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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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稱沃壞,近年開辟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催收;故遇逃亡,莫從究诘。

    或由田園籍冊失毀,戶無确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隐匿霸占,奸民從中包攬控争。

    或籍防番抽收隘租,或稱完糧自收大租。

    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

    更有近溪田園,水沖沙壓,小民無力報豁,田去糧存。

    種種弊端,國計民生,皆有阻礙。

    若不及早清查,贻害胡底。

    現經奏明清丈全台田畝,委派南、北兩府,設立總局,克日舉辦。

    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号,某字某号之田,則為某處某人之業。

    糧戶何名,冊籍昭然。

    遇有買賣,立即過戶催收,可免侵占冒争,永杜構訟之弊。

    其有水沖沙壓之地,亦可随時禀報,頓釋累積之負。

    是于國計民生,兩有裨益。

    自示之後,一律辦理』。

    嗣以清丈章程,頒發于民。

    其時各屬業戶,多慮加租。

    劣紳土豪,造作蜚語。

    銘傳不為所撓,督勵有司,晝夜不息。

    八月,複以丈法昭示于民曰:『台灣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

    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禀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

    紳民哓哓,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

    查台灣自國初始入版圖,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鄭氏一時權宜。

    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灣田園化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

    其弓定制六尺,積二十四弓為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

    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名目,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将來積算之端。

    至于量則升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

    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

    如以多一畝八分八厘之賦,并無便宜。

    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争執,難保不誤。

    尚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剀切曉谕,以昭定制,而釋群疑。

    台灣田園化甲為畝,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複論戈納賦。

    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升科。

    爾人民将來供賦,不定于戈尺之短長,而定于弓數之多寡。

    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

    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拗。

    其各懔遵』。

    十月,各屬漸報丈竣,乃定租率。

    仿江南一條鞭法,舉前之丁稅、耗羨等歎而括之,折色完納,并加補水、秤餘,以定地則。

    凡分四則。

    前之不入則者,如新竹以北,則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為平等、次等、下等。

    丈單列天、地、人三号。

    魚塭之率視天字田,故業戶較益。

    台南之田,有早季養魚而晚季播谷者,收利尤豐,而納租則輕也。

    前時大租多議裁廢,至是乃據減四、留六之制,以歸小租納課,而業戶僅得其六。

    十二月,頒定征租之制,其詳如表。

    于是全台田賦計征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實增四十九萬一千一百零二兩。

    十四年春正月,示領丈單,甲費二元。

    嘉、彰兩邑民戶騷動。

    而彰化知縣李嘉棠素貪墨,施九緞起而抗之,糾衆圍城,提督朱煥明被戕,銘傳派兵平之。

    裁收丈費。

    以十八年五月,撤清賦局,而全台田賦乃定。

     官莊 初,施琅克台之後,以台地肥沃,土矚人稀,奏設官莊,召民開墾。

    按其所入,以助經費。

    康熙四十九年,兵備道陳璸以其有弊,奏請廢止,其欵入官。

    雍正元年,漳浦藍鼎元上書巡台禦史吳達禮,略曰:『台灣舊有官莊,為文武養廉之具。

    今歸入公家,各官救口不贍矣。

    夫忠信重祿,所以勸士。

    況官人于遐荒絕域,欲用其身心,而凍餒其妻子,使之枵腹從公,非情之平也。

    官莊猶古公田,更不病民。

    舊莊雖沒,新地可再墾也。

    查台北有竹塹埔,沃衍百餘裡,可辟良田千頃。

    又當孔道要沖。

    曩以棄置荊榛,故野番敢于出沒。

    唯地大需人,非民力所能開墾,莫若令全台文武各官,分地辟之,各捐資本,自備牛種、田器,結廬招佃,永為本衙門恒産。

    不獨一時之利,萬世之利也。

    夫台地素腴,随墾随收。

    一年所獲,足敷其本。

    二、三年後,食用不竭。

    以天地自然之利,為臣子養廉之資,而又可以祛番害、益國賦、足民食,是一舉而數善備也』。

    達禮據以入告,許之。

    于是總兵藍廷珍先墾貓霧捒之野,名曰藍興,即今台中郡治之地。

    其田最沃,有泉可溉,每甲歲可得谷百石。

    八年,總兵王郡奏以台灣賞恤兵丁之欵,購置業産,而收其利,照例納稅,由鎮理之,派員征收。

    其後官莊一百二十有五所,年征糖、谷、牛磨、魚塭等欵三萬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厘,逐年增多。

    而奸猾之徒,夤緣武弁,藉名官莊,侵占番地,以牟私利。

    番黎怨恨,莫可誰何。

    乾隆九年,诏曰:『外省鎮将等員,不許任所置立産業,例有明禁;内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占奪民産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淩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

    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将大員無不創立莊産,召佃開墾,以為己業。

    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競,投谳武員,因而據為己有。

    亦有授受前官已成之産,相習以為固然。

    其中來曆不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

    若非澈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甯緝番民之道。

    着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台禦史等一一清厘。

    凡曆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産,查明并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并無争控之案者,毋論本人子孫,或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産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曚混,以啟事端。

    此後創立産業,開墾草地,永行禁止。

    倘有托名者,即将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

    如該管官吏通同容隐,并行議處』。

    十七年更立石番界,以禁侵墾。

    而墾者仍多,遠至内山。

    五十五年,頒行清丈,凡侵墾番地者皆入官。

    而運會所至,防不勝防,其令遂廢。

     隆恩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欽差大臣福康安冶軍台灣。

    既平,尚餘乓饷五十餘萬兩,奏設隆恩官莊,募佃耕之,或購大租歲收其益,以充赈恤班乓之欵。

    台灣之兵均調自福建,離家遠戍,遇之較優。

    然多為武弁侵沒,不副設置之意。

    其田多在彰、淡兩屬,租制與官莊同,歲征谷三千七百餘石。

    光緒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饬各屬,謂『台、澎各營原置隆恩官莊田園糖廍,所收租息,除完納正供外,餘欵由營造冊送司,按年在請領台饷内扣存司庫,入撥充饷。

    乃因遞年租息參差不等,奉部行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兩年租息統算折半,勻計作為定額,盈則盡數造報,绌則令承辦營員賠補,例定甲年征收,乙年造報,閩省曆辦在案。

    嗣因各營原置田園案券,間多被匪遺失。

    曆年既久,官弁遞更,逐年祗向原佃收租,不複問及田園處所。

    間有被水沖塌者,亦久不報豁,佃戶難免賠累。

    弊窦叢生。

    以緻東移西扯,竟将所墾民業,希圖免糧,混為官莊者有之;逐年滞欠短額,積壓數年始行造報者有之。

    是此項官莊,從前業已混含不清。

    迨至全台一律清丈之時,南北情形又各不同。

    台南則就田查問,是以此次田園曆曆可考;台北則不問何項田園,統行清丈。

    在當時則藉删除各項名目為辭,殊不知此項田園,系發帑買置,定由官收,與民田之繳納番租、隘租、屯租,情形迥異。

    嗣因清丈完竣,民業錢糧議由小租戶完納,大租減收四分,貼給小租完糧。

    而台北官莊田園亦由佃戶承糧,由台北府雷守議照大租章程,營中減收四成,司中祗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撫憲批準,行司照辦。

    當時辦理,原為一時權宜之舉,不能遽以咨部。

    何也?蓋以各處扣饷之莊租,系除完納正供之欵,淨收租息。

    清丈以後,供賦多至數倍,供多則租亦多,何以轉少四成,是以難于咨部。

    台南各縣田園曆曆可考,系清丈時查詢,佃戶自稱。

    各縣照所指之田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