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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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數、其舊引以改行小塩之法剖之、則以一萬九百六十一加倍僉點應照刊冊次序實點舊引二萬一千九百二十二而派新引四萬四千三十九與之搭配兼行、單單皆然此淮北之定數也。
此冊一定。
則姦詭易清凡插單加額之弊。
賄消借庫之弊。
躲買邊引之弊。
一切剗絕。
此刊定積引名冊。
為宜首加之意者也。
至刊定邊引名冊尤有不可緩者、葢今日兩淮邊引。
有巳投賣與囤戶者。
有尚在邊商手中者。
自邊囤不分。
近日兩淮所行新引。
皆囤戶之引以一錢七八分收之。
賣銀八錢五分邊商巳為側目。
乃中出新引見求以一錢七八分售買。
而又不可得。
各邊食塩糧日匱一日。
微獨二商受害即九邊亦受囤戶之害矣其實為囤戶者。
無甚大罪也。
諸所收買邊引可遂追沒乎。
該運司亦盡查出。
挨年順序。
另刊一冊。
凡內商之行舊引也。
有納過餘銀巳買邊引者。
即自行引掣塩。
其有納餘銀而未買邊引者與夫淮揚二府食塩買引。
則挨年順序買此引支塩掣運。
此引之價。
一槩以四錢為則。
葢囤戶之獲利厚矣雖守支不為不久。
但令子錢倍蓰而足矣。
不得與見在邊商手中者正價五錢外加五分腳費同例。
邊商雖外加五分。
豈足償使費乎。
此冊一定。
庶乎邊商賣新引。
囤戶賣舊引。
各自分途。
瞭然易見其邊商新引。
年行一年。
不必復入此冊。
以增纏繞。
是刊定邊引名冊。
亦行塩之要節也。
此後則以速掣為要。
欲速掣摯。
非清商賄不可者。
姦商罔利。
全在阻掣。
自分引而後。
節節有賄節節有弊。
即一榜派也。
視塲分之遠近肥瘠。
為各商之行求去取。
今榜派既有專官。
即姦書不得恣派。
派畢赴塲。
三分司及各場官嚴緊督催竈戶。
不得拖騙正塩。
商人不得多築大包。
速運出塲。
早抵橋壩。
既到橋壩矣。
不許賄橋壩吏書。
以單次未滿為延。
既呈單矣。
不許賄運司吏書。
將底馬故捱不申。
既呈底馬。
不許將廠塩故捱不捆。
塩既捆矣。
掣既完矣。
不許將引目送司逗遛不領。
似此行塩則如流水矣蓋速則國課易足而奸弊不生前單既盡後單隨下前單掣完後單隨掣掣畢即便解捆捆完即使裝連倘在京掣稍遲責在解捆解捆稍遲。
責任掣塩掣塩稍遲。
責在放關。
放關稍遲。
責在放橋。
到橋到壩稍遲。
則又責在三分司之與塲官。
各有職守。
互相規責。
此在塩法禦史嚴為懲警。
不少假借。
然後能清商賄以速掣摯。
法行如流。
而國課不滯矣。
然掣摯所以不速者。
全由水內二商約納月利。
故運賣遲而單額欠耳。
葢水商自儀所開價後。
巳定內商堆塩矣。
然尚未掣摯解捆也。
使內商能速掣交與。
豈不兩便。
乃水商窺探行塩地方塩賤。
不欲運去。
恐價值一時難增。
直通內商使緩。
待江廣等處地方塩價踴貴。
然後運去。
且許以月納利息。
內商豈不樂從。
故堆塩少有者。
無復運足之期。
未過橋壩者。
無復急運之念。
直至水商信到。
而後急急運所聽掣解捆。
使人人前此能以此急急解捆之心。
早交水商。
則單額何至壅滯乎。
故痛懲月利。
則前此而掣摯自速。
後此而運賣不遲。
為行塩之一喫緊也。
至于口岸文冊、司鹺之官、從來漫不加意、近查各運司行塩數目。
有絕大首縣、止行三四百引者、有彈丸小縣、反行三四千引者、本部方據銷繳、以定考成、不倫如此參罰何施、如兩淮運司口岸冊、大抵解捆官聽憑塩所積滑書手、通同水商。
任意擇地。
其塩可多行之處或以官護私塩而不肯往於是求少派以自便其塩。
不可多行之處或以土俗淳懦而爭為趨於是任多派以病民。
且夫戶口之登耗。
商情之趨避。
惟本地方官知之。
彼解捆官。
即未必皆不肖。
安能盡知遠方事。
莫若以口岸之多寡。
付之彼中之塩道。
塩道取原定之成額。
查其該屬某處。
許大幅員。
而塩引反少。
某處壤地褊小。
而塩引反多。
行該府州縣務要劑量地宜。
裒多益寡。
責取各商認狀、存縣具結申道、道申塩院、院行兩淮塩道、發解捆官、按此編次口岸文冊行各省直、則據其所認之數即可責其所銷之數此後水程違限。
銷引踰期。
該道按季提取吏書嚴比。
摘其逋額之甚者。
解院赴比。
然後以考成之法。
隨其後則各該有司。
不得以偏多偏寡。
歸怨分派。
參罰公平而銷繳自無不速矣。
雖然、肅法清賄。
諸商之隱疾雖消而加罰割沒。
鹺政之駢枝宜省。
加罰割沒不過以釐弊而官司因此以借補國課非設法之平也葢此二者原非有意厲商。
不過因正課稍詘。
借此裨助耳。
今諸商憊極。
倘額課巳足。
則科算違限。
情亦可矜。
每引加罰二錢。
務當其罪、勿槩科罰可也、割沒常取盈十萬餘兩。
商人預度不免。
益恣夾帶。
與其厚割沒以益私塩孰若取正單以通額課則如十五年明旨依擬輕減可也。
如是則商病全甦、官課恒足矣、 ○鹽法議六【此一條論采酌邊內諸商條議務歸平允】
且夫法制既敝、則議論叢生議論叢生、而法制因之愈敝矣、今自淮塩壅阻、在上則欲增、在下則欲減、在內商則欲行舊引。
在邊商則欲行新引。
在囤戶則欲假邊商新引之名。
而操內商舊引之利。
試列陳其槩焉、何謂在上則欲增也。
禦史楊選之言曰、兩淮商人正引歲七十萬兼之收買餘塩、葢每歲一百四十萬小引耳、然竈蕩物力、歲可辦塩三百萬引、自商人收買之外。
未聞有停蓄坐待消化者也。
即每歲擒獲私塩、亦必賣與民間、夫以三百萬引之餘塩。
加以七十萬引之正課。
年年用盡。
則兩淮行塩地方。
歲食葢三百七十萬引矣。
而顧止以一百四十萬小引為歲行。
豈非官塩行五分之一。
而私塩行五分之四哉。
詹事霍韜、亦謂兩淮行塩地方、南盡江楚、西抵河南東盡東海、地方數千裡。
人民億萬家。
歲仰食隻七十萬引饔餮安所取足乎。
無怪乎私塩橫溢。
而塩價踴貴也此皆謂引塩數少。
欲盡去私塩。
增行官引。
言可徵信者。
故近歲淮南雖極壅滯。
然自正額八單外。
聞其夾帶。
尚猶不下八單。
然則兩淮單引。
非必不可增明矣故近議欲解套搭。
有為加斤之說者欲于每引五百七十斤外。
再加帶塩一百五斤。
賣銀八錢有奇。
以完額課。
免套搭。
此亦酌量出產之多。
與行塩之廣。
而為此論。
顧審以今日之勢。
又有不得不為之劑量于其間者、所謂在上則欲增如此、何謂在下則欲減也、往歲姦商夾帶盛行、單掣稀少、故套搭雖苦。
猶可坐邀月利。
今淮南行八單。
則掣摯稍密。
益以夾帶。
行之江楚。
則塩稍多而價稍賤矣於是率而倡為減單減斤之說。
為減單之說者曰、八單徵解、從
此冊一定。
則姦詭易清凡插單加額之弊。
賄消借庫之弊。
躲買邊引之弊。
一切剗絕。
此刊定積引名冊。
為宜首加之意者也。
至刊定邊引名冊尤有不可緩者、葢今日兩淮邊引。
有巳投賣與囤戶者。
有尚在邊商手中者。
自邊囤不分。
近日兩淮所行新引。
皆囤戶之引以一錢七八分收之。
賣銀八錢五分邊商巳為側目。
乃中出新引見求以一錢七八分售買。
而又不可得。
各邊食塩糧日匱一日。
微獨二商受害即九邊亦受囤戶之害矣其實為囤戶者。
無甚大罪也。
諸所收買邊引可遂追沒乎。
該運司亦盡查出。
挨年順序。
另刊一冊。
凡內商之行舊引也。
有納過餘銀巳買邊引者。
即自行引掣塩。
其有納餘銀而未買邊引者與夫淮揚二府食塩買引。
則挨年順序買此引支塩掣運。
此引之價。
一槩以四錢為則。
葢囤戶之獲利厚矣雖守支不為不久。
但令子錢倍蓰而足矣。
不得與見在邊商手中者正價五錢外加五分腳費同例。
邊商雖外加五分。
豈足償使費乎。
此冊一定。
庶乎邊商賣新引。
囤戶賣舊引。
各自分途。
瞭然易見其邊商新引。
年行一年。
不必復入此冊。
以增纏繞。
是刊定邊引名冊。
亦行塩之要節也。
此後則以速掣為要。
欲速掣摯。
非清商賄不可者。
姦商罔利。
全在阻掣。
自分引而後。
節節有賄節節有弊。
即一榜派也。
視塲分之遠近肥瘠。
為各商之行求去取。
今榜派既有專官。
即姦書不得恣派。
派畢赴塲。
三分司及各場官嚴緊督催竈戶。
不得拖騙正塩。
商人不得多築大包。
速運出塲。
早抵橋壩。
既到橋壩矣。
不許賄橋壩吏書。
以單次未滿為延。
既呈單矣。
不許賄運司吏書。
將底馬故捱不申。
既呈底馬。
不許將廠塩故捱不捆。
塩既捆矣。
掣既完矣。
不許將引目送司逗遛不領。
似此行塩則如流水矣蓋速則國課易足而奸弊不生前單既盡後單隨下前單掣完後單隨掣掣畢即便解捆捆完即使裝連倘在京掣稍遲責在解捆解捆稍遲。
責任掣塩掣塩稍遲。
責在放關。
放關稍遲。
責在放橋。
到橋到壩稍遲。
則又責在三分司之與塲官。
各有職守。
互相規責。
此在塩法禦史嚴為懲警。
不少假借。
然後能清商賄以速掣摯。
法行如流。
而國課不滯矣。
然掣摯所以不速者。
全由水內二商約納月利。
故運賣遲而單額欠耳。
葢水商自儀所開價後。
巳定內商堆塩矣。
然尚未掣摯解捆也。
使內商能速掣交與。
豈不兩便。
乃水商窺探行塩地方塩賤。
不欲運去。
恐價值一時難增。
直通內商使緩。
待江廣等處地方塩價踴貴。
然後運去。
且許以月納利息。
內商豈不樂從。
故堆塩少有者。
無復運足之期。
未過橋壩者。
無復急運之念。
直至水商信到。
而後急急運所聽掣解捆。
使人人前此能以此急急解捆之心。
早交水商。
則單額何至壅滯乎。
故痛懲月利。
則前此而掣摯自速。
後此而運賣不遲。
為行塩之一喫緊也。
至于口岸文冊、司鹺之官、從來漫不加意、近查各運司行塩數目。
有絕大首縣、止行三四百引者、有彈丸小縣、反行三四千引者、本部方據銷繳、以定考成、不倫如此參罰何施、如兩淮運司口岸冊、大抵解捆官聽憑塩所積滑書手、通同水商。
任意擇地。
其塩可多行之處或以官護私塩而不肯往於是求少派以自便其塩。
不可多行之處或以土俗淳懦而爭為趨於是任多派以病民。
且夫戶口之登耗。
商情之趨避。
惟本地方官知之。
彼解捆官。
即未必皆不肖。
安能盡知遠方事。
莫若以口岸之多寡。
付之彼中之塩道。
塩道取原定之成額。
查其該屬某處。
許大幅員。
而塩引反少。
某處壤地褊小。
而塩引反多。
行該府州縣務要劑量地宜。
裒多益寡。
責取各商認狀、存縣具結申道、道申塩院、院行兩淮塩道、發解捆官、按此編次口岸文冊行各省直、則據其所認之數即可責其所銷之數此後水程違限。
銷引踰期。
該道按季提取吏書嚴比。
摘其逋額之甚者。
解院赴比。
然後以考成之法。
隨其後則各該有司。
不得以偏多偏寡。
歸怨分派。
參罰公平而銷繳自無不速矣。
雖然、肅法清賄。
諸商之隱疾雖消而加罰割沒。
鹺政之駢枝宜省。
加罰割沒不過以釐弊而官司因此以借補國課非設法之平也葢此二者原非有意厲商。
不過因正課稍詘。
借此裨助耳。
今諸商憊極。
倘額課巳足。
則科算違限。
情亦可矜。
每引加罰二錢。
務當其罪、勿槩科罰可也、割沒常取盈十萬餘兩。
商人預度不免。
益恣夾帶。
與其厚割沒以益私塩孰若取正單以通額課則如十五年明旨依擬輕減可也。
如是則商病全甦、官課恒足矣、 ○鹽法議六
在邊商則欲行新引。
在囤戶則欲假邊商新引之名。
而操內商舊引之利。
試列陳其槩焉、何謂在上則欲增也。
禦史楊選之言曰、兩淮商人正引歲七十萬兼之收買餘塩、葢每歲一百四十萬小引耳、然竈蕩物力、歲可辦塩三百萬引、自商人收買之外。
未聞有停蓄坐待消化者也。
即每歲擒獲私塩、亦必賣與民間、夫以三百萬引之餘塩。
加以七十萬引之正課。
年年用盡。
則兩淮行塩地方。
歲食葢三百七十萬引矣。
而顧止以一百四十萬小引為歲行。
豈非官塩行五分之一。
而私塩行五分之四哉。
詹事霍韜、亦謂兩淮行塩地方、南盡江楚、西抵河南東盡東海、地方數千裡。
人民億萬家。
歲仰食隻七十萬引饔餮安所取足乎。
無怪乎私塩橫溢。
而塩價踴貴也此皆謂引塩數少。
欲盡去私塩。
增行官引。
言可徵信者。
故近歲淮南雖極壅滯。
然自正額八單外。
聞其夾帶。
尚猶不下八單。
然則兩淮單引。
非必不可增明矣故近議欲解套搭。
有為加斤之說者欲于每引五百七十斤外。
再加帶塩一百五斤。
賣銀八錢有奇。
以完額課。
免套搭。
此亦酌量出產之多。
與行塩之廣。
而為此論。
顧審以今日之勢。
又有不得不為之劑量于其間者、所謂在上則欲增如此、何謂在下則欲減也、往歲姦商夾帶盛行、單掣稀少、故套搭雖苦。
猶可坐邀月利。
今淮南行八單。
則掣摯稍密。
益以夾帶。
行之江楚。
則塩稍多而價稍賤矣於是率而倡為減單減斤之說。
為減單之說者曰、八單徵解、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