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關燈
小
中
大
,不得如前仰給福建,緻有隔絕之患。
夫日本距台甚迩,日本疆圉略如台灣,而曆朝以來,倔強自立,近且并琉球、亂朝鮮,改從西洋制度,俨然自居于列強之間。
夫日本之财力,皆取之國中,非别有轉輸也,而遊刃有餘,可以富庶。
台灣地大物博,百利未興,若能經理得人,需以歲月,何遽不如日本哉?夫強弱無異民,不善用之則弱,能善用之則強。
應請簡任巡撫、鎮道,久任而責成之,辟土地,課農桑,征賦稅,修武備,則七省之藩籬永固,而台灣可無害矣』。
旨下軍機大臣、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六部、九卿會同各省督撫議奏。
九月初五日,軍機大臣臣醇親王奕譞、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臣慶親王奕劻、大學士臣世铎、臣額抑和布、臣閻敬銘、臣張之萬、北洋通商大臣臣李鴻章等奏言:『臣等查台灣為南洋樞要,延袤千餘裡,民物繁富。
通商以後,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員駐紮控制。
若以福建巡撫改為台灣巡撫,以專責成,似屬相宜。
恭候欽定。
如蒙俞允,所有一切事宜,應由該督撫詳細酌議,奏明辦理』。
诏曰可。
于是設台灣巡撫,建省會于下橋仔頭莊,以控制南北。
設台灣府,領縣四,附郭曰台灣,新設雲林、苗栗二縣,改台灣府為台南府,台灣縣為安平縣,升台東廳為直隸州。
凡三府、一州、三廳、十一縣。
以銘傳為巡撫。
廷議以台灣南北袤延甚遠,拟設台北道以分管理,銘傳奏複添設台北道,不如添設藩司。
诏曰可。
于是以沈應奎為台灣布政使。
而兵備道仍兼按察使。
又以澎湖為閩、台門戶,非設重鎮,不足以資控制,诏以澎湖副将與海壇鎮對調,台灣鎮總兵銷去「挂印」二字,均歸巡撫節制。
十二年,設督辦台灣撫墾大臣,以在籍太仆寺正卿林維源為幫辦,兼團練大臣。
銘傳具幹才,大興新政,築鐵路,通航運,辦清賦,辟山林,建學堂,讨軍實,開礦産,振工商,計日度月,次第舉行,将置台灣于富強之域。
而士夫不谂其意,政府亦多掣肘,遂稱病以去。
繼之者邵友濂,文吏也,諸皆廢止。
二十一年,日本據遼東,诏割台灣以和,下旨撤回官吏。
五月,台人自立為民主國,舉前巡撫唐景崧為大總統,以李秉瑞為軍務大臣,俞明震為内務大臣,陳季同為外務大臣,姚文棟為遊說使,餘如舊。
而府縣多緘印去。
已而大總統亦逃,遂至于亡。
○鄭氏中央職官表 吏官(永曆八年設六官,分理國事)。
戶官 禮官 兵官 刑官 工官 學院(永曆二十年設,以勇衛陳永華任之)。
國子助教(永曆二十年設,以葉亨任之)。
行人(永曆八年設)。
給事中(此下二官,均明舊制)。
各科主事 各科内都事 ○鄭氏台灣職官表 承天府尹(永曆十六年設,掌一府政事)。
天興知縣(永曆十六年設,駐府治,十八年改州)。
萬年知縣(永曆十六年設,駐興隆裡,十八年改州)。
澎湖安撫司(永曆十六年設)。
北路安撫司(永曆三十六年設)。
○清代職官表 福建台灣巡撫一員 光緒十一年奏改福建巡撫為台灣巡撫,暫駐台北。
十三年,照甘肅、新疆例,改為福建台灣巡撫。
台灣布政使司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綜核全台錢糧饷項,考核大計。
并設布庫大使一員,兼理經曆事。
台灣按察使司一員 乾隆五十三年奉旨:『嗣後補放台灣道員者,俱加按察使銜,俾得奏事』。
光緒十三年,部議『台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特設』。
一切刑名,由道管理,即設司獄一員。
提督學政一員 舊例以按察使副使或按察司佥事為提學道,每省一員。
雍正四年,改為提督學政。
台灣向以兵備道兼理。
雍正五年,改歸漢禦史。
乾隆十七年,複歸道。
光緒元年,奏由巡撫主政。
四年,歸道。
十三年,仍歸巡撫。
巡視台灣監察禦史滿、漢各一員 康熙六十年設,駐府治。
乾隆十七年,定例自後三年巡視一次,不必留駐。
三十年,奉旨:『嗣後随時派往』。
五十二年,罷,命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水陸提督每年輪值一人前往巡視。
督辦台灣撫墾大臣一員 光緒十二年設,巡撫兼理。
幫辦台灣撫墾大臣一員 光緒十二年設,駐台北大嵙崁。
分巡台灣兵備道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為台廈兵備道,駐府治。
六十年,去兵備。
雍正六年,改為分巡台灣道。
乾隆五十一年,加兵備銜。
五十二年,加按察使銜。
台南知府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為台灣府,總彙各縣刑名、錢谷,支放兵饷。
光緒十三年,改今名,移台灣府于台中。
台北知府
夫日本距台甚迩,日本疆圉略如台灣,而曆朝以來,倔強自立,近且并琉球、亂朝鮮,改從西洋制度,俨然自居于列強之間。
夫日本之财力,皆取之國中,非别有轉輸也,而遊刃有餘,可以富庶。
台灣地大物博,百利未興,若能經理得人,需以歲月,何遽不如日本哉?夫強弱無異民,不善用之則弱,能善用之則強。
應請簡任巡撫、鎮道,久任而責成之,辟土地,課農桑,征賦稅,修武備,則七省之藩籬永固,而台灣可無害矣』。
旨下軍機大臣、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六部、九卿會同各省督撫議奏。
九月初五日,軍機大臣臣醇親王奕譞、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臣慶親王奕劻、大學士臣世铎、臣額抑和布、臣閻敬銘、臣張之萬、北洋通商大臣臣李鴻章等奏言:『臣等查台灣為南洋樞要,延袤千餘裡,民物繁富。
通商以後,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員駐紮控制。
若以福建巡撫改為台灣巡撫,以專責成,似屬相宜。
恭候欽定。
如蒙俞允,所有一切事宜,應由該督撫詳細酌議,奏明辦理』。
诏曰可。
于是設台灣巡撫,建省會于下橋仔頭莊,以控制南北。
設台灣府,領縣四,附郭曰台灣,新設雲林、苗栗二縣,改台灣府為台南府,台灣縣為安平縣,升台東廳為直隸州。
凡三府、一州、三廳、十一縣。
以銘傳為巡撫。
廷議以台灣南北袤延甚遠,拟設台北道以分管理,銘傳奏複添設台北道,不如添設藩司。
诏曰可。
于是以沈應奎為台灣布政使。
而兵備道仍兼按察使。
又以澎湖為閩、台門戶,非設重鎮,不足以資控制,诏以澎湖副将與海壇鎮對調,台灣鎮總兵銷去「挂印」二字,均歸巡撫節制。
十二年,設督辦台灣撫墾大臣,以在籍太仆寺正卿林維源為幫辦,兼團練大臣。
銘傳具幹才,大興新政,築鐵路,通航運,辦清賦,辟山林,建學堂,讨軍實,開礦産,振工商,計日度月,次第舉行,将置台灣于富強之域。
而士夫不谂其意,政府亦多掣肘,遂稱病以去。
繼之者邵友濂,文吏也,諸皆廢止。
二十一年,日本據遼東,诏割台灣以和,下旨撤回官吏。
五月,台人自立為民主國,舉前巡撫唐景崧為大總統,以李秉瑞為軍務大臣,俞明震為内務大臣,陳季同為外務大臣,姚文棟為遊說使,餘如舊。
而府縣多緘印去。
已而大總統亦逃,遂至于亡。
○鄭氏中央職官表 吏官(永曆八年設六官,分理國事)。
戶官 禮官 兵官 刑官 工官 學院(永曆二十年設,以勇衛陳永華任之)。
國子助教(永曆二十年設,以葉亨任之)。
行人(永曆八年設)。
給事中(此下二官,均明舊制)。
各科主事 各科内都事 ○鄭氏台灣職官表 承天府尹(永曆十六年設,掌一府政事)。
天興知縣(永曆十六年設,駐府治,十八年改州)。
萬年知縣(永曆十六年設,駐興隆裡,十八年改州)。
澎湖安撫司(永曆十六年設)。
北路安撫司(永曆三十六年設)。
○清代職官表 福建台灣巡撫一員 光緒十一年奏改福建巡撫為台灣巡撫,暫駐台北。
十三年,照甘肅、新疆例,改為福建台灣巡撫。
台灣布政使司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綜核全台錢糧饷項,考核大計。
并設布庫大使一員,兼理經曆事。
台灣按察使司一員 乾隆五十三年奉旨:『嗣後補放台灣道員者,俱加按察使銜,俾得奏事』。
光緒十三年,部議『台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特設』。
一切刑名,由道管理,即設司獄一員。
提督學政一員 舊例以按察使副使或按察司佥事為提學道,每省一員。
雍正四年,改為提督學政。
台灣向以兵備道兼理。
雍正五年,改歸漢禦史。
乾隆十七年,複歸道。
光緒元年,奏由巡撫主政。
四年,歸道。
十三年,仍歸巡撫。
巡視台灣監察禦史滿、漢各一員 康熙六十年設,駐府治。
乾隆十七年,定例自後三年巡視一次,不必留駐。
三十年,奉旨:『嗣後随時派往』。
五十二年,罷,命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水陸提督每年輪值一人前往巡視。
督辦台灣撫墾大臣一員 光緒十二年設,巡撫兼理。
幫辦台灣撫墾大臣一員 光緒十二年設,駐台北大嵙崁。
分巡台灣兵備道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為台廈兵備道,駐府治。
六十年,去兵備。
雍正六年,改為分巡台灣道。
乾隆五十一年,加兵備銜。
五十二年,加按察使銜。
台南知府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為台灣府,總彙各縣刑名、錢谷,支放兵饷。
光緒十三年,改今名,移台灣府于台中。
台北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