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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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皇上初登大寶、要典未燬、逆案未成、實錄雖未改然天下有耳目者所共見聞也閣臣黃立極等不行奏明、含糊從事、後來諸臣亦無復發金匱之秘、洗右渠之穢者、要典雖焚、邪說未殄。
凡 先帝二十年青宮之憂患。
與夫一月 天子萬年聖人等事。
俱隱而不彰。
斯固臣子之所痛心者也。
昨見 皇上追念 先帝、冊封 敬妃慎嬪以寄永思、 皇衷純孝、孺慕彌殷、薄海臣民、鹹為感動、乃 先帝紀載。
尚未清明。
使今日編摹。
將何所據。
流傳後世。
又安取衷。
國是所關。
良非細故。
若謂巳入史宬。
不可復出。
則逆璫之矯 旨且能行於當年聖明之獨斷豈不易于反手視為緩圖。
置不上聞。
亦非臣子之所安也。
臣謹摘其甚者、上凟睿覽、一雲當命哲之日、詔誥恩賚、儼然負震器之重、儲官既定、典制大明、而浮議外滋、無端蔓引、皆好事者之過雲雲、臣謹按 先帝冊立一事。
自萬曆十四年以至二十八年。
廷臣羽翼國本。
有貶謫者。
有削籍者。
有遣戍者。
有廷杖者。
忘身殉國。
九死不移。
諸臣亦何利于巳而為之。
縱 皇心有主。
未忍言夾日之功。
而精忠自盟。
豈可沒回天之力。
乃謂浮議外滋。
無端蔓引一語抹殺。
謂皆好事者之過。
此與三朝要典所稱姦黨搆釁。
希圖定策。
與三案諸姦。
一脈相貫者。
同一邪說也。
宜改正者一。
一雲四十三年五月有男子張差持梃入東宮殿簷下、擊傷門者、中官共執之、廵視皇城禦史劉廷元回奏張差話不情實語無倫次、按其迹若涉風魔、稽其貌的是黠猾、而刑部提牢主事王之寀捏謀危東宮之說、詞連二璫、科臣何士晉行人陸大受主事張廷等附和其說、愈加激聒雲雲、臣按此即要典中梃擊一案也、即據劉廷元疏亦明言稽其貌的是黠猾。
而必欲以風癲二字。
草草結局。
不容王之寀奏張差口詞。
指為捏謀。
何也。
且張差有口。
舉朝豈應默然。
而一有言者輒曰附和。
曰激聒。
則必使東官無一護衛之人而後快乎。
正與要典同一邪說宜改正者二。
一因工科給事中惠世揚論劉廷元。
遂謂初張差狂闖薊道、闌入宮門、廷元廵視皇城、按狀風魔、 皇祖是其奏、讞決平允、自王之寀突揭搆釁、徒黨因以為利、借他事衊廷元、未幾果顯攻風癲之案、一時邪說、世楊實為之倡雲雲、臣按王之寀摘發張差之逆。
至于察處。
至于削奪。
後逮死詔獄。
莫敢議卹。
即惠世揚身被五毒體無完膚。
所以不即死者逆璫欲借為戎首。
遍殺天下名流。
非宥之也。
幸聖明禦宇。
僅免一死。
尚稽啟事。
乃雲徒黨因以為利。
斯亦何利之有焉況風癲之案。
忠臣義士。
所共明目張膽而攻者。
何俟世揚為倡。
始顯攻之。
要典邪說。
宜改正者三。
一雲張差闖入東朝、言者紛紛、禦史劉光復言緻辟行刑、一獄吏任、似不必言官詫為奇貨、居為元功、以此二語、為異議者刺骨雲雲、臣按劉光復之得罪也、實以奏對越次。
然據其語。
但言 皇上極慈愛、太子極仁孝。
兩言亦未見其有功於 神祖及 先帝。
劉之在獄大開賄賂其人不足□也而奇貨元功之語。
不可謂非抹殺忠義矣。
大抵闖宮一事。
梃及殿簷。
近侍俱踣。
亦天下奇變也。
必欲視為平常。
不當根究。
以為僅一獄吏之任。
此何心哉要典邪說。
宜改正者四。
一雲方 上疾大漸、召李可灼并趣和藥、悉出 聖意、一時臣工所共聞共見、其後有造為許止不嘗藥之諭、羣小附和、囂然鼎沸、汙衊 君父、幾成晦暝之世、?何正論大明、邪說漸滅、且雲李可灼往來思善門、中使以聞、此語誰欺其傳奏姓名、莫可得而問雲雲、臣按此即要典中紅丸一案也。
昔唐憲宗歿。
杖殺方士柳泌。
泌葢為憲宗製長生藥者。
彼豈不願其主之長生。
而餌藥不效。
則殺之而不為過。
後世亦不以為寬。
今可灼進藥。
而 先帝賓天。
縱謂之誤。
庸醫殺人。
律有明罪。
況誤傷 天子乎。
此即肆諸市朝。
亦人情所愜。
此猶不足怪 上登極後起廢籍中猶有可灼此何說也而乃與顧命大臣。
同賜金帛。
比屢經論劾。
僅準緻仕回籍。
此何以解于天下後世、且宮闈之中。
傳奏姓名。
豈遂不可窮詰。
稍欲窮詰。
即曰羣小。
曰汙衊。
曰晦暝。
此皆要典邪說也。
宜改正者五。
以上五條、僅摘其尤悖謬者伏乞聖裁、即敕史館、逐一改正、或取天啟三
凡 先帝二十年青宮之憂患。
與夫一月 天子萬年聖人等事。
俱隱而不彰。
斯固臣子之所痛心者也。
昨見 皇上追念 先帝、冊封 敬妃慎嬪以寄永思、 皇衷純孝、孺慕彌殷、薄海臣民、鹹為感動、乃 先帝紀載。
尚未清明。
使今日編摹。
將何所據。
流傳後世。
又安取衷。
國是所關。
良非細故。
若謂巳入史宬。
不可復出。
則逆璫之矯 旨且能行於當年聖明之獨斷豈不易于反手視為緩圖。
置不上聞。
亦非臣子之所安也。
臣謹摘其甚者、上凟睿覽、一雲當命哲之日、詔誥恩賚、儼然負震器之重、儲官既定、典制大明、而浮議外滋、無端蔓引、皆好事者之過雲雲、臣謹按 先帝冊立一事。
自萬曆十四年以至二十八年。
廷臣羽翼國本。
有貶謫者。
有削籍者。
有遣戍者。
有廷杖者。
忘身殉國。
九死不移。
諸臣亦何利于巳而為之。
縱 皇心有主。
未忍言夾日之功。
而精忠自盟。
豈可沒回天之力。
乃謂浮議外滋。
無端蔓引一語抹殺。
謂皆好事者之過。
此與三朝要典所稱姦黨搆釁。
希圖定策。
與三案諸姦。
一脈相貫者。
同一邪說也。
宜改正者一。
一雲四十三年五月有男子張差持梃入東宮殿簷下、擊傷門者、中官共執之、廵視皇城禦史劉廷元回奏張差話不情實語無倫次、按其迹若涉風魔、稽其貌的是黠猾、而刑部提牢主事王之寀捏謀危東宮之說、詞連二璫、科臣何士晉行人陸大受主事張廷等附和其說、愈加激聒雲雲、臣按此即要典中梃擊一案也、即據劉廷元疏亦明言稽其貌的是黠猾。
而必欲以風癲二字。
草草結局。
不容王之寀奏張差口詞。
指為捏謀。
何也。
且張差有口。
舉朝豈應默然。
而一有言者輒曰附和。
曰激聒。
則必使東官無一護衛之人而後快乎。
正與要典同一邪說宜改正者二。
一因工科給事中惠世揚論劉廷元。
遂謂初張差狂闖薊道、闌入宮門、廷元廵視皇城、按狀風魔、 皇祖是其奏、讞決平允、自王之寀突揭搆釁、徒黨因以為利、借他事衊廷元、未幾果顯攻風癲之案、一時邪說、世楊實為之倡雲雲、臣按王之寀摘發張差之逆。
至于察處。
至于削奪。
後逮死詔獄。
莫敢議卹。
即惠世揚身被五毒體無完膚。
所以不即死者逆璫欲借為戎首。
遍殺天下名流。
非宥之也。
幸聖明禦宇。
僅免一死。
尚稽啟事。
乃雲徒黨因以為利。
斯亦何利之有焉況風癲之案。
忠臣義士。
所共明目張膽而攻者。
何俟世揚為倡。
始顯攻之。
要典邪說。
宜改正者三。
一雲張差闖入東朝、言者紛紛、禦史劉光復言緻辟行刑、一獄吏任、似不必言官詫為奇貨、居為元功、以此二語、為異議者刺骨雲雲、臣按劉光復之得罪也、實以奏對越次。
然據其語。
但言 皇上極慈愛、太子極仁孝。
兩言亦未見其有功於 神祖及 先帝。
劉之在獄大開賄賂其人不足□也而奇貨元功之語。
不可謂非抹殺忠義矣。
大抵闖宮一事。
梃及殿簷。
近侍俱踣。
亦天下奇變也。
必欲視為平常。
不當根究。
以為僅一獄吏之任。
此何心哉要典邪說。
宜改正者四。
一雲方 上疾大漸、召李可灼并趣和藥、悉出 聖意、一時臣工所共聞共見、其後有造為許止不嘗藥之諭、羣小附和、囂然鼎沸、汙衊 君父、幾成晦暝之世、?何正論大明、邪說漸滅、且雲李可灼往來思善門、中使以聞、此語誰欺其傳奏姓名、莫可得而問雲雲、臣按此即要典中紅丸一案也。
昔唐憲宗歿。
杖殺方士柳泌。
泌葢為憲宗製長生藥者。
彼豈不願其主之長生。
而餌藥不效。
則殺之而不為過。
後世亦不以為寬。
今可灼進藥。
而 先帝賓天。
縱謂之誤。
庸醫殺人。
律有明罪。
況誤傷 天子乎。
此即肆諸市朝。
亦人情所愜。
此猶不足怪 上登極後起廢籍中猶有可灼此何說也而乃與顧命大臣。
同賜金帛。
比屢經論劾。
僅準緻仕回籍。
此何以解于天下後世、且宮闈之中。
傳奏姓名。
豈遂不可窮詰。
稍欲窮詰。
即曰羣小。
曰汙衊。
曰晦暝。
此皆要典邪說也。
宜改正者五。
以上五條、僅摘其尤悖謬者伏乞聖裁、即敕史館、逐一改正、或取天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