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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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邊商一節。
部議預關引目。
凡有倉鈔到司。
即與內商交易。
速令回邊。
又辦下次塩糧。
若得如此。
豈不甚便但內商所納者四十五年之課。
所用者四十四年之引。
而所行者四十六年之塩。
去歲邊引雖多到司。
諸商方以辦課為急。
毋論南京新引。
一時關取未至。
即至矣。
諸商既徵餘課又辦正引之價。
自有緩急。
故直至今春南京新引纔得到齊。
兩商始得交易。
而邊鈔五錢五分之價部議始得全信于遠人矣又去歲入邊之鈔、惟貴鎮以翁台之教、獨多用六七萬。
此乃弟公中之私、葢見翁台惓切、特倍恆常、凡詳部之文、與見教諸劄、皆視國如家、吾儕任事、不當如是耶、所懇者、此後中引。
凡四十五年以前。
一切罷中。
但中四十六年。
到此即用。
各邊不遵部議往往中巳前年分其意欲爭先而不知將來積滯愈多反見停留惟見年可以獲利惟翁台會此意、即邊商不失所望矣、 ○與商等軒【塩法】
振此行大有關係、塩法數十年來、不知經幾名碩料理、而竟未有堅決、國課日停、商民疲竄、夏初運司申文、謂部議新頒、益決裂而不可收拾、請辭印、請毋以庫銀給邊商、此亦台臺所甚憂也、今振到任之一日、設為綱法、而眾商服、十日而綱冊成、至十一月初四日開徵、收銀十二萬有零、兩淮商人、皆肩摩轂、擊爭相輸納、兩淮如此景象。
開闢以來。
所未有也。
此解既行、淮課仍止停壓兩年有半、不至三年矣、且非獨如此而巳、依振綱法。
目前運司庫中。
每歲可增十萬。
十年之後。
可增百萬。
倘有邊警。
但用一紙取用。
又何須借冏寺與水衡金錢為哉。
俟九年後。
商課餘銀。
通減一錢而國課又可增七八萬。
九邊糧艸。
又漸增二十餘萬此皆以減課寬商得之非以朘商增課得之者兩淮諸商。
從來不見官府。
惟恐拘囚套搭。
動以苦刑加之耳。
今振易套搭為綱法。
化苦海為春臺。
兩淮商人消乏逃亡者。
紛紛踵至。
而見在諸商刻骨感激。
如赤子之戀慈母。
此皆台臺一疏。
旋乾轉坤之力也。
○復龍塩臺第三書 兩淮塩法久敝、蒙台臺鼎力挽回、此時已有生氣、惟食塩一節、此蓋為淮揚二郡食塩也淮揚二郡塩之所出若□官塩價輕折閱故不統于單塩公之中而另名為食塩其詳在部議第九條中素廑遠慮、前疏中謂乘除變通、姑俟來日、部覆欲聽台之自酌、酌之此其時矣、大抵各處食塩。
行之有法。
可以杜私塩。
可以充國課。
亦可以伸法紀。
行之無法。
則下場爭買。
而塩愈貴。
滿載爭賣。
而塩愈賤賤與貴皆綱塩之害也況執引影射。
其害反甚于私塩。
頃各處有司。
謂食塩不可行。
皆非事實、不過耳滿衙蠹、與夫積囤之說、以圖罔上自便耳、若食塩真正流弊、非惟有司不知、本道不知、即各內商亦不能預知、曩訂食塩綱冊時、曾喚兩淮內商、及商紀人人徧詢之矣、不但謂食塩可行。
且謂可加。
不但泛謂可加。
且各自欲爭加。
職所以將淮北二萬五千引。
加于九縣食塩之地者。
恃內商自欲爭行也。
及今江廣之塩。
賤而且壅。
去歲此時水商買塩。
巳有八分。
今尚未及二分。
諸商皇皇然為九月京掣。
塩不能去之慮。
又為國課慮。
鹹謂此皆食塩之為害也。
揚郡食塩如通州海門泰州泰興之塩。
徑從揚子江挺帆而上、高寶江儀之塩、皆從儀真通江而上、江南北九縣之塩多賣與官座糧舫、勢不可禁、其言汗漫、雖未可盡信然綱塩關係大。
而食塩次之。
職于此豈容一日安寢乎。
數日來為此與諸商講說、口乾舌敝、昨在都府衙門會議、甚至有粗暴之徒、率眾徑走、職即時憤究暫邇歛戢。
職與諸商不薄也、稍有忤合、不難攘臂而起此輩射利之情、容可遏乎、最可惜者、溧陽塩行、浙商巳將掉尾去矣、今禁采石之路、則一引不通、而藩籬復破、溧商謂兩歲以來、所與浙商爭訟不休、為欲通行于該縣耳、遑暇往江廣耶、此言極是、但采石之路不塞。
則覺滿江皆食塩。
江楚水商不肯成交。
今萬不得巳、永塞采石之路、大減揚郡之塩、併淮北亦有另議、淮北所最苦者崇府之塩、今年夾帶極廣、仰乘台臺復命之時、一併條議、以成畫一之規、庶不令後來反覆、謂今日所行、尚未妥確也、楚中塩價、迄今止賣七分三厘、尚賣不去楚紳此時、想不過罪疏理矣天下事、惟塩法通塞之機、有不容以意逆者、顧不容不竭力圖之耳、 ○復楚中論塩價公書【楚中塩價】
以前論邊商內商水商利害詳矣此言地方食塩□輕重所謂合二商地方而為一身者得此論而後全也
承示楚中邇年以來、甚苦塩貴、去歲賣至三錢一小包、此在通都大邑則然、若窮鄉僻縣無從市買、雖有孝子慈孫、少求薄滷以奉其親、不能得也、自聞翁臺奉勑疏理、吾鄉三戶、莫不手額、以為海波餘潤、自近及遠、無塩之歎、庶其免夫、乃旌節臨揚巳將半年所矣、尚不聞塩值之賤也。
武漢賣至一錢、別府賣至、一錢二三分、此何取于疏理為哉、當此時也、雖每引多增斤重、猶懼騰踴、今乃反就舊額而減之、夫每塩一引、從來五百七十斤、此定則也、每塩五百七十斤賣與水商、取直三兩二錢、此定價也、水商以五百七十斤之塩、解捆七十餘小包每包取直六七分、便可得價四兩之外、在水商之利厚、而在地方不苦于甚踴、此定例也、今奈何以五百七十斤之塩、一旦改而為四百五六十斤、每引遽少塩百餘斤、即少捆小塩十四五包矣、餘所捆秪五十餘包耳、彼水商不肯虧本、隻得增價以鬻安得不至一錢內外、此非疏理之咎而何、嗟夫、時政要務
部議預關引目。
凡有倉鈔到司。
即與內商交易。
速令回邊。
又辦下次塩糧。
若得如此。
豈不甚便但內商所納者四十五年之課。
所用者四十四年之引。
而所行者四十六年之塩。
去歲邊引雖多到司。
諸商方以辦課為急。
毋論南京新引。
一時關取未至。
即至矣。
諸商既徵餘課又辦正引之價。
自有緩急。
故直至今春南京新引纔得到齊。
兩商始得交易。
而邊鈔五錢五分之價部議始得全信于遠人矣又去歲入邊之鈔、惟貴鎮以翁台之教、獨多用六七萬。
此乃弟公中之私、葢見翁台惓切、特倍恆常、凡詳部之文、與見教諸劄、皆視國如家、吾儕任事、不當如是耶、所懇者、此後中引。
凡四十五年以前。
一切罷中。
但中四十六年。
到此即用。
各邊不遵部議往往中巳前年分其意欲爭先而不知將來積滯愈多反見停留惟見年可以獲利惟翁台會此意、即邊商不失所望矣、 ○與商等軒
開闢以來。
所未有也。
此解既行、淮課仍止停壓兩年有半、不至三年矣、且非獨如此而巳、依振綱法。
目前運司庫中。
每歲可增十萬。
十年之後。
可增百萬。
倘有邊警。
但用一紙取用。
又何須借冏寺與水衡金錢為哉。
俟九年後。
商課餘銀。
通減一錢而國課又可增七八萬。
九邊糧艸。
又漸增二十餘萬此皆以減課寬商得之非以朘商增課得之者兩淮諸商。
從來不見官府。
惟恐拘囚套搭。
動以苦刑加之耳。
今振易套搭為綱法。
化苦海為春臺。
兩淮商人消乏逃亡者。
紛紛踵至。
而見在諸商刻骨感激。
如赤子之戀慈母。
此皆台臺一疏。
旋乾轉坤之力也。
○復龍塩臺第三書 兩淮塩法久敝、蒙台臺鼎力挽回、此時已有生氣、惟食塩一節、此蓋為淮揚二郡食塩也淮揚二郡塩之所出若□官塩價輕折閱故不統于單塩公之中而另名為食塩其詳在部議第九條中素廑遠慮、前疏中謂乘除變通、姑俟來日、部覆欲聽台之自酌、酌之此其時矣、大抵各處食塩。
行之有法。
可以杜私塩。
可以充國課。
亦可以伸法紀。
行之無法。
則下場爭買。
而塩愈貴。
滿載爭賣。
而塩愈賤賤與貴皆綱塩之害也況執引影射。
其害反甚于私塩。
頃各處有司。
謂食塩不可行。
皆非事實、不過耳滿衙蠹、與夫積囤之說、以圖罔上自便耳、若食塩真正流弊、非惟有司不知、本道不知、即各內商亦不能預知、曩訂食塩綱冊時、曾喚兩淮內商、及商紀人人徧詢之矣、不但謂食塩可行。
且謂可加。
不但泛謂可加。
且各自欲爭加。
職所以將淮北二萬五千引。
加于九縣食塩之地者。
恃內商自欲爭行也。
及今江廣之塩。
賤而且壅。
去歲此時水商買塩。
巳有八分。
今尚未及二分。
諸商皇皇然為九月京掣。
塩不能去之慮。
又為國課慮。
鹹謂此皆食塩之為害也。
揚郡食塩如通州海門泰州泰興之塩。
徑從揚子江挺帆而上、高寶江儀之塩、皆從儀真通江而上、江南北九縣之塩多賣與官座糧舫、勢不可禁、其言汗漫、雖未可盡信然綱塩關係大。
而食塩次之。
職于此豈容一日安寢乎。
數日來為此與諸商講說、口乾舌敝、昨在都府衙門會議、甚至有粗暴之徒、率眾徑走、職即時憤究暫邇歛戢。
職與諸商不薄也、稍有忤合、不難攘臂而起此輩射利之情、容可遏乎、最可惜者、溧陽塩行、浙商巳將掉尾去矣、今禁采石之路、則一引不通、而藩籬復破、溧商謂兩歲以來、所與浙商爭訟不休、為欲通行于該縣耳、遑暇往江廣耶、此言極是、但采石之路不塞。
則覺滿江皆食塩。
江楚水商不肯成交。
今萬不得巳、永塞采石之路、大減揚郡之塩、併淮北亦有另議、淮北所最苦者崇府之塩、今年夾帶極廣、仰乘台臺復命之時、一併條議、以成畫一之規、庶不令後來反覆、謂今日所行、尚未妥確也、楚中塩價、迄今止賣七分三厘、尚賣不去楚紳此時、想不過罪疏理矣天下事、惟塩法通塞之機、有不容以意逆者、顧不容不竭力圖之耳、 ○復楚中論塩價公書
武漢賣至一錢、別府賣至、一錢二三分、此何取于疏理為哉、當此時也、雖每引多增斤重、猶懼騰踴、今乃反就舊額而減之、夫每塩一引、從來五百七十斤、此定則也、每塩五百七十斤賣與水商、取直三兩二錢、此定價也、水商以五百七十斤之塩、解捆七十餘小包每包取直六七分、便可得價四兩之外、在水商之利厚、而在地方不苦于甚踴、此定例也、今奈何以五百七十斤之塩、一旦改而為四百五六十斤、每引遽少塩百餘斤、即少捆小塩十四五包矣、餘所捆秪五十餘包耳、彼水商不肯虧本、隻得增價以鬻安得不至一錢內外、此非疏理之咎而何、嗟夫、時政要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