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居士集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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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員外郎知制诰謝公墓志銘〈康定元年〉
朝散大夫、行尚書兵部員外郎、知制诰、知鄧州軍州事、兼管内勸農使、上輕車都尉、陽夏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賜紫金魚袋謝公諱绛,字希深。
其先出于黃帝之後,任姓之别為十族,謝其一也。
其國在南陽宛,三代之際,以微不見,至《詩。
嵩高》,始言周宣王使召公營謝邑以賜申伯。
蓋謝先以失國,其子孫散亡,以國為姓,曆秦、漢、魏,益不顯,至晉、宋間,謝氏出陳郡者始為盛族。
公之皇考曰太子賓客諱濤,其爵陳留伯,至公開國,又為陽夏男,皆在陳郡,故用其封,複因為陳郡人。
然其官邑、卒葬,随世而遷。
其譜,自八世而下可見,曰八代祖汾,為河南缑氏人;至五代祖希圖,始遷而南,或葬嘉興,或葬麗水;自皇考已上三代,皆葬杭州之富陽。
公以寶元二年四月丁卯來治鄧,其年十一月己酉,以疾卒于官。
以遠不克歸于南,即以明年八月,得州之西南某山之陽,遂以葬。
公享年四十有五。
初娶夏侯氏,先卒,今舉以。
後娶高氏,文安縣君。
三男六女:男某,皆将作監主簿;女一早亡,五尚幼。
公之卒,其客歐陽修吊而哭于位,退則歎曰:“初,賓客之薨,修獲銘其德,納諸富陽之原。
今又哭公之喪,哭者在位,莫如修舊,蓋嘗銘其世矣。
乃論次其終始。
曰: 公年十五起家,試秘書省校書郎,複舉進士中甲科,以奉禮郎知颍州汝陰縣,遷光祿寺丞。
上書論四民失業。
楊文公薦其材,召試,充秘閣校理,再遷太常丞、通判常州。
丁母晉陵郡君許氏憂,服除,遷太常博士,用鄭氏《經》、唐故事,議昭武皇帝非受命祖,不宜配享感生帝。
天聖中,天下水旱而蝗,河決,壞滑州。
又上書,用《洪範》五行、京房《傳》,推災異所以為天譴告之意,極陳時所阙失,無所諱。
與修真宗國史,遷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通判河南府。
移書丞相,言歲兇,嵩山宮宜罷勿治。
又上書,論妖人、方術士不宜出入禁中,請追所賜先生、處士号。
歲滿,權開封府判官,再遷兵部員外郎,為三司度支判官。
上書,論法禁密花透背,诏書雲自内始,今内人賜衣,複下有司取之,是為法而自戾,無以信天下。
又言後苑作官市龜筒,亦禁物,民間非所有,有之為犯法,因請罷内作諸器。
皆以其職言。
又言有司多求上旨,從中出而數更,且謂号令數變則虧國體,利害偏聽則惑聰明,請者務欲各行,而守者患于不一,請凡诏令皆由中書、樞密院,然後行。
郭皇後廢,上書,用《詩。
白華》引申後、褒姒以為戒。
景祐元年,丁父憂,服除,召試知制诰,判流内铨。
議者言李照新定樂不可用,下其議,議者久不決。
公為兩議曰:“宋樂用三世矣,照之法不合古,吾從舊。
”乃署。
其一議曰:“從新樂者異署。
”議者皆從公署。
公為人肅然自修,平居溫溫,不妄喜怒。
及其臨事敢言,何其壯也!雖或聽或否,或論高而不能行,或後果如其言,皆傳經據古,切中時病。
三代已來,文章盛者稱西漢,公于制诰,尤得其體,世所謂常、楊、元、白,不足多也。
公既以文知名,至于為政,無所不達,自汝陰已有能名,佐常州,至今常人思之。
錢思公守河南,悉以事屬之。
是時,莊獻明肅太後、莊懿太後起二陵于永安,至于鐵石畚锸,不取一物于民而足。
修國子學,教諸生,自遠而至者百餘人,舉而中第者十八九。
河南人聞公喪,皆出涕,諸生畫像于學而祠之。
初,吏部拟官,以圭田有無為均。
公取州縣田,核其實者,準其方之物賈,差為多少,揭之省中,他有名而無實者皆不用,人以為便。
天下之吏有定職而無定員,故選者常患其多而久積,吏緣以奸。
至公為之選,而集者有不逾旬而去,天下皆稱其平。
其遇事尤劇,尤若簡而有餘。
及求知鄧州,其治益以寬靜為本,州遂無事。
先時,有妖僧者以僞言誘民男女數百人,往往晝夜為會,凡六七年不廢。
公則取其首惡二人置之法,餘一不問。
民始知公法可畏而安于不苛。
南陽堰引湍水溉公田,水之來遠而少能及民,而堰撤墩破。
公議複召信臣故渠,以罷鄧人歲役,而以水與民,大興學舍,皆未就而卒。
始公來鄧,食其廪者四十餘人,或疑其多,及其喪,為之制服,其治衣栉才二婢,至三從孤弟妹,皆聚而食之。
卒之日,廪無餘粟,家無餘資,入哭其堂,施無新衣。
然平生喜賓客談宴,怡怡如也。
自少而仕,凡三十年間,自守不回,而外亦不為甚異,此其始終大節也。
銘曰: 壽吾不知,命系其偶。
不俾其隆,安歸其咎?惟德之明,惟仁之茂。
惟力之為,而公之有。
其先出于黃帝之後,任姓之别為十族,謝其一也。
其國在南陽宛,三代之際,以微不見,至《詩。
嵩高》,始言周宣王使召公營謝邑以賜申伯。
蓋謝先以失國,其子孫散亡,以國為姓,曆秦、漢、魏,益不顯,至晉、宋間,謝氏出陳郡者始為盛族。
公之皇考曰太子賓客諱濤,其爵陳留伯,至公開國,又為陽夏男,皆在陳郡,故用其封,複因為陳郡人。
然其官邑、卒葬,随世而遷。
其譜,自八世而下可見,曰八代祖汾,為河南缑氏人;至五代祖希圖,始遷而南,或葬嘉興,或葬麗水;自皇考已上三代,皆葬杭州之富陽。
公以寶元二年四月丁卯來治鄧,其年十一月己酉,以疾卒于官。
以遠不克歸于南,即以明年八月,得州之西南某山之陽,遂以葬。
公享年四十有五。
初娶夏侯氏,先卒,今舉以。
後娶高氏,文安縣君。
三男六女:男某,皆将作監主簿;女一早亡,五尚幼。
公之卒,其客歐陽修吊而哭于位,退則歎曰:“初,賓客之薨,修獲銘其德,納諸富陽之原。
今又哭公之喪,哭者在位,莫如修舊,蓋嘗銘其世矣。
乃論次其終始。
曰: 公年十五起家,試秘書省校書郎,複舉進士中甲科,以奉禮郎知颍州汝陰縣,遷光祿寺丞。
上書論四民失業。
楊文公薦其材,召試,充秘閣校理,再遷太常丞、通判常州。
丁母晉陵郡君許氏憂,服除,遷太常博士,用鄭氏《經》、唐故事,議昭武皇帝非受命祖,不宜配享感生帝。
天聖中,天下水旱而蝗,河決,壞滑州。
又上書,用《洪範》五行、京房《傳》,推災異所以為天譴告之意,極陳時所阙失,無所諱。
與修真宗國史,遷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通判河南府。
移書丞相,言歲兇,嵩山宮宜罷勿治。
又上書,論妖人、方術士不宜出入禁中,請追所賜先生、處士号。
歲滿,權開封府判官,再遷兵部員外郎,為三司度支判官。
上書,論法禁密花透背,诏書雲自内始,今内人賜衣,複下有司取之,是為法而自戾,無以信天下。
又言後苑作官市龜筒,亦禁物,民間非所有,有之為犯法,因請罷内作諸器。
皆以其職言。
又言有司多求上旨,從中出而數更,且謂号令數變則虧國體,利害偏聽則惑聰明,請者務欲各行,而守者患于不一,請凡诏令皆由中書、樞密院,然後行。
郭皇後廢,上書,用《詩。
白華》引申後、褒姒以為戒。
景祐元年,丁父憂,服除,召試知制诰,判流内铨。
議者言李照新定樂不可用,下其議,議者久不決。
公為兩議曰:“宋樂用三世矣,照之法不合古,吾從舊。
”乃署。
其一議曰:“從新樂者異署。
”議者皆從公署。
公為人肅然自修,平居溫溫,不妄喜怒。
及其臨事敢言,何其壯也!雖或聽或否,或論高而不能行,或後果如其言,皆傳經據古,切中時病。
三代已來,文章盛者稱西漢,公于制诰,尤得其體,世所謂常、楊、元、白,不足多也。
公既以文知名,至于為政,無所不達,自汝陰已有能名,佐常州,至今常人思之。
錢思公守河南,悉以事屬之。
是時,莊獻明肅太後、莊懿太後起二陵于永安,至于鐵石畚锸,不取一物于民而足。
修國子學,教諸生,自遠而至者百餘人,舉而中第者十八九。
河南人聞公喪,皆出涕,諸生畫像于學而祠之。
初,吏部拟官,以圭田有無為均。
公取州縣田,核其實者,準其方之物賈,差為多少,揭之省中,他有名而無實者皆不用,人以為便。
天下之吏有定職而無定員,故選者常患其多而久積,吏緣以奸。
至公為之選,而集者有不逾旬而去,天下皆稱其平。
其遇事尤劇,尤若簡而有餘。
及求知鄧州,其治益以寬靜為本,州遂無事。
先時,有妖僧者以僞言誘民男女數百人,往往晝夜為會,凡六七年不廢。
公則取其首惡二人置之法,餘一不問。
民始知公法可畏而安于不苛。
南陽堰引湍水溉公田,水之來遠而少能及民,而堰撤墩破。
公議複召信臣故渠,以罷鄧人歲役,而以水與民,大興學舍,皆未就而卒。
始公來鄧,食其廪者四十餘人,或疑其多,及其喪,為之制服,其治衣栉才二婢,至三從孤弟妹,皆聚而食之。
卒之日,廪無餘粟,家無餘資,入哭其堂,施無新衣。
然平生喜賓客談宴,怡怡如也。
自少而仕,凡三十年間,自守不回,而外亦不為甚異,此其始終大節也。
銘曰: 壽吾不知,命系其偶。
不俾其隆,安歸其咎?惟德之明,惟仁之茂。
惟力之為,而公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