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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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真氣數使然也耶?天地所生以養人者,止有此數。

    财用有去無來,流民有來無去,欲不擾攘而不能。

    如咫尺之地,四面皆水,蒿莠叢生,其勢不能相容,非斬刈之,則焚燒之,理勢固然也。

    為今之計,先其急者。

    司庫有應發還府庫之項,籌撥若幹,以為備貯;或以後扣劃,少為變通;使常變皆有所恃而無恐,即一切支墊亦易于轉運,而不至坐受其困。

    仍取責欠之有著者,設法追補,兼采衆論之可行者,次第圖維。

    台人有雲,萬不能斷洋煙,不得已本地聽其種煙,而銀兩或不至外出也;萬不能絕洋米,不得已内地所附近各省均辦采買,而米谷或可以流通也;皆言之易,而行之艱也。

    朱子所謂『大勢如人身重病,内自腹心,外達四肢,無一毛一發不受病者』。

    台地先設法備貯府庫,殆如奄奄待斃者,進之以參苓,姑延一息耳。

    近日麼麼海賊,洋面劫掠,不久即去,而雇備商艘,籌給舟師口糧,已覺摒擋之難。

    設有大憝如曩日朱、蔡者,其若之何?鳴乎!敗壞至此,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

    大約元氣之大傷,由于曆年疊次豎虩旗分類,而又繼以夷氛之擾。

    其一切逋欠之積重難返也,亦以近年官斯土者,衰病已久也。

    前官去者去﹑亡者亡,後人欲求近功速效而不能,悠悠忽忽,文恬武熙,苟安目前,得過且過,而病根日深。

    不發則己,發則不可問。

    知而不言,其咎益重。

    嘗讀雍正年間陝西潘總戎疏雲:『地方事宜有可設法措置者,以錢糧為重,而斷不肯耗費于無用之地。

    若地方及營伍事宜,有必用錢糧始得谧安,當以地方為重,而斷不敢博節省之名』。

    是以不揣狂吠,激切上陳,無任幹冒悚惶之至。

    一為府庫稍輕籌墊也:府中經征叛産,多在嘉、彰兩縣。

    自道光二十五年風災案内呈報水沖沙壓者不可勝計。

    勘驗清丈,分别是否堪以墾複,一時未及詳辦,佃戶拖欠有因,而司庫則己全劃,營饷即須全支,佃首不能墊納,府中不得籌款以應,以緻日形支绌。

    可否将加饷六萬四千兩,除叛租征收五萬四千兩盡數支除并鹽課項下撥給一萬而外,再行加撥一萬餘兩,減鹽課應劃之額,以補叛産短征之數?台地鹽販欠課,與内地鹽商倒懸篷額無二,現在難于渎求者,以租産先其所亟,而亦知更張之未易也。

    一為應員稍輕賠累也:廳員承辦配運,商船日見其少,每屆奏銷,即須由官雇運。

    鹿口向運本色,船儎之加貼,盤量之所耗,友丁押運之修夥,皆在其次;風濤之險,一船失事,則數千圓去矣;盤谷之費,一船上倉,又數百圓去矣。

    台、淡二口向俱赉價赴買,而收谷者以谷非台産不肯盤收,于是私自議折,每十石自十八、九圓至二十二圓為止。

    縣交一三,餘俱廳貼。

    淡口并有收本色而交折價者,其賠貼尤重。

    可否将雇運之事,議一定章,或交谷而酌加倉費,或折價而按照時值?此為非内地收谷廳縣裁減規費。

    實由船少矩配,逼于無可如何。

    盡歸海外口員賠貼,似未足以示平允也。

    一為各縣屬庫稍輕籌墊也:縣征正供,皆以為每石折收銀二圓二角,并不為少。

    而供谷最多之台灣縣,已僅收二圓,蘭、淡則本收一圓八角。

    經胥工夥食等項均出其中,即随征之耗羨、各項之案費亦出其中。

    其買米給兵,買谷配運,谷價既賤,非無羨餘;而應買米谷,祗十分之三,所餘無幾。

    雇運則須一三交價,眷谷半折則須一四劃饷。

    而所收正供中之營租、學租、叛産等項則每石僅折納一圓。

    又勳業、官租、書院、寺廟等租,均折納一圓二角不等。

    是名為有餘,而實則不足。

    所劃、所運、所給,俱應年清年款,方能抵兌。

    當此民力凋敝之時,彰化至多收七分,淡﹑蘭﹑台、嘉至多收八分,惟鳳山可收至九分,而各項支應不容稍短。

    是以地方一切公事,有不暇兼顧者。

    可否将眷谷、半折兩項量為減價,援内地部定例價每石七錢八分之數,照額劃扣?蓋兵祇領谷,近年米價大賤,按二谷一米,每石己得銀一兩五錢六分。

    銀價大貴,每石已得錢三千二百餘文。

    在内地足敷買給,似無用每石二兩折錢四千二百餘文之多也。

    以上姑為目前補救之計,府、廳、縣辦公稍裕,始得盡心于地方公事。

    即如防冬緝匪、稽查海口,一切須有餘資,乃能應手。

    而催科聽斷中,不失撫字之道,庶幾海外蒼生,陰受其福,或可望其日久相安,不至生事。

    若徒恃兵刑,是遏其流而非清其源;且有事以後,必至糜帑殃民。

    幸而安定,隐患終在。

    更可慮者,即使地方無事,萬一兵丁饷項支給不及,尤難約束。

    昔人所謂兵數不抽,軍饷不減;食既不足,衆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也?今如期支放,近日雖稍形斂戢,兩間有串通匪徒。

    攘奪之時,饷項再不能随時應付,尚可問耶?至道署精兵之經費,船工之賠墊,以各前任捐攤,每年須五、六千兩,此職道己事,不敢哓渎。

    惟各屬情形,為全台休戚所關,既有所見,不敢不據實直陳。

    為保全地方起見,非謂見好屬員,輕議紛更,喜事多言,上煩厪念也。

    此心無他,諒蒙涵鑒』。

    于是督撫議奏,歲由福建協濟,财政稍裕,而官民亦相安無事矣。

     台灣之錢,多自各省運來。

    舊志引海東劄記,謂台地多用宋錢,如太平、元佑、天禧、至道等年号,錢質小薄,千文貫之,長不盈尺。

    相傳初辟時,土中掘出古錢千百甕,或雲來自粵東海舶。

    餘往北路,家僮于笨港海泥中,得古錢數百,肉好深翠,古色奇玩。

    乃知從前互市,未必不取道此間,畢竟邈與世絕矣。

    按笨港古名北港,為宋時海舶通商之口。

    顔、鄭入台,亦由此道。

    故府志有台灣一名北港之言也。

    惜其所稱古錢,不載年号,漢欤,唐欤,将近代欤,其詳不可知已。

    永曆二十八年夏,延平郡王經命兵都事李德赴日本,鑄永曆錢。

    而日本以與鄭氏有婚姻之好,歲以寬永錢相饋。

    其後人多镕之,以作鐘鼎之器,至今始絕少也。

    當是時,海舶通商于西南洋者,絡繹于道,故錢貨多随商務以來,而呂宋銀尤夥。

    是為西班牙政府所鑄,面畫王象,則台人所稱『佛銀』者也,重六錢八分,市上貿易以此為準。

    三十七年,台灣改隸,始用清廷制錢。

    而納稅者以紋銀,權以兩。

    然銀有爐火之耗,有貼水之費。

    凡納洋銀者,每兩例加四錢。

    然後以元賓解省,藏藩庫。

    台有所需,乃請而發用焉。

    镕鑄之繁,押運之緩,奸吏上下其手,藉飽私肥,而市井之流滞不計也。

     初,清廷诏禁前代舊錢。

    諸羅知縣季麒光上書大吏,略謂:『台灣民番雜處,家無百金之産。

    各社番人,不識銀等。

    其所買賣,不過尺布﹑升鹽、鬥粟、斤肉。

    若将舊錢驟禁,勢必野絕肩挑,市無收販。

    焭焭小民,實所難堪。

    竊思功令不得不導,而民情不容不恤。

    查漳、泉等處,尚有老錢金錢,夫盡革除。

    況台灣兩隔重洋,實非内地可比。

    古者一道同風,必俟三年。

    今台灣聲教雖通,而耳目未盡改觀,性情未盡孚感。

    又非如鄭氏之時,興販各洋,以滋其利。

    若一旦禁革,不特分厘出入,輕重難平;且使從前之錢,竟歸無用,民番益貧而困。

    敢請俯順輿情,暫行通用。

    新鑄之錢源源而來,則舊錢不禁而自絕矣』。

    巳而内閣學士徐幹學亦奏言:『閩處嶺外,聽民兼用舊錢為便』。

    從之,乃罷其禁。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巡撫奏請台灣就地鑄錢。

    部頒錢模,文曰「康熙通寶」,陰畫「台」字以為别。

    當是時,天下殷富,各省多即山鑄錢。

    唯台錢略小,每貫不及六斤,故不行于内地。

    商旅得錢,必降價易銀歸。

    鑄日多而錢日賤,銀一兩至值錢三、四千。

    而給兵饷者,定例銀七錢三,兵、民皆弗便。

    市上貿易,每生事。

    總兵殷化行屢請停鑄,當事者不從。

    及調鎮襄陽,入觐,力言台錢之害。

    旨下福建督撫議奏。

    三十一年,始停鑄焉。

    乾隆四年,省中以台灣錢貴殊常。

    從前通用小錢,每三文僅值内地制錢二文,而番銀一兩,前易小錢一千五百文,近祗八百餘文。

    兵民交困。

    議将收存黃銅器皿八萬餘斤,先于省城開鑄萬貫,盡數運往,以充搭放班兵月饷。

    至福建鼓鑄之處,另行籌議。

    翌年,巡撫王土任奏請采買滇銅二十萬斤,照鼓鑄青錢之例,添辦白鉛、黑鉛、點錫,合為四十萬斤,在省開鑄,陰畫滿文「寶福」二字。

    先後計鑄四萬八千餘貫,以時運至台灣,流衍市上。

    而海舶自天津、甯波運入者,歲率數十萬貫,每銀一圓易錢二千,物價亦平。

    米一鬥二百,肉一斤四十,生計豐裕,兵革不生。

    閩、粵之氓先後而至,拓地遠及兩鄙。

    其後乃稍淩夷焉。

    物盛而衰,固其所也。

     鹹豐三年林恭之變,攻圍郡治,塘報時絕,藩饷不至,而府庫存元寶數十萬兩,滞重不易行,乃為權宜之策,召匠鼓鑄,為銀三種:曰「壽星」,曰「花籃」,曰「劍秤」,各就其形以名,重六錢八分,銀面有文如其重,又有「府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