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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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久又廢。
光緒十三年,閩浙總督楊昌浚奏言:『台灣當初設屯授地,征租支饷,訂立章程,法良意美。
顧今巳百餘年,積弊愈重,征收屯租,不充其額,支發屯饷,僅給其半。
蓋以原給屯田之數,疊遭兵燹,檔案不存;加以分隸各縣,悉任佃首,田園界址及其租額,不得而知。
故今亦不能詳查。
而佃戶遂圖蒙混,以硗确之地,易肥饒之田;又或禀報水沖沙壓,冀請豁赦。
故欲祛其積弊,似應别行丈量,造明圖冊,以知屯田之地,庶于防務或有裨益』。
是時巡撫劉銘傳頒行清丈,以屯田既納屯租又課正供,慮有過重,乃減屯租十分之四,改為官租,照則定課,分給丈單,與民田同。
而佃戶仍多隐報,且抗而不繳。
十六年,全台所收租額,僅有三分之一。
十七年以後,且無一繳者。
時各縣業戶以清丈故,民多謗黩,故銘傳不欲過激,以叢衆怨。
爰籌别款,半發屯饷,而屯租幾廢矣。
隘租 隘丁之設,用以防番。
官設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以贍其身。
而民隘則民給之。
征收隘内田園,謂之隘租。
隘租之率,各屬不同。
或甲征一石,或多至八石,視其遠近險夷為差。
皆于設隘之時,後先議定。
其征率則業三佃七。
隘首收之,而分于衆,官不過問。
其後隘制日弛,名存實亡。
鄉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飽私欲。
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請開山撫番,乃以兵代。
洎光緒十二年,台灣巡撫劉銘傳改設隘勇,征收防費。
翌年清賦,先饬各屬查明隘田之數,至是廢之,給發丈單,與民田同。
○荷蘭王田租率表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上園 十石二鬥 中田 十五石六鬥下園 八石一鬥 下田十石二鬥中園 五石四鬥 ○鄭氏官田租率表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鬥 中田十五石六鬥 中園 八石一鬥 下田 十石二鬥 下園 五石四鬥 ○鄭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三石六鬥上園 二石二鬥四升 下田三石一鬥二升中園 二石六鬥二升 中田二石四鬥下園 一石八升 ○鄭氏文武官田稅率表 地則一甲稅率 地則 一甲稅率 上田十四石 上園 七石九鬥六升 中田十二石四鬥八升 中園 六石四鬥八升 下田八石一鬥六升 下園 四石三鬥 ○鄭氏田園征賦表(永曆三十七年) 州分 田額 園額 合計(厘)賦額(合) 天興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萬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計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頒定,至雍正六年)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八石八鬥 上園 五石 中田七石四鬥 中園 四石 下田五石五鬥 下園 二石四鬥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則例) 上田每畝照民米例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 折算。
中田照鹽米例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照官米例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
上園照中田例。
中園照下田例。
下園照鹽米不征鹽折例,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頒定,至光緒十二年)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二石七鬥四升 上園 二石八升 中田二石八升 中園 一石七鬥五升 下田一石七鬥五升 下園 一石七鬥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則一畝正耗 加一補水一五秤餘 計征銀數(微) 上田 二、二四四、0八0 二二四、四0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0五、一00 中田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下田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下田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上園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中園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園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下下園 九六八、三九六 九六、八三九 一四五、二0五 一、二一0、四九0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則一甲折色租率 地則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二兩六錢六毫七絲五忽 上園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田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園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毫三絲二忽 下田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毫三絲二忽下園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六忽 下下田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六忽下下園一兩六分五厘二毫三絲六忽 人字田三錢三分 人字園二錢二分 地字田四錢四分 地字園三錢三分 天字田六錢六分 天字園四錢四分 魚塭六錢六分 備考:天、地、人為不入則者。
新竹以曰一等、二等、三等。
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
而魚塭準天字之田,率較輕。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頒定)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一則田 二十二石 一則園十石 二則田 十八石 二則園六石 三則田 十四石 三則園五石 四則田 十二石 四則園四石 五則田 十石 五則園三石 六則田 六石 六則園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八石 上園 六石 中田六石 中園 四石 下田四石 下園 二石 ○阿裡山番租率表 地則 一甲租率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上園 二石 中田 二石中園 一石 下田 一石下園 五鬥 ○清代田園甲數表(康熙二十三年) 地則縣分台灣鳳山諸羅合計(厘) 上田 八五七、二一 一、八0四、三八一七、二0二、六七八、七八 中田 七八七、五九 一八七、二二九二七、一七 一、九0一、九八 下田 二、二四0、八三六八六、八八二六、0五 二、九五三、七六 下園 二0五、三五 七三八、五一一、六二一、五二二、五六五、三八 中園 一、三六七、八二二二九、二一一、七五0、二四 三、三四七、二七 上園 三、一0二、九九一、四0一、九八五0一、六二 五、00六、五八 ○清代田園征賦表(康熙二十三年) 縣分 田額 園額 合計(厘) 賦額(合) 台灣 三、八八五、六四 四、六七六、一七 八、五六一、八二 三九、六四一、五五七 鳳山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諸羅 九七0、四三 三、八七三、三八 四、八四三、八二 二三、四六八、三0七 計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光緒十三年,閩浙總督楊昌浚奏言:『台灣當初設屯授地,征租支饷,訂立章程,法良意美。
顧今巳百餘年,積弊愈重,征收屯租,不充其額,支發屯饷,僅給其半。
蓋以原給屯田之數,疊遭兵燹,檔案不存;加以分隸各縣,悉任佃首,田園界址及其租額,不得而知。
故今亦不能詳查。
而佃戶遂圖蒙混,以硗确之地,易肥饒之田;又或禀報水沖沙壓,冀請豁赦。
故欲祛其積弊,似應别行丈量,造明圖冊,以知屯田之地,庶于防務或有裨益』。
是時巡撫劉銘傳頒行清丈,以屯田既納屯租又課正供,慮有過重,乃減屯租十分之四,改為官租,照則定課,分給丈單,與民田同。
而佃戶仍多隐報,且抗而不繳。
十六年,全台所收租額,僅有三分之一。
十七年以後,且無一繳者。
時各縣業戶以清丈故,民多謗黩,故銘傳不欲過激,以叢衆怨。
爰籌别款,半發屯饷,而屯租幾廢矣。
隘租 隘丁之設,用以防番。
官設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以贍其身。
而民隘則民給之。
征收隘内田園,謂之隘租。
隘租之率,各屬不同。
或甲征一石,或多至八石,視其遠近險夷為差。
皆于設隘之時,後先議定。
其征率則業三佃七。
隘首收之,而分于衆,官不過問。
其後隘制日弛,名存實亡。
鄉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飽私欲。
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請開山撫番,乃以兵代。
洎光緒十二年,台灣巡撫劉銘傳改設隘勇,征收防費。
翌年清賦,先饬各屬查明隘田之數,至是廢之,給發丈單,與民田同。
○荷蘭王田租率表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上園 十石二鬥 中田 十五石六鬥下園 八石一鬥 下田十石二鬥中園 五石四鬥 ○鄭氏官田租率表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鬥 中田十五石六鬥 中園 八石一鬥 下田 十石二鬥 下園 五石四鬥 ○鄭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三石六鬥上園 二石二鬥四升 下田三石一鬥二升中園 二石六鬥二升 中田二石四鬥下園 一石八升 ○鄭氏文武官田稅率表 地則一甲稅率 地則 一甲稅率 上田十四石 上園 七石九鬥六升 中田十二石四鬥八升 中園 六石四鬥八升 下田八石一鬥六升 下園 四石三鬥 ○鄭氏田園征賦表(永曆三十七年) 州分 田額 園額 合計(厘)賦額(合) 天興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萬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計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頒定,至雍正六年)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八石八鬥 上園 五石 中田七石四鬥 中園 四石 下田五石五鬥 下園 二石四鬥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則例) 上田每畝照民米例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 折算。
中田照鹽米例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照官米例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
上園照中田例。
中園照下田例。
下園照鹽米不征鹽折例,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頒定,至光緒十二年)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二石七鬥四升 上園 二石八升 中田二石八升 中園 一石七鬥五升 下田一石七鬥五升 下園 一石七鬥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則一畝正耗 加一補水一五秤餘 計征銀數(微) 上田 二、二四四、0八0 二二四、四0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0五、一00 中田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下田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下田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上園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中園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園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下下園 九六八、三九六 九六、八三九 一四五、二0五 一、二一0、四九0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則一甲折色租率 地則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二兩六錢六毫七絲五忽 上園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田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園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毫三絲二忽 下田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毫三絲二忽下園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六忽 下下田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六忽下下園一兩六分五厘二毫三絲六忽 人字田三錢三分 人字園二錢二分 地字田四錢四分 地字園三錢三分 天字田六錢六分 天字園四錢四分 魚塭六錢六分 備考:天、地、人為不入則者。
新竹以曰一等、二等、三等。
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
而魚塭準天字之田,率較輕。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頒定) 地則 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一則田 二十二石 一則園十石 二則田 十八石 二則園六石 三則田 十四石 三則園五石 四則田 十二石 四則園四石 五則田 十石 五則園三石 六則田 六石 六則園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則一甲租率 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八石 上園 六石 中田六石 中園 四石 下田四石 下園 二石 ○阿裡山番租率表 地則 一甲租率地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上園 二石 中田 二石中園 一石 下田 一石下園 五鬥 ○清代田園甲數表(康熙二十三年) 地則縣分台灣鳳山諸羅合計(厘) 上田 八五七、二一 一、八0四、三八一七、二0二、六七八、七八 中田 七八七、五九 一八七、二二九二七、一七 一、九0一、九八 下田 二、二四0、八三六八六、八八二六、0五 二、九五三、七六 下園 二0五、三五 七三八、五一一、六二一、五二二、五六五、三八 中園 一、三六七、八二二二九、二一一、七五0、二四 三、三四七、二七 上園 三、一0二、九九一、四0一、九八五0一、六二 五、00六、五八 ○清代田園征賦表(康熙二十三年) 縣分 田額 園額 合計(厘) 賦額(合) 台灣 三、八八五、六四 四、六七六、一七 八、五六一、八二 三九、六四一、五五七 鳳山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諸羅 九七0、四三 三、八七三、三八 四、八四三、八二 二三、四六八、三0七 計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