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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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别上、中、下,定額征收。
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
夫台灣為海疆重地,每有水旱之災,辄奏請蠲賦,故人民易于樂歲,而開墾日進,遠入番地。
其始佃農力小,不足經營,富豪出資本、給牛種,建廬鑿圳,以任其費。
田成,則納其谷十之一、二,謂之大租,或征圳租,謂之水粟。
每甲應納谷石,永久不替。
道光四年,署兵備道方傳穟上書總督孫爾準,力言業戶之弊。
書曰:『千萬人墾之,十數人承之,而一人所給墾照,或千數百甲,淡水是也。
萬人墾之,千人承之,而地數千甲,給墾照者數千人,每人僅數十甲,最多亦十數甲,并無業戶,以民為官佃者,噶瑪蘭是也。
夫業戶之設,其弊無窮。
其始豪強有力者十數人,出領墾照,名為自出工本,募佃墾荒,實則其人工本不多,鸠集朋黨,私立約據。
及其墾成報官升科,而業戶一人,界廣甲多,且易隐蔽。
及賦已定後,或十餘年,或數十年,遇有水旱偏災,沖崩塌壞,亦任意影射。
且征收供課,戶祗一人,實缺千萬。
一經破敗,更換為難。
請以淡水言之。
其地南自大甲,北至雞籠,綿長三百餘裡;自山至海,腹内所寬亦四、五十裡。
較諸台邑,固自倍之;而考其正供,僅有台邑四分之一。
業戶編入征冊者,僅數十人。
此所以地廣賦少也。
然則業戶自宜殷富,每年自清國課;而每年實征,民欠猶十之二、三。
業戶大半貧窭,何也?業戶坐收其租,除完課外,别無所利。
田園實非其有。
曆年既久,沖崩塌壤,漸就硗确,而佃戶逃亡也』。
初,噶瑪蘭開墾之時,吳沙父子邀趙隆武、何繪等赴省呈請開墾,先與佃戶私議,将來告成,應由業戶升科完糧,佃戶每甲田定納大租谷六石、園四石。
及楊廷理籌辦建治,深慮不敷經費,議裁業戶,而由散佃報升。
謂此租額仿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詳請轉奏,援以為例。
部議不許。
以拳和官莊久已無案可稽,若照屯案辦理,屯案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征四石,已準屯案第四等,則田不應列第六等,漫無區别。
是拳和官莊與屯租二案,均難援引矣。
然其後仍定田六、園四之率,丈升報部。
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餘,園三百甲餘,歲征租谷一萬四千六十三石有奇。
供耗之外,又征餘糧,此為各屬所無。
查台灣升科章程,凡田園祗征正供、耗羨。
若征别款租賦,從無并征正供。
而蘭屬獨增餘租,猶之他屬雜征,固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
顧餘租實為籌備經費之計,即仿淡水屯租之例,每石折色一圓,奉文照議在案。
嗣以同安下沙則而計,則田一甲征谷六石,又征供谷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谷一鬥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餘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園一甲征谷四石,又征供谷一石七鬥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谷一鬥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餘租二石一鬥一升一合七勺二秒八撮。
較之創始原議,凡田減耗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園減供二勺、耗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悉入餘租,以副其用。
嘉慶二十三年,台灣府知府以蘭地初啟,民力未充,詳請豁免餘租。
而司中以核與原案田六、園四之數,實為減少,未許。
道光七年,奏請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
先是,台灣田賦自荷蘭以來,皆征供谷。
歸清後,亦以此為兵糈。
而谷價既賤,當事者無所獲利。
二十三年,改征折色,每石六八秤銀二圓。
當是時,市價每石僅值一圓五角,而當事者又格外誅求,兼有火耗之損。
台灣縣保西裡人不從,幾至激變。
莊豪郭崇高走籲北京,诏逮知縣閻炘治罪,事始息。
澎湖為海中群島,地瘠而硗,素不播稻,所産唯番藷黍稷,一逢鹹雨,枯槁不收,故其地不賦,由台供之。
光緒三年春,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蠲灣雜稅,略謂台、鳳、嘉三邑合長二百九十裡,額征供谷十三萬餘石,而彰、淡、蘭一廳兩縣合長五百八十裡,僅征谷五萬六千餘石。
蓋台、鳳、嘉開辟之地較早,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漳、淡、蘭新墾之地,新定科則,故賦較輕也。
十一年建省,以劉銘傳為巡撫,沈應奎為布政使。
銘傳負吏才,以台灣經費向由福建協助,欲謀自給之計,振興物産,以盡土宜。
十二年五月,奏請清賦。
疏曰:『竊查台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仍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征銀四錢八分六厘,乾隆元年,欽奉恩谕,台灣丁糧着照内地分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
以舒民力,歲征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
及十二年,乃議勻入田園征收。
其番衆所耕田地,概免完賦,照舊就丁納糧。
至道光間,通計全台墾熟田園凡有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二十一頃五十餘畝,谷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畝,年征栗二十萬五千六百餘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圓。
至今巳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
統計全台之額,僅征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圓,又谷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升科。
伏維我朝輕徭薄賦,亘古所無,而于台灣一島尤為寬厚。
雍正、乾隆間,屢奉恩谕,台灣賦稅,不準議加。
其時海宇澄清,升平無事,朝廷以台灣一隅無足重輕。
今則海上多警,而台灣為海疆之要隘,奉旨改建行省,經費浩大,今昔不同。
臣忝膺斯土,目擊時艱,當此财用匮乏之時,值百廢待舉之際,不能不就地籌劃。
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台地自有之财,供台地經營之用,自成一省,永保岩疆。
況疊次欽奉谕旨,開源節流。
顧以額定之賦,應有之稅,乃部庫入款之常經,國家經久之至計。
舍此不為,徒求鄰省,雖至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
臣渡台以來,詳查民間賦稅,較之内地毫不輕減。
而詢其底蘊,全系紳士包攬。
若某處有田可墾,先由墾首遞禀,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
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禀。
墾熟之後,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項名目。
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升科。
如台北、淡水田園三百餘裡,僅征糧一萬三千餘石。
私升隐匿,不可勝計。
臣現由内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餘人,分派南北各縣。
又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查保甲,就戶問糧。
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遂戶清丈。
委派台灣府知府程起颚、台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
至于賦稅之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饬部複議。
維念台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衆挾官,視為常事。
林爽文之變,則言升科之逼迫。
以是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
且千山叢雜,道路崎嘔;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無裨實際;且恐竣事無期。
惟有嚴定賞罰,以冀成效。
若各地方委員紳士等妥速辦理,認真清查,臣請照異常勞績,從優奏獎,以示鼓勵。
倘有賄托隐匿等情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
庶得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以期有裨台灣之大局』。
六月,诏可。
設清賦局于台北、台南兩府,以布政使轄之,命知府統理。
各廳、縣設分局,任總辦,以同知、知縣主之。
初,銘傳議辦清賦之時,先詢各廳縣。
或以為當編查保甲,就戶問糧;或以為即施辦清丈,就田問賦。
而衆多主前說,且為根本之計。
于是先辦保甲,限二月告竣。
乃以清賦之意告示于民曰:『台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辟田園數倍于前,久未報丈升科。
從前海宇升平,朝廷視台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内患,不慮外侮,賦稅一項,屢奉恩诏,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
現在海疆多事,台灣重地,久為外人窺伺。
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
本爵部堂忝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
故招撫生番,以靖内患;籌辦海防,以禦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饷需。
不憚勞怨,慘淡經營,一時并舉,以為長冶久安之計。
爾百姓等渡海遷來,當知創業不易,須為子孫立百年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樂土。
查台灣
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
夫台灣為海疆重地,每有水旱之災,辄奏請蠲賦,故人民易于樂歲,而開墾日進,遠入番地。
其始佃農力小,不足經營,富豪出資本、給牛種,建廬鑿圳,以任其費。
田成,則納其谷十之一、二,謂之大租,或征圳租,謂之水粟。
每甲應納谷石,永久不替。
道光四年,署兵備道方傳穟上書總督孫爾準,力言業戶之弊。
書曰:『千萬人墾之,十數人承之,而一人所給墾照,或千數百甲,淡水是也。
萬人墾之,千人承之,而地數千甲,給墾照者數千人,每人僅數十甲,最多亦十數甲,并無業戶,以民為官佃者,噶瑪蘭是也。
夫業戶之設,其弊無窮。
其始豪強有力者十數人,出領墾照,名為自出工本,募佃墾荒,實則其人工本不多,鸠集朋黨,私立約據。
及其墾成報官升科,而業戶一人,界廣甲多,且易隐蔽。
及賦已定後,或十餘年,或數十年,遇有水旱偏災,沖崩塌壞,亦任意影射。
且征收供課,戶祗一人,實缺千萬。
一經破敗,更換為難。
請以淡水言之。
其地南自大甲,北至雞籠,綿長三百餘裡;自山至海,腹内所寬亦四、五十裡。
較諸台邑,固自倍之;而考其正供,僅有台邑四分之一。
業戶編入征冊者,僅數十人。
此所以地廣賦少也。
然則業戶自宜殷富,每年自清國課;而每年實征,民欠猶十之二、三。
業戶大半貧窭,何也?業戶坐收其租,除完課外,别無所利。
田園實非其有。
曆年既久,沖崩塌壤,漸就硗确,而佃戶逃亡也』。
初,噶瑪蘭開墾之時,吳沙父子邀趙隆武、何繪等赴省呈請開墾,先與佃戶私議,将來告成,應由業戶升科完糧,佃戶每甲田定納大租谷六石、園四石。
及楊廷理籌辦建治,深慮不敷經費,議裁業戶,而由散佃報升。
謂此租額仿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詳請轉奏,援以為例。
部議不許。
以拳和官莊久已無案可稽,若照屯案辦理,屯案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征四石,已準屯案第四等,則田不應列第六等,漫無區别。
是拳和官莊與屯租二案,均難援引矣。
然其後仍定田六、園四之率,丈升報部。
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餘,園三百甲餘,歲征租谷一萬四千六十三石有奇。
供耗之外,又征餘糧,此為各屬所無。
查台灣升科章程,凡田園祗征正供、耗羨。
若征别款租賦,從無并征正供。
而蘭屬獨增餘租,猶之他屬雜征,固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
顧餘租實為籌備經費之計,即仿淡水屯租之例,每石折色一圓,奉文照議在案。
嗣以同安下沙則而計,則田一甲征谷六石,又征供谷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谷一鬥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餘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園一甲征谷四石,又征供谷一石七鬥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谷一鬥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餘租二石一鬥一升一合七勺二秒八撮。
較之創始原議,凡田減耗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園減供二勺、耗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悉入餘租,以副其用。
嘉慶二十三年,台灣府知府以蘭地初啟,民力未充,詳請豁免餘租。
而司中以核與原案田六、園四之數,實為減少,未許。
道光七年,奏請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
先是,台灣田賦自荷蘭以來,皆征供谷。
歸清後,亦以此為兵糈。
而谷價既賤,當事者無所獲利。
二十三年,改征折色,每石六八秤銀二圓。
當是時,市價每石僅值一圓五角,而當事者又格外誅求,兼有火耗之損。
台灣縣保西裡人不從,幾至激變。
莊豪郭崇高走籲北京,诏逮知縣閻炘治罪,事始息。
澎湖為海中群島,地瘠而硗,素不播稻,所産唯番藷黍稷,一逢鹹雨,枯槁不收,故其地不賦,由台供之。
光緒三年春,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蠲灣雜稅,略謂台、鳳、嘉三邑合長二百九十裡,額征供谷十三萬餘石,而彰、淡、蘭一廳兩縣合長五百八十裡,僅征谷五萬六千餘石。
蓋台、鳳、嘉開辟之地較早,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漳、淡、蘭新墾之地,新定科則,故賦較輕也。
十一年建省,以劉銘傳為巡撫,沈應奎為布政使。
銘傳負吏才,以台灣經費向由福建協助,欲謀自給之計,振興物産,以盡土宜。
十二年五月,奏請清賦。
疏曰:『竊查台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仍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征銀四錢八分六厘,乾隆元年,欽奉恩谕,台灣丁糧着照内地分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
以舒民力,歲征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
及十二年,乃議勻入田園征收。
其番衆所耕田地,概免完賦,照舊就丁納糧。
至道光間,通計全台墾熟田園凡有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二十一頃五十餘畝,谷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畝,年征栗二十萬五千六百餘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圓。
至今巳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
統計全台之額,僅征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圓,又谷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升科。
伏維我朝輕徭薄賦,亘古所無,而于台灣一島尤為寬厚。
雍正、乾隆間,屢奉恩谕,台灣賦稅,不準議加。
其時海宇澄清,升平無事,朝廷以台灣一隅無足重輕。
今則海上多警,而台灣為海疆之要隘,奉旨改建行省,經費浩大,今昔不同。
臣忝膺斯土,目擊時艱,當此财用匮乏之時,值百廢待舉之際,不能不就地籌劃。
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台地自有之财,供台地經營之用,自成一省,永保岩疆。
況疊次欽奉谕旨,開源節流。
顧以額定之賦,應有之稅,乃部庫入款之常經,國家經久之至計。
舍此不為,徒求鄰省,雖至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
臣渡台以來,詳查民間賦稅,較之内地毫不輕減。
而詢其底蘊,全系紳士包攬。
若某處有田可墾,先由墾首遞禀,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
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禀。
墾熟之後,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項名目。
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升科。
如台北、淡水田園三百餘裡,僅征糧一萬三千餘石。
私升隐匿,不可勝計。
臣現由内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餘人,分派南北各縣。
又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查保甲,就戶問糧。
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遂戶清丈。
委派台灣府知府程起颚、台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
至于賦稅之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饬部複議。
維念台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衆挾官,視為常事。
林爽文之變,則言升科之逼迫。
以是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
且千山叢雜,道路崎嘔;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無裨實際;且恐竣事無期。
惟有嚴定賞罰,以冀成效。
若各地方委員紳士等妥速辦理,認真清查,臣請照異常勞績,從優奏獎,以示鼓勵。
倘有賄托隐匿等情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
庶得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以期有裨台灣之大局』。
六月,诏可。
設清賦局于台北、台南兩府,以布政使轄之,命知府統理。
各廳、縣設分局,任總辦,以同知、知縣主之。
初,銘傳議辦清賦之時,先詢各廳縣。
或以為當編查保甲,就戶問糧;或以為即施辦清丈,就田問賦。
而衆多主前說,且為根本之計。
于是先辦保甲,限二月告竣。
乃以清賦之意告示于民曰:『台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辟田園數倍于前,久未報丈升科。
從前海宇升平,朝廷視台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内患,不慮外侮,賦稅一項,屢奉恩诏,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
現在海疆多事,台灣重地,久為外人窺伺。
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
本爵部堂忝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
故招撫生番,以靖内患;籌辦海防,以禦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饷需。
不憚勞怨,慘淡經營,一時并舉,以為長冶久安之計。
爾百姓等渡海遷來,當知創業不易,須為子孫立百年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樂土。
查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