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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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備志 連橫曰: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廢一不可。

    誰能棄兵?是故軒轅有涿鹿之戰,颛顼有共工之陳,姒禹有三苗之伐,成湯有南巢之師,周武有牡野之誓。

    降及春秋,齊桓、晉文,尊王攘夷,取威定霸,非兵莫屬,故使子孫無忘其功。

    秦、漢以來,其旨昧矣。

     台灣為海上絕島,群雄必争之地也,非兵莫守,非兵莫存。

    故可百年而不用,不可一日而不備。

    然而我族之不競久矣。

    當明之季,澎湖險遠,群盜出沒;萬曆二十年,東陲有事,議置遊兵。

    二十五年冬,始劫一遊、一總、四哨,各鳥船二十艘、目兵八百有奇。

    翼年春,又慮孤島寡援,增守備一,派總哨舟師稱是。

    又于海壇、南日、浯嶼、銅山、南澳、大寨遊各抽哨官一人,領堅船三艘,汛時遠哨至澎湖,以聯聲勢。

    後以兵饷難繼,裁去一遊,而海壇、南日、南澳三處遠哨之船,漸各停發,僅一總、二哨,各鳥船二十艘、目兵八百五十有奇。

    其月糈則漳、泉共饷之。

    顧祖禹曰:『海中島嶼,東南錯列,以百十計;但其地有可哨而不可守者,有可寄泊而不可久泊者;若其險要而纡回,則莫如澎湖。

    蓋其山周回數百裡,隘口不得方舟,内澳可容千艘。

    往時以居民恃險為不軌,乃徙而虛其地,馴至島夷乘隙,巢穴其中,力圖之而後複為内地,備不可不早也』。

    又曰:『海中舊有三山之目,澎湖其一爾。

    東則海壇,西則南澳,并為險要。

    是故守海壇,則銅山、流江之備益固,可以增浙江之形勢;守南澳,則銅山、元锺之防益堅,可以厚廣東之藩籬。

    此三山者,誠天設之險,或可棄而資敵欤』?初,萬曆三十七年,荷人突入澎湖,嗣為總兵俞咨臯所逐。

    天啟二年,複至,戍兵已撒,遂踞而有之。

    更入台灣,以兵分守南北,築壘自固。

    越三十八年,複為我延平郡王所逐。

    蓄銳待時,謀複諾夏。

    故其奔走疏附者,皆赴忠蹈義之徒、枕戈執殳之士也。

    天厭明德,繼世而亡,而威棱所及,猶有存者。

    安平之壘,鐵砧之山,落日荒濤,尚堪憑吊;此則我族之武也。

     初,延平開府思明,分陸軍為七十二鎮,水師二十鎮。

    及經之時,頗有增設。

    陸詟海伏,軍聲大振。

    克台之後,以周全斌總督承天南北軍務,休兵息民,以治農畝,僅留勇衛、侍衛二旅,以守承天、安平,餘鎮各屯田自給,故無養兵之患。

    古者兵農為一。

    五國為屬,屬有長:十國為連,連有帥:三十國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牧。

    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群牧五載大簡車徒。

    是故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閱以狩,皆于農隙以講事焉。

    故其兵為國之兵,能執幹戈以衛社稷。

    居則往來相樂,戰則患難相扶。

    而又糾之以政,行之以禮,閑之以義,奉之以仁,勵之以勇,秉之以忠,教之以務,使之以和,嚴之以刑,獎之以祿,故民皆可使,而足勝于天下。

    十六年夏,經嗣位,以忠振伯洪旭、永安侯黃廷守恩明,率師入台。

    檄銅山、南澳諸将,毋廢戰守。

    十八年,委政陳勇華,又行屯田之制,台灣以安。

    二十七年,平西王吳三桂、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精忠以次起兵,請會師。

    經至思明,進略閩、粵,遂克有十府,以遵奉故朔。

    一時麾下幾十數萬人,軍複大振。

    已而清人人閩,精忠稽颡,尚亦反噬,故無功而歸。

    然漳南之役,劉國軒、吳淑諸将,兵僅數千,以當十萬,飄驟馳突,略仿延平。

    清軍萎胙咋舌,莫敢支吾。

    則鄭師之善戰,亦足豪矣。

     清人得台,改設府縣,調兵分防。

    以總兵一員駐府治,水師副将一員駐安平,陸路參将二員分駐諸、鳳,兵八千名;澎湖水師副将一員,兵二千名;皆調自福建各營,三年一換,謂之班兵。

    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之役,全台俱沒。

    及平,廷議以澎湖為海疆重地,欲移總兵于此;而台灣設副将,裁水、陸兩中營。

    總兵藍廷珍以為不可,上書總督滿保曰:『若果台鎮移澎,則海疆危若累卵。

    部臣不識海外情形,憑臆妄斷,視澎湖大重。

    不知台之視澎,猶太倉一粟爾。

    澎湖不過水面一沙堆,山不能長樹木,地不能生米粟,人民不足資捍禦,形勢不足為俠據。

    若一、二月舟楫不通,則不待戰自斃矣。

    台灣沃野千裡,山海形勢,皆非尋常,其地亞于福建一省。

    論理尚當增兵,易總兵而設提督五營,方足彈壓。

    乃兵不增而反減,又欲調離其帥于二、三百裡之海中,而以副将處之乎?台灣總兵果易以副将,則水陸相去咫尺,兩副将豈能相下?南北二路參将止去副将一階,豈能俯聽調遣?各人自大,不相統屬,萬一有事,呼應不靈,移誤封疆,誰任其咎?澎湖至台雖僅二百餘裡,順風揚帆,一日可到;若天時不清,台飓連綿,浃旬累月,莫能飛渡。

    凡百事宜,鞭長莫及。

    以澎湖總兵控制台灣,猶執牛尾一毛,欲制全牛,雖有孟贲之力無所用之。

    何異棄台灣乎?台灣一去,漳、泉先害,閩、浙、江、廣俱各寝食不甯,即山左、遼陽皆有邊患。

    廷珍無識,以為此土萬不可委去。

    若遵部議而行,必誤封疆。

    望恕狂瞽,且賜明示』。

    滿保入告,提督姚堂亦以為言,乃罷議。

     雍正二年,诏曰:『台灣換班兵丁,戍守海外岩疆,在台支給糧饷,其家口若無力養贍,則戍守必緻分心。

    每月着戶給米一鬥。

    唯内地米少,可動支台米,運至廈門,交與地方官,按戶給發,務使均沾實惠』。

    是為眷米之始。

    五年,诏曰:『台灣防汛兵丁,例由内地派往更換。

    而該營将弁往往不将勤慎誠實得力之人派往。

    以是兵丁到台,不遵約束,放肆生事。

    曆來積弊,朕甚患之。

    嗣後台灣班兵,着該營官挑選派往。

    如有不法,或經發覺,該營官一并議處』。

    六年,總兵王郡奏言:『台灣換班兵丁,例由内地派撥;而其中有字識、柁工、缭手、鬥手、碇手等,向來多系雇募本地之人冒頂姓名,并非實有兵丁。

    請照随丁之例,就地招募』。

    诏以『海洋操練水師,柁、缭、鬥、碇關系甚重,若不換内地兵丁,而常令彼地之人執司其事,似有未便。

    應于換班之内,挑選學習。

    着兵部妥議具奏』。

    初,班兵來台之後,鄉裡不同,互分氣類,故從前分散各處。

    至是王郡奏請廢止,以便訓練。

    不許,诏曰:『駐台兵丁軍器,悉系各營自制,是以易于破壞。

    然将内地精良軍器,給與台軍,亦非善策。

    着該督撫于存公項内動支制造,務必堅利精良。

    至台之日,又着巡視禦史會同該鎮查驗點收。

    倘有不堪使用者,即據實奏參』。

    七年,诏以台灣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以為養贍家口之用。

    着總督等均勻分派,按期給發,以示朝廷恤兵之意。

     初,朱一貴之役,漳浦藍鼎元從軍,以半線以北,地長八、九百裡,山海奧區,民番錯雜;而委之北路一營之兵,聚不足以及遠,散不足以樹威,議于半線劃設縣治,而設參将于竹塹,以固北鄙。

    十一年,诏升台灣鎮總兵為挂印總兵,給方印,添設城守營左右兩軍:改北路營為三營,以副将駐彰化,副以中營都司,而左營守備駐諸羅,右營守備駐竹塹,各有增設。

    于是台灣之兵計有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

    然積弊漸深,軍律廢弛,兵驕将惰,為害闾閻。

    一旦有事,潰敗四出,而禍不可收拾矣。

    乾隆五十一年,彰化林爽文起事,鳳山莊大田應之,攻陷城邑,兵不能戰。

    诏命大将軍福康安領侍衛巴圖魯,以楚、蜀、粵、黔之兵九千至。

    曆戰數月,始平。

    則台灣班兵之不可用也明矣。

    當是時,粵人、化番效命軍前,頗收臂助。

    事後,奏設屯丁,旌表義民,添用馬兵,稍為整饬。

    時陽湖趙翼從軍在廈,以鹿港處彰化之口,勢控南北,議移縣治于此,駐紮總兵,居中調度。

    總督李侍堯韪之,未及入奏。

    五十三年,始以安平水師左營遊擊移駐鹿港。

    自是以來,北鄙日拓,遠逮噶瑪蘭,且及台東。

    嘉慶十五年,改淡水都司為水師遊擊,兼管陸路,南至新莊,北及蘭界。

    而水師則逮蘇澳,以為台北之幹城。

    道光四年,又升水師遊擊為參将。

    其時淡水東北悉已開墾,移民麌至,而噶瑪蘭又為山海險阻,生番出沒,海寇窺伺,遠距淡水可六、七日程,統禦莫及。

    總督趙慎轸議移北路副将于竹塹,以右營守備為中營,中軍都司為左營駐彰化,中軍守備為右營駐艋舺。

    福建水師提督不可,乃留副将于彰化,而艋舺置參将。

     當是時,台灣班兵積弊已甚,嘉義陳震曜上書大府,請裁綠營,募鄉勇。

    台灣道亦主其議。

    同知姚瑩以為不可,議之曰:『比聞大府檄下,議改台灣班兵,召募土著。

    愚竊以為過矣。

    台灣一鎮水陸十六營,額兵一萬四千六百五十有六,自督撫兩院、水陸二提、漳州、汀州、建甯、福甯、海壇、金門六鎮、福州、興化、延平、閩安、邵武五協五十八營抽撥更戍,多者七、八百人,少者百數十人。

    其到台也,分布散處,每内一營分台營者十數,極多不過百人而已。

    匪特三年之中,分起輪班、出營收營、紛紛點調之煩,配坐哨船或商船,重洋風濤,歲有漂溺之患,而且戍台之兵,既有兵糈,又有眷米,歲費正供數十萬石。

    何所取而必為之哉?蓋嘗推源其故,竊見列聖谟猷深遠,與前人立法之善,而不可易也。

    夫兵兇戰危,以防外侮,先慮内讧。

    自古邊塞之兵,皆由遠戍,不用邊人。

    何也?欲得其死力,不可累以家室也。

    邊塞戰争之地,得失無常,居人各顧家室,心懷首鼠。

    苟有失守,則相率以逃,暮楚朝秦,是其常态。

    若用為兵,雖頗、牧不能與守,故不惜遠勞數千裡之兵,更疊往戍:期以三年,贍其家室,使之盡力疆場,然後亡軀效命。

    台灣海外孤懸,緩急勢難策應;民情浮動,易為反側。

    然自朱一貴、林爽文、陳周全、蔡牽諸逆寇亂屢萌,卒無兵變者,其父母妻子皆在内地,懼幹顯戮,不敢有異心也。

    前人猶慮其難制,分布散處,錯雜相維,用意至為深密。

    今若罷止班兵,改為召募,則以台人守台,是以台與台人也。

    設有不虞,彼先勾結,将帥無所把握,吾恐所憂甚大,不忍言矣。

    其不可一也。

    兵者,貔貅之用,必使常勞,勿任宴逸。

    自古名将教習士卒,勞苦為先。

    手執戈矛,身披重铠,雖遇寒冬雨雪、盛夏炎蒸,而大敵當前,亦将整旅而進。

    苟平居習為安逸,何能驅策争先?故練技藝、習奔走,日行荊棘之叢,夜宿冰霜之地,寒能赤體、暑可重衣,然後其兵可用。

    今營制訓練,各有常期,将弁操演,視同故事。

    惟班兵出營,約束煩難,且以數十處不相習之人萃為一營,彼此生疏,操演勢難畫一。

    将裨懼罰,即欲不時勤操演,有所不能。

    是于更換之中,即寓習勞之意。

    蓋以賢能将帥,講習訓練,斯成勁旅。

    若改為召募,則日久安閑,有兵與無兵等。

    其不可二也。

    兵者猛士,以勇敢為上。

    勝敗在于呼吸,膽氣練于平時。

    百戰之兵,所向無前者,膽氣壯,故視敵輕也。

    古者名将教士、或卧于崩崖之下,或置諸虎狼之窟,所以練其膽氣,使習蹈危機而不懼,然後大勇可成。

    台洋之涉,亦可謂危機矣,駭浪驚濤,茫無畔岸,巨風陡起,舵析桅欹,舟師散發而呼神,鄰舶漂流而破碎,大魚高于邱嶽,性命輕于鴻毛。

    若此者,班兵往來頻數,習而狎之,膽氣自倍。

    一旦沖鋒镝,冒矢石,庶不緻畏葸而卻步。

    且平日海洋既熟,即遇銮故,亦往來易通。

    兵法雲:置之死地而後生,此之謂也。

    今若改為召募,免其涉險,則恇怯性成,遏難望風先走。

    膽氣既無,鮮不潰敗。

    愛之适足以死之,甚非國家所以養兵之意。

    其不可三也。

    以必不可易之制,而欲變更,是以台地視同内地,毋乃于列聖谟猷,前人美意,有未之深思者乎?然大府之所以議改者,亦自有說。

    請釋其疑,可以無惑。

    一曰節糜費:閩省兵糈,僅能支給。

    自林、陳、蔡三逆軍興,各府、縣運谷赴省,積貯空其大半。

    頻年買補,尚缺額者十數萬石:而台灣每歲運谷,不能時至。

    各動倉谷,墊放兵米。

    舊貯未滿,又有新借,各縣借口不免虧空。

    台灣新設艋舺一營,兵米不敷支給。

    是閩省倉儲頗形支绌,若改班兵為召募,則内地眷米一項,歲可省谷數萬。

    數年之後,不惟補足,且有赢餘,并可減運,以給艋舺兵米。

    此節糜費之說也。

    殊不知内地儲倉,并不虧于軍需,而虧于官吏。

    軍需既缺,曆年采買,不難報竣。

    所慮者有采買之名,無買谷之實。

    及至交代,輾轉流抵,虛報存倉。

    至台谷不過運期稍遲,雖則借塾,運到即還,何至虧空?若艋舺不敷兵米,台地尚有别款可籌,何必貪節省之虛名,而誤百年之大計?二曰處遊民:台地口禁雖嚴,而港汊紛歧,自鹿耳門、鹿港、八裡坌三正口外,南路則打鼓港、東港、大港、喜樹仔,北路則笨港、五條港、大甲、吞霄、後壟、中港、大安、鳥石港,其它私僻港口,不可勝紀。

    無業之民,偷渡日多,非遙聚市廛,則肆為盜賊,捕治不勝其衆。

    若募為兵,若輩有可資生,亦所以區處之道。

    此處遊民之說也。

    不知召募之額有常,而遊民之額無限。

    不為兵者,又将何以處之?且若輩惰遊無根,小不遂意,及或犯法,則逃去無所顧忌。

    若操之稍急,又鼓噪為變。

    一旦奸民蠢動,此輩皆其逆黨矣。

    況台地漳、泉、粵三籍,素分氣類,動辄械鬥。

    将弁帶兵彈壓,非彼之仇,郎彼之黨,不更助之亂乎?其患無窮,不待智者而決矣。

    三曰免煩擾:台灣班兵三年抽換,往來絡繹,則有造冊移報之煩;缺額事故,則有補革案牍之煩。

    台灣、鹿港、蚶江、廈防四廳,配船候渡者無虛日,内五十八營,外十六營,收營出營者屬于途。

    且班滿出營之後,多不遵約束,紛紛滋事,帶兵員弁既畏如虎狼,地方廳縣更難于治問。

    若改為召募,則諸弊皆清。

    此免煩擾之說也。

    不知文移案牍,不過書識之勞:廳營紛纭,各有舊章可守。

    倘其出營滋事,一能吏足以安之。

    若慮煩擾,務求安便,此事簡民醇之區所宜講求,而非所以施于繁要。

    況海外重兵之事乎?然則由前三者、其害甚大;由後三者,并無所利。

    吾不知議者何取,而輕改舊章也?夫老将言兵,計出萬全,忠臣謀國,期于久遠。

    事必權其利害,而利之所在,弊即在焉。

    亦視其大小何如耳。

    班兵之制,于今一百餘年,推某弊不過如此,其利則保障全海。

    而改為召募,則其害不可勝言,并無所利。

    可以決所從違矣』。

    又曰:『班兵之不可易如此,則大府欲易之也,其誤明矣。

    吾聞大府入觐,嘗面言事宜,已得俞旨,必有言之甚切者,此可揣而知也。

    以為班兵不得力耳。

    朱一貴之亂也,全台陷矣。

    林爽文之亂也,南北俱陷,不破者郡城耳。

    陳周全之亂也,始陷鹿港,既陷彰化。

    蔡牽之亂也,始入艋舺、新莊,既陷鳳山,據州仔尾,郡城受攻者三月。

    班兵不能滅賊,皆賴義民之力,繼以大兵,而後殄滅。

    是為班兵不得力之明驗。

    噫!此文武諸臣之罪也,班兵何與乎?台灣地沃而民富,糖、麻、油、米之利,北至天津、山海關,南至甯波、上海,而内濟福州、漳、泉數郡,民商之力既饒,守土者不免噬肥之意。

    太平日久,文恬武嬉,惟聲色宴樂是娛,不講訓練之方,不問民間疾苦,上下隔絕,百姓怨嗟,故使奸人伺隙生心,得以緣結為亂。

    倉卒起事,文武官弁猶在夢中。

    一貴緻亂之由,言之使人痛恨。

    後來者不知炯戒,久而漸忘,又有爽文之事。

    陳周全本陳光愛餘孽,誅之不盡。

    及彰化米貴,匪民肆搶,台守馳往,僅擒治二十餘人,粉飾了事,又置周全不問,以緻縱成大患,甫旋郡而難作。

    蔡牽大幫騷擾海上十餘年,以重利啖結岸上匪類,受僞旗者萬餘人。

    一旦揚帆直入,匪民内應,故得直薄郡城。

    此皆諸臣經略不足,于班兵何尤?藉使不設班兵,當時巳皆召募,能保無事耶?然吾聞朱一貴亂作,文員先載妻子走避澎湖,是以人心無主,總兵歐陽凱力戰死難。

    若林爽文初據嘉義,總兵柴大紀一出而殲賊複城;陳周全别股賊首王快攻鬥六門,千總龍升騰以兵百人,敗賊千數;蔡逆攻台,澎湖副将王得祿以水師兵六百人,破賊數萬于洲仔尾,不三年卒殲蔡逆,台人至今猶能言之。

    則是班兵非不得力,顧用之何如耳。

    而欲改變舊制,豈理也哉?抑台營今日有宜講者五事:一曰無事收藏器械、以肅營規,二曰演驗軍裝鎗炮、以求可用,三曰選取教師學習技藝、以備臨敵,四曰增設噶瑪蘭營兵、以資防守,五曰移駐北路副将、以重形勢。

    台灣班兵器械,除炮位、鉛藥外,皆由内地各兵配帶。

    因雜派各營,恐有遺失,向皆自行收管,不交弁備。

    然分類之習未除,每口角細故,彼此出械相鬥,将裨不及彈壓,已緻傷人。

    雖屢加嚴懲,此風不免。

    良由器械在手,易于逞兇故也。

    今宜定制,自入營點名之後,所有器械編号書名,交本營守備收入庫局,惟操演教習、差派出營、逐捕盜賊,按名散給。

    無事則皆繳收,不許執持。

    各汛距營稍遠,亦交千把總收管。

    如此則手無挾持,平時可免械鬥,而營規整肅矣。

    武備之用,利器為先,藤牌、鳥鎗、長矛、半斬腰刀,在在必須堅利。

    大小炮位一發擊賊數十人,尤為取勝要具。

    台營軍裝,惟火藥、硝磺由内地運給,自行煎煮,其餘皆由省局制造,委參遊諸大員解運赴台,舊壞者收回繳省。

    嘗見刀刃脆薄,不堪砍斫。

    每斬決囚犯,僅一再用而缺。

    藤牌甚小,圍圓不過三尺,牌尤輕薄。

    此僅利操演時騰舞輕便耳,若以臨敵,不足遮蔽矢口。

    鳥鎗尤短,不能及肩,安能中遠?至于炮位,鐵多未經熟練,又攙雜鉛砂,擲地稍重,兩耳即斷;火門又或欹斜,往往炸裂傷人,至于不敢演。

    武備若此,雖有健銳,亦難勝敵。

    向者出局交營,皆顧瞻情面,草率收受。

    贻誤軍情,莫此為甚。

    今宜嚴定制度,務以厚大堅利為主。

    鎗炮必經委員當面演放,并由鎮道會驗,然後收營。

    否則駭回另造,且治工匠以應得之罪。

    如此則省局不敢偷減工料,委員不敢殉情解運,台營不敢草率點收,而軍裝可期堅利矣。

    營制操演弓箭、鳥鎗、藤牌、刀矛,各有用法,進退跳蕩,騰走擊刺,各有規矩。

    平時督撫提鎮較閱之時,皆按一定陣圖演習,此不過死法陳規,練其步伐耳。

    及至既遇敵沖鋒,則臨機應變,惟以勇敢便捷整齊為上。

    必使手與器調,器與心調,心與伍調,伍與弁調,弁與将調。

    然後千人一氣,衆志成城,無不克敵之理。

    每見市中無賴,皆有膂力相尚,一營之中,豈無娴長技藝之人?苟能留心拔取,使為衆兵教師,朝夕訓練,将裨親自董率,日省月試,考其優劣,能教十人以上者賞,百人以上者拔用。

    如此則人争以技藝見長,勁旅可成;臨敵必能制勝矣。

    噶瑪蘭新開,額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戰兵二百六十名、守兵一百四十名,歸艋舺水師遊擊管轄。

    所撥班兵,皆用上遊四府。

    惟蔺境北至三貂,南至蘇澳,邊界橫亘百餘裡,三面負山,口隘二十處,皆生番出沒之所,東臨大海,其内港則烏石、加禮宛二口、自三月至八月,港道通暢,民人販載米石,小船絡繹,外洋則蘇澳、龜山、雞籠洋面,南風司令,每有匪船遊弋,防堵尤要。

    蘭地僻遠,在台灣極北山後,距郡十三日程,距淡水六日程,中隔三貂大山,徑窄溪深,極為險阻。

    設有不虞,百人可以梗塞。

    今額兵僅四百名,分守汛防,未免單薄。

    須添設戰兵一百二十名、守兵八十名,設都司大員統之,駐五圍城内,守備移駐頭圍,千總移駐三貂。

    更設在城千總一員、外委二員,始足以資彈壓。

    惟設兵即須籌饷。

    竊見蘭地兵米饷銀,皆就蘭廳正供餘租支放,每歲銀谷皆有盈餘,谷約五千石,餘租番銀二千。

    今若抽撥戰守兵二百名添防,則歲增兵米七百二十石,不過用谷一千四百四十石,歲尚有餘榖矣。

    增設兵饷:戰兵一百二十名,每名月饷銀一兩四錢;守兵八十名,每名月饷銀一兩,歲約用銀二千九百七十六兩;都司全年俸薪、馬幹、養廉銀四百四十九兩,千總俸薪、馬幹、養廉銀一百九十二兩,外委養廉銀三十六兩,增設各兵加饷銀九百五十二兩耳,凡共需銀四千六百餘兩。

    蘭廳餘租一項,頗有盈餘,官弁養廉,戍兵加饷,足敷支給。

    至此項額兵,若再從内地抽撥,似覺紛繁。

    閱軍冊内,台郡城中駐城守參将一員,兵一千一百七十九名,北路左營都司駐嘉義,兵一千二百八十二名,額兵頗多。

    今若于城守及嘉義二營中酌量抽撥,即可足額,且無庸另籌饷銀眷米。

    如此則蘭營兵力無單弱之虞,而防守更為周密矣。

    台灣府治東南路至琅■〈王喬〉四百五十裡,北路至蘇澳一千二百餘裡。

    以形勢而論,南短北長。

    蘭境未開,初設北路副将一員,中營都司一員,額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駐彰化城内,轄嘉義都司為北路左營;竹塹守備,額兵七百二十六名,為北路右營;艋舺、新莊以上空虛。

    故嘉慶九年,蔡逆從滬尾登岸,徑至新莊。

    後乃添設滬尾水師一營,駐遊擊一員、以艋舺守備;陸路兵八百七名,及蘭營陸路守備,皆歸管轄。

    所以兩營陸路皆轄于水師遊擊者,北路副将駐彰化,鞭長莫及,故為一時權宜之計耳。

    滬尾遊擊所轄洋面,上自蘇澳,下至大甲,八百餘裡,中隔雞籠,須候南風。

    由雜籠至滬尾及于大甲,須候北風。

    此一路淺澳最多,向為匪船出沒之所,哨捕稽查,殊為不易。

    今更統以陸路,實有顧此失彼之虞。

    一旦淡、蘭有事,仍不得力。

    愚意不若以北路副将移駐竹塹,改右營為中營,抽撥彰化營額兵二百名、艋舺營額兵一百名,歸竹塹守備,加都司銜,随同副将駐紮。

    改彰化都司為北路左營,改艋舺守備為北路右營,同蘭營守備,共四營兵,統歸副将管轄。

    其嘉義所轄,駐左營都司改歸郡中城守營參将管轄。

    如此則北路副将中權淡水,南可以應彰化,北可以應艋舺、噶瑪蘭,形勢始為扼要。

    郡城可無北顧之憂,而艋舺水師遊擊惟盡心洋面,以專責成。

    水陸兩路皆可得力矣。

    以上五條,實為目前台灣之急務,見諸施行,必有實效。

    然自古治法莫如治人。

    苟守土之官,平時廉正公明,勤于政事,不貪安逸,吾知台人必愛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雖有奸宄,不敢萌心。

    即萬一不虞,而吾以有備之兵禦之,再以子弟之民助之,有不旦夕撲滅者,未之有也。

    又何緻上厪宸衷,遠煩數萬大兵,耗費無限之糧饷也哉』?初,瑩以此議上總兵,亟以為然。

    已而慎轸督閩,見之,乃罷。

    複采其言,增改台北營制。

     先是總兵達洪阿以台灣班兵廢弛,頗有意整剔。

    選六百人,練為精兵,歲犒錢二萬五千餘缗。

    巡道周凱贊之,饬府縣捐助一半。

    及姚瑩至,饬屬酌議,鳳山知縣曹謹以為不可。

    略謂:『台灣孤懸海外,中征内地五十二營之兵,三年一班,更番撥戌。

    人既雜則材力不一,時既暫則考校多疏,将與将不相習,兵與兵不相知,從前偾事,職此之由,則訓練誠亟亟也。

    顧練之雲者,讵惟是有兵六百,遂可恃無虞哉?朝廷慎重海疆,額設水陸步戰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無一非領帥之兵,即無一非鎖帥當練之兵。

    凡各營操演之時,參遊以上,皆有犒賞,戍兵所得,較之内地倍多,本是以固其心而作其氣。

    其所以不練不精者,乃弁兵之辜恩,非朝廷之吝賞。

    今議者不務遵守舊章、申明紀律;而動議變增;計所練之兵,僅全台二十分之一,而所賞較本兵糧饷倍之。

    試思朝廷設兵,原無彼此;此而當練,孰不當練?此而可精,孰不可精?如必厚賞而後精,則非厚賞遂不必精;必厚賞而後練,則非厚賞并不能練。

    是必歲指數十萬金,以為聖台練兵之用而後可。

    如其不然,是予各兵以借口之端,而開各營推诿之漸也。

    且台地終亘一千餘裡,精兵六百,以之自衛則有餘,以之衛人則不足。

    一旦南北交警,此六百人者,顧此則失彼,顧彼則失此,勢不能不驅未練未精之人相與從事。

    況費之所出,非官則民。

    查一縣捐攤,每歲數幾盈萬,巳未能按款批解;今又加以千餘,名日捐廉,實則挪移公項,此派之官者之不可行也。

    若取之于民,則台民數經兵燹,十室九空,加以亢旱頻年,則素對之家所入不敷所出,此取之民者之不可行也。

    惟是練兵之舉,将及三年。

    既議停止,必籌安置。

    計惟就現練精兵之中,擇其年力精強、技藝娴熟者,分插各營,使之轉相教習。

    除本營官照例于三、六、九操演外,鎮軍南北巡時,再按名操演。

    賞罰之政,備在中樞。

    實力奉行,何施不可。

    是鎮兵雖有自練之名,而通台皆宿重兵,人人可成勁旅。

    官民之間,胥受基福』。

    鎮道從之。

    及英人之役,瑩募鄉勇六百名,增給饷糈而訓練之,漸次以及各營。

    然營制之壞,衆口同聲。

    戌守之兵,借住民家,包娼聚賭,挾械以嬉;而複各分氣類,私設公廳,犄角争鬥。

    瑩乃移鎮拆毀,勒令歸營。

    其無營者,籌款以建。

    而議多未行。

    二十八年,巡道徐宗幹乃繼成之。

    宗幹之議:一曰都守以上不用閩入,都守以下不用漳、泉人;二曰裁減精兵一半,以其經費修理營房,分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