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三年一月至康熙二十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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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諸壩之水,有所減,使淹沒田地能涸出。
)[而諸壩所減之水,淹沒田地,斷能涸出],但得實心任事,為國為民之人,自然成功。
七邑錢糧有限,又因災傷蠲免,畢竟皇上發帑金救民更速等語,據九卿雲:先薩穆哈、穆稱額前往相度海口,以水勢甚大,難以開浚,因議暫停,湯斌原任江甯巡撫,所見必确,今稱開海口有益,故複議應開。
上曰:衆議共稱應開,薩穆哈、穆稱額因何以為不可,彼但憑信高成美之言,自己全不曾詳察耳,此事必須委用得人方可成功,孫在豐有才,着發内帑二十萬兩,前往督修,功若可成,再酌量動支正項錢糧。
六月,九卿遵旨議覆:河道總督斬輔應革職留任。
。
上曰:靳輔去留,有何關系?但另補一人,必塞減水壩,減水壩一塞,則河堤萬不能保,爾等可(為)[有]兩全之法否?九卿回奏曰:若目前竟塞減水壩,恐一時潰決,受害(甚)[重]大。
俟河底刷深後,減水壩方可不用。
上曰:爾等意見相同否?湯斌奏曰:臣原不知河道情形,因舊年奉旨往徐州一帶看視河形,見減水壩太多,舊時止有四處,今增至三十餘所。
目前若竟行堵塞,恐黃河沖決堤岸,民田仍受其害。
若不行堵塞,恐(河流)[水勢]分散,(水)[河流]緩弱,則河底漸高,運道有礙。
臣愚欲将減水壩稍築加高,若水大仍可分洩,水小俱使歸道,則河底日逐刷深,水無泛溢之患,減水壩亦可漸堵塞矣。
工部尚書杜臻曰:築堤開減水壩,原是古人成法。
但古人先開引河,使水有所歸,不緻漫溢民田。
今靳輔但開減水壩,未開引河,此民田所以淹沒也。
尋奉旨:靳輔暫免革職,仍令督修。
革尚書薩穆哈、侍郎穆稱額職,以勘河回奏失實也。
福建總督王安國條陳台灣事宜:一、台屬士子請照内地例府學額進二十名,台灣鳳山諸羅三縣學照中縣十二名,提學道不能渡海考收,交分巡台廈道,就近管理。
一、台灣文武官,三年後例得升轉内地,官與兵似屬一體,現在兵丁到汛年月各不同,請将此内有願在台者聽留外,餘按赴汛年月,三年調歸原營,仍于内地照數撥換,以示轸恤。
一、台灣澎湖兵除糧米于本地支領外,其饷銀取給内地,往來海船,每患漂溺。
每年隻四月風信極順,十月彼濤恬靜,稍可無虞。
請于每年四月内即發夏秋二季饷銀,十月内即發冬季并來年春季饷銀,交該管官貯給。
得旨:台灣駐防兵丁,着于三年内陸續盡數更換,永着為例,餘如所議行。
七月,侍郎孫在豐等陛辭,上谕曰:朕特發帑金,拯救七邑災民,命爾前往淮、揚所屬下河一帶,車路等河,并串場河之白駒、丁溪、草堰場等口挑浚事務,宜悉心區處,使海口流通,蒸民複業。
九月,免直隸順、永、保、河四府及四川、貴州兩省康熙二十六年地丁各項錢糧及二十五年未完錢糧。
免湖廣、福建兩省康熙二十六年下半年二十七年上半年地丁各項及二十五年未完者。
鄂羅斯察漢汗上疏乞撤雅克薩之圍。
上谕:察漢汗以禮通好,朕本無屠城之意,其令薩布素等撤兵,收集(于)[一]所,近戰艦立營,并曉谕城内羅刹,聽其出入,毋得妄行攘奪,俟鄂羅斯使複至定議。
十月,部覆:孫在豐疏言:疏浚之法,開浚不如尋舊,築高不如就低,因勢利導,逐節疏通。
一、由廟灣逆流而下,約洩水十之四。
一、由天妃石跶順流而下,約洩水十之二。
一、由白駒、丁溪諸場分流而下,約洩水十之三。
其餘一分,由芒稻河導之入江。
至若串場一河,綿亘範公堤一帶,既為鹽艘利涉,又會引諸河之水,傳送各場,以出海口最為關鍵,而河身淤墊,亟為開浚,上而泾河、黃浦、子嬰之間,舊有通湖閘、減水閘,下而海口舊有各場諸閘,并應建修。
臣等議孫在豐疏稱,若者宜先浚,若者宜後浚,俟挑完日改減水壩為閘,将串場河令鹽商挑浚,應如所請。
旨:如議,改減水壩為閘,并着孫在豐會同靳輔确議。
十二月,孫在豐題:先從海口應挑石跶等處興工,請敕河臣,如遇水勢稍減,即将減水壩盡行閉塞,以便開浚下河。
上曰:孫在豐等果如此具題,其不能與靳輔抗明矣。
今若不,閉壩,則下河一面挑浚,上河一面放水,何日方有成功?若即閉塞,日後運河潰決,則靳輔借以為詞。
大學士等請令二人來京面陳,上曰:此下河決宜開浚,斷不可止。
孫在豐不必來京,堵塞堤閘之處,孫在豐何敢輕言。
若日後上河潰決,渠能任其咎乎?孫在豐所請,不過上河不放水耳。
假使靳輔治理下河,不塞水口,能于巨浸中從事乎?斬輔前疏欲将諸口閉塞,今孫在豐為之,又雲不可,豈非有阻撓意乎?着靳輔來京面問。
免直隸直、順、大、廣四府二十六年地丁各項錢糧。
戶部請裁公費,上曰:目下國計充裕,所争不在乎此。
況貧官需此以資生者甚多,豈可盡裁,着照見行例行。
編修勵杜(納)[讷]與學士張英同侍禦批通鑒綱目竣,琉言:皇上點閱載籍,無間嚴寒溽暑,即巡幸駐跸,命臣捧簡進閱,一如禁廷披覽之際。
評論古帝王政治得失,文武張弛及進退人才,邪正消長,與夫諸儒舊說,聚訟者親加剖決,悉歸至當。
請頒發聖論,宜示史館,以發涑水所未詳,補紫陽之弗逮。
得旨:勵杜讷朝夕侍從,勤勞可嘉,所奏着禮部翰林院會同議奏如所請。
)[而諸壩所減之水,淹沒田地,斷能涸出],但得實心任事,為國為民之人,自然成功。
七邑錢糧有限,又因災傷蠲免,畢竟皇上發帑金救民更速等語,據九卿雲:先薩穆哈、穆稱額前往相度海口,以水勢甚大,難以開浚,因議暫停,湯斌原任江甯巡撫,所見必确,今稱開海口有益,故複議應開。
上曰:衆議共稱應開,薩穆哈、穆稱額因何以為不可,彼但憑信高成美之言,自己全不曾詳察耳,此事必須委用得人方可成功,孫在豐有才,着發内帑二十萬兩,前往督修,功若可成,再酌量動支正項錢糧。
六月,九卿遵旨議覆:河道總督斬輔應革職留任。
。
上曰:靳輔去留,有何關系?但另補一人,必塞減水壩,減水壩一塞,則河堤萬不能保,爾等可(為)[有]兩全之法否?九卿回奏曰:若目前竟塞減水壩,恐一時潰決,受害(甚)[重]大。
俟河底刷深後,減水壩方可不用。
上曰:爾等意見相同否?湯斌奏曰:臣原不知河道情形,因舊年奉旨往徐州一帶看視河形,見減水壩太多,舊時止有四處,今增至三十餘所。
目前若竟行堵塞,恐黃河沖決堤岸,民田仍受其害。
若不行堵塞,恐(河流)[水勢]分散,(水)[河流]緩弱,則河底漸高,運道有礙。
臣愚欲将減水壩稍築加高,若水大仍可分洩,水小俱使歸道,則河底日逐刷深,水無泛溢之患,減水壩亦可漸堵塞矣。
工部尚書杜臻曰:築堤開減水壩,原是古人成法。
但古人先開引河,使水有所歸,不緻漫溢民田。
今靳輔但開減水壩,未開引河,此民田所以淹沒也。
尋奉旨:靳輔暫免革職,仍令督修。
革尚書薩穆哈、侍郎穆稱額職,以勘河回奏失實也。
福建總督王安國條陳台灣事宜:一、台屬士子請照内地例府學額進二十名,台灣鳳山諸羅三縣學照中縣十二名,提學道不能渡海考收,交分巡台廈道,就近管理。
一、台灣文武官,三年後例得升轉内地,官與兵似屬一體,現在兵丁到汛年月各不同,請将此内有願在台者聽留外,餘按赴汛年月,三年調歸原營,仍于内地照數撥換,以示轸恤。
一、台灣澎湖兵除糧米于本地支領外,其饷銀取給内地,往來海船,每患漂溺。
每年隻四月風信極順,十月彼濤恬靜,稍可無虞。
請于每年四月内即發夏秋二季饷銀,十月内即發冬季并來年春季饷銀,交該管官貯給。
得旨:台灣駐防兵丁,着于三年内陸續盡數更換,永着為例,餘如所議行。
七月,侍郎孫在豐等陛辭,上谕曰:朕特發帑金,拯救七邑災民,命爾前往淮、揚所屬下河一帶,車路等河,并串場河之白駒、丁溪、草堰場等口挑浚事務,宜悉心區處,使海口流通,蒸民複業。
九月,免直隸順、永、保、河四府及四川、貴州兩省康熙二十六年地丁各項錢糧及二十五年未完錢糧。
免湖廣、福建兩省康熙二十六年下半年二十七年上半年地丁各項及二十五年未完者。
鄂羅斯察漢汗上疏乞撤雅克薩之圍。
上谕:察漢汗以禮通好,朕本無屠城之意,其令薩布素等撤兵,收集(于)[一]所,近戰艦立營,并曉谕城内羅刹,聽其出入,毋得妄行攘奪,俟鄂羅斯使複至定議。
十月,部覆:孫在豐疏言:疏浚之法,開浚不如尋舊,築高不如就低,因勢利導,逐節疏通。
一、由廟灣逆流而下,約洩水十之四。
一、由天妃石跶順流而下,約洩水十之二。
一、由白駒、丁溪諸場分流而下,約洩水十之三。
其餘一分,由芒稻河導之入江。
至若串場一河,綿亘範公堤一帶,既為鹽艘利涉,又會引諸河之水,傳送各場,以出海口最為關鍵,而河身淤墊,亟為開浚,上而泾河、黃浦、子嬰之間,舊有通湖閘、減水閘,下而海口舊有各場諸閘,并應建修。
臣等議孫在豐疏稱,若者宜先浚,若者宜後浚,俟挑完日改減水壩為閘,将串場河令鹽商挑浚,應如所請。
旨:如議,改減水壩為閘,并着孫在豐會同靳輔确議。
十二月,孫在豐題:先從海口應挑石跶等處興工,請敕河臣,如遇水勢稍減,即将減水壩盡行閉塞,以便開浚下河。
上曰:孫在豐等果如此具題,其不能與靳輔抗明矣。
今若不,閉壩,則下河一面挑浚,上河一面放水,何日方有成功?若即閉塞,日後運河潰決,則靳輔借以為詞。
大學士等請令二人來京面陳,上曰:此下河決宜開浚,斷不可止。
孫在豐不必來京,堵塞堤閘之處,孫在豐何敢輕言。
若日後上河潰決,渠能任其咎乎?孫在豐所請,不過上河不放水耳。
假使靳輔治理下河,不塞水口,能于巨浸中從事乎?斬輔前疏欲将諸口閉塞,今孫在豐為之,又雲不可,豈非有阻撓意乎?着靳輔來京面問。
免直隸直、順、大、廣四府二十六年地丁各項錢糧。
戶部請裁公費,上曰:目下國計充裕,所争不在乎此。
況貧官需此以資生者甚多,豈可盡裁,着照見行例行。
編修勵杜(納)[讷]與學士張英同侍禦批通鑒綱目竣,琉言:皇上點閱載籍,無間嚴寒溽暑,即巡幸駐跸,命臣捧簡進閱,一如禁廷披覽之際。
評論古帝王政治得失,文武張弛及進退人才,邪正消長,與夫諸儒舊說,聚訟者親加剖決,悉歸至當。
請頒發聖論,宜示史館,以發涑水所未詳,補紫陽之弗逮。
得旨:勵杜讷朝夕侍從,勤勞可嘉,所奏着禮部翰林院會同議奏如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