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六年一月至康熙二十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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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久愈深,物議沸騰,輿情憤激,以緻言官列欵參奏,本應發明其事,以肅官方,因不忍遽行加罪大臣,且用兵之時,有曾效勞績者,故免其發覺。
(靳爾決)、[勒德洪]、明珠着革去大學士,交與領侍衛内大臣酌用,李之芳着休緻回籍,餘國柱着革職,科爾坤着以原品解任,佛倫、熊一潇着解任,于河工案内完結。
嗣後大小臣工,各宜洗滌肺腸,痛改陋習,潔己奉公,勉盡職掌,以副朕寬大矜全,鹹與維新之至意。
特谕。
(三月)優升原任檢讨魏既齊為山東布政使。
禦史陸祖修言:總河靳輔身雖在外,與九卿呼應甚靈,會議之時,尚書佛倫、科爾坤等不顧公議,左袒河臣。
竊思河工屯田二事,于成龍自有成算,應請俟于成龍到京面奏明确,加以乾斷。
從之。
宗人府議給事中高層雲疏參大學士王熙向康親王傑書等跪語,王俱坐受。
旨:朕召大臣議事,每賜墊坐語,嗣後不必向諸王行跪。
。
靳輔疏參慕天顔等朋謀陷害,阻撓河務。
上谕大學士曰:近來議論靳輔者甚多,靳輔為總河有年,挑河築堤,漕運并未遲誤,謂之亳無效力不可。
但屯田下河之事,雖百喙亦難逃罪,即欲置之重典,亦須留七八年,俟繼用之人,河工告成,始可議罪。
且朕曾閱河防一覽,于治河洞悉,凡事皆慮永久,此疏着九卿一并察議。
上禦門诏諸臣議河工事宜:靳輔曰:臣專管上河,再四籌度,惟有高家堰外再築重堤,水不歸下河,庶有裨于七州縣。
至浚下河,恐海水倒權。
上曰:海水倒灌,無有是理。
郭琇奏:靳輔派民之事甚多,在在騷動,況屯田明系奪民産業,江南田畝原有二畝算一畝者,因地窪下,坍長不常,若計畝重課,實為累民。
上曰:屯田害民,百口亦不能辯。
至開海口,乃必應行之事,爾等但論下河(應批)[當挑]與否,及重堤之築與不築耳。
靳輔奏:重堤将水截住,盡出清口,不令水歸下河,則七州縣之田可出,重堤築是。
于成龍奏:開海口事,奉特旨行,今築重堤,停海口,縱上流之水不來,而天長、**等處之水洩歸何處?臣意浚海口。
上顧大學士曰:朕留心河道,深悉情形。
九卿畏懼靳輔,不肯定議。
明日,禦門再召諸臣。
尚書李天馥奏:斬輔、于成龍各堅執前說,臣等公同商酌,下河當開,重堤宜停。
上問靳輔:海口何年淤塞?輔奏:土人雲明隆慶年淤塞,至今海潮來一次,即增一葉厚之沙,故漸塞。
上曰:此言甚屬虛妄,潮退其流甚疾,尚何沙之存積?據爾言海水倒入,将來海口一開,便有明驗,朕記爾言。
又問于成龍:塞減水壩以開海口,河堤可不沖決乎?成龍奏:不能保其不決,臣于上河實未明曉,焉敢妄對。
上曰:崔維雅之論可行乎?成龍奏:聞人言如此,臣實未甚曉。
上顧謂諸臣曰:朕細閱崔維雅治河書,其勢必不能行,于成龍亦未洞悉河務,仍着公同詳議。
尋議海口宜開,重堤宜停,各減水壩(矣)[俟]海口通後酌議,緊要者留之,不緊要者塞之。
允之。
尋谕吏部:靳輔、慕天顔不便留任,孫在豐亦不便修河,宜速行更換。
調閩浙督王新命總督河道,侍郎開音布督理下河。
以屯田累民,敕督撫(查清)[清查]丈出之田,給還原主,其暫設屯田同知縣丞等官,悉裁汰。
革靳輔、慕天顔職,孫在豐、佛倫等降調有差。
六月,楚省督标裁兵夏包子即夏逢龍等,鼓噪搶劫,聚衆作亂,巡撫柯永升投井死,按察使丁炜棄家奔安慶。
時糧儲道葉映榴兼署布政使,賊迫授僞職。
映榴給以無殺掠百姓,三日後當如所言。
乃令其妻奉母自水溝出避難,以司道等印五付其仆葉華林,向所過衙門呈繳。
遂繕遺疏,朝服望阙謝恩訖,升公座,罵賊拔佩刀自刎。
疏略曰:臣一介豎儒,幸中進士,叨沐皇上高厚深恩,曆擢今職。
嘗以潔己奉公,自矢夙夜,但愧才具庸劣,未效寸長。
玆值裁兵夏逢龍倡亂,劫奪撫臣敕印,并分兵圍臣衙門,露刃逼脅。
臣幼讀詩書,粗知節義,雖斧锧在前,豈肯喪恥偷生?伊時即欲率同妻女合門殉節,第念臣母年七十有六,在臣任所,臣長子葉專遠在原籍,共餘二子尚未成童,焭焭孤〈嫠〉,死将安歸?因遣妻女奉母潛逃。
臣如微服匿影,或可幸免,以圖後效。
伏念臣守土之官也,城存與存,城亡與亡,義所當然。
今勉盡一死,以報國恩。
所恨事起倉卒,既不能先事綢缪,默消反側,複不能臨期捍禦,獨守孤城。
上辜三十載之皇恩,下棄七旬餘之老母,君親兩負,死有餘慚。
雖麼麼小醜,指日掃滅,不能忍死須臾以睹蕩平也。
上覽疏畢,論曰:凡地方官,城存與存,城亡與亡,人臣之分。
近有武昌兵亂,葉映榴守義不屈,詈賊自刎。
閱其遺奏,五内傷悼,王大臣等其共聽之。
因令展讀奏疏,聞
(靳爾決)、[勒德洪]、明珠着革去大學士,交與領侍衛内大臣酌用,李之芳着休緻回籍,餘國柱着革職,科爾坤着以原品解任,佛倫、熊一潇着解任,于河工案内完結。
嗣後大小臣工,各宜洗滌肺腸,痛改陋習,潔己奉公,勉盡職掌,以副朕寬大矜全,鹹與維新之至意。
特谕。
(三月)優升原任檢讨魏既齊為山東布政使。
禦史陸祖修言:總河靳輔身雖在外,與九卿呼應甚靈,會議之時,尚書佛倫、科爾坤等不顧公議,左袒河臣。
竊思河工屯田二事,于成龍自有成算,應請俟于成龍到京面奏明确,加以乾斷。
從之。
宗人府議給事中高層雲疏參大學士王熙向康親王傑書等跪語,王俱坐受。
旨:朕召大臣議事,每賜墊坐語,嗣後不必向諸王行跪。
。
靳輔疏參慕天顔等朋謀陷害,阻撓河務。
上谕大學士曰:近來議論靳輔者甚多,靳輔為總河有年,挑河築堤,漕運并未遲誤,謂之亳無效力不可。
但屯田下河之事,雖百喙亦難逃罪,即欲置之重典,亦須留七八年,俟繼用之人,河工告成,始可議罪。
且朕曾閱河防一覽,于治河洞悉,凡事皆慮永久,此疏着九卿一并察議。
上禦門诏諸臣議河工事宜:靳輔曰:臣專管上河,再四籌度,惟有高家堰外再築重堤,水不歸下河,庶有裨于七州縣。
至浚下河,恐海水倒權。
上曰:海水倒灌,無有是理。
郭琇奏:靳輔派民之事甚多,在在騷動,況屯田明系奪民産業,江南田畝原有二畝算一畝者,因地窪下,坍長不常,若計畝重課,實為累民。
上曰:屯田害民,百口亦不能辯。
至開海口,乃必應行之事,爾等但論下河(應批)[當挑]與否,及重堤之築與不築耳。
靳輔奏:重堤将水截住,盡出清口,不令水歸下河,則七州縣之田可出,重堤築是。
于成龍奏:開海口事,奉特旨行,今築重堤,停海口,縱上流之水不來,而天長、**等處之水洩歸何處?臣意浚海口。
上顧大學士曰:朕留心河道,深悉情形。
九卿畏懼靳輔,不肯定議。
明日,禦門再召諸臣。
尚書李天馥奏:斬輔、于成龍各堅執前說,臣等公同商酌,下河當開,重堤宜停。
上問靳輔:海口何年淤塞?輔奏:土人雲明隆慶年淤塞,至今海潮來一次,即增一葉厚之沙,故漸塞。
上曰:此言甚屬虛妄,潮退其流甚疾,尚何沙之存積?據爾言海水倒入,将來海口一開,便有明驗,朕記爾言。
又問于成龍:塞減水壩以開海口,河堤可不沖決乎?成龍奏:不能保其不決,臣于上河實未明曉,焉敢妄對。
上曰:崔維雅之論可行乎?成龍奏:聞人言如此,臣實未甚曉。
上顧謂諸臣曰:朕細閱崔維雅治河書,其勢必不能行,于成龍亦未洞悉河務,仍着公同詳議。
尋議海口宜開,重堤宜停,各減水壩(矣)[俟]海口通後酌議,緊要者留之,不緊要者塞之。
允之。
尋谕吏部:靳輔、慕天顔不便留任,孫在豐亦不便修河,宜速行更換。
調閩浙督王新命總督河道,侍郎開音布督理下河。
以屯田累民,敕督撫(查清)[清查]丈出之田,給還原主,其暫設屯田同知縣丞等官,悉裁汰。
革靳輔、慕天顔職,孫在豐、佛倫等降調有差。
六月,楚省督标裁兵夏包子即夏逢龍等,鼓噪搶劫,聚衆作亂,巡撫柯永升投井死,按察使丁炜棄家奔安慶。
時糧儲道葉映榴兼署布政使,賊迫授僞職。
映榴給以無殺掠百姓,三日後當如所言。
乃令其妻奉母自水溝出避難,以司道等印五付其仆葉華林,向所過衙門呈繳。
遂繕遺疏,朝服望阙謝恩訖,升公座,罵賊拔佩刀自刎。
疏略曰:臣一介豎儒,幸中進士,叨沐皇上高厚深恩,曆擢今職。
嘗以潔己奉公,自矢夙夜,但愧才具庸劣,未效寸長。
玆值裁兵夏逢龍倡亂,劫奪撫臣敕印,并分兵圍臣衙門,露刃逼脅。
臣幼讀詩書,粗知節義,雖斧锧在前,豈肯喪恥偷生?伊時即欲率同妻女合門殉節,第念臣母年七十有六,在臣任所,臣長子葉專遠在原籍,共餘二子尚未成童,焭焭孤〈嫠〉,死将安歸?因遣妻女奉母潛逃。
臣如微服匿影,或可幸免,以圖後效。
伏念臣守土之官也,城存與存,城亡與亡,義所當然。
今勉盡一死,以報國恩。
所恨事起倉卒,既不能先事綢缪,默消反側,複不能臨期捍禦,獨守孤城。
上辜三十載之皇恩,下棄七旬餘之老母,君親兩負,死有餘慚。
雖麼麼小醜,指日掃滅,不能忍死須臾以睹蕩平也。
上覽疏畢,論曰:凡地方官,城存與存,城亡與亡,人臣之分。
近有武昌兵亂,葉映榴守義不屈,詈賊自刎。
閱其遺奏,五内傷悼,王大臣等其共聽之。
因令展讀奏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