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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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所以别洋銀也。

    是為台灣自鑄之銀。

    又銷舊炮鑄錢,文曰「鹹豐通寶」,有值千、值百、值十三種,發資軍饷,略得支持。

    事後乃少用焉。

     八年,許開台灣為互市。

    自是西人歲至,設關征稅,百貨厘金次第舉辦,入款漸多。

    然關稅歸福州将軍監督,統并南、廈兩口奏銷。

    而厘金初亦不過數萬元而已。

    當是時,各國貿易,各以其銀。

    唯香港銀為盛,重七錢二分;次為墨西哥銀,亦重七錢二分。

    流衍遍及内地,反奪元寶之利。

     同治元年,彰化戴潮春起事,北路俱亂。

    兵備道洪毓琛駐郡籌防,協款未至。

    請兵請饷,日不暇給。

    乃向德記洋行借款十五萬兩,約以關稅抵還。

    不足,又行鈔票。

    台灣之借外債始于此。

    十三年牧丹之役,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視師台灣。

    及平,開山撫番,折疆增吏,經費浩繁。

    奏請台灣關稅、厘金等盡數截留,以充防務。

    然猶慮不足,并請以閩海關四成洋稅,撥付二十萬兩,每年湊足八十萬兩,撥交台灣,以資經畫。

    奉旨允準。

    蓋以台灣孤立海上,為東南七省藩籬,列強環視,争思染指,固不得如前之閉關自守也。

    夫欲防外侮,必張内力;欲張内力,必籌财政。

    築炮台,練防軍,固為抵禦之具,而興農造士,移民殖邊,以大啟利源,尤為富強之基。

    故葆桢之汲汲于善後,則其逐逐于創始也。

     初,台灣征收雜稅,分為水、陸兩饷,歲入不過五千餘兩。

    而名目瑣碎,影射牽連,輸于官者十,取于民者百,猾胥土豪,夤綠為利。

    光緒三年,巡撫丁日昌奏請豁免,台人頌焉。

    法人之役,兵備道劉璈治軍台南,分全台為五路,駐兵二萬,月需饷銀十二、三萬兩,加以采辦軍器、購用輪船、添造營壘,歲共需銀二百萬兩。

    是時道庫存款百萬兩,府庫亦五十餘萬兩,全台正供之外,關稅、厘金、鹽課、阿片歲收約八十六、七萬兩,欲為一年軍費,巳苦不足;而福建協濟又未能照數解至。

    璈以防務緊急,措置為難,禀請督撫,饬善後局預籌,按月指撥,或奏請江西、湖北兩省,以關稅、鹽課月撥十萬兩,以協台饷,亦為保衛海疆之計。

    不從。

    已而法軍來伐,南北封口,诏以『基隆要地,不容法兵久據。

    台灣銀米尚未缺乏,且多富戶豪民,尤應切實激勵。

    如紳民中有能糾義逐法者,朝廷破格施恩,不惜爵賞。

    劉銘傳向有謀略,着即随機應變,迅速籌辦。

    捐饷者從優給獎。

    總期兵民合一,以纾厪系』。

    防務大臣劉銘傳即定捐、借兩法,饬璈辦之。

    璈以台灣軍饷先以十個月計之,需銀二百萬兩。

    全台各縣,彰化最廣,殷戶較多,應派四十萬兩;淡水、嘉義次之,各三十萬;鳳山、台灣、新竹、宜蘭又次之,各二十萬;澎湖地瘠,恒春新建,均免派。

    南北兩郡郊商各十萬,分為十月勻繳。

    凡家資萬兩者,以五厘計,應捐五百兩,由地方官先給印票,俟奉部章,由官給予實收,從優獎叙。

    而借者以一分計,應一千兩,亦由官給予印單,定以一年歸還。

    逾期不歸,逐月加息五厘。

    俟款到後,本息核還。

    其家資不及一萬兩者,暫免捐借。

    捐借之單為三連票,編列号數,由道蓋印,轉發府、縣加印。

    以一聯給與銀戶,其一存縣,一則送府,彙報備查。

    台屬連年豐稔,米谷甚多,現在封港,貨銀兩滞,捐借之款,應準八成繳銀、二成繳米。

    繳米之法,以上白米為率,糙米照加一成,按該屬時價折銀,各就近防米鋪具票繳納。

    官中發饷,搭放二成,自營自向米鋪支取。

    是為台灣籌辦内債之法。

    璈以捐借之款,拟行鈔票,即以派辦殷紳,開辦銀号。

    印訂三聯票式,自行編号,先蓋圖章,送縣加印。

    左右票根,一存縣案,一存本号,以便核對,而中票行用。

    銀票分為一圓、五圓,錢票以五百文為率。

    各縣征解正供、鹽課、稅厘,均準繳納,民間亦一律通行。

    如某戶捐借者,至期乏銀繳納,許以田房印契胎押,悉照契面借與五成,月息六厘,多至一分二厘。

    三年取贖。

    凡銀号家資十萬以上者,準發鈔票五萬;資愈多票亦愈多。

    如家資不及十萬,及由非官指名出示者,不得開設。

    銀号票銀如逢短促,準向道、府、縣三庫暫借接濟。

    初借歸清,始許續借。

    出入皆行息五厘。

    至民間通行銀票,出入均照各省行規,禀縣示遵。

    是為台灣行用鈔票之法。

     先是内閣學士陳寶琛奏陳持久之策,有議借民債一條。

    總理衙門議駁,奉旨通饬,故不得行。

    其時淡水林維源先捐二十萬兩,各屬紳富亦慷慨報效,故防務之中,兵饷得地防營除裁撤外,尚存三十五營,分布沿海二千餘裡,勢難再減。

    臣等悉心籌劃,拟由閩海關本年照舊協銀二十萬兩,經臣銘傳咨請署福州将軍古尼音布,嗣後由廈關徑撥解憂。

    其閩省各庫局,無論如何為難,每年按限協銀二十四萬兩,陸續籌解。

    并請旨饬下粵海、江海、浙海、九江、江漢五關,每年協銀三十六萬兩,共成八十萬兩,以五年為度。

    統計閩省及閩海關所協四十四萬兩,合之台地歲入百萬兩,專為防軍月饷之需。

    其五關每歲各協七萬餘兩,尚屬輕而易舉,而台事稍得藉手,庶不緻盡托空言。

    仍求朝廷寬以時日,容臣銘傳分别緩急輕重,次第舉辦。

    現已奏明清理田賦,并随地随事,力求整饬,變私為公。

    如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台地自有之财,供台地之用,即當奏請停止協款。

    一切改設事宜,清單内有未核裁者,容臣等續行奏咨辦理」。

    當是時,全台入款歲祗一百十餘萬兩,而地丁稅饷供粟餘租官莊叛産耗羨共有十八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兩有奇。

    台灣上田甲天下,而供賦如此之少,則以清廷有永不加賦之谕,新墾田園多未征租,而各地官業又多中飽,未能涓滴歸公也。

    銘傳深知其弊,故整理财政,則以清賦為始。

    隐匿者揭報,開墾者升科。

    于是課額增為五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兩餘,随征補水枰餘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六兩,加以官莊租額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七兩,共征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較舊溢有四十九萬一千五百零二兩。

    除補水秤餘以充各項津貼,歲實增收三十六萬三千三百四十九兩,而後可以經營新政也。

     初建省之時,奏設布政使下置布庫大使一名,兼理台灣征收地丁稅饷等款。

    吏部議準。

    以各屬征收及營兵糧饷,統歸布政使,案照福建舊制核明詳辦,内地布政使無庸會奏。

    乃設支應、善後兩局于台北,由布政使管之。

    而海關事務,照浙江之例,亦歸巡撫就近監督。

    十三年,奏準每三個月造報一次。

    台灣财政至是稍平,而銘傳乃得展布矣。

    築鐵路,購輪船,辟商場,通郵傳,設學堂,行保甲,制軍器,籌邊防,勸農桑,振工藝,凡百新政,次第舉行。

    又以外币紛入,制錢日亡,鄉曲細民,每以小錢之故,攘臂相争,怒起械鬥,殺人罷市,層見疊聞。

    有司雖歲時示禁,數月而弛。

    圖法之亂,莫此為甚。

    乃議籌自鑄,饬通商局辦之。

    十六年,向德國購入機器,設官銀局于台北,以候補知府督辦。

    先鑄副币,面畫龍文,重七分二厘,歲鑄數十萬圓,南北各通用焉。

     十七年春三月,邵友濂任巡撫,新政皆罷,而台灣之生機一挫矣。

    當是時,海關洋稅歲入五十餘萬兩,洋藥厘金二十萬兩,百貨厘金七萬餘兩,茶厘十三萬餘兩,鹽課十二萬餘兩,腦磺餘利四萬餘兩,兼以正供官莊三十六萬餘兩,計為一百四十二萬餘兩。

    而福建協饷四十四萬兩,至是停止。

    于是出款不敷三十餘萬兩。

    使得竭力整頓,足以彌縫,而友濂乃自畏多事,甘心保守,其足以阻台灣之進步者大矣。

    是年,友濂奏請于藩庫地糧項下,除額支外,歲撥台防經費二十萬兩。

    倘能再有盈餘,每年奏銷之時,截數報部,專款封留,以備海防有事之用。

    诏曰可。

     先是銘傳在時,部議以台灣财政漸裕,饬歲解京饷五萬兩。

    奏準于百貨厘金項下撥付。

    自十六年起,彙交海軍衙門。

    嗣接北洋大臣李鴻章來咨,以素辦關東鐵路,令解天津。

    而部咨不許開支補水,饬将應解之款,改于地糧項下,按年提解。

    其已經解者,亦于地糧提還。

    是為台灣協濟中央之款。

     二十年,台灣有事,募兵購械,需費頗巨。

    已而布告自主,設籌防局,各省亦多協濟。

    台北既破,劉永福駐南治軍,設官票局于府治,以郊商莊明德辦之。

    權發銀票,凡三種,為一圓、五圓、十圓。

    票長九寸二分,闊五寸二分,為三聯式,一存知府,一存局中,而一為用,上列号數及年月日,钤蓋台灣總兵、台南知府及辦理全台防務總局之印,又有民主國之章。

    流行市上,衆鹹用之。

    既又發行股份票,則公債也,名曰安全公司。

    票式钤印,與銀票同,分為一圓、五圓、十圓。

    俟克複後,付息三倍,一時頗多派購,藉助饷源。

    是為台灣軍事公債。

    乃未幾而嘉、鳳俱沒,永福宵遁,戎馬倥偬,檔案盡失,台灣财政遂不能詳,而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