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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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田四厘六毫三絲九忽,上園四厘九毫二絲九忽,中園五厘五毫五絲七忽,下園五厘六毫三絲三忽,而丁銀廢矣。

    各縣所征,其詳如表。

    蓋以台灣地多人少,與他府異,故不論地丁,而論田土;則貧民免追捕之憂,而有司無賠累之苦。

    自是以來,移民日多,墾務日進,全台約及百萬,而來者仍不許■〈契,壬代大〉眷,番地亦禁開拓,此則退守之政也。

     二十五年,福建巡撫吳士功奏言:『台灣歸隸版圖,将及百年,久成樂土。

    居其地者,俱系閩、粵濱海州縣之民,俱于春時往耕,西成回籍。

    迨後海禁漸嚴,一歸不能複往。

    其生業在台灣者,既不能棄其田園,又不能搬移眷屬,别娶番女,恐滋擾害。

    經升任廣東撫臣鄂彌達具奏,凡有妻子在内地者,許呈明給照,搬眷入台,編甲為良。

    旋經議行在案,嗣于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以流寓民眷,均已搬取,即有事故遲延,亦屬無幾,請停止給照。

    續于乾隆九年,巡視台灣禦史具奏,以内地民人,或聞台地親年衰老,欲來侍奉,或因内地孤獨無依,欲來就養。

    無如例有明禁,因甘蹈偷渡之愆。

    不肖客頭奸艄,将船駛至外洋,如遇荒島,詭稱到台,促客登岸,人煙斷絕,坐而饑斃。

    俄而洲上潮至,群命盡歸魚腹。

    因礙請照之難,緻有亡身之事。

    請仍準攜眷。

    經部議準。

    十二年,督臣喀爾吉善複以前奏未定年限,恐滋弊混,請定限一年之後,不準給照。

    自此停止以來,迄今十有餘年。

    現在漢民已逾數十萬,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内地者,正複不少。

    向之孑身過台者,今以開墾田原,足供俯仰矣;向之童稚無知者,今已少壯成立,置有田産矣。

    若棄之而歸,則失謀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于不顧,更非人情所安。

    伏查乾隆十七年,原任台灣縣知縣魯鼎梅纂修縣志雲:内地窮民在台營生者數十萬。

    其父母妻子俯仰乏資,急欲赴台就養,格于例禁,群賄船戶,頂冒水手姓名,用小漁船夜載出口,私上大船。

    抵台複有漁船乘夜接載,名曰灌水。

    經汛口覺察奸艄,照律問遣,固刑當其罪;而杖逐回藉之民,室廬抛棄,器物一空矣。

    更有客船串通習水積匪。

    用濕漏之船,收載數百人,擠入艙中,将艙蓋封釘,不使上下,乘黑夜出洋。

    偶值風濤,盡入魚腹。

    比到岸恐人知覺,遇有沙汕,辄給令出船,名曰「放生」。

    沙汕斷頭,距岸尚遠,行至深處,全身陷入泥淖中,名曰「種芋」。

    或潮流适漲,随流漂溺,名曰「餌魚」。

    言之痛心。

    臣一載以來,留心察訪,實屬碓有之事,然卒未有因陷溺而告發者;緣事在汪洋巨浸,人迹罕到之地,被害者既巳沒于波臣,僥免者亦幹禁令,莫敢控訴。

    伏念内外民人均屬朝廷赤子。

    向之在台為匪者,悉出隻身之無賴。

    若安分良民,既已報墾立業,有父母妻子之系戀,有仰事俯育之辛勤,自必顧惜身家,各思保聚。

    此從前督撫諸臣所以疊有給照搬眷之請也。

    及奉準行過台之後,亦未有眷口滋釁生事者。

    蓋民鮮土著,則有離去之思;人有室家,各謀久安之計。

    乃因良民之搬眷,禁以奸民之偷渡,緻令在台者因羁逆旅,常懷内顧之憂,在籍者怅望天涯,不免向隅之泣。

    以故内地老幼男婦焭獨無依之人,迫欲就養,竟至铤而走險,畢命波濤。

    非所以仰體皇上如天之覆,一視之仁也』。

    疏入,從之。

    于是至者愈多,拓地愈廣。

    及嘉慶十六年,有司彙報全台民戶,計有二十四萬一千二百十七戶,男女大小凡有二百萬三千八百六十一口,而土番不計也。

    比之清初,幾增百倍。

    至今又百數十年,而人口且過三百萬,此則競進之力也。

     夫有土必須有人,有人而後有财。

    生财之道,地着為本。

    劃田疇以養之,設庠序以教之,治舟車以通之,勸工商以興之,故國無敖民而地無曠土。

    台灣之人,漳、泉為多,約占十之六七;粵籍次之,多為惠、嘉之民,其來較後,故曰「客人」;亦有福建汀州。

    而閩、粵之分,每起械鬥;漳、泉亦然。

    今則息矣。

    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奏請清賦,先饬各廳縣編查戶口,頒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