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二年四月至雍正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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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飾,含糊具奏。
又将青海蒙古饑馑,隐匿不報,此等事件,不可枚舉。
年羹堯從前不至于此,或因自恃己功,故為怠玩;或系誅戮過多,緻此昏偾。
如此之人,安可仍居川陝總督之任,念其尚能操練兵丁,着調補杭州将軍,其總督印務,着嶽鐘琪速赴西安署理。
署山西巡撫伊都立參奏:年羹堯擅給鹽商印票增引十萬道,又将應行收貯正課,擅自動用;又差知縣嚴士俊于山西拿獲私茶,将茶變價銀五萬兩;又擅罰茶犯王欽庵等銀九萬兩,假揑商民私占鹽窩,招搖生事。
得旨:遣侍郎史贻直、高其佩前往審理。
谕:朕從前将[禦前]侍衛揀發年羹堯處,特欲效力軍前,并非供伊随從也。
乃伊不用于公務,俱留左右,使令擺對墜證,前引後随,是誠何心?總督并無跪接大将軍之例,伊去年來京陛見,途中令總督李維鈞、巡撫範時捷等跪接,青海無罪犯蒙古王等亦令下跪,阿寶系紮薩克郡王,本朝額驸,亦竟令其下跪,如此僭越無知,着年羹堯明白回奏。
嶽鐘琪奏:查親王察罕丹律、松拉查蔔等諸台吉部落,居黃河之東,均切近河州,去松潘不甚遠,請令仍在河州、松播貿易。
河州定于土門關附近之雙城堡,松潘定于黃勝關之西河口。
再查郡王額爾得尼厄爾克托克托奈、郡王色蔔騰劄爾等諸台吉部落,住牧黃河西邊,相近西甯,請将貿易之地,移在西甯口外丹噶爾寺。
至蒙古貿易,全借牲畜,每在六月以後,請每年不定期限,聽不時貿易。
從之。
直隸總督李維鈞奏:向與年羹堯通問稀疎,近複與之斷絕。
上谕:據奏殊屬狡辯,西安總督署前,未有隔五日不見直隸總督李維鈞之使者,衆目昭彰。
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奮然易轍,猶可謂之勇于自新。
似此巧言粉飾,一旦發覺,罪無可逭,爾其思之。
(五月)漢軍都統範時捷參奏年羹堯欺罔貪婪五欵:一、侵蝕運米腳價銀四十餘萬兩。
一、勒取捐納駝米私費銀三十(餘)萬兩。
一、違旨勒派屬員公捐俸工。
一、與将軍督撫文書,擅用令谕,直書官名。
一、保舉題補各官,悉多營私受賄。
應将年羹堯并通同欺罔之桑成鼎、金啟勳、胡期恒及伊家人魏之耀、嚴(太)[大]等,一并敕部提拿治罪。
旨:着年羹堯明白回奏。
尋下吏部議處,議上,僅請罷任,不請革公爵,别以妄劾金南瑛事議嚴處。
奉上谕:此議甚屬悖謬,年羹堯所犯之罪甚多,雖即行正法,亦不足蔽其辜,并不在此一事。
朕交此事,即當就此事定議,乃前議既以狥庇,今議複爾過當,此必尚書隆科多有意擾亂,其下都察院議罪。
尋議:隆科多削太保銜,解部務。
命吏部另議羹堯罪。
谕九卿曰:朕禦極之初,隆科多、年羹堯皆寄以心膂,毫無猜防,所以作其公忠,期其報效。
孰知朕視如一德,伊竟有二心,朕予以寵榮,伊幸為邀結,招權納賄,擅作威福,敢于欺罔,忍于悖負。
彼既視憲典為弁髦,朕豈能姑息養奸耶?至其門下趨附奔走之人,或由希其薦拔,畏其加害所緻,急宜改散黨與,革面洗心,若仍[念]舊情(性)惟(恐)[務]隐匿巧詐,一經發覺,定治以黨逆之罪。
向日明珠、素額圖結黨行私,聖祖仁皇帝洞見其情,因解其要職,置之閑散,何嘗更加信用?隆(多科)[科多]、年羹堯若不知恐懼,痛改前非,欲如明珠等之故習,則萬不能也。
殊典不可再邀,覆轍不可屢陷,各宜警懼,無得自幹誅滅。
又谕大學士等:從前年羹堯所奏事件,朕所降谕旨并朱批谕旨甚多,有交部者,[亦]有未交部[者],其前後所奏事件,每有互相舛謬之處。
爾即行文年羹堯,着将諾木渾等帶往杭州,一切所奏事件,奉朕所[降]谕旨并朱批谕旨,俱察明具奏。
谕大學士等曰:提督高其位前署總督印務時,年羹堯奏其年老衰憊,兩耳重聽,貪位隐飾,贻誤地方,不應畀以重任。
是以聖祖仁皇帝降旨,罷其署理。
及朕即位,猶記年羹堯之言,特召高其位來京陛見,朕視其為人,老成忠厚,善氣迎人,雖已年老,精力猶可任用。
适值年羹堯在京,遂令伊詢問高其位,觀汝筋力,尚可為朕效力數年,不得固辭。
目下現自銮議使一缺,旗下都統一缺,着量其力之所能,自行陳奏。
彼時高其位奏都統事務,向來不甚熟練,銮儀使又無可效力之處。
朕遂降旨,令回松江。
此乃出自朕意,加恩老臣,并非年羹堯贊助之力。
在年羹堯必隐其從前之參劾;反市德于高其位,而高其位不知,亦以為出年羹堯贊助之力也。
去年高其位奏進松江漁船所獲玉寶,朕賞以四團龍補服等物,又值年羹堯在京,必又向高其位居功,冀其感激。
聞年羹堯将一無賴小人薦與高其位,高其位即授以把總,未幾又特拔為千總,此事即向時督撫提鎮中,皆所不免,年羹堯尤視為常事。
但高其位向被年羹堯參劾,及朕加種種之恩,皆特出朕意,與年羹堯毫無幹涉,而年羹堯竊君恩為己功,高其位奉私囑如公令,即此見年羹堯之巧詐營私,随處要結,而内外臣工之為所愚者不少矣。
侍講學士張照疏:請頒發各州縣學聖谕廣訓,俾童蒙誦讀,府縣考覆試時背錄一條,方準錄取。
得旨允行。
又将青海蒙古饑馑,隐匿不報,此等事件,不可枚舉。
年羹堯從前不至于此,或因自恃己功,故為怠玩;或系誅戮過多,緻此昏偾。
如此之人,安可仍居川陝總督之任,念其尚能操練兵丁,着調補杭州将軍,其總督印務,着嶽鐘琪速赴西安署理。
署山西巡撫伊都立參奏:年羹堯擅給鹽商印票增引十萬道,又将應行收貯正課,擅自動用;又差知縣嚴士俊于山西拿獲私茶,将茶變價銀五萬兩;又擅罰茶犯王欽庵等銀九萬兩,假揑商民私占鹽窩,招搖生事。
得旨:遣侍郎史贻直、高其佩前往審理。
谕:朕從前将[禦前]侍衛揀發年羹堯處,特欲效力軍前,并非供伊随從也。
乃伊不用于公務,俱留左右,使令擺對墜證,前引後随,是誠何心?總督并無跪接大将軍之例,伊去年來京陛見,途中令總督李維鈞、巡撫範時捷等跪接,青海無罪犯蒙古王等亦令下跪,阿寶系紮薩克郡王,本朝額驸,亦竟令其下跪,如此僭越無知,着年羹堯明白回奏。
嶽鐘琪奏:查親王察罕丹律、松拉查蔔等諸台吉部落,居黃河之東,均切近河州,去松潘不甚遠,請令仍在河州、松播貿易。
河州定于土門關附近之雙城堡,松潘定于黃勝關之西河口。
再查郡王額爾得尼厄爾克托克托奈、郡王色蔔騰劄爾等諸台吉部落,住牧黃河西邊,相近西甯,請将貿易之地,移在西甯口外丹噶爾寺。
至蒙古貿易,全借牲畜,每在六月以後,請每年不定期限,聽不時貿易。
從之。
直隸總督李維鈞奏:向與年羹堯通問稀疎,近複與之斷絕。
上谕:據奏殊屬狡辯,西安總督署前,未有隔五日不見直隸總督李維鈞之使者,衆目昭彰。
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奮然易轍,猶可謂之勇于自新。
似此巧言粉飾,一旦發覺,罪無可逭,爾其思之。
(五月)漢軍都統範時捷參奏年羹堯欺罔貪婪五欵:一、侵蝕運米腳價銀四十餘萬兩。
一、勒取捐納駝米私費銀三十(餘)萬兩。
一、違旨勒派屬員公捐俸工。
一、與将軍督撫文書,擅用令谕,直書官名。
一、保舉題補各官,悉多營私受賄。
應将年羹堯并通同欺罔之桑成鼎、金啟勳、胡期恒及伊家人魏之耀、嚴(太)[大]等,一并敕部提拿治罪。
旨:着年羹堯明白回奏。
尋下吏部議處,議上,僅請罷任,不請革公爵,别以妄劾金南瑛事議嚴處。
奉上谕:此議甚屬悖謬,年羹堯所犯之罪甚多,雖即行正法,亦不足蔽其辜,并不在此一事。
朕交此事,即當就此事定議,乃前議既以狥庇,今議複爾過當,此必尚書隆科多有意擾亂,其下都察院議罪。
尋議:隆科多削太保銜,解部務。
命吏部另議羹堯罪。
谕九卿曰:朕禦極之初,隆科多、年羹堯皆寄以心膂,毫無猜防,所以作其公忠,期其報效。
孰知朕視如一德,伊竟有二心,朕予以寵榮,伊幸為邀結,招權納賄,擅作威福,敢于欺罔,忍于悖負。
彼既視憲典為弁髦,朕豈能姑息養奸耶?至其門下趨附奔走之人,或由希其薦拔,畏其加害所緻,急宜改散黨與,革面洗心,若仍[念]舊情(性)惟(恐)[務]隐匿巧詐,一經發覺,定治以黨逆之罪。
向日明珠、素額圖結黨行私,聖祖仁皇帝洞見其情,因解其要職,置之閑散,何嘗更加信用?隆(多科)[科多]、年羹堯若不知恐懼,痛改前非,欲如明珠等之故習,則萬不能也。
殊典不可再邀,覆轍不可屢陷,各宜警懼,無得自幹誅滅。
又谕大學士等:從前年羹堯所奏事件,朕所降谕旨并朱批谕旨甚多,有交部者,[亦]有未交部[者],其前後所奏事件,每有互相舛謬之處。
爾即行文年羹堯,着将諾木渾等帶往杭州,一切所奏事件,奉朕所[降]谕旨并朱批谕旨,俱察明具奏。
谕大學士等曰:提督高其位前署總督印務時,年羹堯奏其年老衰憊,兩耳重聽,貪位隐飾,贻誤地方,不應畀以重任。
是以聖祖仁皇帝降旨,罷其署理。
及朕即位,猶記年羹堯之言,特召高其位來京陛見,朕視其為人,老成忠厚,善氣迎人,雖已年老,精力猶可任用。
适值年羹堯在京,遂令伊詢問高其位,觀汝筋力,尚可為朕效力數年,不得固辭。
目下現自銮議使一缺,旗下都統一缺,着量其力之所能,自行陳奏。
彼時高其位奏都統事務,向來不甚熟練,銮儀使又無可效力之處。
朕遂降旨,令回松江。
此乃出自朕意,加恩老臣,并非年羹堯贊助之力。
在年羹堯必隐其從前之參劾;反市德于高其位,而高其位不知,亦以為出年羹堯贊助之力也。
去年高其位奏進松江漁船所獲玉寶,朕賞以四團龍補服等物,又值年羹堯在京,必又向高其位居功,冀其感激。
聞年羹堯将一無賴小人薦與高其位,高其位即授以把總,未幾又特拔為千總,此事即向時督撫提鎮中,皆所不免,年羹堯尤視為常事。
但高其位向被年羹堯參劾,及朕加種種之恩,皆特出朕意,與年羹堯毫無幹涉,而年羹堯竊君恩為己功,高其位奉私囑如公令,即此見年羹堯之巧詐營私,随處要結,而内外臣工之為所愚者不少矣。
侍講學士張照疏:請頒發各州縣學聖谕廣訓,俾童蒙誦讀,府縣考覆試時背錄一條,方準錄取。
得旨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