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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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志
連橫曰:井田之法廢矣,鄉曲猾豪,奪民之田,以殖私利。
用其富厚,敖遊官府,驕奢浮夫,勢過王侯。
而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歲稔乃不獲一飽,先疇自作,貸種于人,頭會箕斂,從而剝之。
貧富之等日差,貴賤之階愈絕,而民怨郁矣。
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所謂十一而稅也。
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
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
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則執鋤以耕,出則荷戈而戰。
忠義奉公,以衛其國。
此則先王經邦莅民之善制也。
天井田養民,其田皆國之田也。
及秦以後,民所自有之田也。
民所自有之田,又從而賦之,亦曰以保之也。
故民之輸将不怠。
若已不能保,而又橫征之,使之蕉萃于虐政之中,是直以民為隸而已。
台灣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墾也。
手耒耜,腰刀槍,以與生番猛獸相争逐。
筚路籃縷,以啟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于今是賴。
艱難締造之功,亦良苦矣。
當明之世,漳、泉地狹,民去其鄉,以拓殖南洋;而至台灣者亦夥。
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辄病死,不得歸,故有「埋冤」之名。
及顔思齊至,鄭芝龍附之,墾土築屋,漸成部落。
思齊既死,芝龍複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餘人。
自生自養,以贍其家,固無政令以率之也。
天啟四年,荷人入台灣,借地土番。
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雞籠,各據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征其賦。
計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為一甲。
上則年征谷十八石,中十五石六鬥,下十石二鬥。
其時土田初辟,一歲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
崇祯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謀于芝龍,募饑民數萬,人給銀三兩,三人合給一牛,載至台灣,墾田芟舍,以其衣食之餘,納租鄭氏,故富甲七閩。
延平建宅,從者尤多。
休兵息民,以事農畝。
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者皆為官佃,賦仍舊。
宗室文武召民自辟,謂之私田,則所謂文武官田者也。
定則之法,亦分三等。
納稅之外,又課其賦。
所謂官鬥,較中土倉斛僅有八升。
原田膴膴,取之無盡。
耕後數年,辄棄其舊。
故三年一丈,課其增減,定其肥硗,而所以恤民之困也。
諸鎮之兵,各分其地,按地開墾,自耕自給,謂之營盤。
三年之後,乃丈其則,以立賦稅。
農隙之時,訓以武事。
此則寓兵于農之意也。
永曆十八年,嗣王經委政陳永華。
永華善治國,分諸鎮土地,複行屯田之制。
于是辟地日廣,遠及半線。
二十四年,右武衛劉國軒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駐軍以戍;則今之國姓莊也。
甯靖王術桂入台後,以竹、滬一帶,土厚泉甘,墾田百數十甲,歲入頗豐,有餘則散之故舊,不需湯沐之奉。
而諸鎮屯田至今尚留其迹。
此則鄭氏富強之基也。
清人得台,廷議欲墟其地。
靖海将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
又奏請減賦,略曰:『今部臣蘇拜等所議錢糧數目,較鄭克塽所報之額,相去不遠。
然在鄭氏當日,自為一國之用。
因其人地,取其饷賦,未免重科。
茲部臣等奉有再議之旨,不得不以此數目議覆。
如以會議既定,當按數而征,在道府責成所系,必奉行催科。
兼以鄭氏向時所征者乃時銀,我之所定者乃紋銀,紋之與時更有加等。
且臣前之議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賦也。
蓋熟察其地,屬在東南險遠,關系數省安危。
今既設官分治,撥兵汛防,則善後之計,宜加周詳。
而今所調守兵一萬,乃就閩省經制水陸兵丁六萬五千七百五十名數内抽調,兵無廣額,饷無加增。
就此議定錢糧數目,蠲減于寇虐之後,使有司得以仰體德意,留心安集撫綏。
數年之後,人戶繁盛,田疇悉易,賦稅自充,有增無減。
豈待按數而征哉』?下旨再議。
于是奏定上則田每甲征谷八石八鬥,園四石,其詳如表。
六十一年,巡台禦史黃叔璥以台灣田賦較重内地。
台之一甲,得内地十一畝三分一厘有奇。
内地上田,各縣征法不一,約折色自五、六分以至一錢一、二分而止,是一甲不過征至一兩三錢為最多矣。
今台征谷八石八鬥,使谷最賤,石為三錢,己至二兩六錢四分餘,況又有貴于此者。
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
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籍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矣。
雍正五年,巡台禦史尹秦奏言:『台灣全郡盡屬沙壤,地氣長升不降。
所有平原,總名草地。
有力之家,視其勢高而近溪澗淡水者,赴縣呈明四至,請給墾單,召佃開墾。
所開田園,總以甲數。
每甲約抵内地十一畝有奇。
鄭氏當日分上、中、下三則取租。
開台之後,地方有司照租征糧,而業戶以租交糧,緻無餘粒。
勢不得不将成熟之田園,以多報少。
欺隐之田,倍于報墾之數。
臣等細訪向來任其欺隐不行清查之故,則其說有五。
現征科則,計畝分算,數倍于内地之糧額,若非以多報少,不能完納正供;一也。
台灣沙地,每歲夏秋大雨,山水奔瀉,沖為澗壑,流沙壅積,熟田亦為荒壤,若非以多報少,将何以補苴虧缺;二也。
台地依山臨海,田園并無堤岸保障,海風稍大,鹹水湧入,田園鹵浸,必俟數年鹹味盡去之後,方可耕種,若非以多報少,何以抵納官糧;三也。
台地土脈炎熱,不宜施肥,二三年後,力薄寡收,便須荒棄兩歲,然後耕耘,若非以多報少,焉能輸将公課;四也。
台灣佃丁皆系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貪地寬,可以私墾,故冒險渡來,設使按畝清查,以租作糧,則力不能支,勢必各回原籍,以緻田園荒廢,額賦虛懸;五也。
夫田糧之欺隐若此,其所以緻此欺隐而難以清查者又若此。
自宜作何變通,以除欺隐之弊。
海疆重大,與内地不同。
臣等愚昧,不敢輕議,謹具實奏請聖裁。
至于北路彰化一帶,縣系新設,地稍偏遠,臣等見其多屬未辟之土,亦宜召民開墾。
案查淡水同知王汧會經具詳,稱北路虎尾溪以上,間原寬曠。
召民開墾之法,毋許以一人而包占數裡,祗許農民自行領墾,一夫不過五甲,十夫連環互保。
定限三年,比照内地糧額起科。
再如熟番場地,向有奸棍認饷包墾,久假不歸。
若任其日被侵削,番衆無依,必退處内山,漸變生番。
宜令大社留給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号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所。
各立界碑,四至田畝,刊載全書;以俾日後勢豪不得侵占。
其餘草地悉行召墾,并限三年起科。
臣等細加尋繹,事屬當行。
唯召墾農民,以宜照臣等前折所陳,亦令歸莊并田,務使匪類無處托足,以靖盜源』。
九年,诏以台灣土田自七年開墾及自報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有奇,計畝征銀,仍代以粟,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鬥;其詳亦如表。
而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
計歲征粟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鬥九升有奇。
例以十月開征,至臘而畢。
每粟一石征耗一鬥,折銀五分,以防入倉之損。
全台正供之粟,支給班兵十五營,需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鬥。
又配運福、興、漳、泉平粜以及兵米眷米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運督标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詳在糧運志。
顧全台征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以運粜四府粟價發台,分給四縣,粜補足額。
其耗粟之銀,則為官署公費,而有司且加之數倍,以入私囊。
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錄其功,而八成以上則吞沒之。
一行作吏,便為富翁,故俸祿甚簿,而供奉酬酢多取之民也。
乾隆九年,诏曰:『台灣田園已照同安則例,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将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
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以昭優恤。
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
其已照同安下則征收者,亦不必再議加減。
至嗣後墾辟田園,令地
用其富厚,敖遊官府,驕奢浮夫,勢過王侯。
而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歲稔乃不獲一飽,先疇自作,貸種于人,頭會箕斂,從而剝之。
貧富之等日差,貴賤之階愈絕,而民怨郁矣。
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所謂十一而稅也。
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
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
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則執鋤以耕,出則荷戈而戰。
忠義奉公,以衛其國。
此則先王經邦莅民之善制也。
天井田養民,其田皆國之田也。
及秦以後,民所自有之田也。
民所自有之田,又從而賦之,亦曰以保之也。
故民之輸将不怠。
若已不能保,而又橫征之,使之蕉萃于虐政之中,是直以民為隸而已。
台灣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墾也。
手耒耜,腰刀槍,以與生番猛獸相争逐。
筚路籃縷,以啟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于今是賴。
艱難締造之功,亦良苦矣。
當明之世,漳、泉地狹,民去其鄉,以拓殖南洋;而至台灣者亦夥。
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辄病死,不得歸,故有「埋冤」之名。
及顔思齊至,鄭芝龍附之,墾土築屋,漸成部落。
思齊既死,芝龍複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餘人。
自生自養,以贍其家,固無政令以率之也。
天啟四年,荷人入台灣,借地土番。
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雞籠,各據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征其賦。
計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為一甲。
上則年征谷十八石,中十五石六鬥,下十石二鬥。
其時土田初辟,一歲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
崇祯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謀于芝龍,募饑民數萬,人給銀三兩,三人合給一牛,載至台灣,墾田芟舍,以其衣食之餘,納租鄭氏,故富甲七閩。
延平建宅,從者尤多。
休兵息民,以事農畝。
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者皆為官佃,賦仍舊。
宗室文武召民自辟,謂之私田,則所謂文武官田者也。
定則之法,亦分三等。
納稅之外,又課其賦。
所謂官鬥,較中土倉斛僅有八升。
原田膴膴,取之無盡。
耕後數年,辄棄其舊。
故三年一丈,課其增減,定其肥硗,而所以恤民之困也。
諸鎮之兵,各分其地,按地開墾,自耕自給,謂之營盤。
三年之後,乃丈其則,以立賦稅。
農隙之時,訓以武事。
此則寓兵于農之意也。
永曆十八年,嗣王經委政陳永華。
永華善治國,分諸鎮土地,複行屯田之制。
于是辟地日廣,遠及半線。
二十四年,右武衛劉國軒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駐軍以戍;則今之國姓莊也。
甯靖王術桂入台後,以竹、滬一帶,土厚泉甘,墾田百數十甲,歲入頗豐,有餘則散之故舊,不需湯沐之奉。
而諸鎮屯田至今尚留其迹。
此則鄭氏富強之基也。
清人得台,廷議欲墟其地。
靖海将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
又奏請減賦,略曰:『今部臣蘇拜等所議錢糧數目,較鄭克塽所報之額,相去不遠。
然在鄭氏當日,自為一國之用。
因其人地,取其饷賦,未免重科。
茲部臣等奉有再議之旨,不得不以此數目議覆。
如以會議既定,當按數而征,在道府責成所系,必奉行催科。
兼以鄭氏向時所征者乃時銀,我之所定者乃紋銀,紋之與時更有加等。
且臣前之議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賦也。
蓋熟察其地,屬在東南險遠,關系數省安危。
今既設官分治,撥兵汛防,則善後之計,宜加周詳。
而今所調守兵一萬,乃就閩省經制水陸兵丁六萬五千七百五十名數内抽調,兵無廣額,饷無加增。
就此議定錢糧數目,蠲減于寇虐之後,使有司得以仰體德意,留心安集撫綏。
數年之後,人戶繁盛,田疇悉易,賦稅自充,有增無減。
豈待按數而征哉』?下旨再議。
于是奏定上則田每甲征谷八石八鬥,園四石,其詳如表。
六十一年,巡台禦史黃叔璥以台灣田賦較重内地。
台之一甲,得内地十一畝三分一厘有奇。
内地上田,各縣征法不一,約折色自五、六分以至一錢一、二分而止,是一甲不過征至一兩三錢為最多矣。
今台征谷八石八鬥,使谷最賤,石為三錢,己至二兩六錢四分餘,況又有貴于此者。
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
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籍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矣。
雍正五年,巡台禦史尹秦奏言:『台灣全郡盡屬沙壤,地氣長升不降。
所有平原,總名草地。
有力之家,視其勢高而近溪澗淡水者,赴縣呈明四至,請給墾單,召佃開墾。
所開田園,總以甲數。
每甲約抵内地十一畝有奇。
鄭氏當日分上、中、下三則取租。
開台之後,地方有司照租征糧,而業戶以租交糧,緻無餘粒。
勢不得不将成熟之田園,以多報少。
欺隐之田,倍于報墾之數。
臣等細訪向來任其欺隐不行清查之故,則其說有五。
現征科則,計畝分算,數倍于内地之糧額,若非以多報少,不能完納正供;一也。
台灣沙地,每歲夏秋大雨,山水奔瀉,沖為澗壑,流沙壅積,熟田亦為荒壤,若非以多報少,将何以補苴虧缺;二也。
台地依山臨海,田園并無堤岸保障,海風稍大,鹹水湧入,田園鹵浸,必俟數年鹹味盡去之後,方可耕種,若非以多報少,何以抵納官糧;三也。
台地土脈炎熱,不宜施肥,二三年後,力薄寡收,便須荒棄兩歲,然後耕耘,若非以多報少,焉能輸将公課;四也。
台灣佃丁皆系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貪地寬,可以私墾,故冒險渡來,設使按畝清查,以租作糧,則力不能支,勢必各回原籍,以緻田園荒廢,額賦虛懸;五也。
夫田糧之欺隐若此,其所以緻此欺隐而難以清查者又若此。
自宜作何變通,以除欺隐之弊。
海疆重大,與内地不同。
臣等愚昧,不敢輕議,謹具實奏請聖裁。
至于北路彰化一帶,縣系新設,地稍偏遠,臣等見其多屬未辟之土,亦宜召民開墾。
案查淡水同知王汧會經具詳,稱北路虎尾溪以上,間原寬曠。
召民開墾之法,毋許以一人而包占數裡,祗許農民自行領墾,一夫不過五甲,十夫連環互保。
定限三年,比照内地糧額起科。
再如熟番場地,向有奸棍認饷包墾,久假不歸。
若任其日被侵削,番衆無依,必退處内山,漸變生番。
宜令大社留給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号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所。
各立界碑,四至田畝,刊載全書;以俾日後勢豪不得侵占。
其餘草地悉行召墾,并限三年起科。
臣等細加尋繹,事屬當行。
唯召墾農民,以宜照臣等前折所陳,亦令歸莊并田,務使匪類無處托足,以靖盜源』。
九年,诏以台灣土田自七年開墾及自報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有奇,計畝征銀,仍代以粟,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鬥;其詳亦如表。
而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
計歲征粟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鬥九升有奇。
例以十月開征,至臘而畢。
每粟一石征耗一鬥,折銀五分,以防入倉之損。
全台正供之粟,支給班兵十五營,需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鬥。
又配運福、興、漳、泉平粜以及兵米眷米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運督标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詳在糧運志。
顧全台征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以運粜四府粟價發台,分給四縣,粜補足額。
其耗粟之銀,則為官署公費,而有司且加之數倍,以入私囊。
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錄其功,而八成以上則吞沒之。
一行作吏,便為富翁,故俸祿甚簿,而供奉酬酢多取之民也。
乾隆九年,诏曰:『台灣田園已照同安則例,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将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
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以昭優恤。
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
其已照同安下則征收者,亦不必再議加減。
至嗣後墾辟田園,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