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八年一月至康熙五十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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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吏部議覆禦史張蓮條奏:一、午門前理宜嚴肅,乃有閑雜人奔馳,略無顧忌,請饬守門兵弁嚴禁。
一、民間設立香會,男女混雜,又或出賣淫詞小說及各種秘藥,請饬地方官嚴禁。
一、地方光棍于瓜菓菜蔬等物亦私立牙行各色,勒掯商民,請敕查稅課定例,一切私設牙行盡數除革。
從之。
山西撫噶禮言:原任工部尚書楊義身故無嗣,亦無同宗應繼之人,請将遺産照例入官。
部議從之。
其田十七頃,恐估價短少,令核實增估。
旨:楊義曾為大臣,并無過犯,今因其無嗣,即将家産入官,竟與罪人無異,非待大臣之道。
此事關系體統,着查例再議。
尋議覆:戶絕無嗣,家産入官,本有定例,應照例入官。
臣等仰體聖意,請于中撥田二百畝,為楊義祭掃之用,交伊家人管領。
從之。
七月,浙江巡撫黃秉中疏言:甯波、紹興等處連歲歉收,米價騰貴,計惟招商可平市價,而溫、台二府豐收米賤,格于出洋之禁,請許商民由内洋販運,以濟甯、紹。
從之。
八月,偏沅巡撫趙申喬疏劾提督俞益谟抽取衡協兵丁食糧至三十五石之多,以緻營伍空缺。
上命益谟回奏。
益谟旋亦疏劾申喬貪虐苛刻,請并解任質訊。
命尚書蕭永藻同副都禦史王度昭赴楚察審。
谕大學士等曰:自趙申喬參俞益谟,武弁始知敬畏。
今天下兵額缺,而空名食糧者多,所關非細故也。
尋永藻等以申喬劾疏皆實回奏,益谟休緻,申喬還職。
十月,冊封皇三子多羅貝勒胤祉為和碩誠親王,皇四子多羅貝勒口口為和碩雍親王,皇五子多羅貝勒胤祺為和碩恒親王,皇七子多羅貝勒胤祐為多羅淳郡王,皇十子胤?為多羅敦郡王,皇九子胤禟、皇十二子胤祹、皇十四子胤禵俱為固山貝子。
免江南淮、揚、徐三府[二]十二州縣衛,河南歸德屬六縣,山東兖州屬四州縣,康熙四十九年地丁銀兩。
先是緻仕大學士熊賜履遺本内有薦舉伊侄編修熊本清廉謹饬可用之語。
上曰:熊賜履人品亦端,此語必系虛僞。
因命查取疏稿,并無其語,審系熊本串通家人,私行添改,應将熊本革職拟斬,秋後處決。
從之。
十一月,谕大學[士]等曰:适科臣郝林條奏各省錢糧虧空,郝林但知州縣錢糧有虧空之弊,而所以虧空之根源,未之知也。
凡言虧空者,或謂官吏侵蝕,或謂饋送上司,此固事所時有。
然地方有清正之督撫,而所屬官員虧空更(以)[多],則又何說?朕聽政日久,曆事甚多,于各州縣虧空根源,知之最悉。
從前各省錢糧,除地丁正項外,雜項不解京者尚多,自三逆變亂以後,軍需浩繁,遂将一切存留欵項盡數解部,其留地方者,惟俸工等項必不可省之經費,又經節次裁減,為數甚少。
此外則一絲一粒,無不陸續解送京師,雖有尾欠,部中必令起解。
州縣有司(撫)[無]纖毫餘剩可以動支,因而挪移正項,此乃虧空之大根源也。
再如正項錢糧二(十)[千]兩征收未完五百兩者,按分數議處,其例甚輕,苦因公挪用五百兩,則處分甚重。
今但責令賠償足額,其罪似乎可寬,不必深究。
凡事不可深究者極多,即如州縣一分火耗,亦法所不應取。
尋常交際一二(千)[十]金,亦法所不應受,若盡以此法一概繩人,則人皆獲罪,無所措手足矣。
且如戶部庫中錢糧,曆年存積,數雖極清,前此庫貯一二千萬時,曾令部中逐案盤查,轉多二十餘萬。
即各倉糧米,亦曆年堆積,陳陳相因,赢餘不少,不肖官役侵盜未嘗無人,若行盤查,數仍不缺。
總之定例所在,有犯必懲,其中細微,不必深究,諸事大抵如此。
現在戶部庫銀存貯五千餘萬,時當承平,無軍旅之費,又無土木工程,朕每年經費,極其節省,此存(軍)[庫]銀兩并無别用,去年蠲免錢糧至八百餘萬,而所存尚多。
因思從前恐内帑不足,故将外省錢糧盡收入戶部,以今觀之,未為盡善。
天下财賦止有此數,在内既嬴,則在外必绌,凡事須預為之備,若各省庫中酌留帑銀,似于地方有濟。
倘在外各省,一旦倉卒需用,反從京師解出,得無有緩不及事之慮,此又當于無事之時,從長商确者也。
爾等可将朕此旨,一一傳谕九卿。
又谕大學士等曰:明季事迹,卿等所知,往往紙上陳言,萬曆以後所用内監,曾有在禦前服役者,故朕知之獨詳。
正統間事,史所載不能明确,其在沙漠時嘗生一子,今有裔孫,現在旗下。
天啟呼魏忠賢為老伴,凡事委之而已竟不與。
楊漣、左光鬥受杖,老内監猶有目擊者,能具言之。
陳新甲所議,本受指于崇祯,及科道交章彈劾,崇祯反畏人言,而歸咎于陳新甲,實非其罪也。
明季諸帝俱不谙經史,流賊将至,京營官兵俱分遣至真定、保定、居庸關等處堵禦,其守城者,惟内監數萬人而已。
賊兵破外羅城,由西便門入,将攻阜城門,崇祯率内監數人微行至襄城伯家,其家方閉門演戲,呼之不得入,回登萬壽山,四顧無策,猶欲出奔。
太監王承恩止之曰:“出恐受辱于賊”,崇祯乃止,以身殉國。
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其官中脂粉錢四十萬兩,供應銀數百萬兩,至世祖章皇帝登極,始悉除之。
紫禁城内
六月,吏部議覆禦史張蓮條奏:一、午門前理宜嚴肅,乃有閑雜人奔馳,略無顧忌,請饬守門兵弁嚴禁。
一、民間設立香會,男女混雜,又或出賣淫詞小說及各種秘藥,請饬地方官嚴禁。
一、地方光棍于瓜菓菜蔬等物亦私立牙行各色,勒掯商民,請敕查稅課定例,一切私設牙行盡數除革。
從之。
山西撫噶禮言:原任工部尚書楊義身故無嗣,亦無同宗應繼之人,請将遺産照例入官。
部議從之。
其田十七頃,恐估價短少,令核實增估。
旨:楊義曾為大臣,并無過犯,今因其無嗣,即将家産入官,竟與罪人無異,非待大臣之道。
此事關系體統,着查例再議。
尋議覆:戶絕無嗣,家産入官,本有定例,應照例入官。
臣等仰體聖意,請于中撥田二百畝,為楊義祭掃之用,交伊家人管領。
從之。
七月,浙江巡撫黃秉中疏言:甯波、紹興等處連歲歉收,米價騰貴,計惟招商可平市價,而溫、台二府豐收米賤,格于出洋之禁,請許商民由内洋販運,以濟甯、紹。
從之。
八月,偏沅巡撫趙申喬疏劾提督俞益谟抽取衡協兵丁食糧至三十五石之多,以緻營伍空缺。
上命益谟回奏。
益谟旋亦疏劾申喬貪虐苛刻,請并解任質訊。
命尚書蕭永藻同副都禦史王度昭赴楚察審。
谕大學士等曰:自趙申喬參俞益谟,武弁始知敬畏。
今天下兵額缺,而空名食糧者多,所關非細故也。
尋永藻等以申喬劾疏皆實回奏,益谟休緻,申喬還職。
十月,冊封皇三子多羅貝勒胤祉為和碩誠親王,皇四子多羅貝勒口口為和碩雍親王,皇五子多羅貝勒胤祺為和碩恒親王,皇七子多羅貝勒胤祐為多羅淳郡王,皇十子胤?為多羅敦郡王,皇九子胤禟、皇十二子胤祹、皇十四子胤禵俱為固山貝子。
免江南淮、揚、徐三府[二]十二州縣衛,河南歸德屬六縣,山東兖州屬四州縣,康熙四十九年地丁銀兩。
先是緻仕大學士熊賜履遺本内有薦舉伊侄編修熊本清廉謹饬可用之語。
上曰:熊賜履人品亦端,此語必系虛僞。
因命查取疏稿,并無其語,審系熊本串通家人,私行添改,應将熊本革職拟斬,秋後處決。
從之。
十一月,谕大學[士]等曰:适科臣郝林條奏各省錢糧虧空,郝林但知州縣錢糧有虧空之弊,而所以虧空之根源,未之知也。
凡言虧空者,或謂官吏侵蝕,或謂饋送上司,此固事所時有。
然地方有清正之督撫,而所屬官員虧空更(以)[多],則又何說?朕聽政日久,曆事甚多,于各州縣虧空根源,知之最悉。
從前各省錢糧,除地丁正項外,雜項不解京者尚多,自三逆變亂以後,軍需浩繁,遂将一切存留欵項盡數解部,其留地方者,惟俸工等項必不可省之經費,又經節次裁減,為數甚少。
此外則一絲一粒,無不陸續解送京師,雖有尾欠,部中必令起解。
州縣有司(撫)[無]纖毫餘剩可以動支,因而挪移正項,此乃虧空之大根源也。
再如正項錢糧二(十)[千]兩征收未完五百兩者,按分數議處,其例甚輕,苦因公挪用五百兩,則處分甚重。
今但責令賠償足額,其罪似乎可寬,不必深究。
凡事不可深究者極多,即如州縣一分火耗,亦法所不應取。
尋常交際一二(千)[十]金,亦法所不應受,若盡以此法一概繩人,則人皆獲罪,無所措手足矣。
且如戶部庫中錢糧,曆年存積,數雖極清,前此庫貯一二千萬時,曾令部中逐案盤查,轉多二十餘萬。
即各倉糧米,亦曆年堆積,陳陳相因,赢餘不少,不肖官役侵盜未嘗無人,若行盤查,數仍不缺。
總之定例所在,有犯必懲,其中細微,不必深究,諸事大抵如此。
現在戶部庫銀存貯五千餘萬,時當承平,無軍旅之費,又無土木工程,朕每年經費,極其節省,此存(軍)[庫]銀兩并無别用,去年蠲免錢糧至八百餘萬,而所存尚多。
因思從前恐内帑不足,故将外省錢糧盡收入戶部,以今觀之,未為盡善。
天下财賦止有此數,在内既嬴,則在外必绌,凡事須預為之備,若各省庫中酌留帑銀,似于地方有濟。
倘在外各省,一旦倉卒需用,反從京師解出,得無有緩不及事之慮,此又當于無事之時,從長商确者也。
爾等可将朕此旨,一一傳谕九卿。
又谕大學士等曰:明季事迹,卿等所知,往往紙上陳言,萬曆以後所用内監,曾有在禦前服役者,故朕知之獨詳。
正統間事,史所載不能明确,其在沙漠時嘗生一子,今有裔孫,現在旗下。
天啟呼魏忠賢為老伴,凡事委之而已竟不與。
楊漣、左光鬥受杖,老内監猶有目擊者,能具言之。
陳新甲所議,本受指于崇祯,及科道交章彈劾,崇祯反畏人言,而歸咎于陳新甲,實非其罪也。
明季諸帝俱不谙經史,流賊将至,京營官兵俱分遣至真定、保定、居庸關等處堵禦,其守城者,惟内監數萬人而已。
賊兵破外羅城,由西便門入,将攻阜城門,崇祯率内監數人微行至襄城伯家,其家方閉門演戲,呼之不得入,回登萬壽山,四顧無策,猶欲出奔。
太監王承恩止之曰:“出恐受辱于賊”,崇祯乃止,以身殉國。
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其官中脂粉錢四十萬兩,供應銀數百萬兩,至世祖章皇帝登極,始悉除之。
紫禁城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