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飛單”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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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自拟了一份确認書,内容是市政某公司同意陸鋒全權處理4号樓,可以轉讓、抵押、出售等。
陸鋒在成敬和沈恺平的幫助下,用電腦掃下公章,打印上去。
并一式兩份,一份給了公證處,一份給了銀行作為貸款質押文件的附件。
銀行沒有進行核對,就于1997年底向中恒公司放貸8500萬元,并收回中恒公司此前欠貸本息6500萬元。
餘下的款項,中恒公司付給市政某公司房地産項目的尾款,投資到下屬南光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南華制藥有限公司、四川邛崃市中恒華醇酒業有限公司,以及拍攝電視劇《張思德》等。
1999年初,華夏銀行又多次找陸鋒要求償還貸款,并于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同時以借款合同糾紛起訴。
6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查封了4号樓,要求市政某公司提供4号樓有關建設文件。
同月3日,市政某公司以陸鋒僞造文件,将給該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7月14日,陸鋒因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東城支行和平裡分理處主任劉柱民非法拆借資金1.4億元案被監視居住。
8月9日,因涉嫌僞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其他人員有的相繼自首,有的被抓獲歸案。
關于陸鋒僞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一事,法院查明:雖然市政某公司未将4号樓交付給中恒公司,但根據兩公司簽定的聯建工程合同和中恒公司履行合同的情況,中恒公司實際上已經擁有了4号樓的相關權益。
中恒公司以4号樓的使用權做抵押向華夏銀行貸款,并非提供虛假抵押,陸鋒等人僞造的文件不能對中恒公司的還貸保障能力産生實質影響,而且中恒公司亦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故被告人陸鋒、成敬、沈恺平行為不構成犯罪。
在這幾起高達數億元的大案中,卻從沒有被騙單位報案。
究其原因,一是存款沒有到期沒有發現;二是有的被騙單位多次讨要,陸鋒予以歸還;三是陸鋒許諾的高息已經到手。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利用手中的存款獲取高息本身也是見不得人的違法行為。
偷梁換柱,億元資金去向何方 本案以陸鋒、成敬為主,涉及12人,涉及10家銀行分理處,法院認定:“被騙金額高達人民币二億二千五百餘萬元,其中有七千二百五十萬元詐騙未遂,案發前後被追回和追繳發還部分贓款贓物,除陸鋒分得的贓款主要用于中恒公司的經營外,其他贓款主要被其他被告人揮霍,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一億二千餘萬元。
” 陸鋒所得贓款除付給向存款單位承諾的高額利息、銀行利息外,主要用在了公司經營上,如詐騙保利公司1000萬元,劃出款999.5萬元,除支付高息和好處費以外,轉入了中恒公司投資的四川中恒華醇酒業有限公司150萬元,轉入中恒公司投資拍攝電視劇《張思德》劇組25萬元。
其他騙劃的資金有的轉入中恒公司投資的餐廳,或用于中恒公司主辦的張信哲、王菲的個人演唱會。
有的存款單位發現被騙後,多次追讨,陸鋒彌補了對方的損失,退還全部被騙款項。
另外,還有收購新華豐商住大廈并進行銷售;投資集市口居民危改樓的改造;而最早與劉柱民進行的“體外循環”中拉來的4家8000萬元存款,到期償還了其中兩筆,餘下的償還了一部分。
在法官訊問陸鋒“為什麼這麼做”時,他說:“因為農行催的比較緊,我手裡沒錢,還有工行和平裡分理處8500萬也沒能力還,還有當時華夏銀行也催還8000多萬元的貸款,催得很緊,所以就這麼做了。
”陸鋒多次表示“将假章做的這部分想辦法還上”。
陸鋒所得贓款因為用于經營,案發後被追回而保住了陸鋒的命。
而其他人所得贓款卻是大部分都被揮霍了。
在法官訊問成敬時,成敬說:“剛開始做時确實想還,但到後來在澳門賭博輸了錢,也沒能力還了,也沒錢了,也就索性看結果再說,不想還了。
” 本案從1999年案發至今,曆時6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10月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陸鋒犯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犯貸款詐騙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被告人成敬犯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被告人張重德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其他被告人也分别獲得不同的刑期。
宣判後,陸鋒、成敬、張重德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駁回陸鋒、成敬、張重德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陸鋒、成敬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以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依法撤銷北京高級法院的刑事裁定和一審刑事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其後,一審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于2006年1月作出判決。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重德、張小龍、莫小軍、朱剛毅、甯學茹不服,分别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 被告人成敬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被告人陸鋒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僞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币4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币40萬元。
陸鋒在成敬和沈恺平的幫助下,用電腦掃下公章,打印上去。
并一式兩份,一份給了公證處,一份給了銀行作為貸款質押文件的附件。
銀行沒有進行核對,就于1997年底向中恒公司放貸8500萬元,并收回中恒公司此前欠貸本息6500萬元。
餘下的款項,中恒公司付給市政某公司房地産項目的尾款,投資到下屬南光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南華制藥有限公司、四川邛崃市中恒華醇酒業有限公司,以及拍攝電視劇《張思德》等。
1999年初,華夏銀行又多次找陸鋒要求償還貸款,并于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同時以借款合同糾紛起訴。
6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查封了4号樓,要求市政某公司提供4号樓有關建設文件。
同月3日,市政某公司以陸鋒僞造文件,将給該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7月14日,陸鋒因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東城支行和平裡分理處主任劉柱民非法拆借資金1.4億元案被監視居住。
8月9日,因涉嫌僞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其他人員有的相繼自首,有的被抓獲歸案。
關于陸鋒僞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一事,法院查明:雖然市政某公司未将4号樓交付給中恒公司,但根據兩公司簽定的聯建工程合同和中恒公司履行合同的情況,中恒公司實際上已經擁有了4号樓的相關權益。
中恒公司以4号樓的使用權做抵押向華夏銀行貸款,并非提供虛假抵押,陸鋒等人僞造的文件不能對中恒公司的還貸保障能力産生實質影響,而且中恒公司亦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故被告人陸鋒、成敬、沈恺平行為不構成犯罪。
在這幾起高達數億元的大案中,卻從沒有被騙單位報案。
究其原因,一是存款沒有到期沒有發現;二是有的被騙單位多次讨要,陸鋒予以歸還;三是陸鋒許諾的高息已經到手。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利用手中的存款獲取高息本身也是見不得人的違法行為。
偷梁換柱,億元資金去向何方 本案以陸鋒、成敬為主,涉及12人,涉及10家銀行分理處,法院認定:“被騙金額高達人民币二億二千五百餘萬元,其中有七千二百五十萬元詐騙未遂,案發前後被追回和追繳發還部分贓款贓物,除陸鋒分得的贓款主要用于中恒公司的經營外,其他贓款主要被其他被告人揮霍,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一億二千餘萬元。
” 陸鋒所得贓款除付給向存款單位承諾的高額利息、銀行利息外,主要用在了公司經營上,如詐騙保利公司1000萬元,劃出款999.5萬元,除支付高息和好處費以外,轉入了中恒公司投資的四川中恒華醇酒業有限公司150萬元,轉入中恒公司投資拍攝電視劇《張思德》劇組25萬元。
其他騙劃的資金有的轉入中恒公司投資的餐廳,或用于中恒公司主辦的張信哲、王菲的個人演唱會。
有的存款單位發現被騙後,多次追讨,陸鋒彌補了對方的損失,退還全部被騙款項。
另外,還有收購新華豐商住大廈并進行銷售;投資集市口居民危改樓的改造;而最早與劉柱民進行的“體外循環”中拉來的4家8000萬元存款,到期償還了其中兩筆,餘下的償還了一部分。
在法官訊問陸鋒“為什麼這麼做”時,他說:“因為農行催的比較緊,我手裡沒錢,還有工行和平裡分理處8500萬也沒能力還,還有當時華夏銀行也催還8000多萬元的貸款,催得很緊,所以就這麼做了。
”陸鋒多次表示“将假章做的這部分想辦法還上”。
陸鋒所得贓款因為用于經營,案發後被追回而保住了陸鋒的命。
而其他人所得贓款卻是大部分都被揮霍了。
在法官訊問成敬時,成敬說:“剛開始做時确實想還,但到後來在澳門賭博輸了錢,也沒能力還了,也沒錢了,也就索性看結果再說,不想還了。
” 本案從1999年案發至今,曆時6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10月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陸鋒犯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犯貸款詐騙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被告人成敬犯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被告人張重德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其他被告人也分别獲得不同的刑期。
宣判後,陸鋒、成敬、張重德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駁回陸鋒、成敬、張重德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陸鋒、成敬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以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依法撤銷北京高級法院的刑事裁定和一審刑事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其後,一審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于2006年1月作出判決。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重德、張小龍、莫小軍、朱剛毅、甯學茹不服,分别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 被告人成敬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被告人陸鋒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僞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币4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币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