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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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賣志
連橫曰:昔者大公治齊,官山府海,以殖其利,管仲因之,齊以富強。
故能霸諸侯,攘夷狄,功傳數世。
漢興,至武帝時,拓地用兵,軍旅歲動,國計不足,設鹽鐵之官,榷酒酤之稅。
文學之臣以為聚斂,而功利者且以為富國焉。
台灣榷賣之制,始于清代。
初理鹽、磺,後及煤、腦。
蓋此為天地自然之利,苟振興之,足以裕國而益民焉。
先是台灣鼓鑄鍋皿農具之人,例由地方官舉充,藩司給照,而納其稅。
全台定二十有七家,名曰「鑄戶」。
其鐵由漳州采辦,私販治罪。
蓋以台灣孤立海上,慮造兵器,故官督之。
然自通商以來,洋鐵入口,載在稅則,而舊例遂成虛文。
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請廢止,用者便之。
夫榷賣之制,各國皆有,大小輕重,或有不同。
而台灣之所行者則此。
記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
旨深哉! 鹽 台灣濱海之地,煮水為鹽,其利甚溥。
前時鹽味苦澀,不适于用,多自漳、泉運入。
永曆十九年,咨議參軍陳永華始教民曬鹽,擇地于天興之南,則今之濑口也。
其法築埕海隅,鋪以碎磚,引水于池,俟其發鹵,潑而曬之,節日可成,色白而醎,用功甚少。
許民自賣,而課其稅。
歸清以後,鹽戶日多,銷路愈廣;争曬競售,市價不一。
雍正四年春,奏歸官辦,由府管理。
分設鹽場四處:曰州南,曰州北,為台邑武定裡;曰濑北,為今附郭之鹽埕莊;曰濑南,則鳳邑之大竹裡,而毗于打鼓山麓也。
每場設管事一名,巡丁十人,或八人、或六人,視其大小,以防私漏。
鹽戶曬鹽,例于春冬,春曰大泛,冬曰小泛,以夏秋多雨也。
鹽成運納于場,而發其價。
每石時銀一錢二分。
濑南稍遜,減二分。
歲收約九萬石,或至十萬石。
府中設總館一,市鎮各設分館。
販戶赴館繳課,領引而出。
其鹽石銀三錢。
水運陸載,視路遠近,以定市價,故各地不均。
鹽課所入,每月支發鹽戶及經費外,悉存府庫,造冊申報,以充兵饷。
乾隆二十年,增設濑東,為嘉邑之井仔腳。
而布袋嘴、北門嶼亦先後分設。
蓋以彰、淡設治,墾戶日進,故由此給之。
五十五年,議定台灣定額之外,所有埕底泥鹽,歲約二萬石,分撥各廳銷售。
每年征課一千八百十八兩餘,入冊奏銷。
嘉慶十五年,設噶瑪蘭廳。
鹽用濑北,歲銷七千石,歸廳采運。
每石售銀三錢三分,共征二千三百十兩。
除原價及折紋銀外,可得盈餘紋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
先是興化、惠安魚船,每當春夏之交,遭風收泊蘭屬,運鹽散賣,斤錢七、八文。
間有收積居奇,至秋冬時,價至二、三十文。
及設官後,禁私販,議照汀州營銷廣潮鹽引,募雞籠小船,給照至蒲田、惠安就場購運,以資民食。
蓋以蘭地僻處北東,府鹽運至淡水,又須待風而入,費大時久,或虞斷絕,故其價昂。
而司道不許。
以蘭為台屬,營銷府鹽,可杜私販,且緩急足濟,乃議定歸廳。
自十八年三月為始,每斤價十六文,用者便之。
道光四年閏七月,省議以南靖、長泰二縣鹽引阻滞,奏請台灣代銷。
于是歲課一萬七千石,合以台灣自曬者十三萬石,入款頗巨。
自是以來,北鄙日辟,淡屬住民幾數十萬,而仍營銷府鹽,探配不便。
鹹豐中,始許于虎仔山自曬。
一時私鹽充斥,課項銳減。
同治六年二月,改歸道辦,嚴緝捕。
虎仔山場亦歸官,七年移府,九年二月複歸道,十年仍歸府辦。
而鹽引愈多矣。
澎湖四面皆海,小島錯立,其地斥鹵,可以自曬。
仍銷府鹽,每銀一圓售八十斤,色灰稍苦。
澎人以海為田,需鹽較重,一旦不至,人受其病。
光緒初,議設鹽場,不許。
十一年建省,十四年整饬鹽務,南北兩府各設總局,以攬其事。
南歸兵備道,而北歸布政使。
基隆、艋舺、宜蘭、新竹、大甲、鹿港、嘉義、鳳山、恒春、澎湖各設總館,各地仍置小館,由民攬辦。
其館主多鄉紳宦戚,獲利不少。
大者歲盈萬金,小亦一、二千圓。
台灣銷鹽約按人口,每人日用三錢,年須六斤十二兩。
以三百萬人計之,則當鹽二千二十有五萬斤。
斤勻銀一分,為二十萬二千五百兩,實歲入之一大宗也。
生番渾噩,僻處内山,茹毛飲血,需鹽孔亟。
其歸化者由官給之,或以互市。
而舊志載祟山爻山有鹹泉,掘地汲之,編竹為镬,内外塗泥,煮之成鹽。
若中坜、後壟各地熟番,有以挑沙瀝鹵自煮者,官不征課。
蓋歸化時,曾經奏準者也。
硫磺 硫礦産于淡水,為今北投之地。
當西斑牙人據台時,曾掘取之。
而瘴毒披猖,蟲滋水惡,工人多病。
歸清後,康熙三十五年冬,福州火藥局災,典守者負償,欲派吏往,無敢至。
仁和諸生郁永河适在省,慨然請行。
三十六年春二月至郡,四月北上,先命淡水社通事張大入北投築屋。
既至,集番酋飲,告以采磺事,與約一筐易布七尺。
番喜,各負磺至,命工煮之。
磺有黃、黑二種,質沉有光,以指撚之,飒飒有聲者佳,反是則劣。
先碎為粉,暴日極幹。
镬中置油,徐入土,以兩人持竹杆攪之。
土既得油,則磺自出。
油土相融,而後成物。
一镬可得四、五
故能霸諸侯,攘夷狄,功傳數世。
漢興,至武帝時,拓地用兵,軍旅歲動,國計不足,設鹽鐵之官,榷酒酤之稅。
文學之臣以為聚斂,而功利者且以為富國焉。
台灣榷賣之制,始于清代。
初理鹽、磺,後及煤、腦。
蓋此為天地自然之利,苟振興之,足以裕國而益民焉。
先是台灣鼓鑄鍋皿農具之人,例由地方官舉充,藩司給照,而納其稅。
全台定二十有七家,名曰「鑄戶」。
其鐵由漳州采辦,私販治罪。
蓋以台灣孤立海上,慮造兵器,故官督之。
然自通商以來,洋鐵入口,載在稅則,而舊例遂成虛文。
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請廢止,用者便之。
夫榷賣之制,各國皆有,大小輕重,或有不同。
而台灣之所行者則此。
記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
旨深哉! 鹽 台灣濱海之地,煮水為鹽,其利甚溥。
前時鹽味苦澀,不适于用,多自漳、泉運入。
永曆十九年,咨議參軍陳永華始教民曬鹽,擇地于天興之南,則今之濑口也。
其法築埕海隅,鋪以碎磚,引水于池,俟其發鹵,潑而曬之,節日可成,色白而醎,用功甚少。
許民自賣,而課其稅。
歸清以後,鹽戶日多,銷路愈廣;争曬競售,市價不一。
雍正四年春,奏歸官辦,由府管理。
分設鹽場四處:曰州南,曰州北,為台邑武定裡;曰濑北,為今附郭之鹽埕莊;曰濑南,則鳳邑之大竹裡,而毗于打鼓山麓也。
每場設管事一名,巡丁十人,或八人、或六人,視其大小,以防私漏。
鹽戶曬鹽,例于春冬,春曰大泛,冬曰小泛,以夏秋多雨也。
鹽成運納于場,而發其價。
每石時銀一錢二分。
濑南稍遜,減二分。
歲收約九萬石,或至十萬石。
府中設總館一,市鎮各設分館。
販戶赴館繳課,領引而出。
其鹽石銀三錢。
水運陸載,視路遠近,以定市價,故各地不均。
鹽課所入,每月支發鹽戶及經費外,悉存府庫,造冊申報,以充兵饷。
乾隆二十年,增設濑東,為嘉邑之井仔腳。
而布袋嘴、北門嶼亦先後分設。
蓋以彰、淡設治,墾戶日進,故由此給之。
五十五年,議定台灣定額之外,所有埕底泥鹽,歲約二萬石,分撥各廳銷售。
每年征課一千八百十八兩餘,入冊奏銷。
嘉慶十五年,設噶瑪蘭廳。
鹽用濑北,歲銷七千石,歸廳采運。
每石售銀三錢三分,共征二千三百十兩。
除原價及折紋銀外,可得盈餘紋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
先是興化、惠安魚船,每當春夏之交,遭風收泊蘭屬,運鹽散賣,斤錢七、八文。
間有收積居奇,至秋冬時,價至二、三十文。
及設官後,禁私販,議照汀州營銷廣潮鹽引,募雞籠小船,給照至蒲田、惠安就場購運,以資民食。
蓋以蘭地僻處北東,府鹽運至淡水,又須待風而入,費大時久,或虞斷絕,故其價昂。
而司道不許。
以蘭為台屬,營銷府鹽,可杜私販,且緩急足濟,乃議定歸廳。
自十八年三月為始,每斤價十六文,用者便之。
道光四年閏七月,省議以南靖、長泰二縣鹽引阻滞,奏請台灣代銷。
于是歲課一萬七千石,合以台灣自曬者十三萬石,入款頗巨。
自是以來,北鄙日辟,淡屬住民幾數十萬,而仍營銷府鹽,探配不便。
鹹豐中,始許于虎仔山自曬。
一時私鹽充斥,課項銳減。
同治六年二月,改歸道辦,嚴緝捕。
虎仔山場亦歸官,七年移府,九年二月複歸道,十年仍歸府辦。
而鹽引愈多矣。
澎湖四面皆海,小島錯立,其地斥鹵,可以自曬。
仍銷府鹽,每銀一圓售八十斤,色灰稍苦。
澎人以海為田,需鹽較重,一旦不至,人受其病。
光緒初,議設鹽場,不許。
十一年建省,十四年整饬鹽務,南北兩府各設總局,以攬其事。
南歸兵備道,而北歸布政使。
基隆、艋舺、宜蘭、新竹、大甲、鹿港、嘉義、鳳山、恒春、澎湖各設總館,各地仍置小館,由民攬辦。
其館主多鄉紳宦戚,獲利不少。
大者歲盈萬金,小亦一、二千圓。
台灣銷鹽約按人口,每人日用三錢,年須六斤十二兩。
以三百萬人計之,則當鹽二千二十有五萬斤。
斤勻銀一分,為二十萬二千五百兩,實歲入之一大宗也。
生番渾噩,僻處内山,茹毛飲血,需鹽孔亟。
其歸化者由官給之,或以互市。
而舊志載祟山爻山有鹹泉,掘地汲之,編竹為镬,内外塗泥,煮之成鹽。
若中坜、後壟各地熟番,有以挑沙瀝鹵自煮者,官不征課。
蓋歸化時,曾經奏準者也。
硫磺 硫礦産于淡水,為今北投之地。
當西斑牙人據台時,曾掘取之。
而瘴毒披猖,蟲滋水惡,工人多病。
歸清後,康熙三十五年冬,福州火藥局災,典守者負償,欲派吏往,無敢至。
仁和諸生郁永河适在省,慨然請行。
三十六年春二月至郡,四月北上,先命淡水社通事張大入北投築屋。
既至,集番酋飲,告以采磺事,與約一筐易布七尺。
番喜,各負磺至,命工煮之。
磺有黃、黑二種,質沉有光,以指撚之,飒飒有聲者佳,反是則劣。
先碎為粉,暴日極幹。
镬中置油,徐入土,以兩人持竹杆攪之。
土既得油,則磺自出。
油土相融,而後成物。
一镬可得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