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計
關燈
小
中
大
财計一後之聖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廢金銀乎?
古之征貴征賤,以粟帛為俯仰。
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征、布縷之征是也,民間市易,《詩》言“握粟出蔔”,《孟子》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
其時之金銀,與珠玉無異,為饋問器飾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錢,故錢與粟帛相為輕重。
漢章帝時,谷帛價貴,張林言:“此錢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賈皆用之,封錢勿出,物皆賤矣。
” 魏明帝時,廢錢用谷。
桓玄輔晉,亦欲廢錢。
孔琳之曰: “先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财,此錢之所以嗣功龜貝也。
谷帛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勞毀于商販之手,耗棄于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者,着自于曩。
”然則昔之有天下者,雖錢與谷帛雜用,猶不欲使其重在錢也。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雜以谷帛,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
陳用錢兼以錫鐵栗帛,嶺南多以鹽米布,交易不用錢。
北齊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絹布。
後周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錢,而官不禁。
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
大曆以前,嶺南用錢之外,雜以金銀、丹砂、象齒。
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憲宗诏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于人,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元和六年,貿易錢十缗以上參布帛。
太和三年,飾佛像許以金銀,唯不得用銅。
四年,交易百缗以上者,粟帛居半。
按唐以前,自交、廣外,上而賦稅,下而市易,一切無事于金銀,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豐十二年,蔡京當國,凡以金銀絲帛等貿易勿受,夾錫錢者以法懲治。
蓋其時有以金銀為用者矣。
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易金銀之類,則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錢為重也。
紹興以來,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七分入内庫,三分歸有司,則是賦稅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銀為正供,為有司之經費也。
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于是以金銀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而金銀遂為流通之貨矣。
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而許以金銀易鈔于官,則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 故至今日而賦稅市易,銀乃單行,以為天下之大害。
蓋銀與鈔為表裹,銀之力绌,鈔以舒之,故元之稅糧,折鈔而不折銀。
今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使百務并于一途,則銀力竭。
元又立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聽民煽煉,則金銀之出于民間者尚多。
今礦所封閉,間一開采,又使宮奴主之,以入大内,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
二百餘年,天下金銀,綱運至于燕京,如水赴壑。
承平之時,猶有商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來,在燕京者既盡洩之邊外,而富商、大賈、達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
此其理尚有往而複返者乎? 夫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市易如故也。
皇皇求銀,将于何所!故田土之價,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壤瘠與?曰:否。
不能為賦稅也。
百貨之價,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曰:否。
市易無資也。
當今之世,宛轉湯火之民,即時和年豐無益也,即勸農沛澤無益也,吾以為非廢金銀不可。
廢金銀,其利有七:粟帛之屬,小民力能自緻,則家易足,一也。
鑄錢以通有無,鑄者不息,貨無匮竭,二也。
不藏金銀,無甚貧甚富之家,三也。
輕齎不便,民難去其鄉,四也。
官吏贓私難覆,五也。
盜賊胠箧,負重易迹,六也。
錢鈔通路,七也。
然須重為之禁,盜礦者死刑,金銀市易者以盜鑄錢論而後可。
财計二 錢币所以為利也,唯無一時之利,而後有久遠之利。
以三四錢之費得十錢之息,以尺寸之楮當金銀之用,此
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征、布縷之征是也,民間市易,《詩》言“握粟出蔔”,《孟子》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
其時之金銀,與珠玉無異,為饋問器飾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錢,故錢與粟帛相為輕重。
漢章帝時,谷帛價貴,張林言:“此錢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賈皆用之,封錢勿出,物皆賤矣。
” 魏明帝時,廢錢用谷。
桓玄輔晉,亦欲廢錢。
孔琳之曰: “先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财,此錢之所以嗣功龜貝也。
谷帛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勞毀于商販之手,耗棄于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者,着自于曩。
”然則昔之有天下者,雖錢與谷帛雜用,猶不欲使其重在錢也。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雜以谷帛,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
陳用錢兼以錫鐵栗帛,嶺南多以鹽米布,交易不用錢。
北齊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絹布。
後周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錢,而官不禁。
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
大曆以前,嶺南用錢之外,雜以金銀、丹砂、象齒。
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憲宗诏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于人,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元和六年,貿易錢十缗以上參布帛。
太和三年,飾佛像許以金銀,唯不得用銅。
四年,交易百缗以上者,粟帛居半。
按唐以前,自交、廣外,上而賦稅,下而市易,一切無事于金銀,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豐十二年,蔡京當國,凡以金銀絲帛等貿易勿受,夾錫錢者以法懲治。
蓋其時有以金銀為用者矣。
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易金銀之類,則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錢為重也。
紹興以來,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七分入内庫,三分歸有司,則是賦稅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銀為正供,為有司之經費也。
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于是以金銀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而金銀遂為流通之貨矣。
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而許以金銀易鈔于官,則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 故至今日而賦稅市易,銀乃單行,以為天下之大害。
蓋銀與鈔為表裹,銀之力绌,鈔以舒之,故元之稅糧,折鈔而不折銀。
今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使百務并于一途,則銀力竭。
元又立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聽民煽煉,則金銀之出于民間者尚多。
今礦所封閉,間一開采,又使宮奴主之,以入大内,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
二百餘年,天下金銀,綱運至于燕京,如水赴壑。
承平之時,猶有商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來,在燕京者既盡洩之邊外,而富商、大賈、達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
此其理尚有往而複返者乎? 夫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市易如故也。
皇皇求銀,将于何所!故田土之價,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壤瘠與?曰:否。
不能為賦稅也。
百貨之價,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曰:否。
市易無資也。
當今之世,宛轉湯火之民,即時和年豐無益也,即勸農沛澤無益也,吾以為非廢金銀不可。
廢金銀,其利有七:粟帛之屬,小民力能自緻,則家易足,一也。
鑄錢以通有無,鑄者不息,貨無匮竭,二也。
不藏金銀,無甚貧甚富之家,三也。
輕齎不便,民難去其鄉,四也。
官吏贓私難覆,五也。
盜賊胠箧,負重易迹,六也。
錢鈔通路,七也。
然須重為之禁,盜礦者死刑,金銀市易者以盜鑄錢論而後可。
财計二 錢币所以為利也,唯無一時之利,而後有久遠之利。
以三四錢之費得十錢之息,以尺寸之楮當金銀之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