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三十八年二月至康熙四十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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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八年二月初三日癸卯,上南巡閱視河工,是日啟行。

    辛酉,禦舟泊張八臘口,尚書馬齊、侍郎于成龍、常绶等勘視河工回奏:臣等查勘桑額所奏邵伯鎮南金灣、小海場、鮑家莊等處挑浚引河,建造草壩俱無益,應毋庸議。

    惟蝦須沙溝及興文閘、草堰等處應酌量挑浚。

    部議從之。

    丁卯,禦舟泊流潦澗。

    戊辰,上閱視黃河以南高家堰、歸仁堤等工,回至清(江)口。

     三月,原任左都禦史郭琇迎駕于德州。

    庚午,上奉皇太後舟渡何。

    壬申,駐跸準安府。

    丙子,駐跸揚州府。

    癸未,至蘇州府。

    辛卯,至杭州府。

    戊戌,上回銮,論大學士阿蘭泰等曰:原任左都禦史郭琇前為吳江令,居官甚善,百姓至今感頌。

    其人有膽量,無朋比,可授為湖廣總督,令馳驿赴任。

    琇既至,以黃州、武昌二府屬兵米二萬七千有奇,運給荊州、鄖陽諸汛,地隔千餘裡,歲費挽輸不赀,疏請改為折色。

    江夏等十三縣有故明藩産,田瘠賦重,數倍民糧,複請照民糧一例起征。

    江夏、嘉魚、漢陽三縣瀕江地畝,積歲水齧土移,有賦無田,并請豁免地租三百餘頃。

    得曾允行。

     六月,戶部左侍郎田雯、右侍郎盧伯赫疏言:收買廢錢,奸商射利,多買紅銅小錢,交爐攙鑄多耗,請停止收買,令民間家有廢錢,自行銷毀,違者治罪。

    從之。

    上以于成龍所繪河圖示大學士等曰:今四海太平,最重者治河一事,朕前巡視,知水之不治,由洪澤湖水勢甚大,既不能洩,又加黃河、運河兩水合并,勢愈浩瀚,以緻泛濫。

    昔時原有歸仁堤,遙為捍禦,此法最善,今已淹沒不可考。

    靳輔則築減水壩,名為減水,而四處奔瀉,漂決甚多,彼但顧上河而不顧下河,水何以治?朕意惟有導河稍北,使彼不得侵入清水,而疏洩洪澤湖使之下流,全用清水,以刷沙淤,如此則水自無不治矣。

    今歲南巡,見黃河逼近清口,黃水倒灌,以緻淤墊,洪澤湖水不出自高家堰減水壩,流入高、寶諸湖、自高、寶諸湖流入運河,以緻下河田地盡被淹沒,朕深為輪念。

    又曰:斬輔、黃安國、于成龍但知築堤禦水,至于改河身使北,俾清水流通,并未言及。

    若不令清水流通,雖修築堤岸,黃水終至倒灌,焉能禦之? 八月,兩江總督陶岱疏言:聖主南巡省視,惟恐民貧艱食,截留漕米十萬石,照時價減粜之,貯十萬石備緩急。

    前因淮、揚等處米貴,請将留貯米動用四萬石,照前減粜,荷蒙俞允。

    今淮、揚等處小民仍艱粒食,且督修河工人等群聚,需米甚多,請将所餘米六萬石,照前減價發粜。

    疏入,格于部議,特允所請行。

     十月,谕吏部:比年京堂懸缺者多,翰林官甚衆,升遷壅滞,爾等将現出京堂之缺及翰林官職名,一并開列。

     十一月,禦史鹿祜疏參順天鄉試正副考官修撰李蟠、編修姜宸英以賓興之典為行私之地。

    奉上論:此科考試不公已極,且聞代倩之人亦複混入,着将舉人齊集内廷覆試。

    尋覆試舉人等去留有差。

    又奉上谕:順天中式者童稚甚多,物議騰沸,着将李蟠等嚴加議處,鹿祜題參可嘉。

     谕大學士等:于成龍奏稱清江浦西界黃水高于淮水一尺,淮水高于運河之水七尺,運河水高于平地七尺,合而觀之,淮水高于運河[西]堤外平地共一丈四尺。

    今惟以濟口自河之下流注武家墩,由清江浦之北,另行改移,中間河身留**十丈空地,兩旁堅築石堤,俾清水暢達。

    此所當急議者。

    但如是改移,朕恐别有所礙,爾等确議具奏。

    尋遣侍郎常绶查勘,回奏雲:于成龍等言遵旨改移清口,則清水自是易出,但水泛時兩邊堤(高)[岸]倘緻沖決,保護為難。

    若将高家堰減水壩堵塞,加幫修築,似有裨益。

    于成龍尋病故,令九卿科道等确議允行。

     陝西道禦史李先複疏言:科場之弊,與其既萌而嚴其罰,何如未發而絕其根。

    向例會試及順天鄉試内簾設滿、漢禦史各一員,不預衡文之事,專察場中情弊,嗣經停止,後科場往往滋弊,應複設以杜弊端。

    下九卿議,從之。

     康熙三十九年二月,吏部議覆湖廣督郭琇疏言:臣生父郭景昌即墨縣學庠生,郭爾标并無妻室,何有子嗣,伊投充黃宗昌家為奴,合邑皆知。

    臣伯父郭爾印無子,以臣承嗣,于康熙十五年正月病故,有丁艱呈詞可查,不知佛倫何所聞見,而誣臣欺君,冒認祖父,濫膺封典,拟以革職追奪诰命,部臣不俟行查,遂立時追繳,伏乞饬問。

    尋據大學士佛倫供認,舛錯是實,應将诰命給還,佛倫事在赦前,應免議。

    從之。

     四月,吏部等衙門會議各省舉人,吏部于每年四月十五日考試,以知縣用,并無去取,亦無分職銜大小之處,考試無益,應行停止,俱照中式年分名次注冊,挨次選用。

    從之。

     六月,禮部題禦史鄭維孜奏冒籍舉人令其自首,議準行。

    又貢監回籍考試,議不準行。

    上曰:此二事俱着依部議,主試惟在于得人耳,若謂貢監在京考試,必(至或)生情弊,豈令回籍即不生情弊乎?部議不準,深為得宜。

    給事中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