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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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利銀,就要還你戤契!”山聞言大驚,曰:“兄長莫非酒醉未醒,何出此言?前月本銀通奉還你,今見中人身死,反說此言。
蒼天在上,不可欺心。
”王江連聲嚷道:“誰是欺心!汝倒見中人死了,反來賴我本銀。
”山忿怒不平,連聲叫屈,即與王江毆打起來。
衆鄰一齊來勸解開,彼此告訴一番,衆又不知真情,皆說董山折本,反來欺心賴債。
董山見衆人一說,氣得不能言語。
難以分辯,隻得回家。
明日,迳到本縣告理。
縣官拘王江并鄰裡究問,通是回護王江一偏之詞。
皆曰:“止有賴債之情,并無債賴之理。
”問官審畢,即提筆判雲:審得董山往年原借王江本銀三百五十兩,當日有契有約。
據山此時還銀,無證無中。
豈有三百金之資交還,不即索契取明,而延至兩月後興詞?此分明欲圖賴債者也。
情屬可惡,法宜重懲,以警刁誣。
問官判畢,即将董山重責二十,又禁獄中。
待完江本銀,方才拟罪放免。
董山冤屈無伸,屢屢令子侄到上司去告理,皆以前招為證,反坐越告之罪。
董山累得人亡家破,召保出外。
聞得于公巡按江西,董山籲天禱告曰:“山聞新到巡按于爺,自幼神奇。
今日為官,必如明鏡。
山之冤屈,隻在此詞。
懇乞神天昭鑒,救拔含冤之苦。
”于公初臨馬頭,董山拚命擁住轎旁,高聲哭告曰:“青天爺爺!小人三年冤屈無伸,隻得拚命伸訴。
非爺爺明鏡,不能察此冤枉。
”于公見其迫切之狀,非假态也,喝令取詞上來。
公看畢,即問曰:“還銀之時有中;還利取契之時,中人病死。
事之不明處在此。
” 董山即叩頭訴曰:“青天爺爺!正是。
王江見中人魆死,以為無了見證。
問官又據王江鄰裡一偏之詞,把小人屈陷三年,累得人亡家破,冤屈無伸。
今日爺台親提究問,便知明白。
”于公遂準了詞狀,喝令董山退去。
亦不差人去拿王江,亦不發落董山,與别官究問。
挨過月餘,董山又苦苦哀告于公,公佯為不理。
董山情極,叩頭流血。
于公問曰:“汝還時,銀子共有幾錠?何處傾銷?還有何物抵足其數。
”山忙訴曰:“小人銀子共四十六錠,二十四塊碎銀。
因不足,還有銀杯四個,銀钏二副,衣服二套,抵足其數。
這钏打造甚精。
”于公見說乃曰:“吾已知道。
”仍發放山出,于公遂留記在心。
忽一日,行牌到宜春縣,竟拿王江到來。
不問起董山之事,反究起強盜事情。
公特喝曰:“王江!爾為何為盜,打劫某家,今盜首在吾案下。
”即差捕官二員,随即帶王江到家。
協同地方鄰右,将王江家内一一細軟之物,盡行用箱櫃封記取來,以為起贓之物,各各有号封記。
不消半日,盡将所起之物,一一擺列堂中。
其文契财物見在,公令王江一一說從何處來的。
及至銀杯銀钏二物,于公見了即曰:“此正是贓物。
”王江聽說這是贓物,不覺放心進前辯曰:“此非是劫盜贓物,乃是前村董山欠小人銀三百餘兩,因本銀不足,将此物抵償其數。
實不是劫盜贓物。
”于公見說乃曰:“是了。
這田契是董山之名稅的,戤契又是山名。
他既還你本銀,汝又賴他田契不還,觀你之心,比劫盜之心尤狠。
”即令人帶董山過來面證。
王江無辯,叩頭伏罪。
于公大怒,重責王江三十,問徒二年。
将江家資判二百兩與董山,作為三年負累之苦。
董山叩頭不已。
冤獄分明,一省稱為神明。
将前問官參論,住俸三月。
人皆稱仰,不敢為不義之事。
時有甯府中官屬,平素驕橫。
每遣人和買市物,減其價銀;若有不肯與者,即強取之;若與争奪,即扭府中,捶之緻死。
有司不能禁止。
民不勝其苦,無所控訴。
公按臨,民皆遮擁馬前,怨聲如雷,訴告之紙,堆如山積。
于公檢視其事之重大者,實時題奏,付法司拿問。
黜其尤者數人,置之法典者二人,但民有不便者,盡為革除。
仍立碑垂戒。
于是奸吏巨族素強梁者,悉皆縮首,不敢妄肆于民。
人皆仰公之德,即祀享公于學宮。
公按事已完,正欲回京複命,忽有官校因事來捕。
說有長蘆一帶馬快船,船中竟夾帶私鹽萬燈。
公亦不避權貴,悉置之以法,至今河道肅清,皆公之德。
一省聞公回京,皆挽留不住。
有号泣相送者,皆欲望公複至。
公迳辭謝百姓,回到京都複命。
每奏事,聲如洪鐘。
時朝廷聞之欽聽,班寮亦皆竦然。
時永樂二十二年。
不兩月後,永樂殡天。
于是洪熙登極,乃下诏:或在朝,或在野,不拘缙紳、儒流、耆碩之人,但曉典故,博覽占今,練達時事者,有司當即奏聞,征聘到京,纂修前太祖、太宗實錄。
于公聞得诏下,心中甚喜。
乃曰:“吾每欲薦吾友高節庵(高得旸之号),不得其由,實有蔽賢之罪,今乃得其所矣。
”即上表保奏其友,未知若何。
蒼天在上,不可欺心。
”王江連聲嚷道:“誰是欺心!汝倒見中人死了,反來賴我本銀。
”山忿怒不平,連聲叫屈,即與王江毆打起來。
衆鄰一齊來勸解開,彼此告訴一番,衆又不知真情,皆說董山折本,反來欺心賴債。
董山見衆人一說,氣得不能言語。
難以分辯,隻得回家。
明日,迳到本縣告理。
縣官拘王江并鄰裡究問,通是回護王江一偏之詞。
皆曰:“止有賴債之情,并無債賴之理。
”問官審畢,即提筆判雲:審得董山往年原借王江本銀三百五十兩,當日有契有約。
據山此時還銀,無證無中。
豈有三百金之資交還,不即索契取明,而延至兩月後興詞?此分明欲圖賴債者也。
情屬可惡,法宜重懲,以警刁誣。
問官判畢,即将董山重責二十,又禁獄中。
待完江本銀,方才拟罪放免。
董山冤屈無伸,屢屢令子侄到上司去告理,皆以前招為證,反坐越告之罪。
董山累得人亡家破,召保出外。
聞得于公巡按江西,董山籲天禱告曰:“山聞新到巡按于爺,自幼神奇。
今日為官,必如明鏡。
山之冤屈,隻在此詞。
懇乞神天昭鑒,救拔含冤之苦。
”于公初臨馬頭,董山拚命擁住轎旁,高聲哭告曰:“青天爺爺!小人三年冤屈無伸,隻得拚命伸訴。
非爺爺明鏡,不能察此冤枉。
”于公見其迫切之狀,非假态也,喝令取詞上來。
公看畢,即問曰:“還銀之時有中;還利取契之時,中人病死。
事之不明處在此。
” 董山即叩頭訴曰:“青天爺爺!正是。
王江見中人魆死,以為無了見證。
問官又據王江鄰裡一偏之詞,把小人屈陷三年,累得人亡家破,冤屈無伸。
今日爺台親提究問,便知明白。
”于公遂準了詞狀,喝令董山退去。
亦不差人去拿王江,亦不發落董山,與别官究問。
挨過月餘,董山又苦苦哀告于公,公佯為不理。
董山情極,叩頭流血。
于公問曰:“汝還時,銀子共有幾錠?何處傾銷?還有何物抵足其數。
”山忙訴曰:“小人銀子共四十六錠,二十四塊碎銀。
因不足,還有銀杯四個,銀钏二副,衣服二套,抵足其數。
這钏打造甚精。
”于公見說乃曰:“吾已知道。
”仍發放山出,于公遂留記在心。
忽一日,行牌到宜春縣,竟拿王江到來。
不問起董山之事,反究起強盜事情。
公特喝曰:“王江!爾為何為盜,打劫某家,今盜首在吾案下。
”即差捕官二員,随即帶王江到家。
協同地方鄰右,将王江家内一一細軟之物,盡行用箱櫃封記取來,以為起贓之物,各各有号封記。
不消半日,盡将所起之物,一一擺列堂中。
其文契财物見在,公令王江一一說從何處來的。
及至銀杯銀钏二物,于公見了即曰:“此正是贓物。
”王江聽說這是贓物,不覺放心進前辯曰:“此非是劫盜贓物,乃是前村董山欠小人銀三百餘兩,因本銀不足,将此物抵償其數。
實不是劫盜贓物。
”于公見說乃曰:“是了。
這田契是董山之名稅的,戤契又是山名。
他既還你本銀,汝又賴他田契不還,觀你之心,比劫盜之心尤狠。
”即令人帶董山過來面證。
王江無辯,叩頭伏罪。
于公大怒,重責王江三十,問徒二年。
将江家資判二百兩與董山,作為三年負累之苦。
董山叩頭不已。
冤獄分明,一省稱為神明。
将前問官參論,住俸三月。
人皆稱仰,不敢為不義之事。
時有甯府中官屬,平素驕橫。
每遣人和買市物,減其價銀;若有不肯與者,即強取之;若與争奪,即扭府中,捶之緻死。
有司不能禁止。
民不勝其苦,無所控訴。
公按臨,民皆遮擁馬前,怨聲如雷,訴告之紙,堆如山積。
于公檢視其事之重大者,實時題奏,付法司拿問。
黜其尤者數人,置之法典者二人,但民有不便者,盡為革除。
仍立碑垂戒。
于是奸吏巨族素強梁者,悉皆縮首,不敢妄肆于民。
人皆仰公之德,即祀享公于學宮。
公按事已完,正欲回京複命,忽有官校因事來捕。
說有長蘆一帶馬快船,船中竟夾帶私鹽萬燈。
公亦不避權貴,悉置之以法,至今河道肅清,皆公之德。
一省聞公回京,皆挽留不住。
有号泣相送者,皆欲望公複至。
公迳辭謝百姓,回到京都複命。
每奏事,聲如洪鐘。
時朝廷聞之欽聽,班寮亦皆竦然。
時永樂二十二年。
不兩月後,永樂殡天。
于是洪熙登極,乃下诏:或在朝,或在野,不拘缙紳、儒流、耆碩之人,但曉典故,博覽占今,練達時事者,有司當即奏聞,征聘到京,纂修前太祖、太宗實錄。
于公聞得诏下,心中甚喜。
乃曰:“吾每欲薦吾友高節庵(高得旸之号),不得其由,實有蔽賢之罪,今乃得其所矣。
”即上表保奏其友,未知若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