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之,勸其職業,修其人倫,入則孝弟,出則忠信,穆穆棣棣,和樂且間。
後王無道,廢棄典章,刑罰不中,法令如毛,乃複橫征暴斂,财殚力痡,使民無所措手足。
怨毒之中,遂生叛亂,而國祚随之。
此則任法而不任人之過也。
台屬各廳縣招解命盜人犯,到郡勘定後,即将各犯留禁府縣二監。
命犯随時起解。
盜案遣軍流徒之犯,俟奉到部覆,即由該廳縣造冊撥役,由鹿耳門口配搭商船,對渡廈門。
若命犯直解赴按察司審辦,而盜犯則至同安縣交收,逐程接遞到省,定地請咨發配,故無積壓之弊。
及道光十九年英人之役,海上不穩。
大府以泉州辦理軍務;文書旁午,凡台灣起解人犯有由漳、泉二府經過者,概行緩解。
而淡水廳适獲英兵及印度兵二百餘名,解郡收禁,府懸二監一時擁擠,兵備道姚瑩饬将各屬定案人犯發回監禁。
至發回者,如台、鳳二縣仍由鹿耳門配渡,其餘不必解府。
淡水則由八裡坌,嘉義則五條港,彰化則鹿港,徑行配渡,以軍務敉平為止。
而商船來者較少,未足配運,愈積愈多,解費益難籌措。
廳縣交卸,诿諸後任。
接辦之員,又以前任無費交存,竟付高閣,而囹圄充斥矣。
前時解犯之費,由台防廳支給。
迨道光十年,署同知蔣镛牒言,命犯每名轉給船價三十圓、盜犯二十圓,廳中賠墊不赀;署知府玉衍慶乃詳準承審廳縣勻貼一半,相安數載。
十四年,署同知沈汝瀚以同知為間曹薄俸,未肯認賠。
知府周彥始饬廳縣悉行支理。
而人犯愈多,解費愈绌矣。
及徐宗幹任兵備道,大府議饬清理。
宗幹以為酌減費用為先,推廣配船章程次之,另立嚴催期限又次之。
三者俱備,或不緻再有積壓。
『查台灣廳縣解犯費用,較之内地各縣,不啻數倍之多。
姚前道已将在台各衙門用費,大加核減。
嗣據淡、蘭二廳台、鳳、嘉、彰四縣請将命犯解費,新案減四,舊案減六。
夫出水人犯,書有紙筆之費,差有看管之勞,需用在所不免,唯通計尚巨,似應如府議,毋分新舊,再行一律減半,以免瑣碎。
盜犯一名,費不及命犯之半,為數無多,該廳縣亦複請減,姑再準減十分之四。
台費既減,各廳縣又以請減内地沿途解費之說進。
犯人抵廈,應繳廈防批費及同安等縣寄監費,為數多寡不一。
夫廈防廳不過點收人犯,同安等縣不過寄禁一宿,何需重費?尤應大加裁減。
至現在各口船隻稀少,宜照舊章,量為推廣。
竊思哨船一項,配載戍兵來台之便,必換載各兵内渡。
若令權宜撥配,則兵力厚集,可資防護,非如商船之不敢多配。
自應酌貼一半船費,分給舵水,以昭獎賞。
夫費已核減,船又推廣,各廳縣如再敢诿延,漫無限制,應另立期限,分别記過撤參。
從此明立章程,可冀振刷精神。
即不能囹圄空虛,或可望其漸就清理也』。
書上,大府從之。
先是命盜立決人犯,皆由台灣道奏辦。
監候雜犯則由道提審成招,給批解司勘轉。
宗幹至省,曆谒督撫,拟援他省,由道勘轉,請免解司之議。
及歸台後,詢之僚屬,以案犯情實者,皆留省處決,例應由院審題。
其遣軍流徒等犯,終須由司定地,即免過臬司衙門,而解省則一。
唯有道署勘定後,祗将招冊送省,由省具題,部準部覆轉行到台,屆秋審時,仍解省彙勘。
至遺軍等犯悉照台地奏案,解司定地發配,則辦理簡易,自不至于煩難。
宗幹以此陳之大府,又從之。
台灣刑法既遵清律,世有其書,故不載。
唯其所異者,則挈眷偷渡之律、侵墾番地之律、娶納番婦之律。
及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桢視台,開山撫番,奏請解禁,而墾務乃日進矣。
光緒初,白莺卿為台灣知縣,善治盜,又設各種刑具,輕者斷指,重則殛斃,群盜屏迹。
莺卿以皂總李榮為耳目,盜莫得逃。
榮遂怙權納賄,攬詞訟,巡撫丁日昌谂其惡,誅之,一時吏治整肅。
初,道控之案,需費多,審問又久,訟者莫敢至。
及劉璈任兵備道,深知民間疾苦,每逢二、八等日,自坐堂上,許人民入控。
旁侍胥役,每呈收費兩圓,随到随審,案多平反。
故璈雖獲罪遠流,而人民猶念其德。
光緒十三年建省之後,部議以台灣道原加按察使銜,毋庸特設,一切刑名由道管理。
乃設按察使司獄一員。
凡遇秋審,由道酌拟罪名,以十月造冊送院。
嗣由巡撫核定,分别實緩,以二、三月再請巡撫示期審錄,派撥官船至南,帶同經書案卷到北襄辦。
仍由巡撫咨明閩浙總着,轉咨具題,以候朝旨。
十七年十一月,巡撫邵友濂劄道,以台灣盜案,向系禀請就地正法,今南北相距密迩,解勘迅速,凡非叛逆土匪之犯,皆不許。
後王無道,廢棄典章,刑罰不中,法令如毛,乃複橫征暴斂,财殚力痡,使民無所措手足。
怨毒之中,遂生叛亂,而國祚随之。
此則任法而不任人之過也。
台屬各廳縣招解命盜人犯,到郡勘定後,即将各犯留禁府縣二監。
命犯随時起解。
盜案遣軍流徒之犯,俟奉到部覆,即由該廳縣造冊撥役,由鹿耳門口配搭商船,對渡廈門。
若命犯直解赴按察司審辦,而盜犯則至同安縣交收,逐程接遞到省,定地請咨發配,故無積壓之弊。
及道光十九年英人之役,海上不穩。
大府以泉州辦理軍務;文書旁午,凡台灣起解人犯有由漳、泉二府經過者,概行緩解。
而淡水廳适獲英兵及印度兵二百餘名,解郡收禁,府懸二監一時擁擠,兵備道姚瑩饬将各屬定案人犯發回監禁。
至發回者,如台、鳳二縣仍由鹿耳門配渡,其餘不必解府。
淡水則由八裡坌,嘉義則五條港,彰化則鹿港,徑行配渡,以軍務敉平為止。
而商船來者較少,未足配運,愈積愈多,解費益難籌措。
廳縣交卸,诿諸後任。
接辦之員,又以前任無費交存,竟付高閣,而囹圄充斥矣。
前時解犯之費,由台防廳支給。
迨道光十年,署同知蔣镛牒言,命犯每名轉給船價三十圓、盜犯二十圓,廳中賠墊不赀;署知府玉衍慶乃詳準承審廳縣勻貼一半,相安數載。
十四年,署同知沈汝瀚以同知為間曹薄俸,未肯認賠。
知府周彥始饬廳縣悉行支理。
而人犯愈多,解費愈绌矣。
及徐宗幹任兵備道,大府議饬清理。
宗幹以為酌減費用為先,推廣配船章程次之,另立嚴催期限又次之。
三者俱備,或不緻再有積壓。
『查台灣廳縣解犯費用,較之内地各縣,不啻數倍之多。
姚前道已将在台各衙門用費,大加核減。
嗣據淡、蘭二廳台、鳳、嘉、彰四縣請将命犯解費,新案減四,舊案減六。
夫出水人犯,書有紙筆之費,差有看管之勞,需用在所不免,唯通計尚巨,似應如府議,毋分新舊,再行一律減半,以免瑣碎。
盜犯一名,費不及命犯之半,為數無多,該廳縣亦複請減,姑再準減十分之四。
台費既減,各廳縣又以請減内地沿途解費之說進。
犯人抵廈,應繳廈防批費及同安等縣寄監費,為數多寡不一。
夫廈防廳不過點收人犯,同安等縣不過寄禁一宿,何需重費?尤應大加裁減。
至現在各口船隻稀少,宜照舊章,量為推廣。
竊思哨船一項,配載戍兵來台之便,必換載各兵内渡。
若令權宜撥配,則兵力厚集,可資防護,非如商船之不敢多配。
自應酌貼一半船費,分給舵水,以昭獎賞。
夫費已核減,船又推廣,各廳縣如再敢诿延,漫無限制,應另立期限,分别記過撤參。
從此明立章程,可冀振刷精神。
即不能囹圄空虛,或可望其漸就清理也』。
書上,大府從之。
先是命盜立決人犯,皆由台灣道奏辦。
監候雜犯則由道提審成招,給批解司勘轉。
宗幹至省,曆谒督撫,拟援他省,由道勘轉,請免解司之議。
及歸台後,詢之僚屬,以案犯情實者,皆留省處決,例應由院審題。
其遣軍流徒等犯,終須由司定地,即免過臬司衙門,而解省則一。
唯有道署勘定後,祗将招冊送省,由省具題,部準部覆轉行到台,屆秋審時,仍解省彙勘。
至遺軍等犯悉照台地奏案,解司定地發配,則辦理簡易,自不至于煩難。
宗幹以此陳之大府,又從之。
台灣刑法既遵清律,世有其書,故不載。
唯其所異者,則挈眷偷渡之律、侵墾番地之律、娶納番婦之律。
及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桢視台,開山撫番,奏請解禁,而墾務乃日進矣。
光緒初,白莺卿為台灣知縣,善治盜,又設各種刑具,輕者斷指,重則殛斃,群盜屏迹。
莺卿以皂總李榮為耳目,盜莫得逃。
榮遂怙權納賄,攬詞訟,巡撫丁日昌谂其惡,誅之,一時吏治整肅。
初,道控之案,需費多,審問又久,訟者莫敢至。
及劉璈任兵備道,深知民間疾苦,每逢二、八等日,自坐堂上,許人民入控。
旁侍胥役,每呈收費兩圓,随到随審,案多平反。
故璈雖獲罪遠流,而人民猶念其德。
光緒十三年建省之後,部議以台灣道原加按察使銜,毋庸特設,一切刑名由道管理。
乃設按察使司獄一員。
凡遇秋審,由道酌拟罪名,以十月造冊送院。
嗣由巡撫核定,分别實緩,以二、三月再請巡撫示期審錄,派撥官船至南,帶同經書案卷到北襄辦。
仍由巡撫咨明閩浙總着,轉咨具題,以候朝旨。
十七年十一月,巡撫邵友濂劄道,以台灣盜案,向系禀請就地正法,今南北相距密迩,解勘迅速,凡非叛逆土匪之犯,皆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