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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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前往各海口确查,由各廳縣給發号旗,以為憑準,俾其督率鄉民,實力救護。

    十年秋八月,英船某自旗後遭風,漂至草湖。

    時适法人犯台,沿海戒嚴,莊人見之,以為敵船也者,持械禦之,躍登船上,刃傷船長,并奪貨物。

    鹿港同知鄒鴻漸趣往彈壓,北路營遊擊郭發祥、署彰化知縣蔡祥麟亦至,救其船人,追還所失。

    兵備道陳鳴志乃與領事霍必瀾商議賠款,而船主不從。

    旋委鳳山知縣李嘉棠再與領事交涉,往返數次,以七兌銀七千圓賠之,事始息。

    十一年夏六月,琉球漁人陳文達等十二人遭風至基隆,莊人救之,給以路費,并修船費六圓,送之歸。

    十二月,複有日本駁船漂至後山高士佛,恒春知縣派人救之,資遣回國。

    十四年十一月,英船威定在洋遭難,澎湖右營都司李培林率兵救起五十餘人。

    十八年八月,澎湖大風,海水群飛,英船蔔爾克自上海航行香港,觸礁沒,溺斃洋人一百三十餘名,澎湖官民赴救,得二十三名,載至府治,知府唐贊衮禮之,水師總兵玉芝生饋金三百,英人大喜,救護之人各有賞給。

     初,紐西蘭海上保險公司來台開辦保險事務,委瑞興洋行理之,已而華洋保險公司亦分設南北,商務日興,而航運往來亦日盛。

     郵電 置郵傳命,其來久矣。

    明制十裡設一鋪,每鋪設鋪長一名;鋪兵要路十名,僻路四、五名,即于附近有丁力田糧五鬥以上、二石以下點充,必須少壯正身。

    每鋪設十二時晷一個,以驗時刻。

    鋪首置牌門一座,牌額一方,簿曆二本。

    鋪兵各備夾闆一副,鈴榉一副,纓鎗一把,棍一根,同曆一本。

    凡遞送公文,照古法,以一晝夜合為一百刻。

    每三刻行一鋪,晝夜須行三百裡。

    公文一到,不問多少,随時遞送,無分晝夜。

    鳴鈴疾走,以交前鋪。

    即于同曆附寫到鋪時刻,以憑稽考。

    鄭氏因之,南北各設鋪兵;故台人謂十裡為一鋪。

    清代沿用明制。

    乾隆二十一年,乃裁驿丞。

    而台灣以遠隔重洋,向未設立,僅置鋪兵,以事遞送。

    軍務之時,兼用塘兵。

    顧此為公家之用,民間私信必覓長足以寄。

    市鎮繁盛之區,或設信局,以代傳命。

    信資之數,按道為差,而每多阻滞,或緻遺失,不能朝發夕至也。

     同治十三年牡丹之役,欽差大臣沈葆桢治軍台南,奏請架設電線,以速軍情。

    乃由丹墨國人德勒耶攬辦。

    光緒三年,巡撫丁日昌議由台南府城至鳳山之旗後,先行開辦,饬遊擊沈國先率福州船政電報學堂學生蘇汝灼等,以七月初十日自郡起工,九月初五日告成。

    凡二線:一自郡治達安平,一達旗後,計長九十五裡。

    是為南路電線之始。

    十年,法人來犯,軍書旁午。

    巡撫劉銘傳以南北電報未通,不足以輔戎機。

    十二年,饬通商局委員李彤恩與上海德商泰東洋行立約攬辦。

    凡兩線:一自台北郡治分歧而至滬尾、基隆,一至台南與舊線接,計長八百裡。

    而于新竹、苗栗、彰化、雲林、嘉義各設局辦理。

    十四年四月竣工,以候補道張維卿為總辦。

    是為南北交通之線。

    十三年八月,又自淡水沉設至福州之芭蕉島,而安平亦接至澎湖。

    是月二十一日,輪船飛捷自福州起工,翌日達滬尾,與陸線連。

    乃赴澎湖,以接安平。

    海陸兩線既成,自台灣可通福州,遠而至于東西各國,莫不瞬息萬裡,而台灣不至孤立矣。

     當是時,銘傳既築鐵路,以利交通,又以鋪遞遲緩,奏請改設郵政。

    十四年,置郵政局于台北,各地皆設分局。

    郵票兩種:一為官用,不征其費;一為民用,按站計費,每站長百裡,凡信一函重二錢以内者征錢二十,付郵之時交納。

    自台南至台北凡十三站,每函須二百六十文。

    郵路以外之地,别加其費。

    其發中國外洋者,則以輪船代遞。

    又有郵船兩艘:曰南通,曰飛捷,按期往來于上海、福州及台之各港,以遞送之。

    唯郵票之式,雕印頗粗,上繪一龍,國徽也;下繪一馬,驿也,所以示中國之郵傳也。

    十五年十一月,奏頒台灣郵政章程,歸巡撫管理,以候補道任其事。

    每年入款達一萬兩。

    而民間信局仍開設,頗奪公家之利。

    使得逐漸更改,臻于至善,必有可觀。

     是年又設電報學堂,聘西洋教習,以授台人子弟。

    而英國醫士梅威令既在旗後,自設醫館,傳授醫術。

    十六年九月,複請架設電話,以廣學業。

    通商局不從。

    及邵友濂至,而電報學堂亦廢矣。

    乙未之役,劉永福駐台南,安平稅務司麥嘉林請設郵政,其制略同前時,半取歐洲成法,以稅務司兼辦之。

    票印一虎,民主國之章也。

    凡三種:分為三十文、五十文、一百文。

    以兵遞之。

    當是時戎馬倥偬,私信斷絕,故民間多用。

    乃未幾而台南亦陷,其制遂止。

     燈台 台灣為南海之邦,而東西洋交通之道也。

    船舶往來,以是為的。

    然而礁石隐現,風濤澎湃,稍一不慎,舟辄破碎。

    往時船舶自廈來南,過澎湖後,遙望王城之老榕,以取航程,漸近漸現。

    城在安平海隅,址高而望遠,荷人所建也。

    然當天昏月黑時,四顧茫茫,東西莫辨,則于巡道署内立一燈竿,高可三丈餘,每夜燃燈、用以照遠。

    是為燈台之濫觞。

    舊例:船舶出入,巡道管之,故以是為航路之準。

    雍、幹之間,商務大盛,帆樯相接,北至天津、牛莊,南至暹羅、呂宋,皆以澎湖為門戶。

    而澎湖錯立大海,群島相望,沉舟之禍,時有所聞。

    乾隆三十四年,台灣府知府蔣元樞檄澎湖通判謝維祺,擇地于西嶼之杙仔尾,建造石塔七級,座約五丈,每夜燃燈,光照海上。

    是為燈塔之始。

    道光八年,修之。

    光緒元年,乃仿洋式為燈台。

    先是同治六年三月,美國商船那威号遭風,至鳳山之鵝鸾鼻,觸礁而沒。

    事後美領事請建造燈台,以利航海,政府許之而未設也。

    已而日本來讨牡丹社番,駐軍琅■〈王喬〉,亦請速建。

    八年,聘英人為工師,費款七萬,規模宏大,光照二十餘海裡。

    台成,照會各國,以地迩番界,駐兵守之。

     安平燈台:在安平海關之側,以磚建之。

    形圓而色白,距水面七丈七尺。

    燭光三百五十燭,可照遠十四海裡。

    每四秒發光一次,為第六等閃光白色。

    光緒十七年建。

     打鼓燈台:在鳳山縣打鼓哨船頭,以石造之。

    為四角形,距水面十六丈四尺。

    燭光三百五十燭,可照遠十海裡,為不動白色。

    光緒十八年建。

     鵝鸾鼻燈台:在恒春縣鵝鸾鼻莊土名船帆石之南,以石造之。

    形圓而色白,距水面十八丈。

    燭光二萬六千燭,可照遠二十餘海裡,為第一等不動白色。

     淡水燈台:在淡水海關之側,以石建之。

    為四角形色白,距水面三丈三尺。

    燭光一百燭,可照遠九海裡。

    或紅或綠,以分别之。

    而滬尾街上别建燈竿,火用瓦斯,色白,每二秒間發一閃光。

    燈高三丈五尺,距水面十四丈二尺。

    燭光三百五十燭,可照十五海裡。

    均為光緒十四年建。

     西嶼燈台:在澎湖廳西嶼,則漁翁島也。

    廈門航行台灣之船,均以此為标幟。

    乾隆三十四年,始建燈塔。

    道光八年,修之。

    光緒元年,改燈台。

    其燈為第四等不動白色,距水面十五丈八尺。

    燭光五百燭,可照遠十五海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