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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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戰不利,被擒,械至京,磔之,餘黨亦漸平。
八月,大風壞民居,天盡赤,軍民多溺死,诏蠲征谷,發帑赈恤。
時廷議移台鎮總兵于澎湖,而設陸路副将于府治,裁水陸兩中營歸内地。
廷珍力争不可,為書滿保止之,提督姚堂亦以為言,乃罷議。
特命滿漢禦史各一員,歲巡台灣,察民疾苦。
六十一年夏五月,禦史吳達禮、黃叔璥至自京師。
滿保以沿山一帶易藏奸宄,命附山十裡以内民居勒令遷徙,自北路起至南路止築長城以限之,深鑿濠塹,永以為界,越界者以盜賊論。
廷珍複上書止之,乃饬沿山各隘立石為界,禁民深入。
是年阿裡山、水沙連各社番皆就撫。
夏,鳳山赤山裂,火光丈餘。
雍正元年。
诏曰:『台灣自古不屬中國,我皇考神武遠屈,拓入版圖。
末年朱一貴倡亂,攻陷全台。
諸臣夙秉方略,士卒感載教養之恩,七日克複。
當皇考春秋高邁,威播海外,所有立功将士,其各加等議叙』。
于是增設彰化縣及淡防廳,升澎湖巡檢為海防同知,添置防兵,以守南北。
而台灣之局勢漸展矣。
是年傀儡番亂,讨之。
二年,诏蠲康熙十八年至五十年各省舊欠銀米等項。
給台灣換班兵丁家眷口糧。
是年,初修諸羅縣志成。
三年,诏豁番婦丁稅。
四年,初,台灣之鹽,歸民曬用,但征其饷;至是改為官辦,歸府管理。
秋七月,水沙連番亂,兵備道吳昌祚會營讨之。
五年,诏饬福建将弁慎選台灣換班兵丁。
巡視台灣禦史尹秦奏立社田,以為番人耕種收獵之所,其餘草地悉行召墾。
诏可。
其後複有禁占番地之令。
時廷議以台廈道職重事繁,着漢禦史兼理提督學政。
六年,改台廈道為台灣道。
台灣鎮總兵王郡奏言:推班兵丁,内有字識、柁工、缭手、鬥手等人請就地招募。
不許。
七年,诏給台灣戌守兵丁養贍,每年四萬兩。
二月,山豬毛番亂,總兵王郡讨之。
八年,诏巡視台灣禦史新舊并用。
又令調台官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台協辦,半年之後乃将舊員調回。
九年冬十二月,大甲西社番亂,總兵呂瑞麟讨之。
十年春三月,鳳山吳福生起事,攻埤頭。
守備張玉戰死。
原任總兵王郡率軍平之。
六月,總督郝玉麟調呂瑞麟回府,檄王郡讨大甲西社番,平之。
同年,诏蠲彰化縣雍正八年未收正供等項;以兇番初平,稍纾民力也。
大學士鄂爾泰奏言:台灣居民準其挈眷入台,從之,于是至者日多,皆有關田廬長子孫之志矣。
十一年,诏免台灣府屬莊租十分之三。
總督郝玉麟奏準台灣道員準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即照參将等例,具奏升補。
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準調台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準其擎眷過台。
十三年,诏蠲各省正供及官租三分之一,以高宗登極之典也。
冬十月,眉加臘番亂,副将靳光瀚、同知趙奇芳讨之。
十二月,諸羅灣裹街地大震,壞民居;恤銀三千兩。
乾隆元年,诏以台灣四縣丁銀悉照内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着為例。
頒書院規訓。
禁内地人民偷渡台灣。
二年,诏減台灣番饷,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
禁漢番通婚。
三年,诏曰:『台地如有人民不法等事,嗣後許令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
如兵丁生事滋擾,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
如有彼此推诿者,照例罰俸一年。
并饬令各該地方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無兵民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
如或有意徇縱,即将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
二月,始設北路義勝、永勝二寨。
秋、台、諸二縣風災,诏蠲丁糧。
四年,定台灣舉人會試取中之例,從禦史諾穆布之奏也。
建校士院。
禁漢人侵墾番地。
五年,禁台灣居民擊眷入台。
初,換班兵丁例由台、諸兩縣官莊支發路費,至是改由福建。
閏六月,大風雨,四日始息,鹽水港災尤烈。
發帑二百兩以赈。
六年,巡台禦史書山、張湄奏建府倉,備荒歉;從之。
七年,诏曰:『台灣地隔重洋,一方孤寄,實為數省藩籬,最為緊要,雖素稱産米之區,迩來生齒倍繁,土不加辟,偶因雨澤愆期,米價即便昂貴。
蓋緣撥運四府及各營饷之外,内地采買既多,并商船所帶,每年不下四、五十萬;又南北各港來台小船,巧借失風名色,私裝米谷,透越内地。
彼處概給失風船照,奸民恃為護符,運載遂無底止。
且遊手之徒,乘機偷渡來台,莫可究诘。
聞此項人等,俱從廈門所轄之曾厝埯、白石頭、大擔、南山邊、劉武店及金門之料羅、金龍尾、安海、東石等處小口下船。
一經放洋,不由鹿耳門入口,任風所之。
但得片土,即将人口登岸,其船遠棹而去。
愚民多受其害。
況台灣惟藉鹿耳門為門戶,稽查出入,今任遊匪潛行往來,海道便熟,将鹿耳門亦難恃其險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
朕所聞如此,着該督撫嚴饬所屬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範周密,不使疏縱。
庶民番不至缺食,港路亦可肅清。
該部可傳谕知之』。
八年,定淡水商船之數。
九年,诏禁武員建置官莊。
改台灣田園之稅。
十年秋八月,澎湖風災,诏發内帑六百兩以赈。
九月,诏曰:『閩省丙寅年地丁錢糧巳全行蠲免。
惟是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不編征銀兩,曆系征收粟谷。
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屬地畝因其編征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
着将台灣府屬一廳四縣丙寅年額征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
十一年,诏準台灣人民挈眷入台。
十二年,诏以台灣丁銀配入錢糧完納。
十三年。
十四年秋七月,大兩水,台灣縣屬田園多陷。
十五年秋七月,大雨水。
八月,大風,碎船壞屋。
知府方邦基溺于南日。
移淡水八裡坌巡檢于新莊。
十六年。
十七年,定台灣鹽察禦史巡視之例。
以台灣道兼理提督學政。
夏六月,地震。
秋七月,大風挾火而行,草木盡焦。
文廟棂星門圯。
十八年,诏免台、鳳、彰三縣十五年被水田賦。
秋八月,大風損禾。
十九年夏四月,淡水地大震,毛少翁社陷為水。
九月,諸羅大風損禾,诏緩征粟,發倉赈濟。
二十年,诏免諸羅縣十五年被水田賦。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冬十二月,澎湖大風,哨船多沒。
二十三年,诏廢通事、社丁之例。
禁私墾。
冬十月,諸羅大風雨三日,晚稻多損,诏緩征粟。
二十四年,移淡水都司于艋舺。
建玉峰、白沙兩書院。
台灣縣知縣夏瑚以内地人民客死台灣,未得歸塟,倡捐義款,代運其柩至廈,以交親屬;時人稱為善政。
二十五年,诏許台灣居民攜眷同住。
二十六年,移新港巡檢于鬥六。
二十七年,诏免淡水廳二十四年劃出界外園賦。
二十八年,建明志書院。
二十九年,诏禁福建人士入台冒籍考試,從禦史李宜青之奏也。
三十年秋九月,大風碎船。
三十一年,始設鹿港同知,以理民番交涉事務。
秋八月,大風碎船。
三十二年。
三十三年,漳人吳漢生入墾蛤仔難。
三十四年。
三十五年春正月十三日,府治枋橋頭火,雨水沃之不熄。
十五夜,真武廟前又火,毀屋百餘。
九月,台灣黃教起事,平之。
三十六年,诏蠲台灣府屬額征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三十七年秋七月,大
八月,大風壞民居,天盡赤,軍民多溺死,诏蠲征谷,發帑赈恤。
時廷議移台鎮總兵于澎湖,而設陸路副将于府治,裁水陸兩中營歸内地。
廷珍力争不可,為書滿保止之,提督姚堂亦以為言,乃罷議。
特命滿漢禦史各一員,歲巡台灣,察民疾苦。
六十一年夏五月,禦史吳達禮、黃叔璥至自京師。
滿保以沿山一帶易藏奸宄,命附山十裡以内民居勒令遷徙,自北路起至南路止築長城以限之,深鑿濠塹,永以為界,越界者以盜賊論。
廷珍複上書止之,乃饬沿山各隘立石為界,禁民深入。
是年阿裡山、水沙連各社番皆就撫。
夏,鳳山赤山裂,火光丈餘。
雍正元年。
诏曰:『台灣自古不屬中國,我皇考神武遠屈,拓入版圖。
末年朱一貴倡亂,攻陷全台。
諸臣夙秉方略,士卒感載教養之恩,七日克複。
當皇考春秋高邁,威播海外,所有立功将士,其各加等議叙』。
于是增設彰化縣及淡防廳,升澎湖巡檢為海防同知,添置防兵,以守南北。
而台灣之局勢漸展矣。
是年傀儡番亂,讨之。
二年,诏蠲康熙十八年至五十年各省舊欠銀米等項。
給台灣換班兵丁家眷口糧。
是年,初修諸羅縣志成。
三年,诏豁番婦丁稅。
四年,初,台灣之鹽,歸民曬用,但征其饷;至是改為官辦,歸府管理。
秋七月,水沙連番亂,兵備道吳昌祚會營讨之。
五年,诏饬福建将弁慎選台灣換班兵丁。
巡視台灣禦史尹秦奏立社田,以為番人耕種收獵之所,其餘草地悉行召墾。
诏可。
其後複有禁占番地之令。
時廷議以台廈道職重事繁,着漢禦史兼理提督學政。
六年,改台廈道為台灣道。
台灣鎮總兵王郡奏言:推班兵丁,内有字識、柁工、缭手、鬥手等人請就地招募。
不許。
七年,诏給台灣戌守兵丁養贍,每年四萬兩。
二月,山豬毛番亂,總兵王郡讨之。
八年,诏巡視台灣禦史新舊并用。
又令調台官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台協辦,半年之後乃将舊員調回。
九年冬十二月,大甲西社番亂,總兵呂瑞麟讨之。
十年春三月,鳳山吳福生起事,攻埤頭。
守備張玉戰死。
原任總兵王郡率軍平之。
六月,總督郝玉麟調呂瑞麟回府,檄王郡讨大甲西社番,平之。
同年,诏蠲彰化縣雍正八年未收正供等項;以兇番初平,稍纾民力也。
大學士鄂爾泰奏言:台灣居民準其挈眷入台,從之,于是至者日多,皆有關田廬長子孫之志矣。
十一年,诏免台灣府屬莊租十分之三。
總督郝玉麟奏準台灣道員準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即照參将等例,具奏升補。
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準調台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準其擎眷過台。
十三年,诏蠲各省正供及官租三分之一,以高宗登極之典也。
冬十月,眉加臘番亂,副将靳光瀚、同知趙奇芳讨之。
十二月,諸羅灣裹街地大震,壞民居;恤銀三千兩。
乾隆元年,诏以台灣四縣丁銀悉照内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着為例。
頒書院規訓。
禁内地人民偷渡台灣。
二年,诏減台灣番饷,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
禁漢番通婚。
三年,诏曰:『台地如有人民不法等事,嗣後許令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
如兵丁生事滋擾,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
如有彼此推诿者,照例罰俸一年。
并饬令各該地方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無兵民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
如或有意徇縱,即将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
二月,始設北路義勝、永勝二寨。
秋、台、諸二縣風災,诏蠲丁糧。
四年,定台灣舉人會試取中之例,從禦史諾穆布之奏也。
建校士院。
禁漢人侵墾番地。
五年,禁台灣居民擊眷入台。
初,換班兵丁例由台、諸兩縣官莊支發路費,至是改由福建。
閏六月,大風雨,四日始息,鹽水港災尤烈。
發帑二百兩以赈。
六年,巡台禦史書山、張湄奏建府倉,備荒歉;從之。
七年,诏曰:『台灣地隔重洋,一方孤寄,實為數省藩籬,最為緊要,雖素稱産米之區,迩來生齒倍繁,土不加辟,偶因雨澤愆期,米價即便昂貴。
蓋緣撥運四府及各營饷之外,内地采買既多,并商船所帶,每年不下四、五十萬;又南北各港來台小船,巧借失風名色,私裝米谷,透越内地。
彼處概給失風船照,奸民恃為護符,運載遂無底止。
且遊手之徒,乘機偷渡來台,莫可究诘。
聞此項人等,俱從廈門所轄之曾厝埯、白石頭、大擔、南山邊、劉武店及金門之料羅、金龍尾、安海、東石等處小口下船。
一經放洋,不由鹿耳門入口,任風所之。
但得片土,即将人口登岸,其船遠棹而去。
愚民多受其害。
況台灣惟藉鹿耳門為門戶,稽查出入,今任遊匪潛行往來,海道便熟,将鹿耳門亦難恃其險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
朕所聞如此,着該督撫嚴饬所屬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範周密,不使疏縱。
庶民番不至缺食,港路亦可肅清。
該部可傳谕知之』。
八年,定淡水商船之數。
九年,诏禁武員建置官莊。
改台灣田園之稅。
十年秋八月,澎湖風災,诏發内帑六百兩以赈。
九月,诏曰:『閩省丙寅年地丁錢糧巳全行蠲免。
惟是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不編征銀兩,曆系征收粟谷。
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屬地畝因其編征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
着将台灣府屬一廳四縣丙寅年額征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
十一年,诏準台灣人民挈眷入台。
十二年,诏以台灣丁銀配入錢糧完納。
十三年。
十四年秋七月,大兩水,台灣縣屬田園多陷。
十五年秋七月,大雨水。
八月,大風,碎船壞屋。
知府方邦基溺于南日。
移淡水八裡坌巡檢于新莊。
十六年。
十七年,定台灣鹽察禦史巡視之例。
以台灣道兼理提督學政。
夏六月,地震。
秋七月,大風挾火而行,草木盡焦。
文廟棂星門圯。
十八年,诏免台、鳳、彰三縣十五年被水田賦。
秋八月,大風損禾。
十九年夏四月,淡水地大震,毛少翁社陷為水。
九月,諸羅大風損禾,诏緩征粟,發倉赈濟。
二十年,诏免諸羅縣十五年被水田賦。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冬十二月,澎湖大風,哨船多沒。
二十三年,诏廢通事、社丁之例。
禁私墾。
冬十月,諸羅大風雨三日,晚稻多損,诏緩征粟。
二十四年,移淡水都司于艋舺。
建玉峰、白沙兩書院。
台灣縣知縣夏瑚以内地人民客死台灣,未得歸塟,倡捐義款,代運其柩至廈,以交親屬;時人稱為善政。
二十五年,诏許台灣居民攜眷同住。
二十六年,移新港巡檢于鬥六。
二十七年,诏免淡水廳二十四年劃出界外園賦。
二十八年,建明志書院。
二十九年,诏禁福建人士入台冒籍考試,從禦史李宜青之奏也。
三十年秋九月,大風碎船。
三十一年,始設鹿港同知,以理民番交涉事務。
秋八月,大風碎船。
三十二年。
三十三年,漳人吳漢生入墾蛤仔難。
三十四年。
三十五年春正月十三日,府治枋橋頭火,雨水沃之不熄。
十五夜,真武廟前又火,毀屋百餘。
九月,台灣黃教起事,平之。
三十六年,诏蠲台灣府屬額征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三十七年秋七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