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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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止一人。
當今之時又有極力不肯作開府者矣如巡撫缺出、至擬更三四人而猶不定、其他善地美官、莫不皆然、甚至坐席未溫、又圖他徙、雖恬淡無營之君子、世自不乏、然十人競而一人恬。
則恬者亦不能自立。
臣等竊恐其波流茅靡之無紀極也、 朝廷設一官、則有一事。
今官愈多而事愈不治皆由躁競之為害。
誠使以競官之心競事。
則何事之不可為。
以讓事之心讓官。
則何官之不可做。
是在主爵之臣。
力獎其恬靜。
而深抑其嚷搶者。
庶幾其有瘳耳。
此臣等所謂風俗之日澆者也。
以上數欵、未足以盡今日之利弊、臣等特舉其要切者而言之、其言之有當于時事與否、臣等不能知。
即言或有當。
言之可嘆而各衙門肯斟酌施行與否。
臣等不能強要亦自盡其憂時救世之一念而巳伏乞敕下該部留神裁擇、稍比于臺省之條陳、如其汙漫無益、則亦姑存其說、以俟他日徵閣臣之謀議者或有取焉耳、 ○擬論代事疏【代藩】
公此疏未上
奏為代議紛紜、直陳事理、以待 聖裁事、竊見代藩一事、盈廷議論、喧呶未巳、其始多予鼎莎、其後半予鼎渭、至于今則盡予鼎渭矣、禮部不敢自主而聽之勘議、勘議巳上、又請行代王自處、則此事之難言可知也、臣平心而論、鼎渭母裴氏、既不經奏選則終犯濫妾之條、前此禮臣據例上請。
乃為國家守法。
不敢失也。
而求多者、至以臣廷機為擅改條例、夫條例隨時增損、皆奉 旨刊行、雖甚作奸行私者、亦不敢以意更改。
臣竊謂言者于是乎失辭矣、惟是代王既冐報鼎渭于張氏、其後撿舉、復以鼎莎為嫡第一子、禮臣但裁鼎渭之濫。
而未及明鼎莎之非嫡。
故 明旨亦以嫡庶為言。
反使鼎渭得執此為辭、遂啟爭端、此代王之罪也、張氏以內助而冐封次妃、親王有正妃有次妃有內助巳自犯例、乃獨責鼎渭之犯例、試問代王撿舉之時、果盡出大公至正之本心乎、抑亦帷巾?嗇枕席之間、有潛移默奪而不自知、牽情溺愛而不自制者乎、夫惟裴亡而張嬖。
遂至兄庶而弟王。
人心不平。
率由于此。
此張氏之罪也。
如此事理、皆昭彰在人耳目、雖甚欲左右其袒者、無所置辨、惟是今日處分之難、則以予渭。
恐開濫妾之門。
禮臣之所為慮也。
予莎恐紊長幼之序。
廷議之所為爭也。
兩說相持。
未易遽斷。
則臣請即以例考之、國家自有藩封以來、未有禁例、至正德四年、趙府輔國將軍佑掠奏為革宿弊以正宗支事、奉 旨佑掠所言有理、各郡王以下該用妾媵、不許過多、有朦朧冐濫的、親王及鎮守等官指實參奏、時雖禁其過多、而未定其額數。
且未及于親王也。
嘉靖二十三年、禮科給事中周寀、始請定擬親郡王妾媵之數、禮部覆請、除郡王妾媵巳有定制外、其親王妾媵應否定限人數、本部未敢擅議、奉 旨準議、時雖議及于親王、而竟未見額數之何如定也、二十五年、禮科都給事中李綸、題稱宗室不經奏選妾媵所生子女、多由踵襲因循若一槩不準請封、難遏紛紜之奏、三十一年、禮科給事中王鳴臣、題稱宗室娶妾、各以三十四十為期、禮部兩次題覆、兩奉 俞旨、皆以郡王將軍中尉為言、亦未及于親王也、至嘉靖四十四年頒行條例、乃定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郡王四人、將軍三人、中尉二人、要例亦遵之然其下文所雲、不遵明例、參奏罰治、所生子女、照濫妾例行、又專指世子郡王以下。
亦無一字及于親王也。
直至隆慶五年、仍併禁親王、而又雲在例前者不禁即五年以後、如唐府崇府、皆以乞恩準封、蓋親王下天子一等。
體貌甚尊。
不為之限制。
則其弊安窮。
過為之懲罰。
則于體恐失。
是以明著其限于前而不嚴繩其違于後網雖漸密。
罰終不加。
真可謂義之盡。
仁之至矣。
假使代王當時明言鼎渭為裴氏所生。
而認罪乞恩于 皇上。
皇上必念親藩之重。
曲體而從之。
如唐崇二府之例。
又何必費許多曲折于其間哉。
而況鼎渭之生又在隆慶五年正合例前不禁之欵也由此觀之。
則此事之失。
殊在代王。
今日處分。
隻有二說。
據公此疏則鼎渭似應立矣而又雲別立他子者以其事大恐一有所主則似涉私也有言當立鼎渭之子者、有言兩棄而別立他子者、臣以為兩棄之說。
于人心似平。
而未知他子之有可立與否。
苦立鼎渭之子。
則須明言鼎渭之生。
尚在例前。
徒以訟父之故。
舍而立其子。
他日不得援以為例。
則國制天倫。
兩不相悖。
雖有援引陳凟者亦無以為辭矣臣反覆條要二例、及禮部職掌、其所聞載不過如此亦未知其是否、伏乞敕下禮部、再行查覈施行、如別有考究、濫妾之例、曾槩禁親王、及親王曾有長子。
以濫妾黜者。
即當明白陳奏。
據法以裁。
臣斷不敢以巳言為是也。
天下公事。
當與天下公議是則當行。
非則當改。
意見偶有不到。
何妨異同。
隻是就事論事。
據法論法。
方可服人。
不然一時雖以眾論而勝。
他日之釁端。
尚未巳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六十二終
當今之時又有極力不肯作開府者矣如巡撫缺出、至擬更三四人而猶不定、其他善地美官、莫不皆然、甚至坐席未溫、又圖他徙、雖恬淡無營之君子、世自不乏、然十人競而一人恬。
則恬者亦不能自立。
臣等竊恐其波流茅靡之無紀極也、 朝廷設一官、則有一事。
今官愈多而事愈不治皆由躁競之為害。
誠使以競官之心競事。
則何事之不可為。
以讓事之心讓官。
則何官之不可做。
是在主爵之臣。
力獎其恬靜。
而深抑其嚷搶者。
庶幾其有瘳耳。
此臣等所謂風俗之日澆者也。
以上數欵、未足以盡今日之利弊、臣等特舉其要切者而言之、其言之有當于時事與否、臣等不能知。
即言或有當。
言之可嘆而各衙門肯斟酌施行與否。
臣等不能強要亦自盡其憂時救世之一念而巳伏乞敕下該部留神裁擇、稍比于臺省之條陳、如其汙漫無益、則亦姑存其說、以俟他日徵閣臣之謀議者或有取焉耳、 ○擬論代事疏
乃為國家守法。
不敢失也。
而求多者、至以臣廷機為擅改條例、夫條例隨時增損、皆奉 旨刊行、雖甚作奸行私者、亦不敢以意更改。
臣竊謂言者于是乎失辭矣、惟是代王既冐報鼎渭于張氏、其後撿舉、復以鼎莎為嫡第一子、禮臣但裁鼎渭之濫。
而未及明鼎莎之非嫡。
故 明旨亦以嫡庶為言。
反使鼎渭得執此為辭、遂啟爭端、此代王之罪也、張氏以內助而冐封次妃、親王有正妃有次妃有內助巳自犯例、乃獨責鼎渭之犯例、試問代王撿舉之時、果盡出大公至正之本心乎、抑亦帷巾?嗇枕席之間、有潛移默奪而不自知、牽情溺愛而不自制者乎、夫惟裴亡而張嬖。
遂至兄庶而弟王。
人心不平。
率由于此。
此張氏之罪也。
如此事理、皆昭彰在人耳目、雖甚欲左右其袒者、無所置辨、惟是今日處分之難、則以予渭。
恐開濫妾之門。
禮臣之所為慮也。
予莎恐紊長幼之序。
廷議之所為爭也。
兩說相持。
未易遽斷。
則臣請即以例考之、國家自有藩封以來、未有禁例、至正德四年、趙府輔國將軍佑掠奏為革宿弊以正宗支事、奉 旨佑掠所言有理、各郡王以下該用妾媵、不許過多、有朦朧冐濫的、親王及鎮守等官指實參奏、時雖禁其過多、而未定其額數。
且未及于親王也。
嘉靖二十三年、禮科給事中周寀、始請定擬親郡王妾媵之數、禮部覆請、除郡王妾媵巳有定制外、其親王妾媵應否定限人數、本部未敢擅議、奉 旨準議、時雖議及于親王、而竟未見額數之何如定也、二十五年、禮科都給事中李綸、題稱宗室不經奏選妾媵所生子女、多由踵襲因循若一槩不準請封、難遏紛紜之奏、三十一年、禮科給事中王鳴臣、題稱宗室娶妾、各以三十四十為期、禮部兩次題覆、兩奉 俞旨、皆以郡王將軍中尉為言、亦未及于親王也、至嘉靖四十四年頒行條例、乃定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郡王四人、將軍三人、中尉二人、要例亦遵之然其下文所雲、不遵明例、參奏罰治、所生子女、照濫妾例行、又專指世子郡王以下。
亦無一字及于親王也。
直至隆慶五年、仍併禁親王、而又雲在例前者不禁即五年以後、如唐府崇府、皆以乞恩準封、蓋親王下天子一等。
體貌甚尊。
不為之限制。
則其弊安窮。
過為之懲罰。
則于體恐失。
是以明著其限于前而不嚴繩其違于後網雖漸密。
罰終不加。
真可謂義之盡。
仁之至矣。
假使代王當時明言鼎渭為裴氏所生。
而認罪乞恩于 皇上。
皇上必念親藩之重。
曲體而從之。
如唐崇二府之例。
又何必費許多曲折于其間哉。
而況鼎渭之生又在隆慶五年正合例前不禁之欵也由此觀之。
則此事之失。
殊在代王。
今日處分。
隻有二說。
據公此疏則鼎渭似應立矣而又雲別立他子者以其事大恐一有所主則似涉私也有言當立鼎渭之子者、有言兩棄而別立他子者、臣以為兩棄之說。
于人心似平。
而未知他子之有可立與否。
苦立鼎渭之子。
則須明言鼎渭之生。
尚在例前。
徒以訟父之故。
舍而立其子。
他日不得援以為例。
則國制天倫。
兩不相悖。
雖有援引陳凟者亦無以為辭矣臣反覆條要二例、及禮部職掌、其所聞載不過如此亦未知其是否、伏乞敕下禮部、再行查覈施行、如別有考究、濫妾之例、曾槩禁親王、及親王曾有長子。
以濫妾黜者。
即當明白陳奏。
據法以裁。
臣斷不敢以巳言為是也。
天下公事。
當與天下公議是則當行。
非則當改。
意見偶有不到。
何妨異同。
隻是就事論事。
據法論法。
方可服人。
不然一時雖以眾論而勝。
他日之釁端。
尚未巳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六十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