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年二月至康熙十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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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江南奸民沈天甫、呂中、夏麟奇等撰逆詩二卷,詭稱黃尊素等百七十人作,陳濟生編輯,故明大學士吳甡等六人為之序。

    沈天甫使夏麟奇詣吳甡之子中書吳元萊所索詐财物,元萊察其書非父手迹,控于巡城禦史。

    以聞,下所司鞠訊,沈天甫等皆棄市,其被誣者不問。

    初七日,陝西邠州等處黃風竟日,地生黑蟲。

    十七日,隕黑霜。

    刑部議覆禦史田六善言:近見奸民揑詞詐害,在南方不曰“通海”,則曰“逆書”,在北方不曰“于七賊黨”,則曰“逃人”,謂非此不足以上聳天聽,下怖小民。

    請饬督撫,即于審理情實者據實奏聞,情虛者依律反坐,如不候督撫審結徑來叩阍者,依光棍例治罪。

    查定例不候原官審結徑行叩阍者,旗人枷号兩月,鞭一百,民責四十闆,流三千裡。

    從之。

     五月丙午,谕吏部等衙門:民為邦本,必使家給人足,安生樂業,方可稱太平之治。

    近聞直隸各省民多失所,疾苦颠連,深可憫念。

    或系官吏貪酷朘削窮黎,抑或法制未便,緻民失業,果何道以遂其生耶?一切民生利病,應行應革,爾内外各衙門大小文武等官,念切民依,其各抒所見毋隐。

    吏部覆禦史李棠奏:例監考補中書,三年後即升部屬,進士舉人仍遲至十年之久,始得官職,應行停止,将各科進士咨取考試。

    得旨:各科進士不必拘年分前後人數,有願考者預行選取,堪用者遇缺即補。

     七月,上躬親大政,禦太和殿,群臣表賀,宣韶天下恩欵十七條。

    太予太保内大臣蘇克薩哈奏求守陵,輔臣等稱旨蘇克薩哈不識有何逼迫之處,着王大臣議奏。

    未幾允議将伊子孫并本旗兄弟俱拿問,既而議上蘇克薩哈二十四罪俱實,應淩遲處死,上不允。

    鼈拜強奏累日,竟坐處絞,其子查克(且)[日]淩遲處死,叔弟侄皆斬決。

    奉世祖章皇帝、太祖、太宗配享圜邱方澤,着于冬至舉行。

    上既親大政,命吏部具列部院大臣職名,親加甄别。

    會禮部有題取赍诏奉差官員違例冒濫事,特旨嚴饬,并谕吏部曰:李若琳身任禮部尚書,佥檢專擅,與馮铨交結親密,朋比為奸,着革職為民,永不叔用。

    漕督屈盡美疏言:現裁推官漕糧乏員監兌,臣以通行各省令知府監兌,以速漕務。

    上以盡美不請旨擅通行下部察議。

    尋議于同知通判内斟酌委用,盡美降二級準抵。

    尋疏楚省有漕府分同知俱有清軍及經收廠稅之責,糧務乃通判職司,應專責監兌。

    從之。

     九月,雲貴總督卞三元,提督張國柱、李本深合詞請吳三桂仍總管滇、黔事務。

    得旨:該藩以精力日減奏請,故允行,若令王複理事務,恐其過勞,以緻精力太損,如邊疆軍機要務,王自應料理。

    
十月己卯,奉天府承德縣地震有聲。

    
十一月,上太皇太後徽号曰康和,皇太後曰誠,頒恩天下,以世祖配天禮成故也。

    
康熙七年四月癸巳申刻,金星見午位,色微陪,下韶修省。

    
五月癸醜子時,京師地震。

    初七、初九、初十三日。

    ,未末時皆震。

    
六月,山東地震。

    癸酉,金星晝見。

    
七月,命鄉會試仍以八股文取士。

    革職漕督恭順侯吳惟華密疏請征各州縣鎮市房号銀兩及江南三十餘州縣令民納價領種。

    上惡其害民斂财,交刑部議罪。

    
八月,命都統、内大臣、大學士、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上,各照實級用棍傘行走;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各照職掌品級,用執事行走。

    
九月庚子,金星晝見。

    
[十二月](十月),治理曆法南懷仁劾奏欽天監監副吳明煊所造康熙八年七政民曆内,閏十二月應是九年正月,又一年兩春分兩秋分,種種差誤。

    旨:交議政王等會議具奏。

    
康熙八年二月,議政王等會議:前命大臣二十員赴觀象台測驗,南懷仁逐款符合,吳明煊逐欵皆錯。

    南懷仁推算九十六刻之法既合天象,應自九年始将曆日推行。

    尋推八年閏十二月為九年閏二月,通行天下,将現頒曆所載閏不必看。

    
三月,授西洋人南懷仁為欽天監監副,以其節氣占侯符合也。

    
四月丁醜,幸太學。

    
五月,上以輔臣公鼈拜結黨擅權,弗思悛改,命議政王大臣等逮治鼈拜罪。

    上谕曰:前工部尚書員缺,鼈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