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五·居士集卷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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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四首 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志銘〈治平四年〉 有蜀君子曰蘇君,諱洵,字明允,眉州眉山人也。

    君之行義修于家,信于鄉裡,聞于蜀之人久矣。

    當至和、嘉祐之間,與其二子轼、轍偕至京師,翰林學士歐陽修得其所著書二十二篇,獻諸朝。

    書既出,而公卿士大夫争傳之。

    其二子舉進士,皆在高等,亦以文學稱于世。

    眉山在西南數千裡外,一日父子隐然名動京師,而蘇氏文章遂擅天下。

    君之文博辯宏偉,讀者悚然想見其人,既見,而溫溫似不能言。

    及即之,與居愈久而愈可愛,間而出其所有,愈叩而愈無窮。

    嗚呼!可謂純明笃實之君子也。

     曾祖諱佑。

    祖諱杲。

    父諱序,贈尚書職方員外郎。

    三世皆不顯。

    職方君三子,曰澹、曰渙,皆以文學舉進士。

    而君少獨不喜學,年已壯,猶不知書,職方君縱而不問,鄉闾親族皆怪之。

    或問其故,職方君笑而不答,君亦自如也。

    年二十七,始大發憤,謝其素所往來少年,閉戶讀書,為文辭。

    歲餘,舉進士,再不中。

    又舉茂材異等,不中。

    退而歎曰:“此不足為吾學也。

    ”悉取所為文數百篇焚之,益閉戶讀書,絕筆不為文辭者五六年,乃大究六經、百家之說,以考質古今治亂成敗、聖賢窮達出處之際,得其粹精,涵畜充溢,抑而不發。

    久之,慨然曰:“可矣。

    ”由是下筆,頃刻數千言,其縱橫上下,出入馳驟,必造于深微而後止。

    蓋其禀也厚,故發之遲;志也悫,故得之精。

    自來京師,一時後生學者皆尊其賢,其文以為師法,以其父子俱知名,故号“老蘇”以别之。

     初,修為上其書,召試紫微閣,辭不至,遂除試秘書省校書郎。

    會太常修纂建隆以來禮書,乃以為霸州文安縣主簿,使食其祿,與陳州項城縣令姚辟同修禮書,為《太常因革禮》一百卷。

    書成,方奏未報,而君以疾卒,實治平三年四月戊甲也,享年五十有八。

    天子聞而哀之,特贈光祿寺丞,敕有司具舟,載其喪歸于蜀。

     君娶程氏,大理寺丞文應之女。

    生三子:曰景先,早卒;轼,今為殿中丞、直史館;轍,權大名府推官。

    三女皆早卒。

    孫曰邁、曰遲。

    有文集二十卷,《谥法》三卷。

     君善與人交,急人患難,死則恤養其孤,鄉人多德之。

    蓋晚而好《易》,曰:“《易》之道深矣,汩而不明者,諸儒以附會之說亂之也,去之,則聖人之旨見矣。

    ”作《易傳》,未成而卒。

    治平四年十月壬申,葬于彭山之安鎮鄉可龍裡。

     君生于遠方,而學又晚成,常歎曰:“知我者,惟吾父與歐陽公也。

    ”然則非餘誰宜銘?銘曰: 蘇顯唐世,實栾城人。

    以宦留眉,蕃蕃子孫。

    自其高曾,鄉裡稱仁。

    偉與明允,大發于文。

    亦既有文,而又有子。

    其存不朽,其嗣彌昌。

    嗚呼明允,可謂不亡。

     贈太子太傅胡公墓志銘〈治平四年〉 太子少師緻仕、贈太子太傅胡公諱宿,字武平。

    其先豫章人也,後徙常州之晉陵,世有隐德,為晉陵著姓。

     公舉進士,中天聖二年乙科,為真州揚子尉。

    縣大水,漂溺居民,令不能救。

    公曰:“拯溺,吾職也。

    ”即率公私舟活數千人。

    歲滿,調廬州合淝主簿。

    張丞相士遜稱其文行,薦諸朝,召試學士院,為館閣校勘,與修《北史》。

    改集賢校理,通判宣州。

    三遷太常博士,判吏部南曹,賜绯衣銀魚。

    知湖州,為政有惠愛,築石塘百裡捍水患。

    大興學校,學者盛于東南,自湖學始。

    公丁母夫人憂去,而州人思之,名其塘曰“胡公塘”。

    學者為公立生祠于學中,至今祠之。

    公居喪,毀瘠過禮,三年不居于内。

    服除,為三司鹽鐵判官,轉尚書祠部員外郎,判度支勾院,知蘇州、兩浙路轉運使。

    召還,修起居注,以本官知制诰,兼勾當三班院,已而兼判吏部流内铨。

    入内都知楊懷敏坐衛士夜盜入禁中驚乘輿,斥出為和州都監,懷敏用事久,勢動中外,未幾,召複故職。

    公封還辭頭,不草制,論曰:“衛士之變,蹤迹連懷敏,得不窮治誅死,幸矣,豈宜複在左右?”其命遂止。

    久之,拜公翰林侍讀學士,遷翰林學士,兼史館修撰、判館事,兼端明殿學士。

    累遷尚書左司郎中,兼知通進銀台司、審刑院、群牧使,提舉在京諸司庫務、醴泉宮,判尚書禮部,遂判都省,再知禮部貢舉。

    奉使契丹,館伴北朝人使,亦皆再,而虜人嚴憚之。

      公為人清儉謹默,内剛外和。

    群居笑語歡嘩,獨正容色,溫溫不動聲氣。

    與人言,必思而後對。

    故其莅官臨事,慎重不辄發,發亦不可回止,而其趣要歸于仁厚。

    朝議:在官年七十而不緻仕者,有司以時按籍舉行。

    公以謂養廉恥,厚風俗,宜有漸,而欲一切以吏議從事,殆非所以優老勸功之意,當少緩其事,使人得自言而全其美節。

    朝廷嘉其言是,至今行之。

    皇□新樂成,議者多異論。

    有诏:新樂用于常祀朝會,而郊廟仍用舊樂。

    公言書稱“同律”,而今舊樂高,新樂下,相去一律,難并用,而新樂未施于郊廟,先用之朝會,非先王薦上帝配祖考之意,皆不可。

    近制:禮部四歲一貢士,議者患之,請更為間歲。

    議已定,公獨以為不然,曰:“使士子廢業,而奔走無甯歲,不如複用三歲之制也。

    ”衆皆以公言為非。

    行之數年,士子果以為不便,而卒用三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