官令、丞,唐之鑄錢使是也。
國朝或以漕臣兼領,或分道置使,或厘為二司。
自中興以來,置都大提點,事權太重,官屬太多,動為州縣之害,但當随時之宜,為救弊之計。
間者亟行廢罷,事出倉卒,初未嘗下有司讨論。
既罷之後,又無一定之論。
初委轉運使,又委提點刑獄,又委郡守、貳,号令紛紛不一,鼓鑄益少。
乃命版曹提領,雖以侍從臨之,然官守不專,勢難逾度,而屬官有幹辦公事,又有措置官, 間一差出,州縣承迎甚于使命,則使權視前日又重矣。
罷提點一人、官屬十餘人,而總以侍從,置在京官屬四員,下至胥吏之類,額雖減而月給數倍,則官屬視前日又不少矣。
異時提點坑冶以一職名官,猶懼不濟,而況版曹錢谷之司,遠在數千裡外,符檄往來,安能辦治!屬官之出,不過毛舉細事以塞責耳。
今何溥請乞複鑄錢司,遵等切以為複置便。
今參照祖宗舊制及今日利害,畫一下項:一、景佑元年,置江淮荊浙福建廣南等路都大提點銀銅鉛錫坑冶鑄錢公事一員。
元豐二年,分置兩司,在饒州曰提點淮南福建江南東路坑冶鑄錢事,在虔州曰提點荊湖廣南西路坑冶鑄錢事。
政和七年,提點鑄錢官兩員,輪年于饒、虔州守任。
紹興六年,趙伯瑜乞依嘉佑着令,銜内添『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事權太重。
今欲參酌祖宗舊制,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系銜,與轉運判官序官,依舊于饒、贛二州置司,輪年守任,專以措置坑冶、督責鼓鑄為職。
如州縣于坑冶弛慢不職,許從本司按劾。
其逐歲薦舉所部官,并依未罷司以前員數施行。
一、主管文字、幹辦公事舊各一員,檢踏官九員,秤銅官、催(剛)[綱]官各二員。
官屬既多,往往非理幹擾州縣,今欲于饒州置〔主〕管文字一員,贛州置幹辦公事官一員,請給、人從、序位并依轉運司主管文(事)[字]、幹辦公事例。
韶州、建州各置檢踏官一員,并 依準備差遣例。
别置秤銅官、催綱官各一員,專差武臣。
如系暫阙,不許辄差文臣權攝。
屬官請給于逐州支破,兵(給)[級]不得過數。
逐州知、通,縣令、佐,依舊以提點主管入銜,屬官隻許于本司本路差出,及赴本司禀議,不得辄往别路。
一、提點司手分、貼司、軍典舊額二十二名,今欲以手分十名、貼司二名、軍典一名為額。
屬官下手分、軍司舊系十六名,今欲逐官下各破手分一名,請受依舊鑄錢司則例。
一、提點司淺(剛)[綱]船專一裝載銅鐵鉛錫,本司多是差借外人,纔至裝綱,卻于州縣差船,實為騷擾。
今後淺綱船不得差借,如有違戾,(今)[令]監司覺察按劾。
一、諸監兵匠并依見在人數,不得抑勒州郡,虛樁阙額錢糧及科取率分工錢。
一、監兵間有技藝工匠,常是占留私役,或借事官員。
仰指揮到日,委自提點司量行揀選。
如系諸色工匠,不許存留,别行招刺。
今後辄差監兵借事,并以違制論。
一、錢監官有兩員去處,如一員缺,不許差見任及寄居官權。
如并阙,許差本司屬官或見任官一人時暫兼權。
一、昨拘收到鑄錢司什物,見樁管激賞庫。
」诏依。
給舍議罷提領官,其檢踏官于饒州添置一員。
鑄錢所見在吏人十四名,發赴本司,令提點官條具本司及屬官下合差置吏人申尚書省。
仍令江東轉運司撥饒州錢一千貫,付新差提點官公用,見拘收什物,令具狀赴激賞庫請領。
至是議上,從之。
三十年五月十 二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李植言,乞下江西提刑司撥還舊來廨宇。
工部看詳:「提點坑冶鑄錢官多在饒州,其贛州止系巡曆,欲令本州島系官屋宇摽撥充鑄錢司廨宇。
一、元計置(上)[主]管文字一員,幹辦公事一員,檢踏官三員,秤銅官、催綱官各一員,準備差使二員。
内檢踏、秤銅、催綱官乞更不設置,幹辦公事一員乞改作主管文字,系饒、贛兩司各一員,更乞添置準備差使三員。
本司并主管文字下乞通置手分十人,貼司(代)[及]軍典各五人,共二十人為額,依舊司則例支給請受。
」吏、戶部看詳:「内乞踏逐添差大小使臣三員充準備差使,欲共置三員,其餘欲盡依本司所乞。
」從之。
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二十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魏安行奏:「本司舊置屬官一十三員,見今止有五員。
緣本司所管路分闊遠,阙官廢事,欲于舊檢踏官内複置兩員。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十月十六日,戶、工部狀:「準批下提點坑冶鑄錢司申:『從來般擔銅鐵等,系是和雇人夫。
紹興二十八年,承南安軍差到鋪兵六十人,前來岑水場銅鐵軍般運,多不遵依程限,搔擾鄉村。
今相度,欲依舊和雇人夫般運,官司計量鐵數多少,支給錢米,委是省費,經久利便。
』逐部勘當,欲依所乞事理施行。
」诏依。
十一月五日,提點坑冶鑄錢公事黃仁榮奏:「本司未廢司以前,置檢點官九員,近獲旨複置兩 員,委是阙官幹當。
乞将準備差使三員數内改一員充檢踏使臣。
」诏依。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文:「勘會鑄錢監所用木炭,自有合支破窠名本錢收買應副,慮州縣巧作名色科擾,仰今後收買木炭,須管專一置場,即當官支還價錢,不得科擾減作弊。
仰監司、提點鑄錢官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 二年四月十二日,提點坑冶鑄錢司狀:「契勘紹興五年十一月指揮,坑爐戶依保甲法,與免身丁。
今據興國軍坑戶劉介狀,稱被本縣不時差科坑丁作匠,應奉官司,(坊)[妨]廢采坑。
本司已行約束外,乞降旨,應坑丁作匠并令本縣注籍,與免本身諸般非泛差使。
所貴專一用心,興采坑冶。
」诏依。
六月三日,尚書工部侍郎薛良朋奏:「(奏)[奉]旨,諸坑冶出銅去處,令臣措置,要見所收數目。
今條畫下項:一、契勘鑄錢司祖額一百六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五貫八百文,内除六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五貫三百九十九文充銅本錢,實合發錢九十四萬三百八十貫四百一文。
後來鼓鑄不(數)[敷],承降旨權以五十萬貫為額,每年盡行分撥起赴内左藏庫。
臣(拖)[檢]照舊案并關會戶部,見得紹興十一年提點鑄錢官韓球曾陳乞支降茶引一十五萬貫作銅本錢。
又紹興十六年,支降江西茶引三萬貫。
又紹興二十七年,支降八萬貫。
系于近便州軍經總制錢通融取撥,委是支降本錢分明。
欲從朝廷支降八萬貫,仍 以江西、江東茶引并一并見錢,于近便州軍上供錢内撥下鑄錢司,以銅額多寡均撥諸州,将茶引轉變,同見錢逐時責付諸州,給還坑戶銅本,庶可督責銅額。
一、契勘州縣拘納坑戶銅寶,就使依官估支給價錢,尚自不酬實直。
今既不支錢,又令将所采銅寶盡行送納官司,其坑戶一無所得,參之人情,實不可行。
臣今措置,且以坑戶采銅十斤為率,内隻許本縣收買七分,所有三分許令坑戶經本縣出給文引,備坐斤數,從便賣與他處官司,即不得私下交易。
如數外擅賣,許人陳告,依本司約束賞罰施行。
一、契勘坑(治)[冶]興發,人戶欲行告發,多畏立額,恐将來取采年深,礦苗細微,官司不為減額,不敢告發。
今相度,應人戶告發銅鉛錫鐵坑冶,更不立額,但據采煉到數赴官中賣,實時支還價錢,(度)[庶]使坑戶放心告發。
一、諸路坑場現今所産銅鉛錫鐵,系鑄錢司二分抽收,八分榷買。
今來措置興複坑冶場,務要課利增重,理宜優恤。
今相度,應見催趁并人戶踏發新舊坑冶,所趁銅免抽收,支還十分價錢,優潤坑戶。
一、參照昨指揮,坑爐戶每一名一年内中賣到銅五千斤,免差役一次;一萬五千斤,免差役兩次;賣及三萬斤以上,免差役三次。
庶使加意趁辦。
一、勘會已降紹興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指揮,坑戶自備錢本采煉寶貨,賣納入官,從紹興格特與減一半數目,依全格推賞補官。
契勘折減一 半數目推賞,尚慮太多,難得預賞之人。
今相度,欲于所減一半數目上以三分為率,再減一分,依全格推賞補官。
庶使人戶用心,趁辦課利。
」從之。
三年正月十二日,司農寺丞、兼權提點坑冶鑄錢公事晁公愚奏:「諸路出産坑冶去處産:原作「差」,據本書食貨三四之一六改。
,五金雜出,銅坑有鉛,鉛坑有銀,銀坑有鐵,所産礦脈厚薄不等産:原作「廣」,據本書食貨三四之一六改。
。
自來銅鉛錫鐵隸提點司,金銀坑隸轉運司,事不歸一,職難兩盡。
且如銀坑有銅,轉運司但收銀寶,其所有銅置而不問;鉛坑有銀,即提點司但認鉛數,其所有銀亦恐漕司争占,不敢防閑,遂緻百姓夤緣為奸。
如銅、銀雜出,于漕司則稱系是銅礦,當于泉司告發;于泉司則言系是銀礦,當于漕司告發。
彼此不照,私自行采,實為利害。
今乞專委提點司拘轄,将轉運司歲收過金銀數目将:原作「卻」,據本書食貨三四之一六改。
,責令提點司抱認,庶幾五金之利全歸公上。
」诏依。
十三日,诏:「劉莊士奏對坑冶利害可采,與轉一官。
提點坑冶鑄錢司幹辦公事一員,特差劉莊士填阙。
」 二十八日,诏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鑄錢陳扃所乞自辟官屬指揮更不施行,從臣僚論列也。
臣僚上言:「伏觀吏部牒報,新除提舉坑冶鑄錢陳扃劄子,以泉司事重,乞自辟差官屬,視其勤惰而為黜陟,已得旨(已)[依]奏。
竊詳諸路分置監司,各有官屬,皆是朝廷差置。
若曰泉司事重,可以自辟,如總領、轉運、提點刑獄事,顧不重乎使皆援此例以進,則将何辭以拒之而況使者 易置雖多,屬官未嘗改易,今有以到任未及終更者,将何罪而罷之乎!又有已授而未及赴上者,将無事而抑之乎!審爾,則堂除之目移于泉司,使者之權墉于铨部矣。
扃但當躬率吏屬幹辦職事,如有不職,自當奏劾可也。
欲望特寝前命。
」從之。
四月一日,诏陳扃所乞複置檢踏一員指揮更不施行,從臣僚論列也。
中書舍人梁克家言:「竊見坑冶一司未罷之前,官屬頗多,自紹興二十九年複置,止留主管文字以下七員,後來節次增添,遂至十一員。
隆興二年,方減其四。
今已有主管文字二員,幹辦公事三員,并劉莊士系權行添置,共四員,檢踏官一員,準備差遣一員。
遇有坑冶興發,又許差所部州縣官前去檢踏,今更添置,徒有增官之費而無舉職之實。
若扃以身率先,督責見今屬官,使之曉夕究心,講求利病,無職案不辦之理。
所有錄黃,臣未敢書讀。
」故有是命。
五月三日,诏右承奉郎、監饒州永平監兼物料庫嚴管特降兩官放罷,為在任減克物料,私鑄銅器,從知饒州俞翊之奏也。
五年二月十一日,戶部尚書曾懷言:「契勘諸路金銀坑冶舊隸轉運司,昨緣晁公愚陳請,盡委提點司拘催。
本部竊詳提點司系十一路,坑冶闊遠,何以(機)[譏]察!今欲依舊撥隸逐路轉運司,免緻失走課入。
」诏依。
六年四月一日,诏鑄錢司減罷,并歸發運司,存留幹辦公事二員,二員歸發運司。
其減罷屬官并依省罷 法。
二十四日,尚書省勘會:司農寺丞許子中專一措置鼓鑄鐵錢,其鑄錢司已降指揮并入發運司。
诏許子中應鑄錢職事并隸發運司措置。
閏五月二十九日,江浙荊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史正志言:「信州鉛山場額趁黑鉛二十萬斤,依指揮令、丞、監官、知、通如措置及額,減一年磨勘;更于額外五分以上,減一年半磨勘;增一倍以上者,各減二年磨勘。
若虧欠亦各展一年磨勘,比額虧五分以上即合對展。
後緣當職官專務趁鉛得賞,不趁銅課,續降指揮,如趁鉛外須趁銅及新額一十三萬斤,即與放行鉛賞。
照得近年以來,趁銅既不及額,其趁鉛即不該賞,是緻當職官不切用心,銅、鉛數少,有妨鼓鑄。
今相度,欲将所趁額賞罰依紹興三十一年三月已降指揮,其收趁銅如及新額一十三萬斤,亦乞減一年磨勘,虧欠五分即展一年磨勘。
兩項賞罰各不相()[妨],庶可責其用心趁辦。
」從之。
七月十六日,工、吏部狀:「準都省批下許子中申,勘會舒州同安監鼓鑄鐵錢,所用鐵炭浩瀚,乞置官兩員,專一往來尋踏苗脈興發及檢(檢)[點]起置事件。
(令)[今]勘當,欲依所乞差置一員,從本所踏逐文武官員内辟差。
」從之。
八月七日,诏利州路紹興監監官一員、金牛檢踏官一員、紹興監監門官一員、金牛鐵務官一員窠阙,并令轉運司每季使阙集注差官。
從利州路轉運判官、提舉鑄錢趙公說之請也。
十月十八 日,發運使史正志言:「本司已興置江州等處錢監,尚阙工匠,照得諸州鐵作院兵匠諸會工作,易為指教,即目多是空閑,欲許從本司逐急刷差,添貼鼓鑄,一年一替。
」诏諸州見打鐵甲,于廂軍内刷差前去。
十一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近降指揮,鼓鑄鐵錢歲額五十萬貫。
續據發運司申,乞将興國軍富民監鑄錢六萬貫理(從)[充]措置淮西鼓鑄許子中所鑄之數。
」诏今後鼓鑄錢,發運司及許子中每歲各認三十萬貫,立為定額。
其興國軍富民監六萬理充發運司三十萬貫之數,餘依前後已得指揮。
十二月十三日,史正志言:「契勘諸處鼓鑄銅錢,惟饒州永平監數多。
近緣許子中盡數取撥兵匠共三百一十四人前去舒州同安監指教,今永平監阙人鼓鑄。
」诏令許子中先發一百人回,令發運司于諸路廂軍内(例)[刷]一百人往同安監習學。
十六日,史正志言:「契勘坑冶寶貨,所在有之,惟藉逐縣令、丞公共收趁。
緣未立定賞格,今相度,欲下所屬,今(從)[後]新發或停閉坑冶,若令、丞措置招坑戶,一年内趁發過銅一萬斤、鉛三萬斤、錫五萬斤、鐵十萬斤,各減一年磨勘;更增及五分,減一年半磨勘;增及一倍以上,減二年磨勘。
」诏依。
十九日,吏部狀:「準批下史正志劄子:『契勘吉州安福縣連嶺場、信州弋陽縣寶豐銀銅場弋:原作「戈」;豐:原作「豊」,均據《元豐九域志》卷六改。
,各監官一員,别無職事,合行省罷,就令縣丞兼監。
緣本司已興置鐵錢場四處,權差右 迪功郎許孝純監江州廣甯監,右迪功郎徐樁〔監〕興國軍大冶縣富民監,左迪功郎徐之茂監臨江軍新喻縣豐餘監,右迪功郎蔣莊監撫州裕國監,欲望朝廷給降付身。
所有省罷場監官請給、人從,許本司拘收。
』今欲依本官所乞,仍于逐處縣丞銜内添入兼監逐處稱呼,及正差右迪功郎許孝純等充四處監官。
」诏特依。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右朝請郎、直秘閣江璆除提點坑冶鑄錢,填複置阙。
三月六日,許子中奏:「先奉旨以司農寺丞兼措置淮西鼓鑄鐵錢,續改差權發(遺)[遣]舒州,依舊兼措置淮西鼓鑄鐵錢。
緣是郡守,不敢擅出,欲得躬親前去蕲黃等州相視置監去處,措置鼓鑄,所有郡事依條差以次官權行管幹。
」從之。
五月十五日,新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舉坑冶鑄錢公事江璆言:「如信州鉛山、韶州岑水場皆有監官二員,文武各一,然銅鉛鐵料所出浩瀚,乞将(西)[兩]場監官文臣系階作本司檢踏官,專一措置本場。
所有韶、信兩州幹辦公事,即不時差出,督責諸處場監銅鉛鐵課及催起錢物。
」從之。
十七日,江璆劄子:「契勘江西路四監鐵錢已鑄到三萬餘貫,畫旨每二萬貫令淮東轉運司雇舡裝載,下通、泰州鹽場,充亭戶本錢,卻兌換客人納到銅錢,從淮東提鹽司計置起赴左藏南庫樁管。
後來撥隸本司,督責鼓鑄,通前計鑄到鐵錢一十萬一千餘貫。
欲望朝廷劄下淮東轉運司,速行計 置舟船,前去逐監般取,委自知、通裝發,往通、泰州兌換銅錢,起赴左藏南庫交納。
」诏依,令提舉鹽事司兌換銅錢,發赴左藏南庫交納。
二十四日,诏鑄錢司每歲認鑄鐵錢三十萬貫,所有合用本錢,令戶部科降度牒二百道,餘令鑄錢司于所餘銅錢本錢内取撥,應副鼓鑄。
十月九日,江璆奏:「檢準幹道七年五月六日指揮,逐州通判系專(注)[主]管坑冶事務,内有不可倚仗及弛慢之人,令本司劾奏,差官對移。
本司契勘,吉州通判趙埙自本司複置之後,牒令催趁鐵課、修葺綱船、起發鐵料等事,經及累月,并無一字報應,積壓鐵料七十餘萬斤。
竊恐其它州軍遞相仿效,難以責辦,欲望睿旨将趙埙重賜黜責,以為慢吏之戒。
」诏放罷。
十一月二十三日,工、吏部狀:「準都省批下提點鑄錢司申:『契勘江西路興置江州廣甯監、撫州裕國監、臨江軍新喻縣豐餘監、興國軍大冶縣縣富民監,歲鑄錢三十萬貫。
緣本司所轄坑場錢監路分稍遠,全藉州縣當職官協濟應辦,欲望朝廷劄下錢監州軍,依已得指揮,令守臣提領,知縣兼監,督趣鼓鑄,無緻阙。
如歲終拖欠,即從本司具當職官申乞施行。
』本部勘會,近據鑄錢司申,乞下逐州軍知、通,據歲額應辦鼓鑄每歲及額,特與減年磨勘;如或虧欠分數,乞與展年。
已降指揮,候鑄及所定課額,即(無)[與]推賞。
今勘當,欲依所乞事理施行。
」從之。
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诏知江 州李木、通判蔣該、知興國軍向澹、通判王杞、知大冶縣鄭梓各特降一官。
以逐監鼓鑄錢虧額,提點江璆按奏,故有是命。
五月七日,新差知處州趙善仁言:「乞依舊令通判、令、丞銜内帶行主管銅銀鉛坑冶職事。
如任滿無虧欠,及巡尉任内無私采透漏,即依條推賞施行。
」诏依。
其推賞一節,令戶、工部同敕令所參酌立法同:原作「司」,據後文改。
,申尚書省。
其後戶、工部同敕令所修立下條:「每歲立定所收銀、銅、鉛數,任滿無虧欠,各與減二年磨勘。
巡尉官如任内無私采透漏,候任滿令本州島批書,巡檢與減半年磨勘,縣尉升六個月名次。
」從之。
六月十六日,江璆狀:「前來曾措置韶州岑水場添槽作一百,所取膽水、膽土淋鐵成銅,下二廣州軍,委守臣點檢雜犯配隸人年四十已下、筋力強壯各二十人,借支月糧,限半月發赴本場役使,且以五百人為額。
具申朝廷取旨依外,照得韶州岑水場系分兩場場:原作「縣」,據前後文改。
,内黃銅場管鑿山取礦,烹煉黃銅,置武臣監官一員;膽銅場管浸鐵洗礦,烹煉膽銅,置文武臣監官各一員,内文臣監官改作檢踏官。
遞年以來,兩色銅課皆不敷額,往往各分彼此,互有侵占。
已将兩場并作一場,責辦監官依舊收趁外,緣岑水場承平人煙繁盛,其黃銅場監官階銜帶兵馬都監、主管煙火公事。
今來既并為一場,及又刷差二廣配隸五百人在場淋銅,皆是烏合雜犯之人,欲望朝廷詳酌,将岑水場兩監官并系 階作監韶州岑水黃膽銅場并煙火公事,監轄淋銅及檢踏措置官,庶幾有以彈壓,不緻生事。
」送吏部勘當,欲依本官所乞施行。
诏依。
九月二十〔日〕,提點坑冶鑄錢司申:「據興國軍申:『富民監歲額鑄錢十萬貫,及補填幹道七年未鑄錢。
本監見管工匠二百餘人,假令晝夜不歇,未能及額。
欲望裁減,令有事力監分均認。
』本司相度,欲将興國軍富民監、江州廣甯監歲額量行裁減各一萬貫,卻令臨江軍(監豊)[豐]餘監、撫州裕國監管認,并自幹道八年為始。
」诏依。
十七日,诏右從事郎、專一措置處州庫山等處銀場管準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連州牢城,仍籍沒家财。
以準銷錢為銅以應官課,卻将銀銅場合得銀更不抽收歸官,入己盜用,大理寺丞吳淵前去取勘得實,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江東路提點刑獄公事梁俊(産)彥奏:「準付下戶部尚書楊倓劄子:『得旨,半年内鑄到新錢,每次取一貫進呈。
尋取到饒州九月新錢二萬餘貫,内一分系黃銅錢,九分帶鉛、錫錢,取到二貫進呈。
得旨,永平監監官令江東提刑司取勘,限十日聞奏。
』本司今勘到鄭照、趙師回職為監官,各不合依鑄錢司公帖,節次将夾雜銅依十分好銅數目支出鼓鑄。
兼提點官江璆到永平監,見有鑄到錢一萬四千五百貫文黑色,卻令本監分綱起發。
自後鄭照、趙師回為好銅數少,不合節次将夾雜鉛、錫 錢衮同黃銅錢在庫,運發至左藏西庫。
」诏江璆、鄭照、趙師回各特追三官勒停,戶部長貳各降一官,左藏西庫監官各特降兩官,工部長貳各展二年磨勘。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鑄錢司依舊置提點官二員,于饒、贛二州置司。
左承議郎王楫除江淮荊浙福建廣南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右宣教郎李大正除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并填見阙。
九年正月六日,江璆言乞支降幹道九年鼓鑄本錢等事,送戶、工部勘當:「契勘幹道十年本錢,科降度牒二百道,餘令鑄錢司于所餘銅錢本内取撥應副;并幹道八年分本錢(分在)[令左]藏南下庫支會子八萬貫,卻給降度牒二百道,付本庫給賣價錢撥還。
續據江璆奏,所用本錢已多,方擘劃分俵。
四監所欠止三二萬貫,候降到會子支揍充足,樁留會子五萬貫,充來年分本錢。
今又準批下江璆劄子,所陳幹道九年本錢,欲乞朝廷指揮下南庫,于支降去年未支會子共六萬貫,并給降度牒一百道,通揍一十萬貫,應副鼓鑄。
」诏依。
九(月)[日],新差提點坑冶鑄錢司王楫劄子:「照得今年雖是分置兩司,緣諸路軍州錢糧物料交互多寡有無不等,難以分擘,欲乞權将幹道二年所收銅課約為則例,分路趁辦。
所有錢額,計銅所入,同共鼓鑄,然後比較遞年增虧。
」诏銅課比幹道二年數增三分之一措置趁辦,如州縣事幹坑冶、鼓鑄,若有違戾,許按劾聞奏。
二十六日,權發遣處州姚述堯奏:「被旨令臣措置本州島銀銅坑事,竊見本州島雖有龍泉、松陽兩縣石堰等銀坑一十一處,庫山等銅坑九處,其間地力所産高下不等,行下本縣取問業主,願與不願自備工費采打。
據權龍泉縣事張漢勘會到,有石堰、季湖銀坑兩處蔡崧等五人地,有庫山等銅坑數處(系)[孫]可久等二人地。
據逐人狀,各甘自備工費采打,依本州島措置銀,以分數支給銅,以工價收買,已各出交帖給佃。
今措置,欲将銀、銅分作兩處,銀以十分為率,六分給官,四分給業主。
庫山等四處銅坑,依王文等責到狀,将淨銅就官賣,約計工費,乞納銅四斤請官銀一兩。
所有坑戶收到鉛貨,以十分為率,内二分納官,八分給坑匠,即就勒赴官中賣,量立價,每斤支錢二百文收買,應副銅坑折合計料使用,庶幾公私兩濟。
其銀、銅兩場除監官外,尚慮工匠等别有侵欺,已别差指使八名、兵(給)[級]四十八名,分頭監督,每月所支食錢并應幹本柄,系将收到銀内指數逐旋支撥。
」诏并依,内銀赴行在左藏南庫、銅赴軍器所送納。
閏正月五日,工部狀:「準批下王楫、李大正狀:『其分認路分課額及合行事件:一、欲将江南、淮南、兩浙、潼川、利路分隸饒州司,江西、湖廣、福建分隸贛州司,錢糧物料并依所分路分催趁。
一、準省劄,檢會幹道二年鑄錢司申,江東路饒州興利場膽銅二萬三千四百八十三斤,信州鉛山場 膽銅九萬六千五百三十六斤,弋陽縣寶豐場黃銅四十斤豐:原作「豊」,據《元豐九域志》卷六改。
,池州銅陵縣膽銅四百八斤五兩陵:原作「池」,據本書原稿食貨三三之一九、二○改。
,四川路潼川府銅山縣黃銅六千斤,利州青(尼)土黃銅七千斤,興州青陽縣黃銅一千六百六十二斤,分隸饒州司,共計一十三萬五千一百二十九斤五兩。
福建路汀州長汀縣黃銅六十二斤,南劍州尤溪縣黃銅三千六百五十四斤,建甯府因将場黃銅八千三百一十七斤四兩,邵武軍光澤縣黃銅三百二十五斤,廣東路韶州岑水場黃銅二(黃)[萬]四十斤,膽銅八萬八千九百四十八斤,連州元魚場黃銅二千八百八十斤,湖南路潭州永興場膽銅三千四百四十斤,分隸贛州司,共計一十二萬八千四斤四兩。
兩項通計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九斤九兩,合于上件數内依今降指揮增三分之一趁辦。
一、契勘(銅)[潼]川、利州路緣為路稽察不前,訪聞得逐處産銅浩瀚,遞年收到餘剩銅,轉運司貨賣價錢,以為公庫使用。
今乞劄下潼川、利路産銅州縣,應有額外增羨數目,與免立額,盡數起發。
一、契勘坑冶場監官系吏部以格法差注,初非選材,或有庸缪昏老不堪委任之人,乞從本司申奏,與嶽廟差遣,即從本司踏逐有材力人,不以有無拘礙辟差。
一、契勘雖是分置兩司,緣諸路州軍互有官物幹連,難以逐一分撥。
今乞仍舊各以江淮荊浙湖廣福建潼川利州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繁)[系]銜,應行移并連銜 通行,按察刺舉。
一、契勘鑄錢司舊管吏額,孔目、職級、手分、貼司代軍典三十四人,昨因廢罷後複置,共三十人。
今來分置二司,人數不敷使用,今乞量添十名,通舊人分兩司使喚。
』工部勘會,鑄錢司吏額依已降指揮,系于主管文字下通置手分、貼司、代軍典共二十名。
今勘當,欲下本司量行添破手分四名、貼司二人計六名,共二十六名為額。
」诏并依。
同日,王楫等申:「契勘鑄錢已有主管官二員,分置在饒、贛二州。
又有屬官三員,盡在饒州,今欲拟一員過贛州。
今更乞辟置一員,庶幾事體均平。
」工部契勘:鑄錢司屬官已差置七員,内主管文字二員,幹辦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員,各已分撥置局去處外,準備差使二員亦系本司辟差員數,未曾分隸。
今勘當,欲下本司各分隸一員使喚。
「一、天申聖節并大禮年分進奉銀,欲乞依崇甯上供格法,并照舊例于産銀州軍支系省錢收買,連銜進奉。
」戶部勘當:欲下江東西、湖南、福建、廣東路轉運司,依崇甯、大觀格,于出産州軍收買,輪流起發,依逐官所乞事理施行。
「一、契勘合用印記二顆,饒州已有見行使銅印外,乞給贛州司印。
」禮部契勘:欲下工部鑄造一顆,付本司行使,以「江西湖廣福建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印」十五字為文。
诏并依。
八日,工、戶、吏部狀:「準批下權發遣處州姚述堯狀:『坑場官吏多與坑戶偷瞞官物,及有銷錢寶之弊,關防未盡。
除已委巡尉 不妨巡捕往來巡察,及委主簿(機)[譏]察坑場偷瞞官物,并委知縣點檢,旬具有無覺察保明事狀稽考外,所委官每月各添支食錢五貫文省。
欲乞于逐官考内,稽考有無透漏銷錢寶等事件,批書印紙,庶幾官吏有所激勵。
』逐部勘會:點檢、(機)〔譏〕察、巡捕官每月添支食錢,欲依所乞;批書所委官印紙事内,知縣、主簿已有立定六項課績批書指揮外,縣尉乞依本官所乞。
」從之。
十一日,王楫、李大正狀奏正:原作「臣」,據原稿本卷第一六八頁(見前)改。
:「臣竊見紹興二十八年指揮,拘收器具數目浩瀚,州縣憚水腳之費,多不解發,亦有(喚)[換]易妄用之弊。
乞令臣等委官分路取索當時拘收幹照根刷。
兼民間私有銅鑼系違法禁,欲乞檢舉條令,一就拘收,添助鼓鑄。
」诏依。
十二日,王楫、李大正言:「今來雖将見管坑場分隸兩司,所有舊坑多系江西贛州一司管内,竊慮江東饒州一司無所措置,今欲于江西管内取撥江州、吉州、撫州、興國軍、隆興府,卻隸饒州司。
」從之。
三月十五日,戶、工部狀:「檢準幹道八年五月七日知處州趙善仁奏:『處州管下坑冶,乞令處州通判、令、丞依舊例于銜内帶行主管銅銀鉛坑冶職事。
候任滿日無銀欠,并巡尉任内無私采透漏,即依條推賞施行。
』除許帶坑冶職事外,其推賞一節看詳,如通判、令、丞任滿無虧欠,各與減二年磨勘。
巡尉官任内無私采透漏,候任滿令本州島批書,巡檢與減半年磨勘,縣尉升六個月名次。
拟送(教)[敕]令所 修立格法。
」诏依。
五月十六日,中書門下省勘會:「諸路各有金、銀、銅、鐵、鉛、錫坑冶,比元豐祖額,今所收不及五十分之一。
設或發歇不時,不應自元豐年後九十餘年,更無一興發去處,顯自州縣循習,隐蔽不申,是緻失陷财計。
」诏令逐州知、通候指揮到日,限兩月講究失陷因依,從實檢踏興廢去處供申。
其已前隐蔽并與放罪。
仍責委無隐漏及講究不盡事件,具結罪保明申尚書省。
八月七日,中書門下省勘會:「處州坑冶因幹道七年以後差官措置,一年收到銀二萬二千八百餘兩,銅四萬五千餘斤。
諸路各有興發去處,州縣循習,隐蔽不申,是緻歲久失陷财計。
已降指揮,限月講究,并令提點鑄錢官據所分路分核實,至今未見申到。
照得處州坑治過額之數,合開坐行下逐州知、通并提點官,照應指揮疾速供申,如有違戾,取旨行遣。
」诏依。
十月九日,李大正狀奏:「契勘韶州岑水場趁辦浸銅、淋銅課額,全仰春水浸漬,今年一春阙鐵使用。
臣至南雄州,索到收支鐵曆點對,去歲一年之間收鐵五十八萬餘斤,其南雄州隻支發過二十七萬餘斤。
照得般發銅鐵綱運,系本司主管、通判南雄州林次韓,今已任滿去官。
見任通判曹緯自正月到任,至目下已發過鐵五十八萬餘斤,有此不同。
欲望特賜處分,以為勸戒。
」诏林次韓特降一官,曹緯特轉一官。
二十三日,尚書省勘會:「諸州軍申到金、銀、銅、鐵、鉛 錫數,往往不及元額,及有申稍無興發去處,多是隐蔽鹵莽。
」诏令諸州(運)[軍]遵依已降指揮,疾速委官子細詢究盡實,結罪保明,申提點司核實,申尚書省。
如将來朝廷差官檢踏得稍涉欺隐,當職官吏重作施行。
二十六日,權發遣蕲州提領鑄錢韓言:「奉旨令分舒州同安監歲鑄鐵一十萬貫文,申乞差知監官一員,準指揮就差蕲春知縣兼管。
契勘所置監系在蕲口鎮,自州城往來即須三日,蕲春知縣難以兼監。
今來催督人匠,工程收支鐵炭萬計浩瀚,豈可阙官伏望詳酌,許令選差一員奏辟監視,庶幾專一。
」從之。
淳熙元年正月十一日,诏:「舒、蕲州住罷鼓鑄鐵錢,逐監已差監官并依省罷法,見役工匠盡數發赴饒州鑄錢司收管。
内招到百姓人匠願從便者聽。
其鐵炭物料并起赴軍器所。
未盡事件,令饒州鑄錢司條具申尚書省。
」先是,诏令蕲州分舒州同安監歲鑄鐵錢一十萬貫,就差蕲春知縣兼管。
既而以所置監在蕲口鎮,去州城差遠,蕲春知縣難以兼監,許令選差一員奏辟監視,至是罷之。
十五日,提點鑄錢司言:「江、撫州、興國、臨江軍鑄錢監如歲鑄及額,知、通、監官乞與一等各減半年磨勘,虧及一分者展半年磨勘。
若于額外增鑄及一萬貫,即與比類通減一年磨勘。
」下工部勘當:「請依所乞外,其逐監比歲額虧及一萬貫,亦比類通展磨勘一年。
仍令本司歲具逐監實鑄過錢及 官職、姓名以聞。
」從之。
既而江州廣甯監、興國軍富民監元以一十萬貫為額,知、通、監官減磨勘一年,虧及一分展磨勘半年。
臨江軍豐餘監、撫州裕國監元以五萬貫為額,比江州、興國軍兩監減半賞罰。
其後廣甯、富民監各減作九萬貫,豐餘、裕國監各增作六萬貫,本司以其增減不同,故有是命。
二月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提點鑄錢王楫興複坑場,鼓鑄精緻,(各)[合]行推賞。
」诏王楫轉一官,更減二年磨勘;監督官章洞、監官周椿、沈作賓各減二年磨勘;葉箦減二年磨勘;李大正候所鑄錢起到行在,量度推賞。
七月二日,提點鑄錢李大正言:「被旨遍詣所管坑冶州軍,除已到贛、(表)[袁]、潭三州外,所有襄、房、辰、(沆)[沅]州及二廣、福建去處,乞依潼川、利州路分委各監司與逐州守倅保明申省。
」事下工部。
本部勘會:「惟京西襄陽府、房州欲依所乞。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提點鑄錢王楫言:「建甯府豐國監已行住罷,今二年間并不興鑄,乞将監轄收支物料鼓鑄錢寶官一員減罷,依省罷法。
」從之。
二十四日,楫又言:「諸處場監官,乞從提點官選擇,辟差一次。
如有敗事,舉官同坐。
」從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戶、工部言:「提點鑄錢王楫鼓鑄銅錢遞年虧減,卻以打造麻紮及雁(翊)[翎]刀為詞,又乞以元降鑄本舊錢通計新錢起發,失鼓鑄本意。
」诏楫降兩官,仍自淳熙三年為始,須管每年鼓鑄數足,不得拖欠。
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诏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可依景佑元年故事,銜内帶「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
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左藏南庫借會子二萬貫文,付坑冶司鼓鑄錢本;卻仰本司發回茶引二萬貫文,赴行在都茶場送納。
仍将本引現在之數日下措置給賣,及據撥足本錢,嚴禁拘催,須管鼓鑄及額,毋緻拖欠。
」以本司言「坑戶阙錢采打銅鉛,有妨鼓鑄,乞将元給降茶引五萬貫文給換官會,應副支遣」故也。
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諸州所欠鑄錢司錢,七年已前并與蠲放,八年已後行下州縣盡數撥還。
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省韶州永通監監官,置潭州衡山縣泉井銅鉛場監官一員。
既而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司言「永通監監官全無職事,徒費廪祿,而衡山縣泉井銅鉛新發,二年間趁銅一萬二千九百餘斤、鉛七千五百餘斤」,而有是請。
十三年八月一日,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趙師言:「信州鉛山縣坑冶場鋪兵處,因縣道不支衣糧,畫降指揮專委任官别置倉庫支納。
竊詳鉛山令、丞各系主管坑冶官,知縣以兼兵馬都監系銜,趁辦銅鉛,增虧均受賞罰。
其鉛山場趁銅兵級,知縣自當管轄,但未有明降指揮,所以不曾幹預。
今欲将鉛山場兵級,令、丞與監場檢踏官同共統轄彈壓,措置坑冶事務。
其場兵衣糧,縣丞專一拘催,及時支散。
其餘有坑冶場兵處,亦乞準此。
」從之。
紹熙元年十 日來衰微,其監官二員亦乞省減一員,見任人許令終滿,已差下替人亦與對換一等差遣。
」從之。
二月三日,提點坑冶鑄錢司言:「嚴州神泉監鼓鑄合用銅、鉛,系于信州鉛山場等處支撥,緣般運費力,多是空閑工役。
兼去永平監差遠,鑄料間有不相接濟。
今乞隻就永平監一處鼓鑄,人力不阙,實為利便。
所是神泉監見任監官候鑄絕物料日,并已差下替人,并乞與對換一等差遣。
人吏、專知發歸元來去處,兵匠移填本州島廂軍。
及處州石堰場銅 二年二月五日,四川總領李結言:「利州紹興監見管工匠一百八十七人,除招刺到監兵子弟及舊收刺軍匠三十六人外,其餘皆是諸處配到貸命之人,晝則重役,夜則,無有出期。
乞下鑄錢司,日後遇有配到人兵,将在監執役年遠者逐旋填替,發還元本州島軍。
内癃老疾病與詳元放停,若筋力尚壯、情理兇惡者,與在州羁管。
兼本監軍匠最系重役,而衣糧未能裹足,乞各除舊請外,更與添支米二鬥。
」逐部指定:紹興監見管兵匠一百八十七人,工匠敷足,可以立為定額。
如日後諸處配到人溢額,許将見在老弱之人揀放。
如元系軍人願歸本軍、百姓願充廂軍者,聽。
其元犯情重、永不放還之人,不許揀放。
所乞支米,欲行下本路漕司,于見管米内那融應副,按月支給。
并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提點江淮湖北鐵冶鑄錢劉炜言:「照應創置提點鐵冶 司,事務最為繁冗,今措置下項:一、照得淮南運司、淮西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四司,止有屬官并檢法官共三員,内檢法官不許差出。
淮南運司舊有添差幹辦公事一員,見今阙人,今乞省并,卻移充提點鐵冶司幹辦公事窠阙,就無為軍置司。
一、乞置檢踏官二員,内一員舒州置司,往來兼管舒州、光州錢監事;一員蕲州置司,往來兼管蕲州、漢陽、興國軍錢監事。
并許于曾經本路本軍縣差遣任滿及見任官選人内選擇辟差。
一、乞置監門官一員,兼受給,專關防滲漏及人匠出入搜檢。
許本司于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内通行踏逐有材幹、公廉、經任之人。
一、照應見今舒州同安監、蕲州蕲春監監官元系本州島辟差,今乞止許本司差辟。
一、照應捕捉私鑄,全藉巡尉,乞将湖北路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鄂州,江西路隆興府、興國軍、江州,江東路南康軍、甯國府、池州、太平州、建康府,及兩淮州軍都監、巡尉銜内,并帶『巡捉私鑄鐵錢』,任滿批上印紙。
」悉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勘會諸路州縣坑冶興發在觀寺、祠廟、公宇、居民墳地及近墳園林地者,在法不許人告,亦不得受理。
訪聞官司利于告發,更不究實,多緻騷擾。
及有坑冶停閉、苗脈不發去處,勒令坑戶虛認歲額。
可令提點鑄錢司委官詢訪,日下改正。
仍檢坐見行條法指揮約束,常切遵守,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 三年三月九日,提點鑄錢司 言:「竊見建甯府大挺鉛場昨來系坑戶撲認淨利,日來興發浩瀚,乞将豐國監監官兼監大挺鉛場,往來管幹兩處職事。
若将來大挺場采取盡絕,即仰(往)[住]兼。
」诏建甯府大挺場創置監官一員,依處州石堰、庫山銀銅場例,作堂阙差人。
其豐國監令坑冶司相度,合與不合省罷。
既而坑冶司言:「照得舊系建甯府、嚴州、贛州三監與饒州分鑄,今并就永平一監,稍覺難辦。
況豐國監有交受南劍等州并大挺場坑冶銅鉛,從本監轉發前來永平監鼓鑄,事體稍重,若省罷豐國監官,深慮福建一路坑場轉發銅鉛遲滞。
欲乞仍舊存留,免将來再有申乞複置。
」從之。
慶元元年十二月三日,右正言兼侍講劉德秀言:「坑冶司凡所總(管)[官]屬,自主管文字而下至于監轄坑場幾三十員,随事之輕重,職之崇卑,莫不皆有責任。
唯建甯之豐國監,贛之鑄錢院,舊各置監官一員,後緣銅料不繼,罷去鼓鑄,而監官至今猶存。
冶司舊有辟差窠阙凡六,近以其一歸堂除,而今所存者尚有五阙,吉州置司檢踏官、監潭之永興場、監建甯之瑞應場,與夫處之石堰、庫山場監轄使臣是也。
乞廢罷前兩監官,少寬州縣冗食之患;舉後五阙皆歸吏铨,以聽公選。
」诏吉州檢踏官、潭州永興場、建甯府瑞應場三阙今後堂除,餘并依。
其廢罷兩監官,見任人許終滿,差下人依省罷法。
三年八月十六日,江淮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黃唐 奏:「本司歲計支遣錢二十六萬缗,内十九萬缗系省額錢均撥諸州供納外,三萬缗有奇系本司收到坑場所産花利錢,尚欠三萬缗,系逐年拘催到諸州未解錢數補揍支遣。
欲乞令本司今後于次年春季之終,取一郡欠數最多者申奏朝廷,主管官量賜責罰,庶幾主管官有以任其責。
」戶部勘當:「欲下本司照合起條限催發,如有違欠最多去處,仰徑申朝廷取旨施行。
」從之。
二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諸路屬官今後并不許差注本貫及居止在本路者。
見任人令終滿,已差下人聽兩易,添差不厘務者非。
」诏坑冶司屬官止避本貫及居止處。
四年二月五日,中書門下省(下)[言]:「嚴州神泉監複置之初,已解到當三新錢三千貫,鼓鑄精緻,見得究心措辦,理宜議賞。
」诏監官如三年鑄及十萬貫,減改官舉主兩員。
又能催趱工程,即照應已降指揮,更與優異推賞。
其知、通應辦無遺阙,每歲各減一年磨勘;如不及全年,計日推賞。
嘉定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臣僚言:「銅錢寖少,楮券寖輕,不可不慮。
夫錢者,本也;楮者,末也。
中興之初,分鑄于虔、饒二州,除樁留外,歲(鮮)[解]缗錢四十九萬。
今總九路為一司,歲額近有十五萬,乃累政積壓,至五十六年之錢猶未起發,尚何望其佐國之經費乎!彼司提點之職者,亦非不欲課額登足,積弊相仍,難以頓革,非上之出令有以申嚴之,則人心未易聽從。
夫其為 弊固多端,而關于利病之大者有三焉:一曰銷滲漏之多,二曰本錢支遣不敷,三曰官屬體統不一。
夫銅為有限,而用之者無窮,勢家器具、商賈般載,散之外境,安得而不耗此銷滲漏之弊也。
坑冶本錢,朝廷于諸郡科撥,歲總十九萬缗,而州郡馴習拖欠,每歲纔及十三四萬,故工役之費卒不能給。
此本錢支遣不敷之弊也。
國家張官置吏,有長有屬,使之作統相維,(刀)[力]裨贊,而冶司所總之路既廣,故有檢踏布于江浙、湖廣間,分司以董之。
顧乃阙到之官,任滿解職,與冶司邈不相關,其貪者殘克本錢,缪者虧折銅課,不恤也,所謂相維、裨贊之意何在!此體統不一之弊也。
乞申饬有司,檢照累降指揮,嚴漏洩之禁,官民之家不得以銅為器玩;每郡專委通判檢察,其料撥本錢去處,亦專委通判拘催,如額解發,違,許冶司奏聞;分司檢踏官并要赴冶司铨量,然後之任。
如此,則三者之弊可革,而錢、楮庶乎可以相權,實正本澄源之策也。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市舶司
」诏複置幹辦公事一員,檢踏官三員,催綱官一員。
八月七日,尚書省言:「訪聞提點坑冶鑄錢虔、饒州司舊管小料七綱,共計船二百八十隻, 般運嶺南銅鉛物料。
依紹聖四年二月十一日敕旨,應經過州縣不得截留附搭,亦不許借數别裝官物。
累年以來,多是過軍虜奪前去,今止有綱船一十七隻,緻綱運有阙。
」诏虔、饒州提點鑄錢司,應官、客船過往,有軍馬及他司州縣辄敢拘占截撥者,依紹興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指揮科罪。
仍許梢工越訴。
先是,臣僚言,乞禁止官司拘占民間舟船。
有旨,應官吏軍下使臣等辄幹州縣,亂作名色指占舟舡,及州縣因作非泛使命經過差人捉舡,并徒一年,許船戶越訴。
九月三日,戶部尚書黃叔敖言:「東南州軍舊用常平司錢買鐵,在法他司要用,聽依元價量搭息樁錢兌買。
欲乞專委提刑司刷所在常平司買下鐵貨若幹斤重,計定元價及令搭息錢數目申尚書省,将通水路去處盡數撥與鑄錢司浸銅鼓鑄,卻于鑄到錢内依數撥還。
」從之。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诏:「提點鑄錢司廨宇安頓錢物及一司公案,今後不許諸官司指占安泊及駐屯兵馬。
如違,杖一百科罪。
」從提點坑冶鑄錢向宗恕所請也。
九月十六日,诏:「今後虔、饒兩提點官遍詣坑場銅鉛錫所産處,措置應副監院鼓鑄,立限起發歲額,仍委逐路提刑司覺察稽違。
」 四年六月十六日,工部言:「崇甯二年五月十一日敕:『修立到條:江、池、饒、建州每年鼓鑄上供新錢,銅料阙乏緻虧者,責鑄錢司。
鑄錢司不先次應副物料,典級杖八十,官 員委發運司具職位、姓名聞奏取旨。
』近降指揮,發運司官屬權罷,職事并令逐路漕司分認管辦。
竊慮事有相幹,欲乞令江東西路提刑司遵依前項條,常切覺察施行。
」從之。
五年六月五日,三省言:「提點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坑冶鑄錢司近歲所發額錢,比舊十虧八九。
蓋以兩司并兼坑冶、鑄錢,責任既不專一,職事多緻弛廢。
」诏将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其餘官屬、人吏并行減罷,應幹見行事務等,權并歸虔州司管。
雖有上項指揮,後來多在饒州置司,贛州隻系巡曆。
七月二十一日,提點坑冶鑄錢趙伯瑜言:「竊見茶鹽司文移,準敕州縣并限一日回報。
如違,以違制科罪。
欲望應本司文移應報稽違及辄不應報去處,亦乞詳酌立法。
」诏鑄錢司文移,州縣并限二日回報。
如應幹稽違及辄不應報者,各杖一百。
六年四月十八日,提點坑冶鑄錢趙伯瑜奏:「被旨興複坑冶,今先詣鉛山場措置,詢訪得管下(責)[青]碌坑場見今封閉。
竊(責)[以青]碌系銅之母,發為精英,其名有浮淘、青頭、青二、青大碌之類,皆是價高值錢之物。
靖康初住罷采打,今來雖别無所用,而民間裝飾服用亦有合用青碌去處,往往被人戶私采盜賣,暗失錢本,誠為可惜。
今相度,乞将管下坑冶出産青碌去處,從來本司措置召(入)[人]興采,委自坑冶場拘收,立價抽買入官,量行搭息變賣,資助銅本。
如朝廷許依所請,即乞早賜指揮 施行。
」诏令鑄錢司依已降指揮召人興采抽買,即不得抑勒騷擾。
七月十二日,尚書省言:「勘會坑冶鑄錢,昨緣積弊之久,所入不償所費,已降指揮省減官屬及委官講究弊病。
訪聞近來尚以催綱、檢踏、檢視為名,差官幹辦,人數至多,批請驿券,州縣供億頻仍,甚失朝廷省減官屬、興複利源之意,理宜約束。
」诏令趙伯瑜将上件所差官一切寝罷。
今後如坑冶發洩興盛,官移物料遲延,委實合行差官,内量事選委,支破合得請給,毋緻泛濫。
仍不得巧作事因,一差委,虛破驿券,支請失錢。
稍有違戾,重寘典憲。
八月三日,戶部侍郎王俣言:「民間銅器盡以錢為之,所在烹冶,公然貿易。
一錢之毀,鬻利十倍,則其為害不可勝計。
臣愚欲望聖斷,明诏有司,講究利害。
凡諸路有錢監去處,止據所有銅料盡行鼓鑄,令漕司董之,提點司與舊額權行罷免,申嚴銅禁,悉遵舊法,上下維持,期于必行,所冀國家至寶不緻耗竭。
」诏令工部勘當,申尚書省。
七年七月二十日,中書門下省言:「紹興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節文,監司、知州見帶職并曾任監察禦史以上及館職更不铨量外,監司、大藩、節鎮、知州差初任通判資序以上人,軍事州、軍、監第二任知縣資序以上人。
檢準紹興敕,諸稱監司者,謂轉運、提點刑獄,其提點坑冶、鑄錢、茶鹽、市舶,未有該載。
」诏提點坑冶鑄錢依監司、茶鹽市舶依軍州事已降指揮施行。
十一年三月四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韓球言:「本司系管東南九路州縣場監路分,職事最多,緣每歲止得薦舉改官四員,今來本司正當措置興複坑冶利源之際,須藉所轄州縣官協心應辦,又以薦舉數少,無以激勸。
緣提點官序位、資任并與提點刑獄官一同,今欲乞本司薦舉除文臣與武臣升陟依舊外,所有薦舉改官及職令員數,乞并依江南東路提點刑獄官條格施行,庶幾薦員稍寬,可以激勸。
」從之。
十月,韓球言:「本司見置檢踏官六員,前此多是在司端閑,時有差出,往往止緣私計,不曾實辦職事。
球欲乞以本司所管路分州軍内有緊要錢監、坑冶場職事去處,将檢踏官各認分定專管職事。
内一員在饒州本司,一員在信州,一員在建州,一員在韶州,一員在潭州,從本司差委前去逐處,分頭檢踏逐處坑冶,催趁課利物料。
所有逐官請給、人從,并各随所分定逐州支給差破應副。
如逐處或有互差幹當事務,即乞從本司臨時差委。
」從之。
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韓球言:「坑場監官弛慢不職,已有專法對移取勘所有坑場縣分令、丞不可倚仗之人。
近申畫指揮,并具事因申取朝廷指揮,對替施行。
緣韶州曲江、潭州浏陽、信州鉛山、饒州德興四縣所管坑冶累年積弊不可舉,欲将前項四縣令、丞點檢得弛慢不職,課利虧欠,并許本司先次對移取勘,申奏朝廷, 乞賜施行。
所有浸銅兵匠及見差那擺鋪兵級在場浸銅之人,如有違慢作過,虧欠課額,亦乞從本司将情重之人改刺重役場監。
」從之。
十月十日,韓球言:「本司獲奉今年八月十九日敕節文,将韶州曲江、潭州浏陽、信州鉛山、饒州德興四縣令、丞,今後如點檢得弛慢不職得:原脫,據前條及本條後文所述補。
,課利虧欠,并許本司一面先次對移取勘,申奏朝廷,乞賜施行。
欲望詳酌,将其餘諸州管下應有坑冶縣分令、丞,如本司點檢得有弛慢不職、課利虧欠之人,并乞依上件四縣令、丞已得指揮,許本司一面先次對移取勘,申奏朝廷,乞賜施行。
所貴可以責辦,興複坑冶,早見就緒。
」從之。
十一日,韓球奏:「應曲江、保昌、始興三縣知縣,自紹興二年遭賊火殘破之後,至今已經一十年。
内曲江縣紹興六年一次差到正官外,自餘年分前後差官權攝,久不交替,場冶利害未嘗究心,以緻保昌、始興兩縣亦然,是緻課利虧欠,無緣興複。
欲乞詳酌,下吏部差注韶州曲江、南雄州保昌、始興三縣知縣正官,前來填阙。
诏令鑄錢司奏辟一次。
二十四日,韓球言:「坑冶、鑄錢,祖宗以來系發運使兼提點,至景佑元年,專置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官一員。
準嘉佑敕,與提點刑獄序官。
依條,提點刑獄在發運判官之上。
竊緣發運使系管六路,歲舉改官二十員,縣令十員。
如系發運判官三分減一,即今提點官雖歲得舉改官七員,縣令六員,緣提點司所管九路 坑場五百一十三處,球近已措置過數内,以采興坑冶計一百七十九處,合趁金銀銅鉛錫鐵課利及鑄錢監院六處,見鑄新錢。
其間州縣及場監官内實有材幹之人,須藉薦舉激勸,使之辦事,本司所得薦舉改官員數委是數少,伏乞比附發運判官合得員數施行。
」诏許通舉改官十員,餘依已降指揮。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尚書省言:「坑冶鑄錢司近年以來所鑄歲額全虧,而一司官吏所費不赀,理宜措置。
」(照)[诏]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司官吏檢踏官等并罷,令逐路轉運司交割,措置條具聞奏。
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知樞密院事湯鵬舉言:「兩日見三省議鑄錢事未定,臣職事非所幹預,然有管見,不敢不奏聞。
前日罷坑冶鑄錢司歸諸路轉運司,甚善。
但戶部近日欲撥本錢,兼别差官,臣聞逐監本錢見在,不曾起發,戶部措置有未盡善,所以台章論列。
兼恐坑冶司省罷官在此唱為異議,願陛下以鑄錢專委漕臣,必能就緒,自不須别差官。
」上曰:「此一事朕詢之士大夫,亦無他說,獨王珪再有章疏。
朕謂凡有建立,人各以所見更相可否,歸之至當然後已。
若一人唱之,百人和之,事未必當,朕何所取!朕觀近日議論,皆有未盡。
且鑄錢先理會銅苗,若銅坑不發,何以鼓鑄!多是百姓苦官中科擾,雖有銅坑發處,亦不告官。
須是明立賞罰,多方勸誘,使不為百姓之害可矣。
兼今日工役比之昔時 十不得一,如煉銅造模、磨擦般擔之類,如何得人使,須是先計置銅匠與雜役人,等第給食錢,人力既至,銅料又備,錢豈難鑄。
至于薪炭之屬,官中宜垛下見錢,燒炭人戶争來求售,何至科擾!卿等可同共商量,俟有定議來奏。
」鵬舉曰:「謹領聖旨。
」 二十七日,三省、樞密院言:「昨緣都大鑄錢司歲額全虧,一司官吏所費不赀,遂行省罷,今諸路運司分認措置。
議者或謂諸路銅料有無不等,運司不相統轄,無以通融鼓鑄。
雖已委官看詳,未有定議。
按唐制,戶部尚書、侍郎官領鑄錢使,國朝三司亦分筦鹽鐵。
今欲參酌舊制,置提領諸路鑄錢官于行在,朝廷通行選差侍從或卿監一員,不妨本職兼領,仍許置屬官二員,踏逐舊司通曉人吏使喚。
其合系諸路運司、知通拘催應副職事,并令依舊通管。
應幹合行事件,令提領官照鑄錢司舊制,審度因革,條具措置,申尚書省取旨。
其戶部申請指揮更不施行。
」從之。
九月十四日,戶部侍郎兼提領諸路鑄錢司榮薿言:「準敕差兼提領諸路鑄錢,乞以『提領諸路鑄錢所』為名。
合用印記,欲權就用戶部右曹印記使用;仍乞下禮部以『提領諸路鑄錢所印』八(宇)[字]為文,所屬鑄造。
已降指揮許置屬官二員外,欲乞并作幹辦公事,其序位、請給、人從依發運司屬官,仍乞從本所踏逐奏辟。
」從之。
二十八年九月四日,提領諸路鑄錢所言:「諸路錢監見行興鑄,除本司屬官二 員外,欲時暫更選官二員,分委前去逐監專一措置。
」诏朱商卿、呂靖差提領鑄錢所措置官,候措置畢日罷。
二十九年閏六月十九日,左司谏何溥言:「鄱陽之坑冶,永平、永豐兩監當諸路鼓鑄之半,鉛錫銅錢,四面輻湊,祖宗以來置司其地,宜矣。
當其盛時,歲鑄缗錢不下數十萬。
比年有司措置無法,弊事毛起,計其所得,不償所費,遂請廢罷。
朝廷因用其言,初欲分隸漕司,而諸路隔越,不相統轄,其勢無以通融,遂議總制于版曹,創置屬官,其捧檄一出,疾驅而歸,第不(遇)[過]條具數端藉手以複命而已,其利害經久之策,何從考究而得其實!況提領端坐省部,屬官間走道途,而可以責辦數千裡之遠者乎!望特诏大臣,令有司從長措置,依舊置司饒州。
」诏令給舍議。
七月十八日,中書舍人洪遵等上鑄錢司議曰:「泉貨之行于世,如谷帛水火之适于用,自古所不可阙,故必張官置吏以董之。
在周之九府,漢之锺官令、丞,唐之鑄錢使是也。
國朝或以漕臣兼領,或分道置使,或厘為二司。
自中興以來,置都大提點,事權太重,官屬太多,動為州縣之害,但當随時之宜,為救弊之計。
間者亟行廢罷,事出倉卒,初未嘗下有司讨論。
既罷之後,又無一定之論。
初委轉運使,又委提點刑獄,又委郡守、貳,号令紛紛不一,鼓鑄益少。
乃命版曹提領,雖以侍從臨之,然官守不專,勢難逾度,而屬官有幹辦公事,又有措置官, 間一差出,州縣承迎甚于使命,則使權視前日又重矣。
罷提點一人、官屬十餘人,而總以侍從,置在京官屬四員,下至胥吏之類,額雖減而月給數倍,則官屬視前日又不少矣。
異時提點坑冶以一職名官,猶懼不濟,而況版曹錢谷之司,遠在數千裡外,符檄往來,安能辦治!屬官之出,不過毛舉細事以塞責耳。
今何溥請乞複鑄錢司,遵等切以為複置便。
今參照祖宗舊制及今日利害,畫一下項:一、景佑元年,置江淮荊浙福建廣南等路都大提點銀銅鉛錫坑冶鑄錢公事一員。
元豐二年,分置兩司,在饒州曰提點淮南福建江南東路坑冶鑄錢事,在虔州曰提點荊湖廣南西路坑冶鑄錢事。
政和七年,提點鑄錢官兩員,輪年于饒、虔州守任。
紹興六年,趙伯瑜乞依嘉佑着令,銜内添『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事權太重。
今欲參酌祖宗舊制,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系銜,與轉運判官序官,依舊于饒、贛二州置司,輪年守任,專以措置坑冶、督責鼓鑄為職。
如州縣于坑冶弛慢不職,許從本司按劾。
其逐歲薦舉所部官,并依未罷司以前員數施行。
一、主管文字、幹辦公事舊各一員,檢踏官九員,秤銅官、催(剛)[綱]官各二員。
官屬既多,往往非理幹擾州縣,今欲于饒州置〔主〕管文字一員,贛州置幹辦公事官一員,請給、人從、序位并依轉運司主管文(事)[字]、幹辦公事例。
韶州、建州各置檢踏官一員,并 依準備差遣例。
别置秤銅官、催綱官各一員,專差武臣。
如系暫阙,不許辄差文臣權攝。
屬官請給于逐州支破,兵(給)[級]不得過數。
逐州知、通,縣令、佐,依舊以提點主管入銜,屬官隻許于本司本路差出,及赴本司禀議,不得辄往别路。
一、提點司手分、貼司、軍典舊額二十二名,今欲以手分十名、貼司二名、軍典一名為額。
屬官下手分、軍司舊系十六名,今欲逐官下各破手分一名,請受依舊鑄錢司則例。
一、提點司淺(剛)[綱]船專一裝載銅鐵鉛錫,本司多是差借外人,纔至裝綱,卻于州縣差船,實為騷擾。
今後淺綱船不得差借,如有違戾,(今)[令]監司覺察按劾。
一、諸監兵匠并依見在人數,不得抑勒州郡,虛樁阙額錢糧及科取率分工錢。
一、監兵間有技藝工匠,常是占留私役,或借事官員。
仰指揮到日,委自提點司量行揀選。
如系諸色工匠,不許存留,别行招刺。
今後辄差監兵借事,并以違制論。
一、錢監官有兩員去處,如一員缺,不許差見任及寄居官權。
如并阙,許差本司屬官或見任官一人時暫兼權。
一、昨拘收到鑄錢司什物,見樁管激賞庫。
」诏依。
給舍議罷提領官,其檢踏官于饒州添置一員。
鑄錢所見在吏人十四名,發赴本司,令提點官條具本司及屬官下合差置吏人申尚書省。
仍令江東轉運司撥饒州錢一千貫,付新差提點官公用,見拘收什物,令具狀赴激賞庫請領。
至是議上,從之。
三十年五月十 二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李植言,乞下江西提刑司撥還舊來廨宇。
工部看詳:「提點坑冶鑄錢官多在饒州,其贛州止系巡曆,欲令本州島系官屋宇摽撥充鑄錢司廨宇。
一、元計置(上)[主]管文字一員,幹辦公事一員,檢踏官三員,秤銅官、催綱官各一員,準備差使二員。
内檢踏、秤銅、催綱官乞更不設置,幹辦公事一員乞改作主管文字,系饒、贛兩司各一員,更乞添置準備差使三員。
本司并主管文字下乞通置手分十人,貼司(代)[及]軍典各五人,共二十人為額,依舊司則例支給請受。
」吏、戶部看詳:「内乞踏逐添差大小使臣三員充準備差使,欲共置三員,其餘欲盡依本司所乞。
」從之。
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二十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魏安行奏:「本司舊置屬官一十三員,見今止有五員。
緣本司所管路分闊遠,阙官廢事,欲于舊檢踏官内複置兩員。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十月十六日,戶、工部狀:「準批下提點坑冶鑄錢司申:『從來般擔銅鐵等,系是和雇人夫。
紹興二十八年,承南安軍差到鋪兵六十人,前來岑水場銅鐵軍般運,多不遵依程限,搔擾鄉村。
今相度,欲依舊和雇人夫般運,官司計量鐵數多少,支給錢米,委是省費,經久利便。
』逐部勘當,欲依所乞事理施行。
」诏依。
十一月五日,提點坑冶鑄錢公事黃仁榮奏:「本司未廢司以前,置檢點官九員,近獲旨複置兩 員,委是阙官幹當。
乞将準備差使三員數内改一員充檢踏使臣。
」诏依。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文:「勘會鑄錢監所用木炭,自有合支破窠名本錢收買應副,慮州縣巧作名色科擾,仰今後收買木炭,須管專一置場,即當官支還價錢,不得科擾減作弊。
仰監司、提點鑄錢官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 二年四月十二日,提點坑冶鑄錢司狀:「契勘紹興五年十一月指揮,坑爐戶依保甲法,與免身丁。
今據興國軍坑戶劉介狀,稱被本縣不時差科坑丁作匠,應奉官司,(坊)[妨]廢采坑。
本司已行約束外,乞降旨,應坑丁作匠并令本縣注籍,與免本身諸般非泛差使。
所貴專一用心,興采坑冶。
」诏依。
六月三日,尚書工部侍郎薛良朋奏:「(奏)[奉]旨,諸坑冶出銅去處,令臣措置,要見所收數目。
今條畫下項:一、契勘鑄錢司祖額一百六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五貫八百文,内除六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五貫三百九十九文充銅本錢,實合發錢九十四萬三百八十貫四百一文。
後來鼓鑄不(數)[敷],承降旨權以五十萬貫為額,每年盡行分撥起赴内左藏庫。
臣(拖)[檢]照舊案并關會戶部,見得紹興十一年提點鑄錢官韓球曾陳乞支降茶引一十五萬貫作銅本錢。
又紹興十六年,支降江西茶引三萬貫。
又紹興二十七年,支降八萬貫。
系于近便州軍經總制錢通融取撥,委是支降本錢分明。
欲從朝廷支降八萬貫,仍 以江西、江東茶引并一并見錢,于近便州軍上供錢内撥下鑄錢司,以銅額多寡均撥諸州,将茶引轉變,同見錢逐時責付諸州,給還坑戶銅本,庶可督責銅額。
一、契勘州縣拘納坑戶銅寶,就使依官估支給價錢,尚自不酬實直。
今既不支錢,又令将所采銅寶盡行送納官司,其坑戶一無所得,參之人情,實不可行。
臣今措置,且以坑戶采銅十斤為率,内隻許本縣收買七分,所有三分許令坑戶經本縣出給文引,備坐斤數,從便賣與他處官司,即不得私下交易。
如數外擅賣,許人陳告,依本司約束賞罰施行。
一、契勘坑(治)[冶]興發,人戶欲行告發,多畏立額,恐将來取采年深,礦苗細微,官司不為減額,不敢告發。
今相度,應人戶告發銅鉛錫鐵坑冶,更不立額,但據采煉到數赴官中賣,實時支還價錢,(度)[庶]使坑戶放心告發。
一、諸路坑場現今所産銅鉛錫鐵,系鑄錢司二分抽收,八分榷買。
今來措置興複坑冶場,務要課利增重,理宜優恤。
今相度,應見催趁并人戶踏發新舊坑冶,所趁銅免抽收,支還十分價錢,優潤坑戶。
一、參照昨指揮,坑爐戶每一名一年内中賣到銅五千斤,免差役一次;一萬五千斤,免差役兩次;賣及三萬斤以上,免差役三次。
庶使加意趁辦。
一、勘會已降紹興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指揮,坑戶自備錢本采煉寶貨,賣納入官,從紹興格特與減一半數目,依全格推賞補官。
契勘折減一 半數目推賞,尚慮太多,難得預賞之人。
今相度,欲于所減一半數目上以三分為率,再減一分,依全格推賞補官。
庶使人戶用心,趁辦課利。
」從之。
三年正月十二日,司農寺丞、兼權提點坑冶鑄錢公事晁公愚奏:「諸路出産坑冶去處産:原作「差」,據本書食貨三四之一六改。
,五金雜出,銅坑有鉛,鉛坑有銀,銀坑有鐵,所産礦脈厚薄不等産:原作「廣」,據本書食貨三四之一六改。
。
自來銅鉛錫鐵隸提點司,金銀坑隸轉運司,事不歸一,職難兩盡。
且如銀坑有銅,轉運司但收銀寶,其所有銅置而不問;鉛坑有銀,即提點司但認鉛數,其所有銀亦恐漕司争占,不敢防閑,遂緻百姓夤緣為奸。
如銅、銀雜出,于漕司則稱系是銅礦,當于泉司告發;于泉司則言系是銀礦,當于漕司告發。
彼此不照,私自行采,實為利害。
今乞專委提點司拘轄,将轉運司歲收過金銀數目将:原作「卻」,據本書食貨三四之一六改。
,責令提點司抱認,庶幾五金之利全歸公上。
」诏依。
十三日,诏:「劉莊士奏對坑冶利害可采,與轉一官。
提點坑冶鑄錢司幹辦公事一員,特差劉莊士填阙。
」 二十八日,诏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鑄錢陳扃所乞自辟官屬指揮更不施行,從臣僚論列也。
臣僚上言:「伏觀吏部牒報,新除提舉坑冶鑄錢陳扃劄子,以泉司事重,乞自辟差官屬,視其勤惰而為黜陟,已得旨(已)[依]奏。
竊詳諸路分置監司,各有官屬,皆是朝廷差置。
若曰泉司事重,可以自辟,如總領、轉運、提點刑獄事,顧不重乎使皆援此例以進,則将何辭以拒之而況使者 易置雖多,屬官未嘗改易,今有以到任未及終更者,将何罪而罷之乎!又有已授而未及赴上者,将無事而抑之乎!審爾,則堂除之目移于泉司,使者之權墉于铨部矣。
扃但當躬率吏屬幹辦職事,如有不職,自當奏劾可也。
欲望特寝前命。
」從之。
四月一日,诏陳扃所乞複置檢踏一員指揮更不施行,從臣僚論列也。
中書舍人梁克家言:「竊見坑冶一司未罷之前,官屬頗多,自紹興二十九年複置,止留主管文字以下七員,後來節次增添,遂至十一員。
隆興二年,方減其四。
今已有主管文字二員,幹辦公事三員,并劉莊士系權行添置,共四員,檢踏官一員,準備差遣一員。
遇有坑冶興發,又許差所部州縣官前去檢踏,今更添置,徒有增官之費而無舉職之實。
若扃以身率先,督責見今屬官,使之曉夕究心,講求利病,無職案不辦之理。
所有錄黃,臣未敢書讀。
」故有是命。
五月三日,诏右承奉郎、監饒州永平監兼物料庫嚴管特降兩官放罷,為在任減克物料,私鑄銅器,從知饒州俞翊之奏也。
五年二月十一日,戶部尚書曾懷言:「契勘諸路金銀坑冶舊隸轉運司,昨緣晁公愚陳請,盡委提點司拘催。
本部竊詳提點司系十一路,坑冶闊遠,何以(機)[譏]察!今欲依舊撥隸逐路轉運司,免緻失走課入。
」诏依。
六年四月一日,诏鑄錢司減罷,并歸發運司,存留幹辦公事二員,二員歸發運司。
其減罷屬官并依省罷 法。
二十四日,尚書省勘會:司農寺丞許子中專一措置鼓鑄鐵錢,其鑄錢司已降指揮并入發運司。
诏許子中應鑄錢職事并隸發運司措置。
閏五月二十九日,江浙荊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史正志言:「信州鉛山場額趁黑鉛二十萬斤,依指揮令、丞、監官、知、通如措置及額,減一年磨勘;更于額外五分以上,減一年半磨勘;增一倍以上者,各減二年磨勘。
若虧欠亦各展一年磨勘,比額虧五分以上即合對展。
後緣當職官專務趁鉛得賞,不趁銅課,續降指揮,如趁鉛外須趁銅及新額一十三萬斤,即與放行鉛賞。
照得近年以來,趁銅既不及額,其趁鉛即不該賞,是緻當職官不切用心,銅、鉛數少,有妨鼓鑄。
今相度,欲将所趁額賞罰依紹興三十一年三月已降指揮,其收趁銅如及新額一十三萬斤,亦乞減一年磨勘,虧欠五分即展一年磨勘。
兩項賞罰各不相()[妨],庶可責其用心趁辦。
」從之。
七月十六日,工、吏部狀:「準都省批下許子中申,勘會舒州同安監鼓鑄鐵錢,所用鐵炭浩瀚,乞置官兩員,專一往來尋踏苗脈興發及檢(檢)[點]起置事件。
(令)[今]勘當,欲依所乞差置一員,從本所踏逐文武官員内辟差。
」從之。
八月七日,诏利州路紹興監監官一員、金牛檢踏官一員、紹興監監門官一員、金牛鐵務官一員窠阙,并令轉運司每季使阙集注差官。
從利州路轉運判官、提舉鑄錢趙公說之請也。
十月十八 日,發運使史正志言:「本司已興置江州等處錢監,尚阙工匠,照得諸州鐵作院兵匠諸會工作,易為指教,即目多是空閑,欲許從本司逐急刷差,添貼鼓鑄,一年一替。
」诏諸州見打鐵甲,于廂軍内刷差前去。
十一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近降指揮,鼓鑄鐵錢歲額五十萬貫。
續據發運司申,乞将興國軍富民監鑄錢六萬貫理(從)[充]措置淮西鼓鑄許子中所鑄之數。
」诏今後鼓鑄錢,發運司及許子中每歲各認三十萬貫,立為定額。
其興國軍富民監六萬理充發運司三十萬貫之數,餘依前後已得指揮。
十二月十三日,史正志言:「契勘諸處鼓鑄銅錢,惟饒州永平監數多。
近緣許子中盡數取撥兵匠共三百一十四人前去舒州同安監指教,今永平監阙人鼓鑄。
」诏令許子中先發一百人回,令發運司于諸路廂軍内(例)[刷]一百人往同安監習學。
十六日,史正志言:「契勘坑冶寶貨,所在有之,惟藉逐縣令、丞公共收趁。
緣未立定賞格,今相度,欲下所屬,今(從)[後]新發或停閉坑冶,若令、丞措置招坑戶,一年内趁發過銅一萬斤、鉛三萬斤、錫五萬斤、鐵十萬斤,各減一年磨勘;更增及五分,減一年半磨勘;增及一倍以上,減二年磨勘。
」诏依。
十九日,吏部狀:「準批下史正志劄子:『契勘吉州安福縣連嶺場、信州弋陽縣寶豐銀銅場弋:原作「戈」;豐:原作「豊」,均據《元豐九域志》卷六改。
,各監官一員,别無職事,合行省罷,就令縣丞兼監。
緣本司已興置鐵錢場四處,權差右 迪功郎許孝純監江州廣甯監,右迪功郎徐樁〔監〕興國軍大冶縣富民監,左迪功郎徐之茂監臨江軍新喻縣豐餘監,右迪功郎蔣莊監撫州裕國監,欲望朝廷給降付身。
所有省罷場監官請給、人從,許本司拘收。
』今欲依本官所乞,仍于逐處縣丞銜内添入兼監逐處稱呼,及正差右迪功郎許孝純等充四處監官。
」诏特依。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右朝請郎、直秘閣江璆除提點坑冶鑄錢,填複置阙。
三月六日,許子中奏:「先奉旨以司農寺丞兼措置淮西鼓鑄鐵錢,續改差權發(遺)[遣]舒州,依舊兼措置淮西鼓鑄鐵錢。
緣是郡守,不敢擅出,欲得躬親前去蕲黃等州相視置監去處,措置鼓鑄,所有郡事依條差以次官權行管幹。
」從之。
五月十五日,新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舉坑冶鑄錢公事江璆言:「如信州鉛山、韶州岑水場皆有監官二員,文武各一,然銅鉛鐵料所出浩瀚,乞将(西)[兩]場監官文臣系階作本司檢踏官,專一措置本場。
所有韶、信兩州幹辦公事,即不時差出,督責諸處場監銅鉛鐵課及催起錢物。
」從之。
十七日,江璆劄子:「契勘江西路四監鐵錢已鑄到三萬餘貫,畫旨每二萬貫令淮東轉運司雇舡裝載,下通、泰州鹽場,充亭戶本錢,卻兌換客人納到銅錢,從淮東提鹽司計置起赴左藏南庫樁管。
後來撥隸本司,督責鼓鑄,通前計鑄到鐵錢一十萬一千餘貫。
欲望朝廷劄下淮東轉運司,速行計 置舟船,前去逐監般取,委自知、通裝發,往通、泰州兌換銅錢,起赴左藏南庫交納。
」诏依,令提舉鹽事司兌換銅錢,發赴左藏南庫交納。
二十四日,诏鑄錢司每歲認鑄鐵錢三十萬貫,所有合用本錢,令戶部科降度牒二百道,餘令鑄錢司于所餘銅錢本錢内取撥,應副鼓鑄。
十月九日,江璆奏:「檢準幹道七年五月六日指揮,逐州通判系專(注)[主]管坑冶事務,内有不可倚仗及弛慢之人,令本司劾奏,差官對移。
本司契勘,吉州通判趙埙自本司複置之後,牒令催趁鐵課、修葺綱船、起發鐵料等事,經及累月,并無一字報應,積壓鐵料七十餘萬斤。
竊恐其它州軍遞相仿效,難以責辦,欲望睿旨将趙埙重賜黜責,以為慢吏之戒。
」诏放罷。
十一月二十三日,工、吏部狀:「準都省批下提點鑄錢司申:『契勘江西路興置江州廣甯監、撫州裕國監、臨江軍新喻縣豐餘監、興國軍大冶縣縣富民監,歲鑄錢三十萬貫。
緣本司所轄坑場錢監路分稍遠,全藉州縣當職官協濟應辦,欲望朝廷劄下錢監州軍,依已得指揮,令守臣提領,知縣兼監,督趣鼓鑄,無緻阙。
如歲終拖欠,即從本司具當職官申乞施行。
』本部勘會,近據鑄錢司申,乞下逐州軍知、通,據歲額應辦鼓鑄每歲及額,特與減年磨勘;如或虧欠分數,乞與展年。
已降指揮,候鑄及所定課額,即(無)[與]推賞。
今勘當,欲依所乞事理施行。
」從之。
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诏知江 州李木、通判蔣該、知興國軍向澹、通判王杞、知大冶縣鄭梓各特降一官。
以逐監鼓鑄錢虧額,提點江璆按奏,故有是命。
五月七日,新差知處州趙善仁言:「乞依舊令通判、令、丞銜内帶行主管銅銀鉛坑冶職事。
如任滿無虧欠,及巡尉任内無私采透漏,即依條推賞施行。
」诏依。
其推賞一節,令戶、工部同敕令所參酌立法同:原作「司」,據後文改。
,申尚書省。
其後戶、工部同敕令所修立下條:「每歲立定所收銀、銅、鉛數,任滿無虧欠,各與減二年磨勘。
巡尉官如任内無私采透漏,候任滿令本州島批書,巡檢與減半年磨勘,縣尉升六個月名次。
」從之。
六月十六日,江璆狀:「前來曾措置韶州岑水場添槽作一百,所取膽水、膽土淋鐵成銅,下二廣州軍,委守臣點檢雜犯配隸人年四十已下、筋力強壯各二十人,借支月糧,限半月發赴本場役使,且以五百人為額。
具申朝廷取旨依外,照得韶州岑水場系分兩場場:原作「縣」,據前後文改。
,内黃銅場管鑿山取礦,烹煉黃銅,置武臣監官一員;膽銅場管浸鐵洗礦,烹煉膽銅,置文武臣監官各一員,内文臣監官改作檢踏官。
遞年以來,兩色銅課皆不敷額,往往各分彼此,互有侵占。
已将兩場并作一場,責辦監官依舊收趁外,緣岑水場承平人煙繁盛,其黃銅場監官階銜帶兵馬都監、主管煙火公事。
今來既并為一場,及又刷差二廣配隸五百人在場淋銅,皆是烏合雜犯之人,欲望朝廷詳酌,将岑水場兩監官并系 階作監韶州岑水黃膽銅場并煙火公事,監轄淋銅及檢踏措置官,庶幾有以彈壓,不緻生事。
」送吏部勘當,欲依本官所乞施行。
诏依。
九月二十〔日〕,提點坑冶鑄錢司申:「據興國軍申:『富民監歲額鑄錢十萬貫,及補填幹道七年未鑄錢。
本監見管工匠二百餘人,假令晝夜不歇,未能及額。
欲望裁減,令有事力監分均認。
』本司相度,欲将興國軍富民監、江州廣甯監歲額量行裁減各一萬貫,卻令臨江軍(監豊)[豐]餘監、撫州裕國監管認,并自幹道八年為始。
」诏依。
十七日,诏右從事郎、專一措置處州庫山等處銀場管準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連州牢城,仍籍沒家财。
以準銷錢為銅以應官課,卻将銀銅場合得銀更不抽收歸官,入己盜用,大理寺丞吳淵前去取勘得實,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江東路提點刑獄公事梁俊(産)彥奏:「準付下戶部尚書楊倓劄子:『得旨,半年内鑄到新錢,每次取一貫進呈。
尋取到饒州九月新錢二萬餘貫,内一分系黃銅錢,九分帶鉛、錫錢,取到二貫進呈。
得旨,永平監監官令江東提刑司取勘,限十日聞奏。
』本司今勘到鄭照、趙師回職為監官,各不合依鑄錢司公帖,節次将夾雜銅依十分好銅數目支出鼓鑄。
兼提點官江璆到永平監,見有鑄到錢一萬四千五百貫文黑色,卻令本監分綱起發。
自後鄭照、趙師回為好銅數少,不合節次将夾雜鉛、錫 錢衮同黃銅錢在庫,運發至左藏西庫。
」诏江璆、鄭照、趙師回各特追三官勒停,戶部長貳各降一官,左藏西庫監官各特降兩官,工部長貳各展二年磨勘。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鑄錢司依舊置提點官二員,于饒、贛二州置司。
左承議郎王楫除江淮荊浙福建廣南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右宣教郎李大正除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并填見阙。
九年正月六日,江璆言乞支降幹道九年鼓鑄本錢等事,送戶、工部勘當:「契勘幹道十年本錢,科降度牒二百道,餘令鑄錢司于所餘銅錢本内取撥應副;并幹道八年分本錢(分在)[令左]藏南下庫支會子八萬貫,卻給降度牒二百道,付本庫給賣價錢撥還。
續據江璆奏,所用本錢已多,方擘劃分俵。
四監所欠止三二萬貫,候降到會子支揍充足,樁留會子五萬貫,充來年分本錢。
今又準批下江璆劄子,所陳幹道九年本錢,欲乞朝廷指揮下南庫,于支降去年未支會子共六萬貫,并給降度牒一百道,通揍一十萬貫,應副鼓鑄。
」诏依。
九(月)[日],新差提點坑冶鑄錢司王楫劄子:「照得今年雖是分置兩司,緣諸路軍州錢糧物料交互多寡有無不等,難以分擘,欲乞權将幹道二年所收銅課約為則例,分路趁辦。
所有錢額,計銅所入,同共鼓鑄,然後比較遞年增虧。
」诏銅課比幹道二年數增三分之一措置趁辦,如州縣事幹坑冶、鼓鑄,若有違戾,許按劾聞奏。
二十六日,權發遣處州姚述堯奏:「被旨令臣措置本州島銀銅坑事,竊見本州島雖有龍泉、松陽兩縣石堰等銀坑一十一處,庫山等銅坑九處,其間地力所産高下不等,行下本縣取問業主,願與不願自備工費采打。
據權龍泉縣事張漢勘會到,有石堰、季湖銀坑兩處蔡崧等五人地,有庫山等銅坑數處(系)[孫]可久等二人地。
據逐人狀,各甘自備工費采打,依本州島措置銀,以分數支給銅,以工價收買,已各出交帖給佃。
今措置,欲将銀、銅分作兩處,銀以十分為率,六分給官,四分給業主。
庫山等四處銅坑,依王文等責到狀,将淨銅就官賣,約計工費,乞納銅四斤請官銀一兩。
所有坑戶收到鉛貨,以十分為率,内二分納官,八分給坑匠,即就勒赴官中賣,量立價,每斤支錢二百文收買,應副銅坑折合計料使用,庶幾公私兩濟。
其銀、銅兩場除監官外,尚慮工匠等别有侵欺,已别差指使八名、兵(給)[級]四十八名,分頭監督,每月所支食錢并應幹本柄,系将收到銀内指數逐旋支撥。
」诏并依,内銀赴行在左藏南庫、銅赴軍器所送納。
閏正月五日,工部狀:「準批下王楫、李大正狀:『其分認路分課額及合行事件:一、欲将江南、淮南、兩浙、潼川、利路分隸饒州司,江西、湖廣、福建分隸贛州司,錢糧物料并依所分路分催趁。
一、準省劄,檢會幹道二年鑄錢司申,江東路饒州興利場膽銅二萬三千四百八十三斤,信州鉛山場 膽銅九萬六千五百三十六斤,弋陽縣寶豐場黃銅四十斤豐:原作「豊」,據《元豐九域志》卷六改。
,池州銅陵縣膽銅四百八斤五兩陵:原作「池」,據本書原稿食貨三三之一九、二○改。
,四川路潼川府銅山縣黃銅六千斤,利州青(尼)土黃銅七千斤,興州青陽縣黃銅一千六百六十二斤,分隸饒州司,共計一十三萬五千一百二十九斤五兩。
福建路汀州長汀縣黃銅六十二斤,南劍州尤溪縣黃銅三千六百五十四斤,建甯府因将場黃銅八千三百一十七斤四兩,邵武軍光澤縣黃銅三百二十五斤,廣東路韶州岑水場黃銅二(黃)[萬]四十斤,膽銅八萬八千九百四十八斤,連州元魚場黃銅二千八百八十斤,湖南路潭州永興場膽銅三千四百四十斤,分隸贛州司,共計一十二萬八千四斤四兩。
兩項通計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九斤九兩,合于上件數内依今降指揮增三分之一趁辦。
一、契勘(銅)[潼]川、利州路緣為路稽察不前,訪聞得逐處産銅浩瀚,遞年收到餘剩銅,轉運司貨賣價錢,以為公庫使用。
今乞劄下潼川、利路産銅州縣,應有額外增羨數目,與免立額,盡數起發。
一、契勘坑冶場監官系吏部以格法差注,初非選材,或有庸缪昏老不堪委任之人,乞從本司申奏,與嶽廟差遣,即從本司踏逐有材力人,不以有無拘礙辟差。
一、契勘雖是分置兩司,緣諸路州軍互有官物幹連,難以逐一分撥。
今乞仍舊各以江淮荊浙湖廣福建潼川利州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繁)[系]銜,應行移并連銜 通行,按察刺舉。
一、契勘鑄錢司舊管吏額,孔目、職級、手分、貼司代軍典三十四人,昨因廢罷後複置,共三十人。
今來分置二司,人數不敷使用,今乞量添十名,通舊人分兩司使喚。
』工部勘會,鑄錢司吏額依已降指揮,系于主管文字下通置手分、貼司、代軍典共二十名。
今勘當,欲下本司量行添破手分四名、貼司二人計六名,共二十六名為額。
」诏并依。
同日,王楫等申:「契勘鑄錢已有主管官二員,分置在饒、贛二州。
又有屬官三員,盡在饒州,今欲拟一員過贛州。
今更乞辟置一員,庶幾事體均平。
」工部契勘:鑄錢司屬官已差置七員,内主管文字二員,幹辦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員,各已分撥置局去處外,準備差使二員亦系本司辟差員數,未曾分隸。
今勘當,欲下本司各分隸一員使喚。
「一、天申聖節并大禮年分進奉銀,欲乞依崇甯上供格法,并照舊例于産銀州軍支系省錢收買,連銜進奉。
」戶部勘當:欲下江東西、湖南、福建、廣東路轉運司,依崇甯、大觀格,于出産州軍收買,輪流起發,依逐官所乞事理施行。
「一、契勘合用印記二顆,饒州已有見行使銅印外,乞給贛州司印。
」禮部契勘:欲下工部鑄造一顆,付本司行使,以「江西湖廣福建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印」十五字為文。
诏并依。
八日,工、戶、吏部狀:「準批下權發遣處州姚述堯狀:『坑場官吏多與坑戶偷瞞官物,及有銷錢寶之弊,關防未盡。
除已委巡尉 不妨巡捕往來巡察,及委主簿(機)[譏]察坑場偷瞞官物,并委知縣點檢,旬具有無覺察保明事狀稽考外,所委官每月各添支食錢五貫文省。
欲乞于逐官考内,稽考有無透漏銷錢寶等事件,批書印紙,庶幾官吏有所激勵。
』逐部勘會:點檢、(機)〔譏〕察、巡捕官每月添支食錢,欲依所乞;批書所委官印紙事内,知縣、主簿已有立定六項課績批書指揮外,縣尉乞依本官所乞。
」從之。
十一日,王楫、李大正狀奏正:原作「臣」,據原稿本卷第一六八頁(見前)改。
:「臣竊見紹興二十八年指揮,拘收器具數目浩瀚,州縣憚水腳之費,多不解發,亦有(喚)[換]易妄用之弊。
乞令臣等委官分路取索當時拘收幹照根刷。
兼民間私有銅鑼系違法禁,欲乞檢舉條令,一就拘收,添助鼓鑄。
」诏依。
十二日,王楫、李大正言:「今來雖将見管坑場分隸兩司,所有舊坑多系江西贛州一司管内,竊慮江東饒州一司無所措置,今欲于江西管内取撥江州、吉州、撫州、興國軍、隆興府,卻隸饒州司。
」從之。
三月十五日,戶、工部狀:「檢準幹道八年五月七日知處州趙善仁奏:『處州管下坑冶,乞令處州通判、令、丞依舊例于銜内帶行主管銅銀鉛坑冶職事。
候任滿日無銀欠,并巡尉任内無私采透漏,即依條推賞施行。
』除許帶坑冶職事外,其推賞一節看詳,如通判、令、丞任滿無虧欠,各與減二年磨勘。
巡尉官任内無私采透漏,候任滿令本州島批書,巡檢與減半年磨勘,縣尉升六個月名次。
拟送(教)[敕]令所 修立格法。
」诏依。
五月十六日,中書門下省勘會:「諸路各有金、銀、銅、鐵、鉛、錫坑冶,比元豐祖額,今所收不及五十分之一。
設或發歇不時,不應自元豐年後九十餘年,更無一興發去處,顯自州縣循習,隐蔽不申,是緻失陷财計。
」诏令逐州知、通候指揮到日,限兩月講究失陷因依,從實檢踏興廢去處供申。
其已前隐蔽并與放罪。
仍責委無隐漏及講究不盡事件,具結罪保明申尚書省。
八月七日,中書門下省勘會:「處州坑冶因幹道七年以後差官措置,一年收到銀二萬二千八百餘兩,銅四萬五千餘斤。
諸路各有興發去處,州縣循習,隐蔽不申,是緻歲久失陷财計。
已降指揮,限月講究,并令提點鑄錢官據所分路分核實,至今未見申到。
照得處州坑治過額之數,合開坐行下逐州知、通并提點官,照應指揮疾速供申,如有違戾,取旨行遣。
」诏依。
十月九日,李大正狀奏:「契勘韶州岑水場趁辦浸銅、淋銅課額,全仰春水浸漬,今年一春阙鐵使用。
臣至南雄州,索到收支鐵曆點對,去歲一年之間收鐵五十八萬餘斤,其南雄州隻支發過二十七萬餘斤。
照得般發銅鐵綱運,系本司主管、通判南雄州林次韓,今已任滿去官。
見任通判曹緯自正月到任,至目下已發過鐵五十八萬餘斤,有此不同。
欲望特賜處分,以為勸戒。
」诏林次韓特降一官,曹緯特轉一官。
二十三日,尚書省勘會:「諸州軍申到金、銀、銅、鐵、鉛 錫數,往往不及元額,及有申稍無興發去處,多是隐蔽鹵莽。
」诏令諸州(運)[軍]遵依已降指揮,疾速委官子細詢究盡實,結罪保明,申提點司核實,申尚書省。
如将來朝廷差官檢踏得稍涉欺隐,當職官吏重作施行。
二十六日,權發遣蕲州提領鑄錢韓言:「奉旨令分舒州同安監歲鑄鐵一十萬貫文,申乞差知監官一員,準指揮就差蕲春知縣兼管。
契勘所置監系在蕲口鎮,自州城往來即須三日,蕲春知縣難以兼監。
今來催督人匠,工程收支鐵炭萬計浩瀚,豈可阙官伏望詳酌,許令選差一員奏辟監視,庶幾專一。
」從之。
淳熙元年正月十一日,诏:「舒、蕲州住罷鼓鑄鐵錢,逐監已差監官并依省罷法,見役工匠盡數發赴饒州鑄錢司收管。
内招到百姓人匠願從便者聽。
其鐵炭物料并起赴軍器所。
未盡事件,令饒州鑄錢司條具申尚書省。
」先是,诏令蕲州分舒州同安監歲鑄鐵錢一十萬貫,就差蕲春知縣兼管。
既而以所置監在蕲口鎮,去州城差遠,蕲春知縣難以兼監,許令選差一員奏辟監視,至是罷之。
十五日,提點鑄錢司言:「江、撫州、興國、臨江軍鑄錢監如歲鑄及額,知、通、監官乞與一等各減半年磨勘,虧及一分者展半年磨勘。
若于額外增鑄及一萬貫,即與比類通減一年磨勘。
」下工部勘當:「請依所乞外,其逐監比歲額虧及一萬貫,亦比類通展磨勘一年。
仍令本司歲具逐監實鑄過錢及 官職、姓名以聞。
」從之。
既而江州廣甯監、興國軍富民監元以一十萬貫為額,知、通、監官減磨勘一年,虧及一分展磨勘半年。
臨江軍豐餘監、撫州裕國監元以五萬貫為額,比江州、興國軍兩監減半賞罰。
其後廣甯、富民監各減作九萬貫,豐餘、裕國監各增作六萬貫,本司以其增減不同,故有是命。
二月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提點鑄錢王楫興複坑場,鼓鑄精緻,(各)[合]行推賞。
」诏王楫轉一官,更減二年磨勘;監督官章洞、監官周椿、沈作賓各減二年磨勘;葉箦減二年磨勘;李大正候所鑄錢起到行在,量度推賞。
七月二日,提點鑄錢李大正言:「被旨遍詣所管坑冶州軍,除已到贛、(表)[袁]、潭三州外,所有襄、房、辰、(沆)[沅]州及二廣、福建去處,乞依潼川、利州路分委各監司與逐州守倅保明申省。
」事下工部。
本部勘會:「惟京西襄陽府、房州欲依所乞。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提點鑄錢王楫言:「建甯府豐國監已行住罷,今二年間并不興鑄,乞将監轄收支物料鼓鑄錢寶官一員減罷,依省罷法。
」從之。
二十四日,楫又言:「諸處場監官,乞從提點官選擇,辟差一次。
如有敗事,舉官同坐。
」從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戶、工部言:「提點鑄錢王楫鼓鑄銅錢遞年虧減,卻以打造麻紮及雁(翊)[翎]刀為詞,又乞以元降鑄本舊錢通計新錢起發,失鼓鑄本意。
」诏楫降兩官,仍自淳熙三年為始,須管每年鼓鑄數足,不得拖欠。
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诏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可依景佑元年故事,銜内帶「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
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左藏南庫借會子二萬貫文,付坑冶司鼓鑄錢本;卻仰本司發回茶引二萬貫文,赴行在都茶場送納。
仍将本引現在之數日下措置給賣,及據撥足本錢,嚴禁拘催,須管鼓鑄及額,毋緻拖欠。
」以本司言「坑戶阙錢采打銅鉛,有妨鼓鑄,乞将元給降茶引五萬貫文給換官會,應副支遣」故也。
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諸州所欠鑄錢司錢,七年已前并與蠲放,八年已後行下州縣盡數撥還。
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省韶州永通監監官,置潭州衡山縣泉井銅鉛場監官一員。
既而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司言「永通監監官全無職事,徒費廪祿,而衡山縣泉井銅鉛新發,二年間趁銅一萬二千九百餘斤、鉛七千五百餘斤」,而有是請。
十三年八月一日,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趙師言:「信州鉛山縣坑冶場鋪兵處,因縣道不支衣糧,畫降指揮專委任官别置倉庫支納。
竊詳鉛山令、丞各系主管坑冶官,知縣以兼兵馬都監系銜,趁辦銅鉛,增虧均受賞罰。
其鉛山場趁銅兵級,知縣自當管轄,但未有明降指揮,所以不曾幹預。
今欲将鉛山場兵級,令、丞與監場檢踏官同共統轄彈壓,措置坑冶事務。
其場兵衣糧,縣丞專一拘催,及時支散。
其餘有坑冶場兵處,亦乞準此。
」從之。
紹熙元年十 日來衰微,其監官二員亦乞省減一員,見任人許令終滿,已差下替人亦與對換一等差遣。
」從之。
二月三日,提點坑冶鑄錢司言:「嚴州神泉監鼓鑄合用銅、鉛,系于信州鉛山場等處支撥,緣般運費力,多是空閑工役。
兼去永平監差遠,鑄料間有不相接濟。
今乞隻就永平監一處鼓鑄,人力不阙,實為利便。
所是神泉監見任監官候鑄絕物料日,并已差下替人,并乞與對換一等差遣。
人吏、專知發歸元來去處,兵匠移填本州島廂軍。
及處州石堰場銅 二年二月五日,四川總領李結言:「利州紹興監見管工匠一百八十七人,除招刺到監兵子弟及舊收刺軍匠三十六人外,其餘皆是諸處配到貸命之人,晝則重役,夜則,無有出期。
乞下鑄錢司,日後遇有配到人兵,将在監執役年遠者逐旋填替,發還元本州島軍。
内癃老疾病與詳元放停,若筋力尚壯、情理兇惡者,與在州羁管。
兼本監軍匠最系重役,而衣糧未能裹足,乞各除舊請外,更與添支米二鬥。
」逐部指定:紹興監見管兵匠一百八十七人,工匠敷足,可以立為定額。
如日後諸處配到人溢額,許将見在老弱之人揀放。
如元系軍人願歸本軍、百姓願充廂軍者,聽。
其元犯情重、永不放還之人,不許揀放。
所乞支米,欲行下本路漕司,于見管米内那融應副,按月支給。
并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提點江淮湖北鐵冶鑄錢劉炜言:「照應創置提點鐵冶 司,事務最為繁冗,今措置下項:一、照得淮南運司、淮西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四司,止有屬官并檢法官共三員,内檢法官不許差出。
淮南運司舊有添差幹辦公事一員,見今阙人,今乞省并,卻移充提點鐵冶司幹辦公事窠阙,就無為軍置司。
一、乞置檢踏官二員,内一員舒州置司,往來兼管舒州、光州錢監事;一員蕲州置司,往來兼管蕲州、漢陽、興國軍錢監事。
并許于曾經本路本軍縣差遣任滿及見任官選人内選擇辟差。
一、乞置監門官一員,兼受給,專關防滲漏及人匠出入搜檢。
許本司于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内通行踏逐有材幹、公廉、經任之人。
一、照應見今舒州同安監、蕲州蕲春監監官元系本州島辟差,今乞止許本司差辟。
一、照應捕捉私鑄,全藉巡尉,乞将湖北路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鄂州,江西路隆興府、興國軍、江州,江東路南康軍、甯國府、池州、太平州、建康府,及兩淮州軍都監、巡尉銜内,并帶『巡捉私鑄鐵錢』,任滿批上印紙。
」悉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勘會諸路州縣坑冶興發在觀寺、祠廟、公宇、居民墳地及近墳園林地者,在法不許人告,亦不得受理。
訪聞官司利于告發,更不究實,多緻騷擾。
及有坑冶停閉、苗脈不發去處,勒令坑戶虛認歲額。
可令提點鑄錢司委官詢訪,日下改正。
仍檢坐見行條法指揮約束,常切遵守,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 三年三月九日,提點鑄錢司 言:「竊見建甯府大挺鉛場昨來系坑戶撲認淨利,日來興發浩瀚,乞将豐國監監官兼監大挺鉛場,往來管幹兩處職事。
若将來大挺場采取盡絕,即仰(往)[住]兼。
」诏建甯府大挺場創置監官一員,依處州石堰、庫山銀銅場例,作堂阙差人。
其豐國監令坑冶司相度,合與不合省罷。
既而坑冶司言:「照得舊系建甯府、嚴州、贛州三監與饒州分鑄,今并就永平一監,稍覺難辦。
況豐國監有交受南劍等州并大挺場坑冶銅鉛,從本監轉發前來永平監鼓鑄,事體稍重,若省罷豐國監官,深慮福建一路坑場轉發銅鉛遲滞。
欲乞仍舊存留,免将來再有申乞複置。
」從之。
慶元元年十二月三日,右正言兼侍講劉德秀言:「坑冶司凡所總(管)[官]屬,自主管文字而下至于監轄坑場幾三十員,随事之輕重,職之崇卑,莫不皆有責任。
唯建甯之豐國監,贛之鑄錢院,舊各置監官一員,後緣銅料不繼,罷去鼓鑄,而監官至今猶存。
冶司舊有辟差窠阙凡六,近以其一歸堂除,而今所存者尚有五阙,吉州置司檢踏官、監潭之永興場、監建甯之瑞應場,與夫處之石堰、庫山場監轄使臣是也。
乞廢罷前兩監官,少寬州縣冗食之患;舉後五阙皆歸吏铨,以聽公選。
」诏吉州檢踏官、潭州永興場、建甯府瑞應場三阙今後堂除,餘并依。
其廢罷兩監官,見任人許終滿,差下人依省罷法。
三年八月十六日,江淮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黃唐 奏:「本司歲計支遣錢二十六萬缗,内十九萬缗系省額錢均撥諸州供納外,三萬缗有奇系本司收到坑場所産花利錢,尚欠三萬缗,系逐年拘催到諸州未解錢數補揍支遣。
欲乞令本司今後于次年春季之終,取一郡欠數最多者申奏朝廷,主管官量賜責罰,庶幾主管官有以任其責。
」戶部勘當:「欲下本司照合起條限催發,如有違欠最多去處,仰徑申朝廷取旨施行。
」從之。
二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諸路屬官今後并不許差注本貫及居止在本路者。
見任人令終滿,已差下人聽兩易,添差不厘務者非。
」诏坑冶司屬官止避本貫及居止處。
四年二月五日,中書門下省(下)[言]:「嚴州神泉監複置之初,已解到當三新錢三千貫,鼓鑄精緻,見得究心措辦,理宜議賞。
」诏監官如三年鑄及十萬貫,減改官舉主兩員。
又能催趱工程,即照應已降指揮,更與優異推賞。
其知、通應辦無遺阙,每歲各減一年磨勘;如不及全年,計日推賞。
嘉定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臣僚言:「銅錢寖少,楮券寖輕,不可不慮。
夫錢者,本也;楮者,末也。
中興之初,分鑄于虔、饒二州,除樁留外,歲(鮮)[解]缗錢四十九萬。
今總九路為一司,歲額近有十五萬,乃累政積壓,至五十六年之錢猶未起發,尚何望其佐國之經費乎!彼司提點之職者,亦非不欲課額登足,積弊相仍,難以頓革,非上之出令有以申嚴之,則人心未易聽從。
夫其為 弊固多端,而關于利病之大者有三焉:一曰銷滲漏之多,二曰本錢支遣不敷,三曰官屬體統不一。
夫銅為有限,而用之者無窮,勢家器具、商賈般載,散之外境,安得而不耗此銷滲漏之弊也。
坑冶本錢,朝廷于諸郡科撥,歲總十九萬缗,而州郡馴習拖欠,每歲纔及十三四萬,故工役之費卒不能給。
此本錢支遣不敷之弊也。
國家張官置吏,有長有屬,使之作統相維,(刀)[力]裨贊,而冶司所總之路既廣,故有檢踏布于江浙、湖廣間,分司以董之。
顧乃阙到之官,任滿解職,與冶司邈不相關,其貪者殘克本錢,缪者虧折銅課,不恤也,所謂相維、裨贊之意何在!此體統不一之弊也。
乞申饬有司,檢照累降指揮,嚴漏洩之禁,官民之家不得以銅為器玩;每郡專委通判檢察,其料撥本錢去處,亦專委通判拘催,如額解發,違,許冶司奏聞;分司檢踏官并要赴冶司铨量,然後之任。
如此,則三者之弊可革,而錢、楮庶乎可以相權,實正本澄源之策也。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市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