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八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銃十弩也。
銃則不拘鳥嘴夾靶三眼快鎗等器。
但據今所見有者。
隨便分派。
火藥鉛彈。
尤當多備。
毒弩毒藥亦如之短兵則每五垜設軍器。
一垜上插大斧大刀鈎鎌虎又各二把。
五垜五軍。
今嬴其三。
或以備一時之乏也。
又長柄??鬥水鬥一。
便挹注也。
燈竿一枝。
燈籠二個。
黑油罩全。
備夜照也。
以上按垜而設皆不可少。
此臣會同諸臣酌議分派之大畧也。
而最喫緊者。
提煉精細之火藥。
舊皆貯於盔甲廠一處。
不惟遠地難於取用。
抑且積聚或有可虞。
不如每門各造磚庫一所。
中設地窌外築墻垣。
每庫細藥萬斤。
再搬貯粗藥萬斤。
總計 都城九門。
重城七門。
合備粗細火藥三十二萬斤。
此外應備滾木架六十四座。
撞車架三十二座。
釘闆三百二十扇。
生鐵炸炮四千八百箇。
鐵蒺藜六萬四千箇。
灰瓶一萬六千箇。
都重城樓角樓箭窻。
通共一千五百六十眼。
上一層用佛郎機。
餘用鳥嘴夾靶三眼快鎗等器。
內外城舖舍。
共二百九十六處。
城垜二萬七百七十七口。
共備大佛郎機一千六百零八架鳥嘴等銃夾靶等鎗。
共一萬一千九百一十三件。
虎蹲等砲。
一千一百八十四位。
火箭五十九萬二千枝毒弩照垜口之數。
箭百枝。
火爐金鼓木梆。
照舖舍之數。
水桶倍之。
刀斧鈎鎌虎又各八千三百一十二把軍器架??鬥水鬥燈竿。
各四千一百六十五柄。
燈籠燈罩又倍之。
其他懸簾戰棚諸類。
應是臨時酌用。
若至堅壁清野之時。
近城高樹。
附城房屋。
勢所不留。
皆我滾木棚壘之資。
此時庫藏非饒。
未須豫設。
其旗號盔甲弓箭長鎗腰刀防牌。
則萬曆四十七年新所修造者。
堪用尚多。
但彼時競談節省。
所備僅半。
今須每門各增盔甲三百副。
共增四千八百副。
僅足以供門軍披執之用。
至於城軍原未議及。
臣茲豫計城軍器械。
其數若此。
然而臨機損益、變化若神、自有總督重臣主之、非臣之愚所能豫定於今日者也、臣又往諮協理僉院、則謂刀斧甲冑諸器、京營俱有、須修不須製、而惓惓欲臣先造戰車六百七十輛以供教肄、此為水衡惜無措之費、為臣惜有限之力、與有限之光陰、先於其急、徐文定又極言守城不宜于城外立營徒便奔逸無益守禦第使車營嚴陣於郊、而城下之戰可紓也老臣計慮深確、臣甚服焉、以理論之 祖制設有城守營軍。
有一垜即有一軍。
有一軍即有一器。
居恒持以操練。
有事挾以登陴。
誠不須更為造辦。
然而承平習玩、即如近議修補甲仗一節、文移往來、巳非一日、而條議廠修、倐議營修迄無歸者、倘更臨期有缺、臣愚將毋執其咎乎、合無容臣查將兵、仗局戊字庫盔甲王恭二廠見貯前項軍器有堪用者、且抵前數、堪修者照數抵足、運發各門收貯、以備城守之用、其餘陸續整理會同驗收存貯兩廠、以備邊鎮取討之需、其無見貯如滾木架撞車架之類、必須作速分造、事不宜遲、又非一手一足所辦、臣愚以為凡屬木製架座闆扇。
應借營繕司。
凡屬水桶水鬥。
應借都水司。
而至於銅鐵火藥器仗之屬。
則虞衡司盔甲兩廠。
原自專官蒞事。
又不待言。
諸皆擇委賢能。
庶幾眾擎易舉。
內除戎政府舊造大斧一萬五千把、原以豫備城守、不須另造、及有椆木柄三萬根、議加鐵刃、今就用為刀乂鈎鐮之柄、其餘在營舊敝甲仗等物、雖未交廠、據咨巳有成數、就彼核實、速估修理、足以供其操演、似此分派各項軍需、俱有要領、繆綢根本、將或無誤、獨有一瓢十舁、推委棄置、而又浮慕節省之名。
不究實際之用。
費銀一兩。
實用不及五錢。
器則以節省而咨其苦窳。
官又以節省而頗礙苛求。
衙蠹需索。
實繁有徒。
所以輦轂之下難任事也積棍營窠法不可試稍一清釐。
謗帖盈路。
是以大家苟挨歲月。
以緻武備之日壞。
而今何時哉。
臣願自今軍需修造、悉遵舊估、免其什一扣除。
有獻新巧車制銃制。
堪以施用者。
不妨稍寬其值。
以盡其用。
估務充不務儉。
器貴精不貴多。
庶幾制一器。
獲一器之用。
而不以卒與敵乎。
至於作奸冐破。
法在必懲。
更須申飭。
赫運勃勃之治軍器也。
以弓射不貫即斬弓人。
射貫即斬凾人。
今六曹分秩。
笞杖不得擅擬。
極大奸猾。
參送之後。
每從輕釋。
人亦何憚而不玩法以漁利哉。
當此用兵之日。
一器不精即戕一卒之命必須造器之時。
三復查驗。
倘有作弊不堪。
有司撲造。
堪者必鐫官匠姓名。
送營之後。
試驗不堪。
坐名鞭貫。
臨敵誤事。
必斬以狥。
治軍器參用軍法理或宜然則亦庶知儆乎。
然臣所虞仍不止此、京營行伍耗蠹、振作實難、率倩市遊、昨甲令乙、操演巳同戲劇、見敵委而去之、積械如山、未免徒以資寇。
則遼東之近事可鑒。
而臣心滋戚巳。
所願與在事諸臣。
共肩勞怨、以補救於萬分之一者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八十三終
銃則不拘鳥嘴夾靶三眼快鎗等器。
但據今所見有者。
隨便分派。
火藥鉛彈。
尤當多備。
毒弩毒藥亦如之短兵則每五垜設軍器。
一垜上插大斧大刀鈎鎌虎又各二把。
五垜五軍。
今嬴其三。
或以備一時之乏也。
又長柄??鬥水鬥一。
便挹注也。
燈竿一枝。
燈籠二個。
黑油罩全。
備夜照也。
以上按垜而設皆不可少。
此臣會同諸臣酌議分派之大畧也。
而最喫緊者。
提煉精細之火藥。
舊皆貯於盔甲廠一處。
不惟遠地難於取用。
抑且積聚或有可虞。
不如每門各造磚庫一所。
中設地窌外築墻垣。
每庫細藥萬斤。
再搬貯粗藥萬斤。
總計 都城九門。
重城七門。
合備粗細火藥三十二萬斤。
此外應備滾木架六十四座。
撞車架三十二座。
釘闆三百二十扇。
生鐵炸炮四千八百箇。
鐵蒺藜六萬四千箇。
灰瓶一萬六千箇。
都重城樓角樓箭窻。
通共一千五百六十眼。
上一層用佛郎機。
餘用鳥嘴夾靶三眼快鎗等器。
內外城舖舍。
共二百九十六處。
城垜二萬七百七十七口。
共備大佛郎機一千六百零八架鳥嘴等銃夾靶等鎗。
共一萬一千九百一十三件。
虎蹲等砲。
一千一百八十四位。
火箭五十九萬二千枝毒弩照垜口之數。
箭百枝。
火爐金鼓木梆。
照舖舍之數。
水桶倍之。
刀斧鈎鎌虎又各八千三百一十二把軍器架??鬥水鬥燈竿。
各四千一百六十五柄。
燈籠燈罩又倍之。
其他懸簾戰棚諸類。
應是臨時酌用。
若至堅壁清野之時。
近城高樹。
附城房屋。
勢所不留。
皆我滾木棚壘之資。
此時庫藏非饒。
未須豫設。
其旗號盔甲弓箭長鎗腰刀防牌。
則萬曆四十七年新所修造者。
堪用尚多。
但彼時競談節省。
所備僅半。
今須每門各增盔甲三百副。
共增四千八百副。
僅足以供門軍披執之用。
至於城軍原未議及。
臣茲豫計城軍器械。
其數若此。
然而臨機損益、變化若神、自有總督重臣主之、非臣之愚所能豫定於今日者也、臣又往諮協理僉院、則謂刀斧甲冑諸器、京營俱有、須修不須製、而惓惓欲臣先造戰車六百七十輛以供教肄、此為水衡惜無措之費、為臣惜有限之力、與有限之光陰、先於其急、徐文定又極言守城不宜于城外立營徒便奔逸無益守禦第使車營嚴陣於郊、而城下之戰可紓也老臣計慮深確、臣甚服焉、以理論之 祖制設有城守營軍。
有一垜即有一軍。
有一軍即有一器。
居恒持以操練。
有事挾以登陴。
誠不須更為造辦。
然而承平習玩、即如近議修補甲仗一節、文移往來、巳非一日、而條議廠修、倐議營修迄無歸者、倘更臨期有缺、臣愚將毋執其咎乎、合無容臣查將兵、仗局戊字庫盔甲王恭二廠見貯前項軍器有堪用者、且抵前數、堪修者照數抵足、運發各門收貯、以備城守之用、其餘陸續整理會同驗收存貯兩廠、以備邊鎮取討之需、其無見貯如滾木架撞車架之類、必須作速分造、事不宜遲、又非一手一足所辦、臣愚以為凡屬木製架座闆扇。
應借營繕司。
凡屬水桶水鬥。
應借都水司。
而至於銅鐵火藥器仗之屬。
則虞衡司盔甲兩廠。
原自專官蒞事。
又不待言。
諸皆擇委賢能。
庶幾眾擎易舉。
內除戎政府舊造大斧一萬五千把、原以豫備城守、不須另造、及有椆木柄三萬根、議加鐵刃、今就用為刀乂鈎鐮之柄、其餘在營舊敝甲仗等物、雖未交廠、據咨巳有成數、就彼核實、速估修理、足以供其操演、似此分派各項軍需、俱有要領、繆綢根本、將或無誤、獨有一瓢十舁、推委棄置、而又浮慕節省之名。
不究實際之用。
費銀一兩。
實用不及五錢。
器則以節省而咨其苦窳。
官又以節省而頗礙苛求。
衙蠹需索。
實繁有徒。
所以輦轂之下難任事也積棍營窠法不可試稍一清釐。
謗帖盈路。
是以大家苟挨歲月。
以緻武備之日壞。
而今何時哉。
臣願自今軍需修造、悉遵舊估、免其什一扣除。
有獻新巧車制銃制。
堪以施用者。
不妨稍寬其值。
以盡其用。
估務充不務儉。
器貴精不貴多。
庶幾制一器。
獲一器之用。
而不以卒與敵乎。
至於作奸冐破。
法在必懲。
更須申飭。
赫運勃勃之治軍器也。
以弓射不貫即斬弓人。
射貫即斬凾人。
今六曹分秩。
笞杖不得擅擬。
極大奸猾。
參送之後。
每從輕釋。
人亦何憚而不玩法以漁利哉。
當此用兵之日。
一器不精即戕一卒之命必須造器之時。
三復查驗。
倘有作弊不堪。
有司撲造。
堪者必鐫官匠姓名。
送營之後。
試驗不堪。
坐名鞭貫。
臨敵誤事。
必斬以狥。
治軍器參用軍法理或宜然則亦庶知儆乎。
然臣所虞仍不止此、京營行伍耗蠹、振作實難、率倩市遊、昨甲令乙、操演巳同戲劇、見敵委而去之、積械如山、未免徒以資寇。
則遼東之近事可鑒。
而臣心滋戚巳。
所願與在事諸臣。
共肩勞怨、以補救於萬分之一者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八十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