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關燈
百斤,或一、二百斤,唯視火候之純疵爾。

    吐,是為磺穴。

    風至,磺氣甚惡。

    更進半裡,草木不生,地熱如炙,白氣五十餘道,皆從地底騰激。

    怒雷震撼,地岌岌欲動。

    所以不陷者,熱氣鼓之爾。

    穴中毒氣焰撲人,觸腦欲裂。

    左傍一溪,聲如倒峽,即沸泉所出源也。

    永河着稗海記遊,其所言略如此。

    當是時,淡水未辟,而北投又在番境,奸宄潛至,私制火藥。

    乾隆中,出示禁止,嗣命屯丁守之。

    每年四季,北路營副将派弁入山,焚毀草木,以杜私煮。

    同治二年,福建巡撫徐宗幹奏請開采,以俾軍務。

    六年,淡水同知嚴金清禀請不可,以采之有四可慮。

    八年,盧璧山奉南洋通商大臣之命,來台采辦,募工煮之。

    既而閩浙總督英桂饬總兵楊在元、兵備道黎兆棠派員會勘。

    蓋以其時整軍經武,多用火藥,故議開采。

    然以所産未巨,恐耗經費,九年,複封。

    及劉銘傳任巡撫,謀殖地利,光緒十三年,奏設腦磺總局,與樟腦皆歸官辦。

    而所産日盛,以至于今。

     煤 煤為礦産大宗。

    台灣多有,而基隆最盛。

    當西班牙據北時,則掘用之,其迹猶存,為今之仙洞。

    歸清以後,仍事采掘。

    乾隆中,移民漸衆,以其有傷龍脈,請官禁止,然尚有私掘者。

    道光十五年,淡水同知婁雲再示禁。

    十七年,同知曹謹複禁。

    而是時海通已啟,東西往來,以台為徑,各國遂多注目。

    禁煙之役,英艦窺基隆。

    及平,英人辄來台灣,謀通商。

    二十八年,英國水師遊擊吳倫至基隆,查勘煤層,歸報其國。

    三十年,英公使請準英人開采,不許。

    鹹豐四年,美國水師提督彼裡亦來勘,以煤層豊富,謀據此地,建軍港,以開美國貿易之途,而台人不知也。

    天津之約,許開基隆通商。

    同治三年,福州稅務司上書,陳采煤之利,請準英商租地開辦。

    淡水稅務司亦為是言。

    巡撫徐宗幹奏言不可。

    而紳民亦立公約曰:雞籠山一帶,為合境來龍,靈秀所锺,風脈攸關。

    近有沿海奸民,訛言山根生有煤炭,難保無人偷掘。

    一經損傷,全台不利。

    如遇偷挖,即行圍捕送官。

    倘敢抗拒,格殺勿論。

    有不遵者,公議懲罰。

    然其後私掘愈多,勢不能禁。

    九年春正月,總督英桂命署道黎兆棠派員查勘,乃委江蘇候補道胡斌與淡水同知會勘。

    據複海港東邊之深澳、八堵、土地公坑、竹篙厝、偏坑、田寮港、後山、石梗港、暖暖、四腳亭、大水崛等處,皆屬旁山,無礙正脈;遠隔民居,且于田園廬墓亦無妨礙。

    計得九十二洞。

    閉歇者二十三洞,其煤已竭,地歸山主。

    停辦者二十一洞,以價賤滞銷,流淺難運。

    現開者四十八洞。

    而中如四腳亭四洞,夏秋之間亦流淺難運,俟八、九月方可配出。

    于是傳集山主及鄉人士,妥定開采章程,立石為界,不許租與外人,并私相典賣。

    各洞相距,南北二十五裡,東西五、六裡。

    閉者不得再開,以七十洞為限。

    而煤戶須本地人又有親族廬墓者,互相環保,其曾為洋行辦事者不許。

    煤工亦須土著,家在五十裡以内者方可用。

    每洞不得過二十人。

    煤戶具保,所出之煤投行仲賣,官為督辦。

    違者照罰。

    禁約雖開,而約束尚嚴也。

    當是時,基隆、滬尾已為通商之口,輪船出入,用煤日多,或運至福州、廈門、每年出産多至三、四十萬擔,少亦十餘萬擔。

    其煤三等:上曰角煤,擔值錢二百;次中煤,稍降;又次煤粉,最賤,僅得五、六十文。

    此為在山之價,若運出市上,則視路之遠近而差。

    照例每擔征稅五厘,唯船政局采用者豁免,而煤戶亦無稅。

    光緒元年,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言:『台灣之地,病于土曠。

    而土曠之病,由于人稀。

    重洋遠隔,勢必獲利三倍,而後内地力食之衆,不召而來。

    然墾田之利微,不若開煤之利巨;墾田之利緩,不若開煤之利速。

    南北各省按日以煤炊爨,入冬以煤禦寒。

    若出口暢旺,煤價必昂,于民開不無窒礙。

    而台灣則炊爨禦寒均無需此,除出口外,别無銷路。

    雖其煤質松脆,不敵西洋之産;而較之東洋,尚去不遠。

    然台煤雖富,年來開采仍不甚旺,其故由于滞銷。

    西洋之煤,金山最夥。

    從前船隻皆繞金山而來,貨物之外,以煤壓載,煤佳價平,固非台煤所能敵。

    自埃及紅海開通以後,洋船無須繞道金山,而金山之煤遂稀,價亦日昂。

    而台煤仍不暢銷,則必減輕稅率,以廣招徕。

    此後稅率雖減,而入款仍不懸殊,則于民間生計當有起色。

    至船局所用台煤,向系免稅,不在定則之内。

    今凝将出口之煤,每噸減為稅銀一錢。

    如蒙天恩允準,伏懇饬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劄行總稅務司,言明台煤無關民間日用,為洋舶所必需,是以減稅惠商。

    南北洋各口均不得援以為例』。

    诏可。

    三年,聘英人台劄為礦師,并購機器裝置八堵,大為開采,出口亦多。

    而經費繁雜,不敷開用。

    委員浮冒,積弊日深。

    八年二月,台灣道劉璈禀請督撫,略曰:『台北煤務為台灣漏扈,中外疑議,已非一日。

    職道履任以來,亟思設法整頓,以期除弊興利。

    蓋以煤務事屬創辦,職道又未親履其地,遠觀懸揣,漫議章程,失刻失疏,均虞未協。

    然屢奉鈞批,又不敢以月耗巨帑責歸台防之事,置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