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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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每家各出一人,年約在五十以下、二十以上。
殷實紳商各自添備,不拘定數。
先造名冊,存于各義首處。
一旦有事,呼之即至,違者公罰。
至有事動支口糧,或由官給、或由民捐,臨時定議,宜從優厚。
即有一、二死傷,定邀褒恤。
一曰籌經費:防堵軍需,自有帑項。
我百姓仍須備儲,同保身家。
每街鄉公議以公正紳耆為義首,查明現在經商及田産較多者,每家每日捐錢數百文或數十文,一月一支,零星積存。
俟有成數;再議生息。
除卻防洋,不準動用。
一曰備器械:刀鎗牌铳,家家俱有;人執一器,即成勁旅。
所慮者洋人之炮爾。
然彼炮在船,遠不能及。
我炮在岸,近而易攻。
但令大炮不能登岸,則其技已窮。
我不必用炮,唯禦彼之炮,而其技亦窮。
每家或三兩家,各置遮牌一面,以木版高與身齊,或編竹為之。
内安鼻紐,外釘牛皮鋪棉紙,或加網絲,或塗蔗糖,此台地所易辦者。
得壯士千百人,持此為前,則炮火不能傷。
人人膽壯,有進無退,則一鼓而殲之矣』。
當是時,徐宗幹任巡道,尤為鼓勵,故敵忾愈深。
宗幹以欲禦外侮,須清内奸。
通饬各屬總理,凡所管莊内向來為匪之人,非無畏法改悔者,許其将功折罪。
如願作線緝捕,即赴附近分防衙門,代為禀請。
願當差者,考其技藝,留充壯勇;願在鄉者,記其姓名,派守村莊,酌給口糧,俾資養贍。
其有怙惡不悛者,即率衆捕拿解送,自應從優獎勵。
又以書谕各社家長曰:『查姚前道任内,谕各社家長,以各莊丁口萬人、千人,最少數百人。
賊雖多不過數十,少僅十餘人,爾族丁十倍于賊,賊雖強,焉敢伺夜深入?此必有與賊通者。
通賊者非他,即本族本莊貧乏人爾。
若輩無業忍饑,富者不肯贍給,故怨而通賊。
爾社内富家可出公費若幹,将社中貧乏無業而年壯者,悉召歸之,日給飯錢,使為壯丁。
大社四十人,中社三十,小社二十。
分為兩班,每夜一班巡社防守。
一人執鑼不嗚,一人擊梆,餘執大挺,不許持刀鎗烏铳。
自三更起,繞行社外,向明而止。
見賊則鳴鑼大呼,一社之人群起應之,賊必不敢入社。
一社鳴鑼,則鄰社皆應。
不逐賊者罰之。
賊既走,不可遠追擊捕,恐其窮迫傷人。
此法一行,則各社貧者有以自養,皆自保其社,不但不通賊,亦不複出而為外盜矣。
姚前道任内,各社遵行,立見安谧。
至隆冬以後,平日各須妥議章程,以期闾裡益臻清靜。
凡子弟為非,父兄同罪。
當綢缪于未雨,期任恤之可風。
各社内一人興訟,衆人牽連;一家滋事,大家破費。
官兵至則妻孥移散,壯勇來則雞犬皆驚。
典田鬻産,為無益之虛糜;積怨深仇,遭不測之禍患。
與其為難于事後,何如早籌于事前。
人無愚智,各具天良。
境處饑寒,易成地棍。
各社家道殷實者公議按捐地畝若幹,各家分收近支族中貧苦孤獨子侄若幹人,或借給糧食,傭工出力,按年抵扣;或支付銅錢,小本營生,餘利歸還;或祠堂公提生息,或本社捐置贍田。
幼而慧者設義塾以免遊閑,壯而鈍者習技勇以防奸宄。
如怙惡不悛,公請族長責懲逐出,本支聯名送官究處,不準回社。
如改過自新,或保送衙門充當壯勇。
爾等同心協力,庶幾有安享太平之日,其各勉旃』。
宗幹為治,每緻意于公務,整剔利弊,循名核實。
而紳民亦相觀感。
一時士氣丕振,風俗純美,至今猶稱道焉。
淡水據台之北鄙,地大物溥。
閩、粵分處,閩居近海,粵宅山陬,各擁一隅,素少來往。
而閩人以先來之故,稱粵籍曰「客人」,粵人則呼閩籍曰「福老」,風俗不同,語言又異。
每有争端,辄起械鬥。
閩、粵鬥則漳、泉合,漳、泉則粵人陰持其後。
搶攘昏墊,蔓延數十村落,而有司莫能止也。
道光十一年,淡水同知婁雲乃立莊規四條,禁約八條,饬民守之。
澎湖為海中群島,居民好訟。
其時亦立鄉約曰:毋非時而賭,以新春六日為限;毋為竊盜;毋放牛蹊人之田;毋侵入漁界;毋演淫戲;毋怠公役;毋健訟。
違者罰錢一千,其不從者請官治之。
初,林恭之亂,宗幹以淡水林占梅辦北路團練,彈壓地方。
及戴潮春起事,淡水同知秋曰觐遇害,全台俶擾。
占梅又集紳士,籌守禦。
時宗幹已任福建巡撫,命以辦理全台團練事務,頒發钤記,通饬所屬。
然鎮道俱駐府冶,籌兵籌饷,須設總局,乃由巡道委派紳士任之。
劃城中為五段,設總簽首。
東段二員:一轄六合境,一轄八協境。
西段二員:一轄六和境,一轄六興境。
南段一員,為八結境。
殷實紳商各自添備,不拘定數。
先造名冊,存于各義首處。
一旦有事,呼之即至,違者公罰。
至有事動支口糧,或由官給、或由民捐,臨時定議,宜從優厚。
即有一、二死傷,定邀褒恤。
一曰籌經費:防堵軍需,自有帑項。
我百姓仍須備儲,同保身家。
每街鄉公議以公正紳耆為義首,查明現在經商及田産較多者,每家每日捐錢數百文或數十文,一月一支,零星積存。
俟有成數;再議生息。
除卻防洋,不準動用。
一曰備器械:刀鎗牌铳,家家俱有;人執一器,即成勁旅。
所慮者洋人之炮爾。
然彼炮在船,遠不能及。
我炮在岸,近而易攻。
但令大炮不能登岸,則其技已窮。
我不必用炮,唯禦彼之炮,而其技亦窮。
每家或三兩家,各置遮牌一面,以木版高與身齊,或編竹為之。
内安鼻紐,外釘牛皮鋪棉紙,或加網絲,或塗蔗糖,此台地所易辦者。
得壯士千百人,持此為前,則炮火不能傷。
人人膽壯,有進無退,則一鼓而殲之矣』。
當是時,徐宗幹任巡道,尤為鼓勵,故敵忾愈深。
宗幹以欲禦外侮,須清内奸。
通饬各屬總理,凡所管莊内向來為匪之人,非無畏法改悔者,許其将功折罪。
如願作線緝捕,即赴附近分防衙門,代為禀請。
願當差者,考其技藝,留充壯勇;願在鄉者,記其姓名,派守村莊,酌給口糧,俾資養贍。
其有怙惡不悛者,即率衆捕拿解送,自應從優獎勵。
又以書谕各社家長曰:『查姚前道任内,谕各社家長,以各莊丁口萬人、千人,最少數百人。
賊雖多不過數十,少僅十餘人,爾族丁十倍于賊,賊雖強,焉敢伺夜深入?此必有與賊通者。
通賊者非他,即本族本莊貧乏人爾。
若輩無業忍饑,富者不肯贍給,故怨而通賊。
爾社内富家可出公費若幹,将社中貧乏無業而年壯者,悉召歸之,日給飯錢,使為壯丁。
大社四十人,中社三十,小社二十。
分為兩班,每夜一班巡社防守。
一人執鑼不嗚,一人擊梆,餘執大挺,不許持刀鎗烏铳。
自三更起,繞行社外,向明而止。
見賊則鳴鑼大呼,一社之人群起應之,賊必不敢入社。
一社鳴鑼,則鄰社皆應。
不逐賊者罰之。
賊既走,不可遠追擊捕,恐其窮迫傷人。
此法一行,則各社貧者有以自養,皆自保其社,不但不通賊,亦不複出而為外盜矣。
姚前道任内,各社遵行,立見安谧。
至隆冬以後,平日各須妥議章程,以期闾裡益臻清靜。
凡子弟為非,父兄同罪。
當綢缪于未雨,期任恤之可風。
各社内一人興訟,衆人牽連;一家滋事,大家破費。
官兵至則妻孥移散,壯勇來則雞犬皆驚。
典田鬻産,為無益之虛糜;積怨深仇,遭不測之禍患。
與其為難于事後,何如早籌于事前。
人無愚智,各具天良。
境處饑寒,易成地棍。
各社家道殷實者公議按捐地畝若幹,各家分收近支族中貧苦孤獨子侄若幹人,或借給糧食,傭工出力,按年抵扣;或支付銅錢,小本營生,餘利歸還;或祠堂公提生息,或本社捐置贍田。
幼而慧者設義塾以免遊閑,壯而鈍者習技勇以防奸宄。
如怙惡不悛,公請族長責懲逐出,本支聯名送官究處,不準回社。
如改過自新,或保送衙門充當壯勇。
爾等同心協力,庶幾有安享太平之日,其各勉旃』。
宗幹為治,每緻意于公務,整剔利弊,循名核實。
而紳民亦相觀感。
一時士氣丕振,風俗純美,至今猶稱道焉。
淡水據台之北鄙,地大物溥。
閩、粵分處,閩居近海,粵宅山陬,各擁一隅,素少來往。
而閩人以先來之故,稱粵籍曰「客人」,粵人則呼閩籍曰「福老」,風俗不同,語言又異。
每有争端,辄起械鬥。
閩、粵鬥則漳、泉合,漳、泉則粵人陰持其後。
搶攘昏墊,蔓延數十村落,而有司莫能止也。
道光十一年,淡水同知婁雲乃立莊規四條,禁約八條,饬民守之。
澎湖為海中群島,居民好訟。
其時亦立鄉約曰:毋非時而賭,以新春六日為限;毋為竊盜;毋放牛蹊人之田;毋侵入漁界;毋演淫戲;毋怠公役;毋健訟。
違者罰錢一千,其不從者請官治之。
初,林恭之亂,宗幹以淡水林占梅辦北路團練,彈壓地方。
及戴潮春起事,淡水同知秋曰觐遇害,全台俶擾。
占梅又集紳士,籌守禦。
時宗幹已任福建巡撫,命以辦理全台團練事務,頒發钤記,通饬所屬。
然鎮道俱駐府冶,籌兵籌饷,須設總局,乃由巡道委派紳士任之。
劃城中為五段,設總簽首。
東段二員:一轄六合境,一轄八協境。
西段二員:一轄六和境,一轄六興境。
南段一員,為八結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