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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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志
連橫曰:台灣為荒服之地,中古未入版圖。
草衣木食之民,自生自養,老死不相往來,固不知所謂政治也。
及隋、唐之際,避遯之民,群聚澎湖,推年大者為長,畋漁為業,牧羊山谷間,各贍其食,毋相憑陵,故無訟獄之事,又不需所謂政治也。
蒙古倔起,威震南邦,澎湖亦為所略。
至元中,設巡檢司,隸同安。
澎湖之置吏始于此。
然是時居人不及二千,且僻遠不易治,尋廢其官,而元亦遁歸蒙古。
明初,天下未平,無業之民,相為嘯聚,侵掠閩、粵。
洪武五年,信國公湯和經略海上,而墟其地。
自是澎湖遂為海寇巢窟。
嘉靖四十二年,都督俞大猷讨林道幹,留師駐防,仍設巡檢司;已複裁之,而澎湖遂為荷蘭所略。
荷人既據澎湖,複入台灣,築城戍兵,布教撫番,設知事以治之,隸爪哇總督之下。
西班牙亦據淡水,墾土殖民,以相抗衡。
而台灣遂為二國所分矣。
當是時,延平郡王奮起金、廈,經略中原,以光複舊業。
金陵敗後,窮蹙兩島,乃議取台灣。
一鼓而下,荷人降伏,送之歸國,而台灣複始為我族有也。
夫台灣固我族開辟之土,延平既至,析疆行政,撫育元元,而我颠沛流離之民,乃得憑借威靈,安生樂業,此天之默相黃冑,而故留此海外乾坤,以存明朔也。
初,延平開府思明,軍國大事,一日萬幾。
分所部為七十二鎮,令六官理國務,一時人才荟萃,庶績鹹熙。
凡所便宜封拜,辄朝服北向,望永曆帝座疏而焚之。
克台之歲,改台灣為東都,置承天府,以楊朝棟為府尹,祝敬為天興知縣,莊之列為萬年知縣,設安撫司于澎湖。
是為地方之制。
又以周全斌總督承天府南北諸路,任官撫番,分管社事。
綱紀振饬,制度修明,泱泱乎大國之風也。
延平立法嚴,而愛民如子,勸之以忠,勵之以勇,使之以義,綏之以和。
閩、粵之民,聞風而至,拓地遠及兩鄙。
台灣之人,以是大集。
永曆十六年,子經立。
十八年,以咨議參軍陳永華為勇衛,軍國大事悉任之。
永華為政儒雅,與民休息。
改東都為東甯,天興、萬年為二州。
二十年,聖廟成。
三月,以永華為學院,棄亨為國子助教,教之、養之。
台人自是始興學。
三十四年,永華卒。
翌年,經薨,克塽幼,不能治國,以至于亡。
康熙二十二年,清人得台灣,議棄其地。
靖海将軍施琅疏陳不可,乃設府一、縣三,隸福建。
六十年,以朱一貴之變,特命巡視台灣滿漢禦史各一員,監察行政。
時漳浦藍鼎元從軍在台,以北路地方遼闊,治理失宜,議于半線增建一縣,其言甚切。
雍正元年,乃劃虎尾溪以北,設彰化縣及淡防同知,領地至蛤仔難,而墾者亦日至焉。
當是時,土地初辟,橫絕大海,往來多險,仕宦憚之。
康熙三十年,诏曰:『台灣各官,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俱照廣西南甯等府之例,将品級相當現任官員内,揀選調補,三年俸滿即升。
如無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
着為令』。
雍正七年,議準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令該督撫于閩省内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
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内地補用。
政績優著者準加級,稱職者準加一級,以示鼓勵。
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準,調台官員,年逾四十無子,準其挈眷赴任。
夫台灣既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祿甚輕。
舊制:分巡道年六十二兩四分四厘,知府同祿,台防同知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知縣二十七兩四錢九分,縣丞二十四兩三錢二厘,巡檢十九兩五錢二分,實不足以資衣食。
乾隆八年,奉旨增加養廉。
于是分巡道一千六百兩,知府同祿,台防同知五百兩,台灣知縣一千兩,他縣八百兩,縣丞、巡檢各四十兩。
然貪婪之吏,以宦為賈,舞弄文墨,剝民肌膏。
三年報罷,滿載而歸。
而台灣府、縣之缺,遂為巧佞所争矣。
嘉慶十五年,設噶瑪蘭廳,自是頗多增置,而人民亦有二百數十萬,蓋已拓地至台東矣。
牡丹之役既平,同治十三年十一月,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請移福建巡撫于台灣,略曰:『台灣洋務稍松,即善後不容稍緩。
唯此次之善後,與往時不同。
台灣之所謂善後者,即台灣之所謂創始也。
顧善後難,以創始為善後則尤難。
臣等曩為海防孔亟,一面撫番,一面開路,以絕彼族觊觎之心,以消目前肘腋之患,固未遑為經久之謀。
數月以來,南北諸路,缒幽鑿險,斬棘披荊,雖各着成效,卑南、奇萊各處,雖分列軍屯,祗有端倪,尚無綱紀。
若不悉心籌劃,詳定規模,路非不已開也,謂一開之不複塞則不敢知,番非不已撫也,謂一撫之不複疑則不敢必。
何也?台地廷袤千百餘裡,官吏所治祗海濱平原三分之一,餘皆番社爾。
國家
草衣木食之民,自生自養,老死不相往來,固不知所謂政治也。
及隋、唐之際,避遯之民,群聚澎湖,推年大者為長,畋漁為業,牧羊山谷間,各贍其食,毋相憑陵,故無訟獄之事,又不需所謂政治也。
蒙古倔起,威震南邦,澎湖亦為所略。
至元中,設巡檢司,隸同安。
澎湖之置吏始于此。
然是時居人不及二千,且僻遠不易治,尋廢其官,而元亦遁歸蒙古。
明初,天下未平,無業之民,相為嘯聚,侵掠閩、粵。
洪武五年,信國公湯和經略海上,而墟其地。
自是澎湖遂為海寇巢窟。
嘉靖四十二年,都督俞大猷讨林道幹,留師駐防,仍設巡檢司;已複裁之,而澎湖遂為荷蘭所略。
荷人既據澎湖,複入台灣,築城戍兵,布教撫番,設知事以治之,隸爪哇總督之下。
西班牙亦據淡水,墾土殖民,以相抗衡。
而台灣遂為二國所分矣。
當是時,延平郡王奮起金、廈,經略中原,以光複舊業。
金陵敗後,窮蹙兩島,乃議取台灣。
一鼓而下,荷人降伏,送之歸國,而台灣複始為我族有也。
夫台灣固我族開辟之土,延平既至,析疆行政,撫育元元,而我颠沛流離之民,乃得憑借威靈,安生樂業,此天之默相黃冑,而故留此海外乾坤,以存明朔也。
初,延平開府思明,軍國大事,一日萬幾。
分所部為七十二鎮,令六官理國務,一時人才荟萃,庶績鹹熙。
凡所便宜封拜,辄朝服北向,望永曆帝座疏而焚之。
克台之歲,改台灣為東都,置承天府,以楊朝棟為府尹,祝敬為天興知縣,莊之列為萬年知縣,設安撫司于澎湖。
是為地方之制。
又以周全斌總督承天府南北諸路,任官撫番,分管社事。
綱紀振饬,制度修明,泱泱乎大國之風也。
延平立法嚴,而愛民如子,勸之以忠,勵之以勇,使之以義,綏之以和。
閩、粵之民,聞風而至,拓地遠及兩鄙。
台灣之人,以是大集。
永曆十六年,子經立。
十八年,以咨議參軍陳永華為勇衛,軍國大事悉任之。
永華為政儒雅,與民休息。
改東都為東甯,天興、萬年為二州。
二十年,聖廟成。
三月,以永華為學院,棄亨為國子助教,教之、養之。
台人自是始興學。
三十四年,永華卒。
翌年,經薨,克塽幼,不能治國,以至于亡。
康熙二十二年,清人得台灣,議棄其地。
靖海将軍施琅疏陳不可,乃設府一、縣三,隸福建。
六十年,以朱一貴之變,特命巡視台灣滿漢禦史各一員,監察行政。
時漳浦藍鼎元從軍在台,以北路地方遼闊,治理失宜,議于半線增建一縣,其言甚切。
雍正元年,乃劃虎尾溪以北,設彰化縣及淡防同知,領地至蛤仔難,而墾者亦日至焉。
當是時,土地初辟,橫絕大海,往來多險,仕宦憚之。
康熙三十年,诏曰:『台灣各官,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俱照廣西南甯等府之例,将品級相當現任官員内,揀選調補,三年俸滿即升。
如無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
着為令』。
雍正七年,議準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令該督撫于閩省内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
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内地補用。
政績優著者準加級,稱職者準加一級,以示鼓勵。
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準,調台官員,年逾四十無子,準其挈眷赴任。
夫台灣既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祿甚輕。
舊制:分巡道年六十二兩四分四厘,知府同祿,台防同知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知縣二十七兩四錢九分,縣丞二十四兩三錢二厘,巡檢十九兩五錢二分,實不足以資衣食。
乾隆八年,奉旨增加養廉。
于是分巡道一千六百兩,知府同祿,台防同知五百兩,台灣知縣一千兩,他縣八百兩,縣丞、巡檢各四十兩。
然貪婪之吏,以宦為賈,舞弄文墨,剝民肌膏。
三年報罷,滿載而歸。
而台灣府、縣之缺,遂為巧佞所争矣。
嘉慶十五年,設噶瑪蘭廳,自是頗多增置,而人民亦有二百數十萬,蓋已拓地至台東矣。
牡丹之役既平,同治十三年十一月,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請移福建巡撫于台灣,略曰:『台灣洋務稍松,即善後不容稍緩。
唯此次之善後,與往時不同。
台灣之所謂善後者,即台灣之所謂創始也。
顧善後難,以創始為善後則尤難。
臣等曩為海防孔亟,一面撫番,一面開路,以絕彼族觊觎之心,以消目前肘腋之患,固未遑為經久之謀。
數月以來,南北諸路,缒幽鑿險,斬棘披荊,雖各着成效,卑南、奇萊各處,雖分列軍屯,祗有端倪,尚無綱紀。
若不悉心籌劃,詳定規模,路非不已開也,謂一開之不複塞則不敢知,番非不已撫也,謂一撫之不複疑則不敢必。
何也?台地廷袤千百餘裡,官吏所治祗海濱平原三分之一,餘皆番社爾。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