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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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璸
陳璸,字文煥,号眉川,廣東海康人也。
康熙三十三年進士,授古田知縣。
四十一年調台灣。
清操刻苦,慈惠愛民。
公務之暇,時引諸生考課,與談立品敦行。
夜自巡行,詢父老疾苦。
聞織讀聲,則叩門入見,重予獎賞;或有讙飲高歌者,必嚴戒之。
歲祲,發倉以赈,窮黎感其德。
明年,調刑部主事,遷郎中。
四十九年,由四川提督學政任台廈道,士民聞其再至,争趨海澨迓之。
至則以興化易俗為務,作育人材,文風丕振。
始建萬壽宮,并修文廟、明倫堂、朱子祠,設十六齋以教諸生,置學田為膏火。
凡所創建,親董其事,終日不倦。
官莊歲入三萬兩,悉以歸公,秋毫不染;其廉介如此。
五十三年擢湖南巡撫,單騎赴任。
一切文移,盡出已手。
翌年入觐,上目之曰:『此苦行老僧也』。
十二月,調福建巡撫,溫旨嘉赉。
陛辭,問『福建有加耗否』?答曰:台灣三縣無之』。
上曰:『從前各州縣有留存銀兩,公費尚有所出。
後議盡歸戶部,州縣無以辦公。
若将火耗分毫盡禁,恐不能行;别生弊端,反為民厲。
故為吏須清,然當清而不刻,方能官民相安』。
五十五年七月,奏言『防海之法與防山異,山賊之嘯聚有所,而海寇之出沒靡常;而台灣、金、廈之海防,又與沿海不同。
何也?沿海之患,在于突犯内地;而台、廈之患,在于剽掠洋中。
欲防台、廈,必定會哨之期、申護送之令、取連環之保。
今提标水師五營、澎湖水師二營、台協水師三營,各有哨船。
宜大書某營字樣于旗幟,每月會哨一次。
彼此交旗為驗,是送提督查核;若無交旗,即察取其營官職名;若有失事,即察取巡哨官職名;則會哨之法行矣。
商船不宜零星放行,無論廈去台來,須候風信,齊放二、三十艘出港,台廈兩汛各撥哨船三、四号,護送至澎交代。
各取無事之結,月送督撫查核。
如無印結,即以官船職名申報,則護送之法行矣。
商船二、三十艘同時出港,官為點明,各取連環保結,遇賊相救;否以通賊論,則連環保之法行矣』。
疏下部議,以煩瑣難行。
上特韪之,着如所言。
五十七年十年,卒于官,下旨轸悼,追贈禮部尚書,賜祭塟,谥清端。
雍正八年,诏祀賢良祠。
璸治台有惠政,台人思之,塑像于文昌閣,誕日張燈鼓樂以祝。
及卒,哭之。
入祀名宦祠。
季麒光,江蘇無錫人,康熙十五年進士。
二十三年,知諸羅縣事。
台灣初建,制度未備,大府每有咨詢,麒光辄陳其利害,語多采納。
既又言曰:『台灣有三大患,而海洋孤處、民雜番頑,不與焉。
一曰賦稅之重大也。
台灣田園分上、中、下三則,酌議勻征矣。
然海外之田與内地不同;内地之田多系腴壤,為民間世守之業;台灣水田少,而旱田多砂鹵之地,其力淺薄,小民所種,或二年、或三年,收獲一輕,即移耕别地。
否則委而棄之,故民無常産;多寡廣狹亦無一定之數。
況田租之最重者莫如蘇松等府,每畝輸納一鬥五、六升至二鬥,止矣。
今田園一甲計十畝,征粟七石、八石,折米而計之,每畝至四鬥、三鬥五、六升矣。
民力幾何,堪此重征乎?況官佃之田園盡屬水田,每歲可收粟五十餘石。
鄭氏征至十八石、十六石,又使之辦糖麻荳草油竹之供。
文武官田園皆陸地荒埔,有雨則收,無雨則歉;所招佃丁,去留無定。
故當日歲征粟十二萬有奇。
官佃田園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征至八萬餘石。
文武田園二萬二百七十一甲,僅征四萬石,亦因地以定額也。
人丁之稅,莫重于山之東西、河之南北,謂其地曠土疏,故取足于丁也。
然稻麥黍稷生之,梨棗柿栗生之,棉麻荳竹生之。
一頃百畝止納銀三、四兩,輕于彼而重于此,猶可言也;大江左右,田稅既重,丁稅不過一錢,且或一家數口而報一丁,或按田二、三十畝而起一丁,未有計口而盡稅之如台灣者,未有每丁重至四錢八分如台灣者也。
今既多其粟額,而又重其征銀,較之鄭氏則已減,較之内地則實難。
所幸雨旸時若,民力可支;倘卒遇兇荒,莫可補救。
所謂不患于瓦解,而患于土崩者,正今日之情形也。
一曰民兵之難辦也。
台灣之兵多系漳、泉之人,漳、泉之人多系投誠之兵,親戚故舊尚在台灣,故往來絡繹,鹿耳門之報冊可查也。
但此輩之來,既無田産,複無生計,不托身于營盤,而潛蹤于草地;似民非民,似兵非兵。
裡保無從問,坊甲無從查。
聚飲聚賭,穿壁踰牆,無賴子弟,倚藉引援,稱哥呼弟。
不入戶,不歸農,招朋引類,保無奸慝從中煽惑、始而為賊、繼而為盜、卒乃啟争長禍如胡國材、何紀等者乎?然其所以難于稽察者,荒村僻野,炊煙星散,或一、兩家四、五家,皆倚深篁叢竹而居,非如内地比廬接舍,互相糾結。
查此則徙彼,查彼則避此。
保甲之法,可行于街市,而不可行于村落者,一也。
一兵之家,或二或三,名曰火兵,出入鄉市,罔知顧忌。
無事則假兵之名,有事則非兵之實。
姓氏互異,不辨真僞,二也。
況台灣之兵,皆抽調之實額。
如有死亡,即行報補。
今竟将佃民收充入伍,是營内多一兵,即裡内少一丁矣。
丁既為兵,則稅不輸、役不任矣。
奸民輾轉依附,争相效尤。
若不思患豫防,亟加整饬,所謂不在颛臾,而在蕭牆之内者,即此是也。
一日蔭占之未清也。
賦從田起,役從丁辦,此從來不易之定法也。
台灣自鄭氏僭竊以來,取于田者十之六、七,又從而重斂其丁。
二十餘年,民不堪命。
既入版圖,酌議賦額,以各項田園歸之于民,照則勻征,則尺地皆王土,一民皆王人。
正供之外,無複有分外之征矣。
乃将軍以下複取鄭氏文武遺業,或托招佃之名,或借墾荒之号,另設管事,照舊收租。
在朝廷既宏一視之仁,而佃民獨受偏苦之累,哀冤呼怨,縣官再四申請,終不能補救。
且田為有主之田,丁即為有主之丁,不具結,不受比,不辦公務,名曰蔭田;使貧苦無主之丁,獨供差遣。
夫蔭丁有形之患也;蓋免一丁,而以一丁供兩丁之役,弱為強肉,則去留有生死之心。
勉從而不懷仁,力應而不心服。
怨不在大,可畏惟人,固宜深慎。
占田無形之患也;小民終歲勤劬,輸将恐後,以其所餘,為衣食吉兇之用。
今既竭力于公私,家無餘積,田主非其世業,豐則取之,兇則棄之。
萬一茕茕佃丁,無所抵償,重洋孤島,何以為恃?此蔭占之弊,初若無甚輕重,而關于國計民生為甚大,則籌之不可不早。
昔賈誼洛陽少年,當漢文治安之日,猶稽古按今,為流涕太息之陳;況海疆初辟,瘡痍湯火之餘,憂前慮後,正在此時。
卑縣一介書生,遠遜古人,而身任地方,少知治禮。
故幹犯忌諱,以竭愚衷,惟憲台留意焉』。
麒光以諸羅偏僻,民番雜處,首興教育。
又以文獻未修,久而荒落,乃撰府志。
總其山川、風物、戶口、土田,未畢,翌年以憂去,巡道高拱幹乃因其稿纂成之。
蔣毓英 蔣毓英,字集公,奉天錦州人,以蔭生知泉州府。
康熙二十二年,清人得台灣,督撫會疏交薦,遂調台灣知府。
既至,經理三縣疆域,集流亡,勤撫字,相土定賦,以興稼穑。
台灣固有學宮,制度未宏,二十四年與巡道周昌拓而大之。
又設義學,教子弟,勖以孝悌力田之道,一時稱良吏焉。
二十八年,升湖南鹽驿道,士民告留,不得,建祠以祀。
張■〈王尹〉 張■〈王尹〉,山西崞縣人,歲貢生。
以康熙二十九年,任諸羅知縣。
邑土廣漠,多未開墾,招徕流氓拓田,黾勉撫綏,至者如歸市。
不數載,農事大興,民亦殷庶。
三十一年,蝗,■〈王尹〉日巡阡陌,憂形于色。
竭誠祭禳,雖災不害。
性恬淡,寡言笑,莅職四年,未嘗輕笞一人、嫚一士。
二十九年,升河南彰德府同知。
邑人念其惠,塑像于府治竹溪寺。
勒治揚 靳治揚,滿州鑲黃旗人,以筆帖式曆漳州知府。
康熙三十四年,調台灣府。
蕩滌草竊,招撫土番,捐資以修文廟;尤雅意作人。
番童有未知禮義者,立社學,延師教之,民稱其德。
四十一年,升廣東高雷廉道,請祀名宦祠。
李中素 李中素,字鵲山,湖北西陵人。
始任湘鄉教谕,以卓異擢閩縣。
康熙三十四年,調台灣。
善聽訟,遇有冤獄,必竭力申救,而頑梗者則繩之。
嘗攝府學篆,教諸生以孝弟,次及文藝。
衛台揆 衛台揆,字南村,山西曲沃人,以蔭生知漳州府。
康熙四十年,調任台灣,以廉能稱。
始建崇文書院,時延諸生,分席講藝,親定甲乙;文學以興。
四十四年,歲饑,請蠲本年租賦。
在任之中,民安衽席。
秩滿,升廣東鹽法道,台人建祠祀之。
孫元衡 孫元衡,字湘南,江南桐城人,以貢生知四川漢州同知。
康熙四十二年,遷台灣府同知。
性溫厚,于物無忤,而秉志剛正,不屈權勢,凡不便民者悉除之。
宋永清 宋永清,山東萊陽人,以漢軍監生,康熙四十三年知鳳山縣事。
為政清肅,新學宮,建衙署,創義塾,百廢俱舉。
邑治東門外有良田數百甲,歲苦旱,永清發倉谷千石貸民,築堤于蓮花潭,長千三百有餘丈,以資灌溉。
歲乃豐。
郡南有法華寺,為夢蝶園故址。
四十七年,永清新建前殿,祀祝融;别辟曠地,莳花果。
築茅亭于鼓樓之畔,顔曰「息機」。
公餘之暇,時憩于此。
素工詩,好吟詠。
每與邑人士講學,文教以興。
着溪翁詩草。
五十一年,秩滿,升延慶知府。
周锺瑄 周锺瑄,字宣子,貴州貴築人。
康熙三十五年,舉于鄉。
五十三年,知諸羅縣事。
性慈惠,為治識大體。
時縣治新辟,土曠人稀,遺利尚巨。
乃留心咨訪,勸民鑿圳;捐俸助之。
凡數百裡溝洫,皆其所經畫;農功以興。
又雅意文教,延漳浦陳夢林纂修邑志。
當是時諸羅以北,遠至雞籠,土地荒穢,規制未備。
锺瑄于其間,凡可以墾田建邑、駐兵設險者,皆論其利害。
稿成未刊,尋擢去,後多從其言。
邑人念之,肖像于龍湖岩以祀。
黃叔璥 黃叔璥,字玉圃,順天大興人。
康熙四十八年進士,曆任京秩。
六十一年,始設巡視台灣禦史滿漢各一員,廷議以叔璥廉明,與吳達禮同膺是命。
達禮,正紅旗人也。
既至,安集流亡,博采輿論,多所建設。
着赤嵌筆談、番俗六考,志台灣者取資焉。
越十九年,有張湄者,亦巡台禦史,愛民造士。
湄字鹭洲,浙江錢唐人,雍正十一年進士。
以翰林轉禦史。
着珊枝集、瀛壖百詠。
秦士望 秦士望,江蘇宿州人,以拔貢生出仕。
雍正十二年,調彰化知縣。
邑治初建,制度未詳,即以興學緻治為心,凡有利民,罔不為之。
翌年,仿諸羅之法,環植刺竹為城,建四門,鑿濠其外。
又造西門外大橋,通來往。
前時台灣瘴疠盛、水土惡,鄉僻之人每患癞疾,無藥可治,父母棄之,裡黨絕之,流離道路,号為天刑。
士望見而憫之,慮其感染,建養濟院于八卦山麓以居之,旁及廢疾之人,養之醫之,民稱善政。
陸鵬 陸鵬,字西溟,浙江海鹽人。
康熙五十六年舉人。
初授奉化教谕,以卓異薦升連江知縣,調諸羅。
安輯庶民,撫柔番社,治稱最。
後丁母憂,嗣任泉州糧捕通判。
乾隆八年,調澎湖。
治事之暇,則以興學為務;每逢朔日,集諸生于媽宮公所,課以文藝,而尤敦品行,澎之士風為之一振。
越年十一月,卒于官。
曾日瑛 曾日瑛,江西南昌人。
乾隆十一年,任淡水同知,兼攝彰化縣事。
時同知駐縣治,日瑛以彰化建設二十餘年,尚無書院,慮不足以育人才,乃捐俸倡建白沙書院于文廟之西。
既竣,手訂規條,撥田為費,複延名師以教。
落成之日。
賦詩以示諸生,遠近傳誦,尋升台灣知府,有政聲。
彰化文教之興,曰瑛啟之也。
朱山 朱山,浙江歸安人。
乾隆十六年進士。
二十年,知彰化縣。
下車谒廟畢,視獄,問獄吏曰:『彼系囚者得毋巨盜乎』?對曰:『小竊爾』。
曰:『小竊何足系』?悉召于庭而縱之,各予十金,使治生。
曰:『吾與汝約,再犯無赦』。
亡何獲一賊,訊之,則前所縱也。
山語役曰:『初法必行,當杖斃之』。
亡何,複斃一賊,邑人驚駭。
相戒曰:『是真健吏。
毋犯法』!亡何,又獲賊,方喝杖,見其面有淚痕。
山曰:『犯法者死,何哭為』?對曰:『小人自知必死。
适與母訣,故悲爾』。
偵之,果一妪抱席哭,将裹屍去。
山曰:『渠有孝心,尚可改』。
再予十金,且嚴饬曰:『汝持販他方求衣食,毋居此,為老捕捉也』。
其人叩頭去。
山為政謹慎,聽訟時,但集兩造于庭而判之,案無積牍。
彰署固有私款,歲入數千金,山不受。
言曰:『正供而外,則屬橫征,為民牧者豈可使民貧困乎』?巡道德文視彰,故事供帳甚奢。
山不可,但饋米十石、羊四羫。
文銜之,俄而檄下,命冊丈田。
山力争曰:『彰地初辟,半斥鹵,與他邑異。
前時清丈,曾留餘地,以舒貧苦。
今若再丈,将大病民,山不忍為也』。
而文催愈急。
邑人士謀賂萬金以免,山不可,曰:『吾在此,斷不使諸公賄上遊也』。
遽令奪镪橐歸。
文聞之,大怒,劾山私收采買。
報罷,山被逮。
邑人數萬争揭竿逐委員,勢洶洶。
山揮手止,語且泣曰:『諸百姓苟以我故而抗王章,是殺我,非愛我也』。
百姓曰:『若然,則我等護公往鞫。
有不測,願同死』。
甫登舟,而擔饋糗糧者,投艙幾滿。
一男子持百金獻。
問之,對曰:『公再縱之賊也』。
曰:『何為』?曰:『受金後,改行販魚,已成家矣。
今聞公遠行,母命來報恩』。
山曰:『我實未知汝手中金,安知非盜而遺我耶』?曰:『公不受,是猶以賊視我也。
歸何以見母,不如死』!躍入海。
舟子急救,山乃受之。
系省月餘,福建将軍谂其冤,請赦。
召見,複原官,再遷灤州知州。
将之任,途赴裡門,見非故廬,不敢入。
已而妻子出迎,曰:『嘻!此君前年罷官時,彰化士民送我家居此者也』。
出券視之,購價萬金。
胡邦翰 胡邦翰,浙江餘姚人。
乾隆十七年進士。
二十七年,調彰化知縣,整剔利弊,頗多建設。
先是水沙連荒埔,開墾成田,已報科矣;疊遭水災,多崩壞,歲又不稔,賦課未除,追逋日至。
邦翰聞之,為陳大府,述苦狀。
已而總督巡台,複請之,導往詣勘。
總督憫其誠,奏請豁免荒田數千甲、供課數萬石,并請減則。
诏至,業農大喜。
為位于水沙連天後宮中,每逢誕辰,備禮以祝。
其後有胡應魁者,亦良吏也。
應魁,字鶴清,江蘇曲阿人。
以會魁為廬州教授。
嘉慶元年,調彰化知縣。
時陳周全亂後,餘黨未平,應魁盡力搜捕,安輯流民。
慨然以振興文教為任,月試書院,親為評點。
初,城中乏泉,汲者須赴東郊紅毛井,路遠弗便。
而東門外李氏園,忽得泉甚甘,衆争汲,禁之不聽,訟于官。
應魁捐俸買之,号古月井。
嗣建太極亭于署後,以收八卦山峰之秀。
任滿,升淡水同知。
蔡
康熙三十三年進士,授古田知縣。
四十一年調台灣。
清操刻苦,慈惠愛民。
公務之暇,時引諸生考課,與談立品敦行。
夜自巡行,詢父老疾苦。
聞織讀聲,則叩門入見,重予獎賞;或有讙飲高歌者,必嚴戒之。
歲祲,發倉以赈,窮黎感其德。
明年,調刑部主事,遷郎中。
四十九年,由四川提督學政任台廈道,士民聞其再至,争趨海澨迓之。
至則以興化易俗為務,作育人材,文風丕振。
始建萬壽宮,并修文廟、明倫堂、朱子祠,設十六齋以教諸生,置學田為膏火。
凡所創建,親董其事,終日不倦。
官莊歲入三萬兩,悉以歸公,秋毫不染;其廉介如此。
五十三年擢湖南巡撫,單騎赴任。
一切文移,盡出已手。
翌年入觐,上目之曰:『此苦行老僧也』。
十二月,調福建巡撫,溫旨嘉赉。
陛辭,問『福建有加耗否』?答曰:台灣三縣無之』。
上曰:『從前各州縣有留存銀兩,公費尚有所出。
後議盡歸戶部,州縣無以辦公。
若将火耗分毫盡禁,恐不能行;别生弊端,反為民厲。
故為吏須清,然當清而不刻,方能官民相安』。
五十五年七月,奏言『防海之法與防山異,山賊之嘯聚有所,而海寇之出沒靡常;而台灣、金、廈之海防,又與沿海不同。
何也?沿海之患,在于突犯内地;而台、廈之患,在于剽掠洋中。
欲防台、廈,必定會哨之期、申護送之令、取連環之保。
今提标水師五營、澎湖水師二營、台協水師三營,各有哨船。
宜大書某營字樣于旗幟,每月會哨一次。
彼此交旗為驗,是送提督查核;若無交旗,即察取其營官職名;若有失事,即察取巡哨官職名;則會哨之法行矣。
商船不宜零星放行,無論廈去台來,須候風信,齊放二、三十艘出港,台廈兩汛各撥哨船三、四号,護送至澎交代。
各取無事之結,月送督撫查核。
如無印結,即以官船職名申報,則護送之法行矣。
商船二、三十艘同時出港,官為點明,各取連環保結,遇賊相救;否以通賊論,則連環保之法行矣』。
疏下部議,以煩瑣難行。
上特韪之,着如所言。
五十七年十年,卒于官,下旨轸悼,追贈禮部尚書,賜祭塟,谥清端。
雍正八年,诏祀賢良祠。
璸治台有惠政,台人思之,塑像于文昌閣,誕日張燈鼓樂以祝。
及卒,哭之。
入祀名宦祠。
季麒光,江蘇無錫人,康熙十五年進士。
二十三年,知諸羅縣事。
台灣初建,制度未備,大府每有咨詢,麒光辄陳其利害,語多采納。
既又言曰:『台灣有三大患,而海洋孤處、民雜番頑,不與焉。
一曰賦稅之重大也。
台灣田園分上、中、下三則,酌議勻征矣。
然海外之田與内地不同;内地之田多系腴壤,為民間世守之業;台灣水田少,而旱田多砂鹵之地,其力淺薄,小民所種,或二年、或三年,收獲一輕,即移耕别地。
否則委而棄之,故民無常産;多寡廣狹亦無一定之數。
況田租之最重者莫如蘇松等府,每畝輸納一鬥五、六升至二鬥,止矣。
今田園一甲計十畝,征粟七石、八石,折米而計之,每畝至四鬥、三鬥五、六升矣。
民力幾何,堪此重征乎?況官佃之田園盡屬水田,每歲可收粟五十餘石。
鄭氏征至十八石、十六石,又使之辦糖麻荳草油竹之供。
文武官田園皆陸地荒埔,有雨則收,無雨則歉;所招佃丁,去留無定。
故當日歲征粟十二萬有奇。
官佃田園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征至八萬餘石。
文武田園二萬二百七十一甲,僅征四萬石,亦因地以定額也。
人丁之稅,莫重于山之東西、河之南北,謂其地曠土疏,故取足于丁也。
然稻麥黍稷生之,梨棗柿栗生之,棉麻荳竹生之。
一頃百畝止納銀三、四兩,輕于彼而重于此,猶可言也;大江左右,田稅既重,丁稅不過一錢,且或一家數口而報一丁,或按田二、三十畝而起一丁,未有計口而盡稅之如台灣者,未有每丁重至四錢八分如台灣者也。
今既多其粟額,而又重其征銀,較之鄭氏則已減,較之内地則實難。
所幸雨旸時若,民力可支;倘卒遇兇荒,莫可補救。
所謂不患于瓦解,而患于土崩者,正今日之情形也。
一曰民兵之難辦也。
台灣之兵多系漳、泉之人,漳、泉之人多系投誠之兵,親戚故舊尚在台灣,故往來絡繹,鹿耳門之報冊可查也。
但此輩之來,既無田産,複無生計,不托身于營盤,而潛蹤于草地;似民非民,似兵非兵。
裡保無從問,坊甲無從查。
聚飲聚賭,穿壁踰牆,無賴子弟,倚藉引援,稱哥呼弟。
不入戶,不歸農,招朋引類,保無奸慝從中煽惑、始而為賊、繼而為盜、卒乃啟争長禍如胡國材、何紀等者乎?然其所以難于稽察者,荒村僻野,炊煙星散,或一、兩家四、五家,皆倚深篁叢竹而居,非如内地比廬接舍,互相糾結。
查此則徙彼,查彼則避此。
保甲之法,可行于街市,而不可行于村落者,一也。
一兵之家,或二或三,名曰火兵,出入鄉市,罔知顧忌。
無事則假兵之名,有事則非兵之實。
姓氏互異,不辨真僞,二也。
況台灣之兵,皆抽調之實額。
如有死亡,即行報補。
今竟将佃民收充入伍,是營内多一兵,即裡内少一丁矣。
丁既為兵,則稅不輸、役不任矣。
奸民輾轉依附,争相效尤。
若不思患豫防,亟加整饬,所謂不在颛臾,而在蕭牆之内者,即此是也。
一日蔭占之未清也。
賦從田起,役從丁辦,此從來不易之定法也。
台灣自鄭氏僭竊以來,取于田者十之六、七,又從而重斂其丁。
二十餘年,民不堪命。
既入版圖,酌議賦額,以各項田園歸之于民,照則勻征,則尺地皆王土,一民皆王人。
正供之外,無複有分外之征矣。
乃将軍以下複取鄭氏文武遺業,或托招佃之名,或借墾荒之号,另設管事,照舊收租。
在朝廷既宏一視之仁,而佃民獨受偏苦之累,哀冤呼怨,縣官再四申請,終不能補救。
且田為有主之田,丁即為有主之丁,不具結,不受比,不辦公務,名曰蔭田;使貧苦無主之丁,獨供差遣。
夫蔭丁有形之患也;蓋免一丁,而以一丁供兩丁之役,弱為強肉,則去留有生死之心。
勉從而不懷仁,力應而不心服。
怨不在大,可畏惟人,固宜深慎。
占田無形之患也;小民終歲勤劬,輸将恐後,以其所餘,為衣食吉兇之用。
今既竭力于公私,家無餘積,田主非其世業,豐則取之,兇則棄之。
萬一茕茕佃丁,無所抵償,重洋孤島,何以為恃?此蔭占之弊,初若無甚輕重,而關于國計民生為甚大,則籌之不可不早。
昔賈誼洛陽少年,當漢文治安之日,猶稽古按今,為流涕太息之陳;況海疆初辟,瘡痍湯火之餘,憂前慮後,正在此時。
卑縣一介書生,遠遜古人,而身任地方,少知治禮。
故幹犯忌諱,以竭愚衷,惟憲台留意焉』。
麒光以諸羅偏僻,民番雜處,首興教育。
又以文獻未修,久而荒落,乃撰府志。
總其山川、風物、戶口、土田,未畢,翌年以憂去,巡道高拱幹乃因其稿纂成之。
蔣毓英 蔣毓英,字集公,奉天錦州人,以蔭生知泉州府。
康熙二十二年,清人得台灣,督撫會疏交薦,遂調台灣知府。
既至,經理三縣疆域,集流亡,勤撫字,相土定賦,以興稼穑。
台灣固有學宮,制度未宏,二十四年與巡道周昌拓而大之。
又設義學,教子弟,勖以孝悌力田之道,一時稱良吏焉。
二十八年,升湖南鹽驿道,士民告留,不得,建祠以祀。
張■〈王尹〉 張■〈王尹〉,山西崞縣人,歲貢生。
以康熙二十九年,任諸羅知縣。
邑土廣漠,多未開墾,招徕流氓拓田,黾勉撫綏,至者如歸市。
不數載,農事大興,民亦殷庶。
三十一年,蝗,■〈王尹〉日巡阡陌,憂形于色。
竭誠祭禳,雖災不害。
性恬淡,寡言笑,莅職四年,未嘗輕笞一人、嫚一士。
二十九年,升河南彰德府同知。
邑人念其惠,塑像于府治竹溪寺。
勒治揚 靳治揚,滿州鑲黃旗人,以筆帖式曆漳州知府。
康熙三十四年,調台灣府。
蕩滌草竊,招撫土番,捐資以修文廟;尤雅意作人。
番童有未知禮義者,立社學,延師教之,民稱其德。
四十一年,升廣東高雷廉道,請祀名宦祠。
李中素 李中素,字鵲山,湖北西陵人。
始任湘鄉教谕,以卓異擢閩縣。
康熙三十四年,調台灣。
善聽訟,遇有冤獄,必竭力申救,而頑梗者則繩之。
嘗攝府學篆,教諸生以孝弟,次及文藝。
衛台揆 衛台揆,字南村,山西曲沃人,以蔭生知漳州府。
康熙四十年,調任台灣,以廉能稱。
始建崇文書院,時延諸生,分席講藝,親定甲乙;文學以興。
四十四年,歲饑,請蠲本年租賦。
在任之中,民安衽席。
秩滿,升廣東鹽法道,台人建祠祀之。
孫元衡 孫元衡,字湘南,江南桐城人,以貢生知四川漢州同知。
康熙四十二年,遷台灣府同知。
性溫厚,于物無忤,而秉志剛正,不屈權勢,凡不便民者悉除之。
宋永清 宋永清,山東萊陽人,以漢軍監生,康熙四十三年知鳳山縣事。
為政清肅,新學宮,建衙署,創義塾,百廢俱舉。
邑治東門外有良田數百甲,歲苦旱,永清發倉谷千石貸民,築堤于蓮花潭,長千三百有餘丈,以資灌溉。
歲乃豐。
郡南有法華寺,為夢蝶園故址。
四十七年,永清新建前殿,祀祝融;别辟曠地,莳花果。
築茅亭于鼓樓之畔,顔曰「息機」。
公餘之暇,時憩于此。
素工詩,好吟詠。
每與邑人士講學,文教以興。
着溪翁詩草。
五十一年,秩滿,升延慶知府。
周锺瑄 周锺瑄,字宣子,貴州貴築人。
康熙三十五年,舉于鄉。
五十三年,知諸羅縣事。
性慈惠,為治識大體。
時縣治新辟,土曠人稀,遺利尚巨。
乃留心咨訪,勸民鑿圳;捐俸助之。
凡數百裡溝洫,皆其所經畫;農功以興。
又雅意文教,延漳浦陳夢林纂修邑志。
當是時諸羅以北,遠至雞籠,土地荒穢,規制未備。
锺瑄于其間,凡可以墾田建邑、駐兵設險者,皆論其利害。
稿成未刊,尋擢去,後多從其言。
邑人念之,肖像于龍湖岩以祀。
黃叔璥 黃叔璥,字玉圃,順天大興人。
康熙四十八年進士,曆任京秩。
六十一年,始設巡視台灣禦史滿漢各一員,廷議以叔璥廉明,與吳達禮同膺是命。
達禮,正紅旗人也。
既至,安集流亡,博采輿論,多所建設。
着赤嵌筆談、番俗六考,志台灣者取資焉。
越十九年,有張湄者,亦巡台禦史,愛民造士。
湄字鹭洲,浙江錢唐人,雍正十一年進士。
以翰林轉禦史。
着珊枝集、瀛壖百詠。
秦士望 秦士望,江蘇宿州人,以拔貢生出仕。
雍正十二年,調彰化知縣。
邑治初建,制度未詳,即以興學緻治為心,凡有利民,罔不為之。
翌年,仿諸羅之法,環植刺竹為城,建四門,鑿濠其外。
又造西門外大橋,通來往。
前時台灣瘴疠盛、水土惡,鄉僻之人每患癞疾,無藥可治,父母棄之,裡黨絕之,流離道路,号為天刑。
士望見而憫之,慮其感染,建養濟院于八卦山麓以居之,旁及廢疾之人,養之醫之,民稱善政。
陸鵬 陸鵬,字西溟,浙江海鹽人。
康熙五十六年舉人。
初授奉化教谕,以卓異薦升連江知縣,調諸羅。
安輯庶民,撫柔番社,治稱最。
後丁母憂,嗣任泉州糧捕通判。
乾隆八年,調澎湖。
治事之暇,則以興學為務;每逢朔日,集諸生于媽宮公所,課以文藝,而尤敦品行,澎之士風為之一振。
越年十一月,卒于官。
曾日瑛 曾日瑛,江西南昌人。
乾隆十一年,任淡水同知,兼攝彰化縣事。
時同知駐縣治,日瑛以彰化建設二十餘年,尚無書院,慮不足以育人才,乃捐俸倡建白沙書院于文廟之西。
既竣,手訂規條,撥田為費,複延名師以教。
落成之日。
賦詩以示諸生,遠近傳誦,尋升台灣知府,有政聲。
彰化文教之興,曰瑛啟之也。
朱山 朱山,浙江歸安人。
乾隆十六年進士。
二十年,知彰化縣。
下車谒廟畢,視獄,問獄吏曰:『彼系囚者得毋巨盜乎』?對曰:『小竊爾』。
曰:『小竊何足系』?悉召于庭而縱之,各予十金,使治生。
曰:『吾與汝約,再犯無赦』。
亡何獲一賊,訊之,則前所縱也。
山語役曰:『初法必行,當杖斃之』。
亡何,複斃一賊,邑人驚駭。
相戒曰:『是真健吏。
毋犯法』!亡何,又獲賊,方喝杖,見其面有淚痕。
山曰:『犯法者死,何哭為』?對曰:『小人自知必死。
适與母訣,故悲爾』。
偵之,果一妪抱席哭,将裹屍去。
山曰:『渠有孝心,尚可改』。
再予十金,且嚴饬曰:『汝持販他方求衣食,毋居此,為老捕捉也』。
其人叩頭去。
山為政謹慎,聽訟時,但集兩造于庭而判之,案無積牍。
彰署固有私款,歲入數千金,山不受。
言曰:『正供而外,則屬橫征,為民牧者豈可使民貧困乎』?巡道德文視彰,故事供帳甚奢。
山不可,但饋米十石、羊四羫。
文銜之,俄而檄下,命冊丈田。
山力争曰:『彰地初辟,半斥鹵,與他邑異。
前時清丈,曾留餘地,以舒貧苦。
今若再丈,将大病民,山不忍為也』。
而文催愈急。
邑人士謀賂萬金以免,山不可,曰:『吾在此,斷不使諸公賄上遊也』。
遽令奪镪橐歸。
文聞之,大怒,劾山私收采買。
報罷,山被逮。
邑人數萬争揭竿逐委員,勢洶洶。
山揮手止,語且泣曰:『諸百姓苟以我故而抗王章,是殺我,非愛我也』。
百姓曰:『若然,則我等護公往鞫。
有不測,願同死』。
甫登舟,而擔饋糗糧者,投艙幾滿。
一男子持百金獻。
問之,對曰:『公再縱之賊也』。
曰:『何為』?曰:『受金後,改行販魚,已成家矣。
今聞公遠行,母命來報恩』。
山曰:『我實未知汝手中金,安知非盜而遺我耶』?曰:『公不受,是猶以賊視我也。
歸何以見母,不如死』!躍入海。
舟子急救,山乃受之。
系省月餘,福建将軍谂其冤,請赦。
召見,複原官,再遷灤州知州。
将之任,途赴裡門,見非故廬,不敢入。
已而妻子出迎,曰:『嘻!此君前年罷官時,彰化士民送我家居此者也』。
出券視之,購價萬金。
胡邦翰 胡邦翰,浙江餘姚人。
乾隆十七年進士。
二十七年,調彰化知縣,整剔利弊,頗多建設。
先是水沙連荒埔,開墾成田,已報科矣;疊遭水災,多崩壞,歲又不稔,賦課未除,追逋日至。
邦翰聞之,為陳大府,述苦狀。
已而總督巡台,複請之,導往詣勘。
總督憫其誠,奏請豁免荒田數千甲、供課數萬石,并請減則。
诏至,業農大喜。
為位于水沙連天後宮中,每逢誕辰,備禮以祝。
其後有胡應魁者,亦良吏也。
應魁,字鶴清,江蘇曲阿人。
以會魁為廬州教授。
嘉慶元年,調彰化知縣。
時陳周全亂後,餘黨未平,應魁盡力搜捕,安輯流民。
慨然以振興文教為任,月試書院,親為評點。
初,城中乏泉,汲者須赴東郊紅毛井,路遠弗便。
而東門外李氏園,忽得泉甚甘,衆争汲,禁之不聽,訟于官。
應魁捐俸買之,号古月井。
嗣建太極亭于署後,以收八卦山峰之秀。
任滿,升淡水同知。
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