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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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之利,則必多所挑駁。
此累之在官也。
官谷運費,每石六分六厘,較之民貨,僅為十分之二;每船以二千石為率,船戶僅得運銀一百餘兩,不敷費用。
其船本及修整蓬索、桅碇之需,皆于何出?每逢雇運,行商及通港之船,皆科派津貼,而商戶仍不免賠。
此累之在商也。
台灣三口,來往商船祗有此數;既運積谷,則明年新谷必有短配。
是疏積欠,反增新欠,亦非計之得者。
況台地近年米貴,一聞專運,市價忽騰。
是官商既病,複以病民。
計唯有漸停新谷,折色支放。
請饬廳縣查明積谷,照舊配運。
其新谷悉易銀,接中平市價,每石折番銀一圓三角,分四季解至内地。
有谷廳縣領回,折放兵食。
内地番銀一圓可易制錢八百餘文,以二谷一米計之,每米一鬥可折放制錢二百文。
俟積谷運竣,仍配新谷。
再有屯積,亦可仿此而行,則免雇運之害,而台之積谷可清,内地之倉儲可補矣』。
慎轸韪之,而水師提督許松年以為不可。
适盧允霞入京上控,求罷商運。
事下督撫議。
司道乃探楊桂森之說,停止商運,請台地供粟,半折本色,以給台營,半收折色,每谷一石征銀一兩二錢,以給内營。
即全數抵台灣兵饷,可免一領一解之煩,每年又可省運費六千餘兩。
慎轸曰:『閩省漳、泉諸府,負山環海,田少民多,出米不敷民食。
台地産米之區,故令征收本色,運給内營兵糈。
原以台地之有餘,濟内營之不足。
今如改解折色,已失立法之意。
台郡各屬征收供粟,向無半本、半折之例。
方守所議暫解折色一年,猶屬一時權宜之計,尚可由官酌辦。
若改征半折,則台民有谷之家較多,紛紛粜谷完銀,必有平水火耗之加,更滋流弊。
是利商以病民也。
更易舊章,未可草率,其再議之』。
于是台灣道孔昭虔、台灣府方傳穟,台防同知杜邵祁、鹿港同知鄧傳安、淡水同知吳性誠、台灣縣李慎彜、嘉義縣王衍慶會議,皆謂商運不可罷。
台人聞将改折,大嘩,紳士鹹曰:『民間完納正供,已百餘年。
雖今昔情形不同,私有折色,亦皆按時價之低昂,無有一定。
若改征折色,每谷一石征銀一兩二錢,轉成定例。
行之日久,勢必又有加征。
平水火耗,受累更深。
且台民市易皆用番餅,并無紋銀,全賴每年兵饷散布民間。
紋番兩便,故錢價得平。
若大饷永停,則紋銀斷絕,番餅增昂,必緻民商兩病。
大不便』。
爾準亦以改折抵饷之說,密訪于傳穟。
傳穟複書曰:『今之紛紛言商病者,皆務虛名,未計其實。
商船往來台洋一次,販貨之獲利,與船戶之水腳,所得凡數千金。
以數千石之船,而僅運百餘石之官谷,複給以每石六分有奇之運費,國家恤商,可謂厚矣。
何病之有?所謂病者,有司之陋規爾。
有國法在,罪之可也,裁之可也。
若改易舊章,設有他弊,又何以處之?自古無不弊之法,利之所在,弊即生焉。
苟鑒于末流,遂并亡其本,是為因噎廢食,烏可不察?夫商船運谷,雖以養兵,其端原于正供。
台地産谷之區,願艱銀貨,故昔人因地定賦,有供粟而無地丁。
雖有勻丁雜稅,為數無幾。
而漳、泉、福州兵民繁庶,産谷不足,故以有易無,運台谷以濟各地之兵糈,發帑金以給全台之兵饷。
各得其所,民便久矣。
雖近時台屬正供不無折收,内地兵米不無折放,船戶運谷不無折交,然名存法在。
每有需谷之時,猶可立備。
一經改制,則内地永無得谷之期,台地永無見銀之日。
一旦需用,反費周章。
其不便者一。
台屬貿易俱用番餅,官民收用紋銀,皆仰給于台饷。
給兵之後,散布民間,舍此則海外紋銀斷絕矣。
其不便者二。
全台兵饷歲發銀二十一萬一千有奇,逢閏發銀二十二萬六千有奇,又加饷銀六萬七千有奇。
台屬額征鹽課、叛産、官莊雜項錢糧捐款,盡數劃扣。
曆年司中尚應發銀十四、五萬有奇。
今以通台運谷折價,即使年清無欠,裁十萬爾,不足抵大饷之數。
設歲又歉收,民欠積累,立形支绌。
海外兵饷攸關,贻誤匪細。
其不便者三。
自古三代不廢力役之征,國有征發,裡出車徒馬牛惟所用。
唐定租庸調之法,史猶稱善。
蓋軍國之需,不能不資民力,匪特賴以濟事也,亦陰以維持上下,使民知趨事赴功、尊君親上之義,故民安其分而忘其勞。
今西北直省猶有車馬差徭,故其民情願樸,以奉公為分所應爾。
東南諸省民俗澆偷,一切便民,猶謗其上者,不知分與義也。
海船無他徭役,官使往來,皆予雇值。
獨過台配載軍士,回棹配載運谷,此二事尚有奉公之意爾。
然亦有水腳之給。
雖稍有賠費
此累之在官也。
官谷運費,每石六分六厘,較之民貨,僅為十分之二;每船以二千石為率,船戶僅得運銀一百餘兩,不敷費用。
其船本及修整蓬索、桅碇之需,皆于何出?每逢雇運,行商及通港之船,皆科派津貼,而商戶仍不免賠。
此累之在商也。
台灣三口,來往商船祗有此數;既運積谷,則明年新谷必有短配。
是疏積欠,反增新欠,亦非計之得者。
況台地近年米貴,一聞專運,市價忽騰。
是官商既病,複以病民。
計唯有漸停新谷,折色支放。
請饬廳縣查明積谷,照舊配運。
其新谷悉易銀,接中平市價,每石折番銀一圓三角,分四季解至内地。
有谷廳縣領回,折放兵食。
内地番銀一圓可易制錢八百餘文,以二谷一米計之,每米一鬥可折放制錢二百文。
俟積谷運竣,仍配新谷。
再有屯積,亦可仿此而行,則免雇運之害,而台之積谷可清,内地之倉儲可補矣』。
慎轸韪之,而水師提督許松年以為不可。
适盧允霞入京上控,求罷商運。
事下督撫議。
司道乃探楊桂森之說,停止商運,請台地供粟,半折本色,以給台營,半收折色,每谷一石征銀一兩二錢,以給内營。
即全數抵台灣兵饷,可免一領一解之煩,每年又可省運費六千餘兩。
慎轸曰:『閩省漳、泉諸府,負山環海,田少民多,出米不敷民食。
台地産米之區,故令征收本色,運給内營兵糈。
原以台地之有餘,濟内營之不足。
今如改解折色,已失立法之意。
台郡各屬征收供粟,向無半本、半折之例。
方守所議暫解折色一年,猶屬一時權宜之計,尚可由官酌辦。
若改征半折,則台民有谷之家較多,紛紛粜谷完銀,必有平水火耗之加,更滋流弊。
是利商以病民也。
更易舊章,未可草率,其再議之』。
于是台灣道孔昭虔、台灣府方傳穟,台防同知杜邵祁、鹿港同知鄧傳安、淡水同知吳性誠、台灣縣李慎彜、嘉義縣王衍慶會議,皆謂商運不可罷。
台人聞将改折,大嘩,紳士鹹曰:『民間完納正供,已百餘年。
雖今昔情形不同,私有折色,亦皆按時價之低昂,無有一定。
若改征折色,每谷一石征銀一兩二錢,轉成定例。
行之日久,勢必又有加征。
平水火耗,受累更深。
且台民市易皆用番餅,并無紋銀,全賴每年兵饷散布民間。
紋番兩便,故錢價得平。
若大饷永停,則紋銀斷絕,番餅增昂,必緻民商兩病。
大不便』。
爾準亦以改折抵饷之說,密訪于傳穟。
傳穟複書曰:『今之紛紛言商病者,皆務虛名,未計其實。
商船往來台洋一次,販貨之獲利,與船戶之水腳,所得凡數千金。
以數千石之船,而僅運百餘石之官谷,複給以每石六分有奇之運費,國家恤商,可謂厚矣。
何病之有?所謂病者,有司之陋規爾。
有國法在,罪之可也,裁之可也。
若改易舊章,設有他弊,又何以處之?自古無不弊之法,利之所在,弊即生焉。
苟鑒于末流,遂并亡其本,是為因噎廢食,烏可不察?夫商船運谷,雖以養兵,其端原于正供。
台地産谷之區,願艱銀貨,故昔人因地定賦,有供粟而無地丁。
雖有勻丁雜稅,為數無幾。
而漳、泉、福州兵民繁庶,産谷不足,故以有易無,運台谷以濟各地之兵糈,發帑金以給全台之兵饷。
各得其所,民便久矣。
雖近時台屬正供不無折收,内地兵米不無折放,船戶運谷不無折交,然名存法在。
每有需谷之時,猶可立備。
一經改制,則内地永無得谷之期,台地永無見銀之日。
一旦需用,反費周章。
其不便者一。
台屬貿易俱用番餅,官民收用紋銀,皆仰給于台饷。
給兵之後,散布民間,舍此則海外紋銀斷絕矣。
其不便者二。
全台兵饷歲發銀二十一萬一千有奇,逢閏發銀二十二萬六千有奇,又加饷銀六萬七千有奇。
台屬額征鹽課、叛産、官莊雜項錢糧捐款,盡數劃扣。
曆年司中尚應發銀十四、五萬有奇。
今以通台運谷折價,即使年清無欠,裁十萬爾,不足抵大饷之數。
設歲又歉收,民欠積累,立形支绌。
海外兵饷攸關,贻誤匪細。
其不便者三。
自古三代不廢力役之征,國有征發,裡出車徒馬牛惟所用。
唐定租庸調之法,史猶稱善。
蓋軍國之需,不能不資民力,匪特賴以濟事也,亦陰以維持上下,使民知趨事赴功、尊君親上之義,故民安其分而忘其勞。
今西北直省猶有車馬差徭,故其民情願樸,以奉公為分所應爾。
東南諸省民俗澆偷,一切便民,猶謗其上者,不知分與義也。
海船無他徭役,官使往來,皆予雇值。
獨過台配載軍士,回棹配載運谷,此二事尚有奉公之意爾。
然亦有水腳之給。
雖稍有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