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補遺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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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殊非事體、臣見該部題覆。
可謂疏通。
而寢閣若此。
何也。
葢議覆雖由該部。
而奏請遲速應否合格實在親王與另城郡王也訪得各處宗室初生奏報。
及請名請封選婚。
必有同宗司府保結然後具奏。
関節重於錢神。
移文躭於歲月。
是故名封未得。
而祿領巳為借債之券矣。
臣愚以為此必轉導嚴欽限、凡宗子初生、該府覈實、限一年以裏奏報、名封婚禮、俱不許過限、如無違礙而奏請過二年之上者、年終類筭、凡十位、長史教授罰俸、二十位以上者、長史教授、輕則住俸、重則議斥、其長史六年無過賢勞茂著、許一體陞用、給與誥命服色、自本年六月以前、各王府奏到名封婚禮、有礙覆題者、該部備開違錯失格、及保勘不到緣由、通行廵按禦史轉行各王府長史教授等官、限文到一月以裏。
作速回奏、以憑題覆施行、如再刁蹬故違稽錯該部悉遵詔旨、嚴行查究治罪、 一郡王故絕、府地屯廠、暫歸親王掌管待有新封轉給、此定例也、近又著之條例甚明、何迄今未見一第一椽、奏歸朝廷者、豈親王規此微利。
為乾沒計耶。
抑有司者奉行之未至也。
即臣所知、如南陵王故絕、遺下府第莊田金銀財物、不止數十萬計、若非禦史趙岩目擊將軍勤焆等有詞、幾何不為田潤王語等所影射耶、觀之一府、餘可類推、乞敕該部、一面再行撫按官、將南陵王遺下府第莊田等項查追實數、作速具奏、一面通行各處撫按、備查凡係故絕郡王、及削除親王處所、逐一查明、從實具奏、其報到之數、該部登記簿籍、付所掌管、候本處有新封者、照數撥給。
以克祿糧。
不必更屬該府。
以滋隱沒 一條例開載改正工樂、葢有見於花生瞑育之弊最為瀆亂天潢、所當首革、臣等訪得各王府間有一二裁損、而其占恡者尚多、即有議革、夤緣復業、朝廷法紀、寢格不行、近如、遼府收樂工張紹之女生子川兒朦朧請名、希圖承襲、若非該省禦史、相繼紏察、不幾於冒亂宗統乎、親王如此。
郡王而下。
從何究詰、此樂工所當盡革。
而收買子女之禁。
尤當嚴也。
合無敕下該部、通行各王府、及各該廵按禦史、原設立富樂院盡數變賣入官、樂工編籍當差、樂婦從良改嫁、通限一月以裏、將改正過數目、要見變賣過房屋若幹、編配過男婦若幹、造冊具奏、敢有仍前占恡者、重行參奏、先將該府輔導官提問、凡王府收買子女、果係缺人使用照例具奏、限以名數、收買一次不許在於境內境外、擅自收取、以恣淫穢、違者許其所在官司、申達廵按禦史、將輔導等官、并差遣人等、參奏治罪、 一親王而下至中尉、自王妃以至安人鄉君、身後皆有禦祭葢 朝廷親親厚終盛典也、臣頃奉使見、一二處禦祭、有司供辦祭器、豐儉不一、在王府則欲極豐。
在有司則欲儉。
在遣祭官則於豐儉之間稍為裁酌故有一祭費數百金者。
有一祭費十金者。
處處不同。
歲歲不定。
其間不良有司。
未免因緣為奸。
本以敦族。
適以病民臣查得會典所載、止見牛犢羊豕、其餘祭品、止雲轉屬買辦、豐儉未有定數、合無敕下該部酌議、凡遇各王府應行祭禮、照依爵位定差等、移文該衙門、通將合用品物、備細開寫、各照彼處時估、動支官銀買辦、不許額外多增一物、貽累小民、各王府亦不許希圖折乾、褻瀆盛典、庶典禮歸一、人易遵守、 一王府承奉司、止許理一應雜事、有事呈長史司。
并護衞指揮司發落。
與內官衙門無相統攝。
備載、 祖訓可考。
近訪得各王府內使等官、營求出入、管莊收課、卻乃需索有司夫馬、張打旗號、擅作威福、羅織害民重科厚歛、靡所不至、王處深宮、無緣得知、所以然者、由各藩近來玩視 祖訓、私收閹人、徧滿宮闈、各求覓利、是以出外生事、擾害軍民招納投獻、恬不知畏、且 第宅墳塋之類、務極華侈、僣踰典制、依憑城社、莫敢誰何、伏乞敕下該部通行各撫按轉行長史司、啟王知會、嚴加禁革、內使人等恪遵 祖訓、一應錢糧、止令屯老旗甲人役催辦、不許擅自出外擾民仍通行各王府、將見在內官內使盡數清查。
凡不係照例奏討。
不由內監撥給者。
一一革退仍嚴私割之律。
并第宅墳塋違制葢造者通行釐正。
敢有抗違者廵按禦史查參長史司官一體治罪、 凡此九者或議勸捐祿糧或議查革冒襲或議清府第、正樂工、無非以義禦親之意或議分封或議祿糧或議名封婚禮無非以恩厚親之意、至於定祭物禁內使、又無非恤民衞親之意、皆處宗藩至切要者、所以廣條例之未行、而濟一時權宜之計耳、伏乞敕下該部議覆上請、蚤賜施行、其於宗藩、未必無小補矣此外有為國家經久計者、議論不一、有謂郡王以下、宜定限子女襲封其限外之數、止給寇帶口糧者有謂奉國將軍以下、宜即節其祿秩者、有謂親王傳制袒免以外、萬一有乏嗣者、止許親支各以本爵承管府事、不得繼封者、
可謂疏通。
而寢閣若此。
何也。
葢議覆雖由該部。
而奏請遲速應否合格實在親王與另城郡王也訪得各處宗室初生奏報。
及請名請封選婚。
必有同宗司府保結然後具奏。
関節重於錢神。
移文躭於歲月。
是故名封未得。
而祿領巳為借債之券矣。
臣愚以為此必轉導嚴欽限、凡宗子初生、該府覈實、限一年以裏奏報、名封婚禮、俱不許過限、如無違礙而奏請過二年之上者、年終類筭、凡十位、長史教授罰俸、二十位以上者、長史教授、輕則住俸、重則議斥、其長史六年無過賢勞茂著、許一體陞用、給與誥命服色、自本年六月以前、各王府奏到名封婚禮、有礙覆題者、該部備開違錯失格、及保勘不到緣由、通行廵按禦史轉行各王府長史教授等官、限文到一月以裏。
作速回奏、以憑題覆施行、如再刁蹬故違稽錯該部悉遵詔旨、嚴行查究治罪、 一郡王故絕、府地屯廠、暫歸親王掌管待有新封轉給、此定例也、近又著之條例甚明、何迄今未見一第一椽、奏歸朝廷者、豈親王規此微利。
為乾沒計耶。
抑有司者奉行之未至也。
即臣所知、如南陵王故絕、遺下府第莊田金銀財物、不止數十萬計、若非禦史趙岩目擊將軍勤焆等有詞、幾何不為田潤王語等所影射耶、觀之一府、餘可類推、乞敕該部、一面再行撫按官、將南陵王遺下府第莊田等項查追實數、作速具奏、一面通行各處撫按、備查凡係故絕郡王、及削除親王處所、逐一查明、從實具奏、其報到之數、該部登記簿籍、付所掌管、候本處有新封者、照數撥給。
以克祿糧。
不必更屬該府。
以滋隱沒 一條例開載改正工樂、葢有見於花生瞑育之弊最為瀆亂天潢、所當首革、臣等訪得各王府間有一二裁損、而其占恡者尚多、即有議革、夤緣復業、朝廷法紀、寢格不行、近如、遼府收樂工張紹之女生子川兒朦朧請名、希圖承襲、若非該省禦史、相繼紏察、不幾於冒亂宗統乎、親王如此。
郡王而下。
從何究詰、此樂工所當盡革。
而收買子女之禁。
尤當嚴也。
合無敕下該部、通行各王府、及各該廵按禦史、原設立富樂院盡數變賣入官、樂工編籍當差、樂婦從良改嫁、通限一月以裏、將改正過數目、要見變賣過房屋若幹、編配過男婦若幹、造冊具奏、敢有仍前占恡者、重行參奏、先將該府輔導官提問、凡王府收買子女、果係缺人使用照例具奏、限以名數、收買一次不許在於境內境外、擅自收取、以恣淫穢、違者許其所在官司、申達廵按禦史、將輔導等官、并差遣人等、參奏治罪、 一親王而下至中尉、自王妃以至安人鄉君、身後皆有禦祭葢 朝廷親親厚終盛典也、臣頃奉使見、一二處禦祭、有司供辦祭器、豐儉不一、在王府則欲極豐。
在有司則欲儉。
在遣祭官則於豐儉之間稍為裁酌故有一祭費數百金者。
有一祭費十金者。
處處不同。
歲歲不定。
其間不良有司。
未免因緣為奸。
本以敦族。
適以病民臣查得會典所載、止見牛犢羊豕、其餘祭品、止雲轉屬買辦、豐儉未有定數、合無敕下該部酌議、凡遇各王府應行祭禮、照依爵位定差等、移文該衙門、通將合用品物、備細開寫、各照彼處時估、動支官銀買辦、不許額外多增一物、貽累小民、各王府亦不許希圖折乾、褻瀆盛典、庶典禮歸一、人易遵守、 一王府承奉司、止許理一應雜事、有事呈長史司。
并護衞指揮司發落。
與內官衙門無相統攝。
備載、 祖訓可考。
近訪得各王府內使等官、營求出入、管莊收課、卻乃需索有司夫馬、張打旗號、擅作威福、羅織害民重科厚歛、靡所不至、王處深宮、無緣得知、所以然者、由各藩近來玩視 祖訓、私收閹人、徧滿宮闈、各求覓利、是以出外生事、擾害軍民招納投獻、恬不知畏、且 第宅墳塋之類、務極華侈、僣踰典制、依憑城社、莫敢誰何、伏乞敕下該部通行各撫按轉行長史司、啟王知會、嚴加禁革、內使人等恪遵 祖訓、一應錢糧、止令屯老旗甲人役催辦、不許擅自出外擾民仍通行各王府、將見在內官內使盡數清查。
凡不係照例奏討。
不由內監撥給者。
一一革退仍嚴私割之律。
并第宅墳塋違制葢造者通行釐正。
敢有抗違者廵按禦史查參長史司官一體治罪、 凡此九者或議勸捐祿糧或議查革冒襲或議清府第、正樂工、無非以義禦親之意或議分封或議祿糧或議名封婚禮無非以恩厚親之意、至於定祭物禁內使、又無非恤民衞親之意、皆處宗藩至切要者、所以廣條例之未行、而濟一時權宜之計耳、伏乞敕下該部議覆上請、蚤賜施行、其於宗藩、未必無小補矣此外有為國家經久計者、議論不一、有謂郡王以下、宜定限子女襲封其限外之數、止給寇帶口糧者有謂奉國將軍以下、宜即節其祿秩者、有謂親王傳制袒免以外、萬一有乏嗣者、止許親支各以本爵承管府事、不得繼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