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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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一
昔者禹則壤定賦,《周官》體國經野,則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為準矣。
當是時,其國之君,于其封疆之内田土之肥瘠,民口之衆寡,時勢之遷改,視之為門以内之事也。
井田既壞,漢初十五而稅一,文、景三十而稅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後亦三十而稅一。
蓋土地廣大,不能縷分區别,總其大勢,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
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為則,下下者不困,則天下之勢相安,吾亦可無事于縷分區别,而為則壤經野之事也。
夫三十而稅一,下下之稅也,當三代之盛,賦有九等,不能盡出于下下,漢獨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豈漢之德過于三代欤?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也。
自秦而後,民所自有之田也。
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較之于古亦末嘗為輕也。
至于後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為什一而稅,古之法也。
漢之省賦,非通行長久之道,必欲合于古法。
九州之田,不授于上而賦以什一,則是以上上為則也。
以上上為則,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漢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賣爵、貸假、榷酤、算缗、鹽鐵之事無所不舉,乃終不敢有加于田賦者,彼東郭鹹陽、孔僅、桑弘羊,計慮猶未熟與?然則什而稅一,名為古法,其不合于古法甚矣。
而兵興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賦之于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後王因之。
後王既衰,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後王又因之。
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後之為民者日困于前。
儒者曰:井田不複,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
孰知魏、晉之民又困于漢、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晉?則天下之害民者,甯獨在井田之不複乎!今天下之财賦出于江南;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宋未嘗改;至張士誠而又重,有明亦未嘗改。
故一畝之賦,自三鬥起科至于七鬥,七鬥之外,尚有官耗私增。
計其一歲之獲,不過一石,盡輸于官,然且不足。
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亂世苟且之術也。
吾意有王者起,必當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後合于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稅一,國用不足矣。
夫古者千裡之内,天子食之,其收之諸候之貢者,不能十之一。
今郡縣之賦,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運至于京師者十有九。
彼收其十一者尚無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 田制二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師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
其意雖善;然古之聖君,方授田以養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複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
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複井田者,乘大亂之後,土曠人稀而後可,故漢高祖之滅秦,光武之乘漢,可為而不為為足惜。
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
今幸民之殺戮,為其可以便吾事,将使田既井而後,人民繁庶,或不能于吾制無龃龉,豈反謂之不幸與? 後儒言井田必不可複者,莫詳于蘇洵;言井田必可複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
洵以川路、浍道、洫塗、溝畛,遂徑之制,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
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
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複,其所以複之之法亦不能詳。
餘蓋于衛所之屯田,而知所以複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
世儒于屯田則言可行,于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為十也。
每軍撥出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是實征十二石也。
每畝二鬥四升,亦即周之鄉遂用貢法也。
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
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為難行。
況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
州縣之内,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
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餘田一萬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複也。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則屯田之軍日宜繁庶,何以複有銷耗也?日: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着之民,雖授之田,不足以挽其鄉土之思,一也。
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夫屯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獲幾何,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
當是時,其國之君,于其封疆之内田土之肥瘠,民口之衆寡,時勢之遷改,視之為門以内之事也。
井田既壞,漢初十五而稅一,文、景三十而稅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後亦三十而稅一。
蓋土地廣大,不能縷分區别,總其大勢,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
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為則,下下者不困,則天下之勢相安,吾亦可無事于縷分區别,而為則壤經野之事也。
夫三十而稅一,下下之稅也,當三代之盛,賦有九等,不能盡出于下下,漢獨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豈漢之德過于三代欤?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也。
自秦而後,民所自有之田也。
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較之于古亦末嘗為輕也。
至于後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為什一而稅,古之法也。
漢之省賦,非通行長久之道,必欲合于古法。
九州之田,不授于上而賦以什一,則是以上上為則也。
以上上為則,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漢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賣爵、貸假、榷酤、算缗、鹽鐵之事無所不舉,乃終不敢有加于田賦者,彼東郭鹹陽、孔僅、桑弘羊,計慮猶未熟與?然則什而稅一,名為古法,其不合于古法甚矣。
而兵興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賦之于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後王因之。
後王既衰,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後王又因之。
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後之為民者日困于前。
儒者曰:井田不複,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
孰知魏、晉之民又困于漢、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晉?則天下之害民者,甯獨在井田之不複乎!今天下之财賦出于江南;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宋未嘗改;至張士誠而又重,有明亦未嘗改。
故一畝之賦,自三鬥起科至于七鬥,七鬥之外,尚有官耗私增。
計其一歲之獲,不過一石,盡輸于官,然且不足。
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亂世苟且之術也。
吾意有王者起,必當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後合于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稅一,國用不足矣。
夫古者千裡之内,天子食之,其收之諸候之貢者,不能十之一。
今郡縣之賦,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運至于京師者十有九。
彼收其十一者尚無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 田制二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師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
其意雖善;然古之聖君,方授田以養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複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
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複井田者,乘大亂之後,土曠人稀而後可,故漢高祖之滅秦,光武之乘漢,可為而不為為足惜。
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
今幸民之殺戮,為其可以便吾事,将使田既井而後,人民繁庶,或不能于吾制無龃龉,豈反謂之不幸與? 後儒言井田必不可複者,莫詳于蘇洵;言井田必可複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
洵以川路、浍道、洫塗、溝畛,遂徑之制,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
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
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複,其所以複之之法亦不能詳。
餘蓋于衛所之屯田,而知所以複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
世儒于屯田則言可行,于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為十也。
每軍撥出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是實征十二石也。
每畝二鬥四升,亦即周之鄉遂用貢法也。
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
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為難行。
況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
州縣之内,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
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餘田一萬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複也。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則屯田之軍日宜繁庶,何以複有銷耗也?日: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着之民,雖授之田,不足以挽其鄉土之思,一也。
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夫屯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獲幾何,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