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居士集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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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三首 少府監分司西京裴公墓志銘〈嘉祐二年〉 君諱德谷,字某,姓裴氏,河中萬泉人也。

    其九世祖耀卿為唐名臣。

    曾祖諱某。

    祖諱某,贈左千牛衛大将軍。

    父諱濟,以智勇事太宗皇帝,從李繼隆擊契丹于唐河,屢立戰功,守鎮定十餘年,威惠著于北邊。

    鹹平中,李繼遷叛河西。

    以内客省使、順州防禦使守靈州,繼遷連歲攻之,城守堅不能下。

    繼遷擊破清遠軍,而糧道絕,救兵不至,城乃陷,遂殁于賊。

    贈鎮江軍節度使,累贈尚書令兼中書令,追封吳國公。

    方其殁也,诏錄其子孫,君以長子自四門助教拜太子右贊善大夫,累官至少府監,階朝奉大夫,勳上柱國,爵開國侯。

    以老分司西京,許居于京師,某年某月某日以疾卒于家,享年七十有六。

     君為人質重寬易。

    居父喪,盡哀,宗族稱其孝。

    得父金帛,悉分諸弟,不有其一錢。

    其為吏廉清不擾,曆監藥蜜庫、店宅務、泗州糧料院、宿州酒稅,知明州奉化、興元南鄭二縣,同判吏部南曹,通判南京留守司,知蓬、绛、解、虢、澤、沂六州,皆有能政。

    喜自晦默,如不能言。

    予嘗問其解之鹽池,君解析纖密,自前世功利、因革、損益,條布如在目前。

    寶元中,嘗上書論茶鹽利害,多所施行。

    其聽獄訟敏決,數得疑獄,皆強吏所不能辨者。

    及平居議法,必以仁恕為本。

      君初名德昌,前娶康氏;後娶趙氏,封平原郡君,有賢行。

    子男三人:士倫;士林,大理寺丞;士傑,衛尉寺丞。

    女八人:長适右侍禁張用之,次适大理寺丞薛寅,集賢校理孫錫,大理寺丞丁某,殿中丞孫祖慶,庫部員外郎張承懿,集賢校理王益柔。

    以某年某月某日,葬君于河南登封縣之某原,其孤士傑來請銘以葬。

    銘曰: 裴始绛人,于唐顯聞。

    偉欤文獻,八世有孫。

    守節蹈義,厥聲以振。

    忍生而恥,亦終以死。

    死義之榮,令名不已。

    豈惟令名,報德之隆。

    延延裴氏,其賴無窮。

    少府之賢,寬恭信厚。

    保身承家,多其祿壽。

    壽豐于躬,祿及其嗣。

    爰告後人,俾知所自。

     鎮安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贈中書令谥文簡程公墓志銘〈嘉祐二年〉 嘉祐元年閏三月己醜,鎮安軍節度使、檢校太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使持節陳州諸軍事、陳州刺史程公薨于位,以聞,诏辍視朝二日,贈公中書令。

    于是其孤嗣隆以狀上,考功移于太常,而博士起曰“法宜谥”,乃谥曰文簡。

    明年十月十八日,葬公于河南伊阙之某鄉某原。

    其孤又以請于太史,而史臣修曰“禮宜銘”,乃考次公之世族、官封、爵号、卒葬時日,與其始終之大節,合而志于其墓,且銘之曰:  惟程氏遠有世序,自重、黎以來,其後居中山者,出于魏安鄉侯昱之後。

    公諱琳,字天球,中山博野人也。

    曾祖贈太師諱新,曾祖妣吳國夫人齊氏。

    祖贈太師、中書令諱贊明,祖妣秦國夫人吳氏。

    考袁州宜春令、贈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冀國公諱元白,妣晉國夫人楚氏。

     公以大中祥符四年舉服勤辭學高第,為泰甯軍節度掌書記,改著作佐郎、知壽陽縣,秘書丞、監左藏庫。

    天禧中,诏舉辭學履行,召試,直集賢院。

    今天子即位,遷太常博士、三司戶部判官。

    是時,契丹所遣使者數出不遜語生事,而主者應對多失辭,上患之。

    已而契丹來賀即位,乃選公為接伴使,而契丹使者言太後當遣使通書,公遽以禮折之,乃已。

    史官修《真宗實錄》,而起居注阙,命公修大中祥符八年以後起居注,遂修起居注。

    遷祠部員外郎、提舉在京諸司庫務,以本官知制诰、同判吏部流内铨。

    天聖五年,館伴契丹賀乾元節使。

    使者言中國使至契丹,坐殿上,位次高;而契丹使來,坐次下,當升,語甚切不已。

    而上與大臣皆以為小故不足争,将許之。

    公以謂許其小必啟其大,力争以為不可,遂止。

    河決滑州,初議者言可塞;役既作,而後議者以為不可。

    乃命公往視之,公言可塞,遂塞之。

    歲中,遷右谏議大夫、權禦史中丞。

    明年,拜樞密直學士、知益州。

    蜀人輕而喜亂,公常先制于無事,至其臨時,如不用意,而略其細,治其大且甚者不過一二,而蜀人安之,自寮吏皆不能窺其所為。

    正月,俗放燈,吏民夜會聚,遨嬉盛天下。

    公先戒吏為火備,有失火者,使随救之,勿白以動衆。

    既而大宴五門,城中火,吏救止,卒宴,民皆不知。

    蓋其他設施多類此。

    軍士見監軍,告其軍有變,監軍入白,公笑遣之,惶恐不敢去,公曰:“軍中動靜吾自知之,苟有謀者,不待告也,可使告者來。

    ”監軍去,而告者卒不敢來,公亦不問,遂止。

    蜀州妖人有自号李冰神子者,署官屬吏卒,聚徒百餘人,公命捕置之法。

    而讒之朝者言公妄殺人,蜀人恐且亂矣。

    上遣中貴人馳視之,使者入其境,居人、行旅争道公善。

    使者問殺妖人事,其父老皆曰:“殺一人可使蜀數十年無事。

    ”使者問其故,對曰:“前亂蜀者,非有智謀豪傑之才,乃裡闾無賴小人爾,惟不制其始,遂至于亂也。

    ”使者視蜀既無事,又得父老語,還白。

    于是上益以公為能,遷給事中、知開封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