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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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運志
連橫曰:台灣為宇内奧區,土沃宜稻。
初辟之時,一歲三熟,故民無饑患。
鄭氏養兵七十有二鎮,咨議參軍陳永華乃申屯田之制,以足兵食。
又能以其有餘,供給漳、泉,以取其利,故國用無匮。
清人得台,分駐戍兵皆調自福建,三年一換,乃賦其谷曰正供,以備福建兵糈。
凡商船赴台貿易者,須領照,準其梁頭,配載米谷,謂之台運,其事由廈門海防同知司之。
福建水陸官兵五十營,與駐防旗兵不下十萬,歲征糧米,唯延平、建甯、邵武、汀州、興化五府産米之區,足給兵食;而福州、福甯、泉州、漳州四府則兵多米少,協濟猶不足,半給折色。
督标金廈、漳鎮、銅山、雲霄、龍岩、南澳諸營,且有全折者。
雍正間,先後奏請半支本色,以台灣額征供粟内撥運,謂之兵米。
嗣增戍台兵眷米,亦以台谷運給。
于是台灣歲運福建兵眷米谷八萬五千二百九十七石,遇閏加運四千二百九十八石。
乾隆十一年,巡撫周學健奏定分配商船,運赴各倉。
此台運之由來也。
台灣商船,皆漳、泉富民所造,渡海貿易,以博赢利。
一時商務繁盛,故皆急公樂運。
自五十九年水災之後,械鬥又起,續以蔡牽之亂,騷擾海上,軍興幾二十載,漳、泉之民困焉,台灣亦然。
百貨蕭條,泛海日少,于是台谷不能時運。
而福建兵糈孔亟,廳縣皆借用備儲,而倉谷空矣。
商船大者載貨六、七千石,小亦二、三千石。
定例梁頭寬二丈以上者配運一百八十石,一丈六尺以上者一百三十石,石給運費六分六厘。
初無所苦,既而倉吏多方挑剔,遷延時日,而民貨一石運費三錢,或至六錢,多于官運者數十倍。
夫誰肯樂為哉?且台船載貨,多赴甯波、上海、膠州、天津,遠至盛京,然後還閩。
往返數月,官谷在艙久,懼海氣蒸變,倉吏不收,故多私易銀買貨,其還也亦折色交倉。
不可,乃買谷以應。
官吏特以為利,久之遂成陋規,如江、浙之漕焉。
嘉慶十四年,總督方維甸以台谷積滞,奏開八裡岔港,與鹿耳門、鹿港一律配運。
于是鹿耳門應運四萬九千餘石,鹿港二萬二千餘石,八裡岔一萬四千餘石。
初,部議按照梁頭,每船配運自一百石至三百石而止。
乾隆三十七年,詳定糖船應配百六十石,橫洋船八十石。
四十八年,又奉部議逢閏加運。
及開二口之後,議定鹿耳門糖船配三百六十石,橫洋船百八十石;鹿港之廈船亦百八十石,蚶江船百四十石,蓋以蚶船較小,而八裡坌漁船之渡海者,亦令配運,自三十石以至八十石。
然有司奉行不謹,商人又巧為規避,而台谷之積滞猶故也。
十六年,總督汪志伊奏請自運,饬廈門、蚶江兩廳封雇商船二十艘,每艘各載一、二千石,照例給費。
每石别給銀二分,派丞倅、遊守各一員監運,以三回運歸十萬石。
二十二年,複雇運七萬。
商人雖勉強應命,而台灣一聞專運,米價躍貴,民食被害。
彰化知縣楊桂森議請改征折色,奏罷台運。
省議不可。
鹿港盧允霞聞之曰:『此奇貨也』!謂所善商人:『我能革陋規』!衆信之,以為謀主。
設館,征各船戶錢為訟費;然郡中及泉、廈商船未從也。
二十五年,巡道葉世倬至鹿港,谂商困,歸欲革之,議造官船自運,以語台灣縣姚瑩。
瑩曰:『未可,台谷歲十萬石,舟以二千為率,當用五十艘。
一般以五千為率,當費二十五萬圓。
弁兵、管駕、舵工、水手每舟不下數十人,歲費又數萬圓。
海舟駕駛,三年一修,費又數萬。
而重洋風濤不測,一有沉失,舟谷兩亡。
是漕艘之外,又增國家一病也』。
世倬疑其有私。
及為巡撫,力持前說,未及改制而去。
巳而趙慎轸、孫爾準為督撫,患商運不前,命台灣府方傳穟籌之。
傳穟以鹿港口門淤淺,商舶不至,道光四年,乃開五條港以利出入。
而是年奉旨運米十四萬石至天津,免配兵谷者六十艘,配運之船益少。
傳穟曰:『今雖極力疏通,不足運本年之額。
計來歲積欠當十萬以上,勢又必需雇運,然非善策也。
重洋險阻,歲有漂沉。
平時配運祗百餘石,糖市倍之。
失水責償,為數無多,故行之可久。
若雇船專運,每船何止十倍。
設有不虞,官商難賠。
雖前已三次行之,而未可恃也。
昔時商本豐厚,船料堅固;今則商船薄小,沉碎較多。
民間買貨千石,猶必分寄數船,以防意外。
而官谷豈可不重乎?積谷十三萬,用船六、七十艘。
廈、蚶二廳雇撥,當為四起,或五、六起。
每起必有文武正副委員護送,弁兵供應犒賞,取諸四縣,賠累已甚;而内地各倉,既失商
初辟之時,一歲三熟,故民無饑患。
鄭氏養兵七十有二鎮,咨議參軍陳永華乃申屯田之制,以足兵食。
又能以其有餘,供給漳、泉,以取其利,故國用無匮。
清人得台,分駐戍兵皆調自福建,三年一換,乃賦其谷曰正供,以備福建兵糈。
凡商船赴台貿易者,須領照,準其梁頭,配載米谷,謂之台運,其事由廈門海防同知司之。
福建水陸官兵五十營,與駐防旗兵不下十萬,歲征糧米,唯延平、建甯、邵武、汀州、興化五府産米之區,足給兵食;而福州、福甯、泉州、漳州四府則兵多米少,協濟猶不足,半給折色。
督标金廈、漳鎮、銅山、雲霄、龍岩、南澳諸營,且有全折者。
雍正間,先後奏請半支本色,以台灣額征供粟内撥運,謂之兵米。
嗣增戍台兵眷米,亦以台谷運給。
于是台灣歲運福建兵眷米谷八萬五千二百九十七石,遇閏加運四千二百九十八石。
乾隆十一年,巡撫周學健奏定分配商船,運赴各倉。
此台運之由來也。
台灣商船,皆漳、泉富民所造,渡海貿易,以博赢利。
一時商務繁盛,故皆急公樂運。
自五十九年水災之後,械鬥又起,續以蔡牽之亂,騷擾海上,軍興幾二十載,漳、泉之民困焉,台灣亦然。
百貨蕭條,泛海日少,于是台谷不能時運。
而福建兵糈孔亟,廳縣皆借用備儲,而倉谷空矣。
商船大者載貨六、七千石,小亦二、三千石。
定例梁頭寬二丈以上者配運一百八十石,一丈六尺以上者一百三十石,石給運費六分六厘。
初無所苦,既而倉吏多方挑剔,遷延時日,而民貨一石運費三錢,或至六錢,多于官運者數十倍。
夫誰肯樂為哉?且台船載貨,多赴甯波、上海、膠州、天津,遠至盛京,然後還閩。
往返數月,官谷在艙久,懼海氣蒸變,倉吏不收,故多私易銀買貨,其還也亦折色交倉。
不可,乃買谷以應。
官吏特以為利,久之遂成陋規,如江、浙之漕焉。
嘉慶十四年,總督方維甸以台谷積滞,奏開八裡岔港,與鹿耳門、鹿港一律配運。
于是鹿耳門應運四萬九千餘石,鹿港二萬二千餘石,八裡岔一萬四千餘石。
初,部議按照梁頭,每船配運自一百石至三百石而止。
乾隆三十七年,詳定糖船應配百六十石,橫洋船八十石。
四十八年,又奉部議逢閏加運。
及開二口之後,議定鹿耳門糖船配三百六十石,橫洋船百八十石;鹿港之廈船亦百八十石,蚶江船百四十石,蓋以蚶船較小,而八裡坌漁船之渡海者,亦令配運,自三十石以至八十石。
然有司奉行不謹,商人又巧為規避,而台谷之積滞猶故也。
十六年,總督汪志伊奏請自運,饬廈門、蚶江兩廳封雇商船二十艘,每艘各載一、二千石,照例給費。
每石别給銀二分,派丞倅、遊守各一員監運,以三回運歸十萬石。
二十二年,複雇運七萬。
商人雖勉強應命,而台灣一聞專運,米價躍貴,民食被害。
彰化知縣楊桂森議請改征折色,奏罷台運。
省議不可。
鹿港盧允霞聞之曰:『此奇貨也』!謂所善商人:『我能革陋規』!衆信之,以為謀主。
設館,征各船戶錢為訟費;然郡中及泉、廈商船未從也。
二十五年,巡道葉世倬至鹿港,谂商困,歸欲革之,議造官船自運,以語台灣縣姚瑩。
瑩曰:『未可,台谷歲十萬石,舟以二千為率,當用五十艘。
一般以五千為率,當費二十五萬圓。
弁兵、管駕、舵工、水手每舟不下數十人,歲費又數萬圓。
海舟駕駛,三年一修,費又數萬。
而重洋風濤不測,一有沉失,舟谷兩亡。
是漕艘之外,又增國家一病也』。
世倬疑其有私。
及為巡撫,力持前說,未及改制而去。
巳而趙慎轸、孫爾準為督撫,患商運不前,命台灣府方傳穟籌之。
傳穟以鹿港口門淤淺,商舶不至,道光四年,乃開五條港以利出入。
而是年奉旨運米十四萬石至天津,免配兵谷者六十艘,配運之船益少。
傳穟曰:『今雖極力疏通,不足運本年之額。
計來歲積欠當十萬以上,勢又必需雇運,然非善策也。
重洋險阻,歲有漂沉。
平時配運祗百餘石,糖市倍之。
失水責償,為數無多,故行之可久。
若雇船專運,每船何止十倍。
設有不虞,官商難賠。
雖前已三次行之,而未可恃也。
昔時商本豐厚,船料堅固;今則商船薄小,沉碎較多。
民間買貨千石,猶必分寄數船,以防意外。
而官谷豈可不重乎?積谷十三萬,用船六、七十艘。
廈、蚶二廳雇撥,當為四起,或五、六起。
每起必有文武正副委員護送,弁兵供應犒賞,取諸四縣,賠累已甚;而内地各倉,既失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