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國焦炭配額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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霁月領進了商務部,領到外貿司工業品出口處處長孟丹的面前。

     此時大權在握的孟丹39歲,是商務部裡有名的美女處長,她的職責是管理國家工業品的出口,其中包括分配焦炭、稀土等資源型産品的配額數量。

     由于是同事的介紹,孟丹不好拒絕。

    加上李霁月提到經曆上與孟丹相似,都長期從事外貿工作,對于李霁月咨詢的焦炭配額的有關問題,孟丹認真作了解答。

    10分鐘後,李霁月起身告辭,臨走的時候,李霁月記下了孟丹的電話。

    正是這個電話,将她們繼續聯系到了一起。

     李霁月無疑具有前瞻的眼光,因為從2003年開始,國際煤炭價格持續走高,出口配額也越來越難搞。

    由于國際鋼鐵業需求激增,2003年中國焦炭出口達1500餘萬噸,接近全球貿易總量的60%。

    适逢此時,中國“為保護環境和确保國内供應”,對焦炭出口政策由鼓勵變為限制。

    這個限制的殺手锏有二:一是當年10月到次年1月,商務部兩度下調焦炭出口退稅,從15%降為零;二是2004年的出口配額調整到900萬噸。

     由于焦炭配額的縮減,中國煉焦行業協會曾上書商務部,建議對貿易公司與生産企業實行競标辦法分配出口配額,具體由政府、協會、商會組成管委會監管。

    但由于相關利益人士的反對,此事不了了之。

    之前,焦炭配額的發放采取二次分配的方式,即由商務部先行将配額發放到各省商務廳和五礦商會,再由後面兩機構按實際情況分發給各個企業。

    到2004年11月,商務部明令回收了這一分配權。

     國際焦炭價格應聲瘋漲至每噸400美元,比上一年同期翻了兩番。

     毫無疑問,這一細微的變化背後,孟丹所在的工業品出口處對配額分配擁有更大的調配度和自主權。

    孟丹對焦炭市場的走勢一目了然,是其工作特質決定的。

    李霁月清楚,焦炭配額分配制度有機可乘。

    看到焦炭配額分配制度有機可乘的人,不僅僅是她一個。

    當然,分管配額的孟丹更清楚。

     李霁月盯上了這塊蛋糕,因為這塊蛋糕後面有着不為人所知的巨大利潤。

    每噸焦炭配額的“中間費”突然漲到180美元,差不多是焦炭銷售價格的一半,這種利益的誘惑是無比巨大的。

    退居二線的李霁月自然不甘清閑,她利用已有的網絡,為獲得關鍵信息不惜一擲千金,孟丹這樣的盟友她自然不會漏掉。

     2004年6月以後,商務部開始對焦炭出口配額統一進行分配,工業品出口處确定的配額數量要由司務會審議通過。

    而2004年下半年,商務部為避免與歐盟的貿易糾紛,一舉增加400萬噸焦炭的“調劑配額”。

    這種“調劑配額”是在正常程序外,為了支持西部開發,對中西部地區等企業經領導批示申請焦炭出口配額的。

    經過領導轉批到外貿司後可以下達“調劑配額”,但下達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萬噸。

    這種特殊情況的下達方式是:工業品出口處上報申請批件,批件經司長簽發後送辦公廳印發,将加蓋公章的批件下達給申請的企業或部門,抄送企業所在地方的商務主管部門。

    這種不超過4萬噸的批件,按程序可以不經過外貿司司務會讨論。

     這就是“調劑配額”特批件的程序。

    認識孟丹後,李霁月再次向孟丹咨詢了辦理特批件的詳細過程,孟丹毫無保留地向李霁月介紹了情況。

    孟丹顯然忽視了李霁月的能量,因為焦炭配額特批件的确不是一般人能夠拿到批文的,就連孟丹也難以拿到。

     了解了特批件的程序,李霁月找到急需焦炭配額的山西焦炭集團等4家企業,辦理了申請焦炭出口配額的文件。

    2004年7月,李霁月多方斡旋,找人請有關領導在4家企業的焦炭出口配額申請上簽了意見,遞到了商務部。

     配額申請送到商務部後,最關鍵的部門就是孟丹所在的工業品出口處,如果卡在孟丹手裡等于前功盡棄。

    李霁月找到孟丹,告訴孟丹自己上報了4個焦炭特批件,并告訴了孟丹申報配額的企業名稱。

    李霁月千叮咛萬囑咐:“你幫助看着點,加快審批,别耽誤了!” 對于孟丹而言,這隻是舉手之勞。

    孟丹爽快地答應了,告訴李霁月說:“批了就告訴你,放心吧。

    ”此時的孟丹已經不得不佩服這位神通廣大的李大姐了,4個特批件就是16萬噸,按照每噸180美元的“中間費”,16萬噸的“中間費”足以讓任何一個人咋舌。

     2004年8月中下旬,孟丹打電話告訴李霁月,特批件已經審批并印發。

    李霁月連忙趕到商務部找孟丹去拿批件。

     配額批複是機密級文件,按正常程序,焦炭出口配額下達文件的下發規則是:文件經領導簽發,由辦公廳核稿後送文印中心印發。

    其中涉及地方企業的,由商務部辦公廳通過機要或電子交換系統交換至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并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通知企業;涉及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外貿司直接通知企業憑介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