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三十年一月至康熙三十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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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年正月,先是,噶爾丹認罪立誓,上書請降。

    上以噶爾丹狡詐,宜發兵預備。

    至是授都統瓦岱定北将軍(往)[駐]張家口,都統郎談安北将軍駐大同。

    聞噶爾丹劫掠墨爾根濟農、巴圖爾額爾克濟農向青海而去,命陝西西安将軍總督等帥兵于甯夏備之。

    戶部以大兵征噶爾丹,軍用浩繁,奏行輸運糧草,準作貢監及紀錄加級複級封贈與捐免保舉例。

    禦史陳菁奏請删捐免保舉條而增捐應升先用,部議不準。

    禦史陸隴其疏言:捐納一事原非皇上所欲行,不過因一時軍需孔亟,不得己而暫開,若許捐免保舉,則與正途無異。

    且督撫保舉之人,必日清廉方可合例,保舉可捐納,是清廉可捐納而得也。

    至于捐納先用,大抵皆奔競躁進之徒,多一先用之人,即多一害民之人,此皆不待辨而知其不可者也。

    臣更有請者,竊見近日督撫于捐納之員,有遲之數年既不保舉又不糾劾者,不知果清廉乎?非清廉乎?抑在清濁之間乎?夫既以捐納出身,又不能發憤自勵,則其志趣卑陋甘于污下可知,使之久居民上,其荼毒小民不知當何如?乞敕部通稽捐納之員,到任三年而無保舉者,即行開缺休緻,庶吏治可清,選途可疏,而民生可遂矣。

    疏入,下九卿議。

    尋議先用未準止捐免保舉實無礙正途,若定限到任三年而無保舉者,即行休緻,則營求保舉奔競益甚,應俱無庸議。

    議上,得旨:保舉一條,着會同陳菁、陸隴其再行詳議。

     及議,陳菁與九卿等并言事例已行次年三月即停止,可不必更張。

    隴其遂獨為一議曰:捐納一途,實系賢愚錯雜,惟恃保舉以防其弊,雖不敢謂督撫之保舉盡公,然尚愈于竟不保舉也。

    今若并此去之,何以服天下之心。

    即貪污之輩自有督撫糾劾,而其僥幸獲免者,遂與正途一體升轉,雖有次年三月停止之期,而此輩無不先期捐納,即無不一體升轉,未可雲無礙也。

    至于到任三年無保舉者令休緻,謂恐近于刻,不知此輩由白丁捐納得官,其心惟思償其本錢,何知有皇上之百姓,踞于民上者三年亦已甚矣,又可久乎?況休緻在家,仍得俨然列于搢紳,為榮多矣。

    若謂将屈三年,辄營求保舉,此在督撫不賢則誠有之,若督撫賢,何處營求?且即使督撫不賢,亦必不能盡捐納之員而保之,此休緻之議亦從吏治民生起見,未有吏治不清而民生可遂者,未有仕途龐雜而吏治能清者,俱難無庸議者也。

    于是陳菁與九卿等各為一議曰:捐納官員倘有劣迹,可随時糾劾,捐納保舉之後,仍按俸升轉,督撫既未保舉,必無狥庇之情,而官之賢否自有分别,何虞龐雜。

    至緻仕三年之内,雖無奇政動上官之保舉,亦無劣迹來下民之告發,即為安養無事之官,何可勒令休緻,以從前急公之人附八法之末乎。

    且天下何地無才,何途無品。

    赀郎始自漢文,而文章如司馬相如,政事如張釋之,皆以赀郎顯,故國家用人不必分其門而阻其途,實政惠民不必格成議而拘迂見。

    爾者軍需孔亟,計各項之捐納人少,而保舉之捐納人多,是以增例此項。

    陸隴其不計緩急輕重,浮詞粉飾,寸步難行,緻捐納之人猶豫觀望,緊要軍需因此遲誤,務虛名而償實事,莫此為甚,應革職發往奉天安插。

    議上,上曰:陸隴其居官未久,懵憤不知事情,妄昧陳奏,理應依議處分,念系言官,着加恩寬免。

     二月,策妄阿拉布坦及阿奴等遣使奏與噶爾丹交惡始末,厚賜遣之。

    賜噶爾丹敕,略曰:喀爾喀逃來人言:汝厄魯特牲畜已盡,無以為食,人被疾疫,死亡相繼。

    其移近邊汛,當加恩厚賜,如決計入降,益從優撫養。

     四月,上親巡邊外,令蒙古編立喀爾喀七旗與四十九旗等。

     五月癸卯,回宮。

    禮部會議:會試應于南北中卷内再分江南、浙江為南左,江西、湖廣、福建、廣東為南右,直隸、山東為北左,河南、山、陝為北右,四川、雲南為中左,廣西、貴州為中右。

    從之。

    大學士伊桑阿等以喀爾喀臣服,請上尊号。

    不許。

    山東巡撫佛倫鞫濰縣知縣朱敦厚加政火耗事,劾徐幹學曾緻書前任巡撫錢珏狥庇。

    部議幹學與珏均革職。

    先是,幹學未罷歸時,嘉定知縣聞在上為縣民告發私派事,革任究拟,閱二年不結,至是按察使高承爵窮诘,聞在上追憶未告發時,因徐樹敏聲言私派有于功令,曾以贓銀二千兩饋之,至告發追還,論樹敏吓詐取财應絞。

    江甯巡撫鄭端因劾奏休緻左都禦史王鴻緒曾受聞在上饋銀五百兩,為之設計私派,亦于告發後退還,應與不約束子弟之徐幹學并敕部嚴議。

    部議:幹學已革職,免議。

    王鴻緒應令總督審供定拟。

    尋奉诏嚴戒内外各官私怨交尋,牽連報複。

    于是釋鴻緒弗問,幹學子樹敏亦贖罪。

     七月,瓦岱言:臣等至克魯倫哨探,噶爾丹遁去已久,遂回軍。

     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