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五年七月至雍正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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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五年七月,上谕内閣:頃嶽鐘琪奏稱:“四川成都府城中,有一男子沿街叫喊,說嶽鐘琪帶領川、陝兵馬,欲行造反。

    其人已被提督黃庭桂拿獲,臣不敢檄訊,又不敢隐匿”等語。

    數年以來,在朕前讒谮嶽鐘琪者甚多,不但謗書一箧而已,甚至有謂嶽鐘琪系嶽飛之後,伊意欲修宋、金之報複者,其荒唐悖謬,至于此極。

    嶽鐘琪懋着功勳,朕故任以西陲要地,付以川、陝重兵。

    而奸邪之徒,造作蜚語,讒毀大臣,其罪可勝誅乎?至于川、陝兵民,向來淳良忠厚,且受聖祖仁皇帝六十餘年深仁厚澤,朕即位又屢加恩澤,伊等(志)[至]誠感激,衆所共知共聞者。

    今奸民乃雲“欲從嶽鐘琪謀反”,是不但誣嶽鐘琪一人,而并誣川、陝兵民以叛逆之罪矣。

    着黃炳、黃廷桂會同審明實情具奏。

    廣西巡撫韓良輔言:粵西全州、羅城、陽朔三州縣,有田少丁重,田多丁輕者,有棄産而丁銀未除,得産而丁銀未納者。

    請自雍正六年為始,按糧額派輸。

    從之。

    授田文鏡河南總督加兵部尚書銜。

    先是,文鏡系正藍旗漢軍,至是奉旨台入正黃旗。

     九月,雲貴督鄂爾泰奏:黎平府知府張廣泗率領弁兵攻破謬沖花苗,陸續擒賊苗二百三十餘名,有歸歐、鬼壘、九厥、交椅、兀馬等寨花苗頭目,冊開戶口求内附。

    又奏:遣遊擊徐成貞等率兵往助四川總兵趙儒征剿四川之臘汝窩,擒殺甚多,餘皆降服,兩省各撒兵回營。

    旨嘉獎。

    又奏:總兵孫宏本等擒剿臨沅鎮屬威遠、新平一帶保賊,威遠擒獻賊首紮鐵匠等,新平兇賊李百疊率衆投誠。

    吏部等議:河督田文鏡疏豫省紳衿苛虐佃戶,請嗣後照違制例,衿監吏員革去職銜。

    得旨:倘有頑佃拖欠田租,欺慢田主,何以并不議及?尋議:頑佃照不應重律論杖,追欠給主,直省一體遵行。

    從之。

     十月,嶽鐘琪奏:剿撫建昌、冕山賊番事竣,普雄涼山地方遼闊,暫請留兵丁彈壓。

    旨嘉獎。

     順承郡王錫保等遵旨審奏隆科多大不敬之罪五:一、私抄玉牒,收藏在家。

    一、将聖祖仁皇帝禦書貼在廂房,視為玩具。

    一、妄拟諸葛亮奏稱“白(地)[帝]城受命之日,即死期已至之時”。

    一、盛京兵部主事瑪岱之事,屢奉谕旨,隆科多明知幹犯,複行妄奏。

    一、皇上賞銀三千兩,令修理公主墳墓,隆科多遲至三年,竟不修理。

    欺罔之罪四:一、聖祖仁皇帝升遐之日,隆科多并未在皇上禦前,亦未派出近禦之人,乃詭稱伊身曾帶匕首,以防不測。

    一、狂言妄奏提督之權甚大,一呼可聚二萬兵。

    一、時當太平,臣民戴德,守分安居,而隆科多作有刺客之狀,故将壇廟桌下搜查。

    一、妄奏被劾知縣關敶原系何官。

    紊亂朝政之罪三:一、皇上谒陵之日,妄奏諸王心變。

    一、妄奏調取年羹堯來京,必生事端。

    一、妄奏舉國之人俱不可信。

    奸黨之罪六:一、交結阿靈阿、揆叙邀結人心。

    一、保奏大逆之查嗣延。

    一、徇庇傅鼐、沈竹、戴铎、巴海,不行查參。

    一、比匿伊門下行走之蔡起俊。

    一、徇庇阿錫鼐、法敏,将倉場所奏黴爛倉米,着落曆年監督分賠之案,巧為袒護具奏。

    一、曲庇菩薩保囑托佛格免參。

    不法之罪七:一、任(禮)[吏]部尚書時,所辦铨選官員,皆自稱為“佟選”。

    一、縱容家人勒索财物,包攬招搖,肆行無忌。

    一、徇庇提督衙門筆帖式詹泰囑托(屬)任吏部侍郎勒什布改換成例。

    一、發遣(安西)[西安]人犯應給口糧,并(未)[赤]金等處應裁應補兵丁之處,故行推诿,欲以贻誤公事。

    一、因系佟姓捏造惟有人冬耐歲寒之語,向人誇示以為姓應圖谶。

    一、自知身犯重罪,将私取金銀,預行寄藏菩薩保家。

    一、挾勢用強恐吓内外人等。

    貪婪之罪、十六:一、索詐安圖銀三十八萬兩。

    一、收受趙世顯一萬二千兩。

    一、收受滿保金三百兩。

    一、收受蘇克濟銀三萬六千餘兩。

    一、收受甘國璧金五百兩,銀一千兩。

    一、收受程光珠銀五千兩。

    一,收受六格貓(銀映)[睛瑛]紅寶石。

    一、收受姚讓銀五百兩。

    一、收受張其仁銀一千兩。

    一、收受王廷揚銀二萬兩。

    一、收受吳存禮銀一萬二千兩。

    一、收受鄂海銀一千五百兩。

    一、收受佟國勷銀二千四百兩。

    一、收受佟世祿銀二千兩。

    一、收受李樹德銀二萬一千四百餘兩。

    一、收受菩薩保銀五千兩。

    以上罪案昭著,隆科多應斬立決,妻子入辛者庫,财産入官。

    疏入,上诏議政大臣内閣九卿等谕曰:隆科多所犯四十一款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