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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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役志 戶役之制,三代詳矣。

    漢法:郡國上計,歲登其民于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征令也。

    連橫曰:國者,民之國也,與民治之。

    是故管仲相齊,作内政而寄軍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厲耕戰:故能有勝于天下。

    然必先明其民數之多寡,力役生産乃可得而平也。

    台灣為荒服之地,當明中葉,漳、泉人之至者已數千人;及荷蘭來,賦課丁稅,每丁四盾。

    領台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

    蓋移殖者衆,而入款亦巨也。

    鄭氏因之,每丁改為六錢,熟番如之。

    其時航海而至者十數萬人,是皆赴忠蹈義之徒,而不忍為滿洲臣妾也。

    故其奔走疏附者為主戶,而商旅為客戶。

    肇啟土宇,式廓版圖,以保持殘局。

    漢族之不奴者僅此爾。

    永曆三十四年,嗣王經棄金、廈,來者尤衆。

    華人之在呂宋者,久遭西人之暴,前後戾止,皆撫拊之,給其田疇,樂其生業,故有久居之志。

    使得十年生聚,十年教訓,二十年之後,可以光複故國,抑且奄有海邦。

    而南風不競,以至于亡。

    痛哉! 清人得台之時,志稱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人,歲征銀八千零六兩零三錢二分。

    是必有所謬誤;不然,何其尠耶!考施琅疏陳海上情形,謂『查自故明時,原住澎湖百姓有五、六千人,原住台灣者有二、三萬人,俱系耕漁為生。

    至順治十八年,鄭成功挈去水陸官兵眷口三萬有奇。

    康熙三年,鄭經複挈去六、七千人』。

    以此計之,則台灣之人殆十萬。

    何以僅為一萬六千餘人?且琅之疏亦有未碓者。

    鄭氏陸師七十有二鎮,使鎮為千人,則有七萬二千。

    加之以四民,應倍其數。

    是台灣之民,此時已近二十萬。

    不然,以一萬六千餘人,僅不過一鄉,而奏設三縣,何其誇耶?蓋志之所載,僅舉丁稅而言爾。

    清例:凡有家眷者為一戶,男子年至十六者為成丁,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而婦孺為口。

    是時移殖之人多無家眷,丁男或流落四方,躬耕岩穴,編查不及;故若是其少。

    丁稅之制,即古之庸,所以任國之役也。

    是故稅以足食,賦以足兵,而役以用力,國之經也,民之義也;故社番男女亦課之。

    舊例:壯番每丁征米一石七鬥,少番一石三鬥,番婦一石。

    而教冊公廨番丁與番婦同。

    歸化八社,有人三千五百九十二,歲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鬥。

    克台之歲,旨下福建督撫,凡渡台者禁帶家眷,而琅亦請申海禁,不許惠、潮之人入台,故多漳、泉人。

    然利之所在,人所必趨。

    況以新啟之地,原田膴膴,何從而禁之哉?康熙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冊為常額,滋生人口,永不加賦。

    雍正四年,定豁番婦丁稅。

    少壯番丁改為一律,每栗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征銀二千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诏曰:『朕愛養元元,凡内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

    聞福建台灣丁銀一項,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

    查内地每丁征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台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

    着将台灣四縣丁銀,悉照内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舒民力』。

    于是歲懲三千七百六十五兩餘,約減舊額之半。

    二年,又诏曰:『台灣番黎大小共九十六社,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饷」。

    按丁征收,有多至二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

    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岐視,所輸番饷即百姓之丁銀也。

    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撤。

    該督撫可轉饬地方官,出示曉谕,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

    又聞澎防、淡防兩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征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着照台灣四縣之例以行』。

    于是歲征番饷三百四十九兩,較舊更減六倍有奇。

    先是淡水設廳,僅由彰化撥歸丁口十一,歲征銀五兩二錢三分六厘。

    而數年間,開墾竹塹各地,至者驟增,多至數萬人,編審未備,故若是之少也。

    十二年,诏各府縣丁銀勻配田園,按畝征輸。

    于是上田勻配四厘一毫八絲六忽,中田四厘三毫八絲一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