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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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差。
舊法用距午為限。
中前宜加。
中後宜減。
以定加時早晚。
若食在正中。
則無時差。
不用加減故臺官相傳。
謂日食加時有差。
多在早晚。
日中必合獨今此食。
既在日中。
而加時則舊術在後。
新術在前。
當差三刻以上。
所以然者。
七政運行。
皆依黃道。
不繇赤道舊法所謂中乃赤道之午中而不知所謂中者黃道之正中也黃赤二道之中。
獨冬夏二至。
乃得同度。
餘日漸次相離。
今十月朔去冬至度數尚遠。
兩中之差。
二十三度有奇。
豈可仍因食限近午。
不加不減乎。
若食在二至。
又正午相值。
果可無差。
即食于他時。
而不在日中。
即差之原尚多。
亦復難辦。
適際此日。
又值此時。
足為顯證。
是可騐時差之正術一也。
交食之法。
既無差誤。
及至臨期實候其加時。
又或少有後先此則不因天度而因地度地度者地之經度也。
本方之地經度未得真率。
則加時難定其法必從交食時測驗數次。
乃可較勘畫一。
今此食依新術測候。
其加時刻分。
或前後未合。
當取從前所記。
地經度分。
斟酌改定。
此可以求裡差之真率二也臺官見臣等述譔頗多。
推算甚繁、疑為不可幾及之事、若雲差違幾刻宜當改正、即葸然懼矣、繇未能根極要領故也、即如時差一法、溺於所聞但知中無加減、而不知中分黃赤。
今一經目見、一經口授、人人知加時之因黃道、人人知黃道極之歲一周天、奈何以赤道之午正、為黃道之中限乎、一時發覆、蹊徑了然何足為難、而臣等又取黃道中限、隨時隨地、算就立成、監官已經謄錄、臨時用之、最為簡便、其他諸術亦多類此、足以明學習之甚易三也、該監諸臣、所最。
苦者、惟從來議曆之人詆為擅改、不知其斤斤墨守者郭守敬之法、即欲改不能也。
守敬之法。
加勝于前矣而謂其至竟無差。
亦不能也。
如時差等術。
葢非一人一世之聰明。
所能揣測。
必因千百年之積候。
而後智者會通立法。
若前無緒業即守敬不能驟得之。
況諸臣乎。
人雖上智。
于未傳之法。
豈能自知。
有而後盡心焉可矣。
此足以明疏失之非辜四也、有此四者、即分數甚少、亦宜詳加測候、以求顯驗、故敢冐昧上聞、伏乞敕下該監、量撥曆科官生到局、該監到臺、各豫定晷景、臨時依法瞻測則分數畢呈、疏密具見、密合則向來述作不為空言有差則向後各法因之裁定、其於曆事、深為禆益、所以當詣局者觀象臺日晷甚小儀器稍租、臣局有石晷木儀似為詳密、又難移動、故湏分投實候、以相印證也、為此謹將本日日食分秒時刻起復方位、九服異同并具圖象一并上進、伏惟聖明裁度施行、 ○奏為月食事【測量月食時刻】
本年六月十一日該臣題為前事、本月十三日奉 聖旨覽奏并圖像知道了、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今月十五日夜到局、督率欽天監部覆議處候命秋、官正周胤、五官司曆劉有慶賈良琦、漏刻博士劉承志天文生周士昌薛文燦劉崇儒、西洋陪臣羅雅谷湯若望及在局知曆人等安頓測量儀器、候至寅正四刻內、贍見初虧、測得參宿左肩高四十九度五十分、就令監官依法推算、得在寅正四刻、內七十二分、則臣等原推止後天三分、候至卯正一刻瞻見食既、仍測得參左肩高三十五度一十六分、就令推算得在卯正一刻內八十六分、則臣等原推、乃先天五十二分是半刻也、其食甚本無測法、待得生光時刻。
用食既相距時。
刻。
折半取之。
而本日生光。
巳在晝刻。
則無從可得也。
臣等切照夜中時壺漏、實為難定、星晷一具、巳付該監在臺施用、惟儀器測星、用以求時。
乃是正法。
兩陪臣官生一同瞻測度分之數大略不爽又日食之難苦於陽精晃耀每先食而後見月食之難苦於遊氣紛侵每先見而後食且闇虗之實體。
與外周之遊氣。
界限難分。
臣等亦用窺筩眼鏡。
乃得邊際分明。
而臣自守自窺、凡初虧食既、皆臨時令諸人共見、然後報守儀者測量星度、則虧既時刻。
亦不宜甚遠。
而今差至半刻。
若依元人舊法。
謂同在一刻之內者為密。
合差一刻者為親。
即半刻亦稱密合、而臣等尚欲深求其故。
詳定其法。
則疑儀器未備。
所得度分無憑對勘。
今當再造小儀一二、以便質正、更求精密、湏得重大儀器、工費頗繁、今未敢言也又兩次測驗、率覺前差為少。
後差為多。
或地經度尚有微差、容臣等再加酌議推測、至於差較分數、委因一日判為萬分。
其一分二分。
瞬息之間耳。
而器力目力。
率皆有限。
天高星遠。
為數無窮是以數分之差古今名曆鹹所不免葢漢以前差以日計唐以前差以時計宋元以來差以刻計今則差以分計必求分數不差宜待後之作者而臣等不敢那移牽合。
自蹈欺罔之罪也臣無任惶悚待命之至、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九十七終
舊法用距午為限。
中前宜加。
中後宜減。
以定加時早晚。
若食在正中。
則無時差。
不用加減故臺官相傳。
謂日食加時有差。
多在早晚。
日中必合獨今此食。
既在日中。
而加時則舊術在後。
新術在前。
當差三刻以上。
所以然者。
七政運行。
皆依黃道。
不繇赤道舊法所謂中乃赤道之午中而不知所謂中者黃道之正中也黃赤二道之中。
獨冬夏二至。
乃得同度。
餘日漸次相離。
今十月朔去冬至度數尚遠。
兩中之差。
二十三度有奇。
豈可仍因食限近午。
不加不減乎。
若食在二至。
又正午相值。
果可無差。
即食于他時。
而不在日中。
即差之原尚多。
亦復難辦。
適際此日。
又值此時。
足為顯證。
是可騐時差之正術一也。
交食之法。
既無差誤。
及至臨期實候其加時。
又或少有後先此則不因天度而因地度地度者地之經度也。
本方之地經度未得真率。
則加時難定其法必從交食時測驗數次。
乃可較勘畫一。
今此食依新術測候。
其加時刻分。
或前後未合。
當取從前所記。
地經度分。
斟酌改定。
此可以求裡差之真率二也臺官見臣等述譔頗多。
推算甚繁、疑為不可幾及之事、若雲差違幾刻宜當改正、即葸然懼矣、繇未能根極要領故也、即如時差一法、溺於所聞但知中無加減、而不知中分黃赤。
今一經目見、一經口授、人人知加時之因黃道、人人知黃道極之歲一周天、奈何以赤道之午正、為黃道之中限乎、一時發覆、蹊徑了然何足為難、而臣等又取黃道中限、隨時隨地、算就立成、監官已經謄錄、臨時用之、最為簡便、其他諸術亦多類此、足以明學習之甚易三也、該監諸臣、所最。
苦者、惟從來議曆之人詆為擅改、不知其斤斤墨守者郭守敬之法、即欲改不能也。
守敬之法。
加勝于前矣而謂其至竟無差。
亦不能也。
如時差等術。
葢非一人一世之聰明。
所能揣測。
必因千百年之積候。
而後智者會通立法。
若前無緒業即守敬不能驟得之。
況諸臣乎。
人雖上智。
于未傳之法。
豈能自知。
有而後盡心焉可矣。
此足以明疏失之非辜四也、有此四者、即分數甚少、亦宜詳加測候、以求顯驗、故敢冐昧上聞、伏乞敕下該監、量撥曆科官生到局、該監到臺、各豫定晷景、臨時依法瞻測則分數畢呈、疏密具見、密合則向來述作不為空言有差則向後各法因之裁定、其於曆事、深為禆益、所以當詣局者觀象臺日晷甚小儀器稍租、臣局有石晷木儀似為詳密、又難移動、故湏分投實候、以相印證也、為此謹將本日日食分秒時刻起復方位、九服異同并具圖象一并上進、伏惟聖明裁度施行、 ○奏為月食事
用食既相距時。
刻。
折半取之。
而本日生光。
巳在晝刻。
則無從可得也。
臣等切照夜中時壺漏、實為難定、星晷一具、巳付該監在臺施用、惟儀器測星、用以求時。
乃是正法。
兩陪臣官生一同瞻測度分之數大略不爽又日食之難苦於陽精晃耀每先食而後見月食之難苦於遊氣紛侵每先見而後食且闇虗之實體。
與外周之遊氣。
界限難分。
臣等亦用窺筩眼鏡。
乃得邊際分明。
而臣自守自窺、凡初虧食既、皆臨時令諸人共見、然後報守儀者測量星度、則虧既時刻。
亦不宜甚遠。
而今差至半刻。
若依元人舊法。
謂同在一刻之內者為密。
合差一刻者為親。
即半刻亦稱密合、而臣等尚欲深求其故。
詳定其法。
則疑儀器未備。
所得度分無憑對勘。
今當再造小儀一二、以便質正、更求精密、湏得重大儀器、工費頗繁、今未敢言也又兩次測驗、率覺前差為少。
後差為多。
或地經度尚有微差、容臣等再加酌議推測、至於差較分數、委因一日判為萬分。
其一分二分。
瞬息之間耳。
而器力目力。
率皆有限。
天高星遠。
為數無窮是以數分之差古今名曆鹹所不免葢漢以前差以日計唐以前差以時計宋元以來差以刻計今則差以分計必求分數不差宜待後之作者而臣等不敢那移牽合。
自蹈欺罔之罪也臣無任惶悚待命之至、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九十七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