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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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正先天一刻四十四分有奇。
夏至午正先天五十一分有奇。
然此偏東之度。
必造針用磁。
悉皆合法。
其數如此。
若今術人所用短針雙針磁石同居之計。
雜亂無法。
所差度分。
或多或少。
無定數也。
今觀象臺有赤道日晷一座、及正方案、臣等以法考之、其正方案偏東二度、日晷先天半刻、計在當時、亦用羅經與表臬參定、故差數為少、若專用羅經者、恐所差刻分多少、亦無定數、而大抵皆失于先天、據此以候交食時刻、即其失不盡在推步也、今但用表臬或儀器以求子午真線、或依偏針加減、別造正線羅經、以與舊晷較勘、差數立見矣、三曰表臬者、即周禮匠人置□之法、識日出入之景、參諸日中之景、以正方位、今法置小表於地平午正前後累測日景、以求相等之兩長景、即為東西、因得中間、最短之景、即為真子午、其術更為簡便也、四曰儀者。
本臺原有立運儀、用以測騐七政高度、臣等即用以較定子午、於午前累測日高度分至於長極而消。
則因最高之度。
即得最短之景。
此午正時南北真線也。
五曰晷者、造成平面晷體依前儀器表臬南針三法、參互考合、務得子午卯酋真線、因以法分布時刻、加入節氣諸線、即成平面日晷、若今時所用、圓石欹晷、是為赤道晷、亦用所得子午線較定、此二晷者、皆可得天正時刻、所謂晝測日也、若測星之晷、亦即周禮夜考極星之法、然周時北極一星、正與真北極同壤、今時久密移、此星去極三度有奇、周官舊法不復可用、故用重盤星晷、上盤書時刻、下盤書節氣、展轉相加、依近極二星、用時指垂權測、知天正時刻、所謂夜測星也、總五事而論之、壺漏用物。
用其分數南針用物。
用其性情。
然皆非天不因。
非人不成。
惟表惟儀惟晷。
悉本天行。
私智謬巧。
無容其間。
故可為候時造曆之凖式也。
今若于準表準儀準針、任用一事、因之以造日星二晷、又因二晷以較定壺漏、用加減輕重之法、令遲疾如意、則天正時刻、人人通知、在在畫一矣、如是而交食時刻、尚有後先、則失在推步也、然而推步之學、其中事理、有須申明奏聞者、葢曆自漢迄元一千三百五十年、凡六十八改而後有授時之法、是皆從粗入精、先迷後得、謂古法良是、後來失傳誤改者、皆謬論也、自元至今、又三百五十年、略無修正、并郭守敬之遺書、一日餘卷悉皆散逸、徒取其僅存之粗迹為熙朝之大典、詎是事宜、而昔日臺官阻撓特甚、此則前代曆家義所不敢出也、近蒙 聖明加意釐正、諸臣專巳成心、悉巳捐除、而見臣等著述稍繁、似有畏難之意、不知其中有理有義有法有數、理不明不能立法、義不辨不能著數、明理辨義。
推究頗難。
法立數著。
遵循甚易。
即所為明理辨義者。
在今日則能者從之。
在他日則傳之其人。
令可據為修改地耳。
非必在臺諸臣悉皆曉暢也。
若立成諸表皆先為一定之法。
一成之數。
如舊用測圓術求距度一率即湏展轉乘除。
窮日之力。
而臣等翻譯原文。
二萬一千六百。
率又改從大統加減演算為三萬六千率用之推步。
展卷即得。
其他諸法。
亦多類此此則今之愈繁乃後之愈簡以臣等之甚難開諸臣之甚易。
何足畏哉。
此臣等所嘗面諭、而今以入告、庶諸臣知臣言之不欺、旁觀者知曆法曆理、一成俱成、遠尋前緒、下啟來茲、實未易也、緣係奉 旨回奏事理、除赤道晷恒、是先天半刻可用、原晷修改或臨時扣減、定算平面晷、可於正方案界畫其星晷、行漏羅經、待工定之日、付該監臺官施用、并指授造法用法外、合應先行回奏為此具本謹具題知、 ○謹題為日食分數非多曆法藉為明證謹具數上聞略陳義據以祈 聖鑒以待候驗事【測騐日食分數】
案照本年六月十一日、該臣題為月食事、本年十月十五日夜望月食、十三日奉 聖旨覽奏并圖象知道了、該部知道、欽此、其本月辛醜朔、仍該日食為是二分以上、未及三分、例不救護、止應具本題知、然臣竊思之。
論救護可以例免通行。
論曆法正宜詳加測驗。
葢曆不差不改。
不驗不用。
如日月交食。
皆天騐之大者。
而月食在夜。
加時早晚。
苦無定據。
壺漏遲速。
自昔以為難憑。
星算切凖。
臺官業已傳習。
又獨諳者知之不能共見也。
惟日食明白易曉。
按晷定時。
無可遷就。
無容隱匿。
故曆法疏密。
獨此最為的證。
況臣等翻譯纂緝、漸次就緒、而向後交食、為期尚遠、此時不一指實、與該監諸臣、明白共見、即曆成之後、臣等之術無憑取騐、諸臣在事、何從強其必信而安意習之、諺曰、千聞不如一見、未經目擊、而以口舌爭、以書數傳、雖唇焦筆禿、無益也、非獨此也、是日之必當測候、臣等於此、有四說焉、按日食有
夏至午正先天五十一分有奇。
然此偏東之度。
必造針用磁。
悉皆合法。
其數如此。
若今術人所用短針雙針磁石同居之計。
雜亂無法。
所差度分。
或多或少。
無定數也。
今觀象臺有赤道日晷一座、及正方案、臣等以法考之、其正方案偏東二度、日晷先天半刻、計在當時、亦用羅經與表臬參定、故差數為少、若專用羅經者、恐所差刻分多少、亦無定數、而大抵皆失于先天、據此以候交食時刻、即其失不盡在推步也、今但用表臬或儀器以求子午真線、或依偏針加減、別造正線羅經、以與舊晷較勘、差數立見矣、三曰表臬者、即周禮匠人置□之法、識日出入之景、參諸日中之景、以正方位、今法置小表於地平午正前後累測日景、以求相等之兩長景、即為東西、因得中間、最短之景、即為真子午、其術更為簡便也、四曰儀者。
本臺原有立運儀、用以測騐七政高度、臣等即用以較定子午、於午前累測日高度分至於長極而消。
則因最高之度。
即得最短之景。
此午正時南北真線也。
五曰晷者、造成平面晷體依前儀器表臬南針三法、參互考合、務得子午卯酋真線、因以法分布時刻、加入節氣諸線、即成平面日晷、若今時所用、圓石欹晷、是為赤道晷、亦用所得子午線較定、此二晷者、皆可得天正時刻、所謂晝測日也、若測星之晷、亦即周禮夜考極星之法、然周時北極一星、正與真北極同壤、今時久密移、此星去極三度有奇、周官舊法不復可用、故用重盤星晷、上盤書時刻、下盤書節氣、展轉相加、依近極二星、用時指垂權測、知天正時刻、所謂夜測星也、總五事而論之、壺漏用物。
用其分數南針用物。
用其性情。
然皆非天不因。
非人不成。
惟表惟儀惟晷。
悉本天行。
私智謬巧。
無容其間。
故可為候時造曆之凖式也。
今若于準表準儀準針、任用一事、因之以造日星二晷、又因二晷以較定壺漏、用加減輕重之法、令遲疾如意、則天正時刻、人人通知、在在畫一矣、如是而交食時刻、尚有後先、則失在推步也、然而推步之學、其中事理、有須申明奏聞者、葢曆自漢迄元一千三百五十年、凡六十八改而後有授時之法、是皆從粗入精、先迷後得、謂古法良是、後來失傳誤改者、皆謬論也、自元至今、又三百五十年、略無修正、并郭守敬之遺書、一日餘卷悉皆散逸、徒取其僅存之粗迹為熙朝之大典、詎是事宜、而昔日臺官阻撓特甚、此則前代曆家義所不敢出也、近蒙 聖明加意釐正、諸臣專巳成心、悉巳捐除、而見臣等著述稍繁、似有畏難之意、不知其中有理有義有法有數、理不明不能立法、義不辨不能著數、明理辨義。
推究頗難。
法立數著。
遵循甚易。
即所為明理辨義者。
在今日則能者從之。
在他日則傳之其人。
令可據為修改地耳。
非必在臺諸臣悉皆曉暢也。
若立成諸表皆先為一定之法。
一成之數。
如舊用測圓術求距度一率即湏展轉乘除。
窮日之力。
而臣等翻譯原文。
二萬一千六百。
率又改從大統加減演算為三萬六千率用之推步。
展卷即得。
其他諸法。
亦多類此此則今之愈繁乃後之愈簡以臣等之甚難開諸臣之甚易。
何足畏哉。
此臣等所嘗面諭、而今以入告、庶諸臣知臣言之不欺、旁觀者知曆法曆理、一成俱成、遠尋前緒、下啟來茲、實未易也、緣係奉 旨回奏事理、除赤道晷恒、是先天半刻可用、原晷修改或臨時扣減、定算平面晷、可於正方案界畫其星晷、行漏羅經、待工定之日、付該監臺官施用、并指授造法用法外、合應先行回奏為此具本謹具題知、 ○謹題為日食分數非多曆法藉為明證謹具數上聞略陳義據以祈 聖鑒以待候驗事
論救護可以例免通行。
論曆法正宜詳加測驗。
葢曆不差不改。
不驗不用。
如日月交食。
皆天騐之大者。
而月食在夜。
加時早晚。
苦無定據。
壺漏遲速。
自昔以為難憑。
星算切凖。
臺官業已傳習。
又獨諳者知之不能共見也。
惟日食明白易曉。
按晷定時。
無可遷就。
無容隱匿。
故曆法疏密。
獨此最為的證。
況臣等翻譯纂緝、漸次就緒、而向後交食、為期尚遠、此時不一指實、與該監諸臣、明白共見、即曆成之後、臣等之術無憑取騐、諸臣在事、何從強其必信而安意習之、諺曰、千聞不如一見、未經目擊、而以口舌爭、以書數傳、雖唇焦筆禿、無益也、非獨此也、是日之必當測候、臣等於此、有四說焉、按日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