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九年三月至順治十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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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夏父子居鄉暴惡,士民怨避,居江甯國公花園中,此園例應人官,價值十萬金,江甯各官公捐三千兩,代為納贖。

    其子掖臣包占故明吏部吳昌時女,橫行江甯城中,坐大轎,列棍扇,說人情,納賄賂。

    一、趙延先不當升而升,名夏反欲處言官而罪同列。

    甄别翰林,本出聖裁,而名夏直任去留由己,攬權欺詐。

    一、名夏姻親史儒綱任浙江道時,誣朱秀才為故明宗支,抄其家赀巨萬,逼其親人性命。

    浙撫蕭起元被劾贓私,奉旨革職提問,名夏利其田宅,許其開贓複官,此案八年未結。

    一、探花張天植告假回南,名夏助銀百兩,天植于伊妻子處還本利五百兩,名夏不知,以為騙己,故言天植得罪于我,所以外轉,及還銀信到,見天植又曰:還汝翰林可也。

    一、吏科魏象樞系名夏姻親,結為一黨,象樞誤參司官錢受祺擅委中軍後自檢舉,部覆受祺無罪免議,象樞降級調用。

    名夏辄票部本罰俸六個月。

    一、臣等公立一簿,于分票事件下,各親書姓氏以防推诿。

    一日,名夏将公簿注姓塗抹一百十四字,不知作弊又在何件?一、上命内大臣傳出科道結黨谕旨,臣書稿底,名夏抹(出)[去]擠異排孤一語,改明季埋役局中,因而受禍,今方馳觀域外,豈容成奸四語。

    名夏糾黨奸宄情形,恐皇上看破,故欲以隻手障夭地。

    雲雲。

    吏部等衙門會鞫俱實,着處絞。

    戍申,聖祖仁皇帝生。

    命詹事、翰林等官升補俱歸吏部,從大學士範文程等請也。

     四月,禦史高爾位奏:迩來奸徒營謀,委署州縣佐貳,昔之衙蠹地棍,今之典史,職雖卑而有父母之呼,兼有巡捕之責,無職而官,非該管道府受賄,因何濫委?如任縣典史楊顯耀等,概系積蠹快皂惡棍,鑽營代捕,小民莫敢誰何?請饬部行督撫确查遴委,違者重處。

    得旨允行。

    禦史牟雲龍條奏五事:一、漕白折幹之弊當除,一、劣生包攬之害宜革,一、生員充當裡長宜禁,一八旗分防不宜更調,一、官設買賣人宜止。

    章下所司。

    鞫訊大學士陳名夏子掖臣,倚恃父勢,恣行不法,諸事俱實,論斬。

    得旨:免死決杖,遣戍盛京。

     五月,吳三桂劾奏原任四川巡按郝浴,飾詞冒功,免死流盛京。

     六月,以都統朱瑪喇為靖(安)[南]将軍,剿廣東賊寇。

     十月,尚可喜、耿繼茂奏報:逆賊李定國猝陷高明,複圍新會,請速發禁旅。

    下兵部。

     十二月,命世子濟度為定遠大将軍,征剿鄭成功。

    尚可喜等奏與靖南将軍朱瑪喇合兵,屢敗賊兵,李定國遁走,新會圍解。

    命都統明安達禮統兵征羅刹于黑龍江。

     順治十二年正月,廣西斬土賊僞總兵廖笃增于玉版泉。

    吏部遵谕開列科道等,從前言事不當,及糾參失實革降者向玉軒等四十人,原案情由,奏請複吳達等七人官。

    左都禦史屠賴等言:愛民莫先除害,近聞八旗投充之人,自帶本身田産外,又任意私添,或指憐近之地據為己業,或連他人之業隐避差搖,被占之民,既難控訴,國課亦為虧減,上下交困,莫此為甚。

    宜敕戶部,将投充之人,照原投部檔查核給地外,其多占地畝,即退還原主,庶民累稍蘇,而賦租亦增矣。

    又年來因逃人衆多,立法不得不嚴,但逃人三次始絞,而窩主一次即斬。

    又将隣佑流徙,似非法之平也。

    竊謂逃人如有窩主者,逃人處死,即将窩主家産人口斷給逃人之主,兩憐甲長責懲,該管官員議處。

    無窩主者,仍鞭一百給主,其自投歸主,及窩主出首者,俱照例免議,庶逃人少,而無辜之株連者亦少矣。

    (得旨下部議。

    )再如建言降革諸科道,已蒙特旨,令吏部開列事由奏請矣。

    查禮部郎中郭一鹍、流徙詞臣李呈祥、侍郎魏琯等,其罪實由于進言,似應一體開列,庶不虛宥過惜才之盛典。

    得旨:着王大臣等會議具奏。

     給事中李裀言:逃人一事立法過重,株連太多,使海内無貧富無良賤無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可為痛心者一也。

    法立而犯者重,勢必有以逃人為奇貨,縱令素詐,則富家立破,禍起奴婢,則名分蕩然,可為痛心者二也。

    犯法不貸,牽引不原,即大逆不道無以過此,且破一家即耗朝廷一家之供賦,殺一人即傷朝廷一家之培養,古人十年生之,十年教之,今乃以逃人一事戕之乎?可為痛心者三也。

    人情安居,何苦相率而逃至三萬之多,不以恩義維系其心,而但以法窮其所往,可為痛心者四也。

    即曰捕獲以後。

    起解質審,道途騷擾,冤陷實煩,滋蔓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