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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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志 連橫曰:古人有言,一夫不耕,或受之饑。

    是故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則農業重矣。

    台灣為海上荒島,古者謂之毗舍耶,梵語也。

    毗為稻土,舍耶莊嚴之義,故又謂之婆娑世界。

    是台灣者為農業之樂國,而有天惠之利也。

    然土番狉榛,未知耕稼,射飛逐走,以養以生,猶是圖騰之人爾。

    及宋之時,始通貿易。

    元、明以來,移民漸至。

    崇祯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謀于鄭芝龍,乃招饑民數萬人,人給銀三兩,三人與一牛,載至台灣,令其墾田築屋;秋成所獲,倍于中土。

    以是來者歲多。

    荷人既至,制王田,募民耕之。

    所産之物,米、糖為巨;以其有赢,販運中國,遠至日本、南洋,歲值數十萬金。

    鄭氏因之,改為官田,又布屯田之制。

    漳、泉、惠、潮之民望風而至,拓地遠及兩鄙,所産愈豐。

    土地初辟,厥田上上,播種之後,聽其自生,不事耕耘,而收獲倍屣。

    餘糧栖畝,庶物蕃盈。

    民殷國富,故能以彈丸之島,拮抗中原也。

     歸清以後,農業愈興。

    舊額正供征谷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石。

    至雍正十三年,新墾田園,增征八萬零七十五石;而糖亦漸盛。

    三縣每歲所出之糖,約六十餘萬簍,每簍一百七、八十斤。

    青糖百斤值銀八、九錢,白糖百斤一兩三、四錢。

    全台仰望資生,四方奔走,圖息莫此為甚,故為貿易之大宗。

    然自朱一貴平後,定聯■〈舟宗〉之法,非經數旬不能齊一。

    及至廈門,歸關盤查,一船所經,兩次護送、八次挂驗,俱須糜費。

    是以船難即行,運費貴而糖價賤矣。

     當是時,彰化初建,淡水亦開,移住之民,盡力畎畝,而施世榜、楊志甲之流,且投巨資,鑿陂圳,以大興地利。

    台灣之溪,自山徂海,源遠流多,引水入渠,辟圳道之,蜿蜒數十裡,以時啟閉,故無旱澇之患;而歲可兩熟。

    或于山麓壟畔,築陂于窪,積蓄雨水,以資灌溉;大者數十畝,而旱田有秋。

    其瘠者則種番藷、播山菁,故無兇年之患。

     台灣之地,以田育稻,以園植蔗。

    植蔗之後,可收兩年,改種雜谷,以休地力。

    而稻田則以水利之富,壅肥之厚,可歲歲耕也。

    上田一甲收谷百石,中七十石,下四十石,唯視其力之勤惰爾。

     雍正九年,部定台灣征收正供之谷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餘,支給戍台兵米為谷八萬九千七百三十石,例運督标兵米為谷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福建兵眷、金廈兵米五萬五千二百十七石,又運福、興、漳、泉四府平粜之米十二萬二百八十七石。

    通計征谷不敷起運,乃以四府谷價發台,分給四縣,粜補足額,語在糧運志。

    先是雍正元年,巡撫禦史黃叔璥以台灣之米出口日多,恐其接濟洋盜;或以市價騰貴,慮生事端,奏請禁止。

    從之。

    于是漳、泉之民仰食台米者,大形困苦。

    四年,閩浙總督高其倬奏言:『台灣地廣民稀,所出之米,一年豐收,足供四、五年之用。

    民人用力耕田,固為自身食用,亦圖賣米換錢。

    一行禁止,則囤積廢為無用。

    既不便于台灣,又不便于泉、漳。

    究竟泉漳之民勢不得不買,台灣之民亦勢不能不賣。

    查禁雖嚴,不過徒生官役索賄私放之弊。

    臣查開通台米,其益有四:一、泉、漳二府之民,有所資藉,不苦乏食;二、台灣之民,既不苦米積無用,又得賣售之益,則墾田愈多;三、可免泉、漳、台灣之民,因米糧出入之故,受脅勒需索之累;四、泉漳之民,既有食米,自不搬買福州之米,福民亦稍免乏少之虞。

    至開通米禁,有須防之處二端,亦不可不加詳慮。

    其一于冬成之時,詳加确查。

    若台灣豐熟,即開米禁;倘年成歉薄,即禁止販賣。

    雖年歲稍豐,而一時偶有米貴情形,亦即随時查禁。

    其一泉、漳之民,過台買米者,俱令于本地方報明,欲往台買米若幹,載往某處販賣,取具聯保,詳報臣等衙門。

    即飛行台灣及所賣之府縣,兩處稽查。

    如有不到,即系偷賣,必嚴懲聯保,究出本船之人,盡法重處。

    如此查防,自不至接濟洋盜矣』。

    疏入,從之。

    漳、泉之人深以為善。

    然出口既多,市價自騰。

    已而頒定商船渡廈者,每船限載食米六十石,以防偷漏。

    漳、泉米少人衆,恃台供給,一旦不足,粒食維艱。

    于是多至台灣,歲率數萬人,半為流民,坐而待食,米價遞起。

    乾隆七年,巡台禦史書山、張湄奏言:『台灣雖稱産米之區,而生齒日繁,地不加廣;兼之比歲,雨旸不時,收成歉薄,蓋藏空虛。

    曆奉谕旨,台民無不感激。

    唯是内地臣工未履其地,徒執傳聞。

    如禦史陳大玠生長泉州,尚疑台郡有岐視漳、泉之見。

    不知台灣固為東南之藩籬,八閩之門戶,而與漳、泉所系尤非淺鮮。

    台灣四面俱海,舟楫相通,唯泉、廈爾。

    而泉、廈又山多地少,仰籍台谷。

    是台灣之米有出無入,猝有水患,非如他郡,可有鄰省通融、商賈接濟也。

    臣等蒙皇上畀以巡視重任,豈不知春秋嚴遏粜之戒?況全隸閩省版圖,原無彼疆此界,而于海口之米,不得不責成官吏,嚴其出入,實由事勢使然也。

    若任其運載透越,則台谷指日可竭,而地方不能安谧,日後之漳、泉亦無從而仰藉矣。

    此臣工之籍隸漳、泉者,亦宜為久遠計,而毋徒務争目前之利也。

    夫台地之所出,每歲止有此數,而流民漸多,已耗其半,複有兵米、眷米及撥運福、興、漳、泉平粜之谷,以及商船定例所帶之米,則通計不下八、九十萬石。

    此則歲歲豐收,亦斷難望其如從前之價值平減也。

    是以臣湄同前任滿禦史臣舒辂有請建府倉以裕民食之請,工部給事中楊二酉有先實台倉之奏,臣等于上年十月,亦有請禁透越私渡之折。

    即今閩省督撫二臣議複科道楊二酉等條奏,亦以台倉之積貯不充則内地之轉輸易竭,海外設有緩急,他處難以接濟為慮。

    但督撫所議,今台灣四縣貯粟四十萬石,恐一時買足,為數太多,為期太迫,應定三年之限,照數購買。

    而部臣議複,以采買倉谷,定例年歲豐稔,應全數采買,并無逾限三年之期。

    臣等伏思台灣上年收成實止七分,既非豐稔,似不得全數采買。

    且楊二酉原奏,請先實台倉,然後買運内地。

    該督撫等以内地兵糈民食,無從措辦,關系非小,仍請照舊撥運。

    部議既準其奏,而本處貯谷,又不寬其期限,未免米價更昂,轉于民食有礙,是不若督撫所請三年之議為得也。

    再楊二酉所稱内地發買谷價,僅三錢六分,或三錢不等,裝運腳費俱從此出。

    從前谷賤之年,原足敷用,今則不免賠累。

    嗣後必依時價運費發買。

    該督撫亦請以後按歲豐歉,酌量增減,所見相同。

    而部臣拘于成例,謂從前并無以歲之不齊,稍議加減,恐啟浮冒捏飾之端,是猶以從前之台灣視今日也。

    查上年台灣于收成之際,米價每石尚至一兩五錢,則谷價亦在七錢上下,與從前大相懸殊。

    可知原議谷價,即不論裝運腳費,已不抵時價之半。

    倘仍不議增,必緻因循歲月,互相觀望。

    若勒以嚴限,迫之使趨,非縣令受賠償之累,即闾閻罹價短之苦。

    小民終歲勤勞,至秋成而賤賣之,既失皇上愛民重農之意,若使有司賠墊,勢必那移虧空,亦非皇上體恤臣下之心。

    伏乞準照督撫所議,按年豐歉,酌量價值,及時采買,庶于海外地方,實有裨益』。

    于是減運四府平粜之谷七萬二百八十七石,以實台倉。

    而内地窮民無所得食,來者愈多。

    二十年始悉停運,來者益衆。

    遂侵越界石,争墾番地矣。

     台灣熬糖之廠,謂之廍。

    一曰公司廍,合股而設者也;二曰頭家廍,業主所設者也;三曰牛奔廍,蔗農合設者也。

    每奔出牛三,為園九甲。

    一廍凡九奔,以六奔運蔗,三奔碾蔗,照阄輪流、通力合作,其法甚善。

    各鄉莫不設之。

    制糖之期,起于冬至之前,清明而止。

    每甲竹蔗可得青糖六、七十擔。

    制糖之時,須用糖師。

    以蔗漿入镬煮之,候其火色,入以石灰。

    俟糖将成,又投萆麻油,恰中其節,乃移于槽,以棍攪之,漸冷漸堅,是為青糖。

    最佳者曰「出類」,次曰「上鬥」,又次曰「中鬥」。

    又有白糖,其法以成糖時,入于■〈石屚〉内,下承以鍋,而受其汁,謂之糖水。

    上蓋以泥,約十四日,其色漸白。

    易泥蓋之,凡三次,悉白,唯下稍赤爾。

    白糖至佳者曰「頭擋」,色皎味香,從前盛消蘇州。

    次曰「二擋」,又次曰「三擋」,色稍遜而味甘。

    台南郡治所制白糖,謂之「府玉」,馳名各埠。

    糖水再熬之糖曰「赤沙」,性涼可解毒,又以釀酒。

    白糖再熬成塊,剖而為片,甚堅若冰,謂之「冰糖」,亦曰「糖霜」,價較貴。

    歸清之後,部議歲采台糖,諸羅知縣季麒光慮其病官損民,上書督撫,略曰:『白糖興販,關系軍需。

    在國賦為重,在民力為最難。

    二十四年,台灣辦糖一萬一千石之額,派于台灣縣者六千石,派于鳳山縣者一千五百石,派于諸羅縣者三千五百石。

    鳳、諸兩縣以車少糖虧,興販需時,皆挪移正項,重價購買。

    自知有累考成,不敢計及利害。

    但明年糖數又複倍增,六千石者将一萬二千石矣,一千五百石者将三千石矣,三千五百石者将七千石矣。

    查民間蔗車并未添設,若取足于民,斷不能使窮山荒海之殘黎,堪此重困。

    若取足于官,更不能使蹈險覆危之貧吏,勝此累賠。

    即立加參處,而終無所濟。

    卑縣等悉心籌劃,不得已欲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