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居士集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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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再賜手诏,趣使條天下事,又開天章閣,召見賜坐,授以紙筆,使疏于前。

    公惶恐避席,始退而條列時所宜先者十數事上之。

    其诏天下興學,取士先德行不專文辭,革磨勘例遷以别能否,減任子之數而除濫官,用農桑、考課、守宰等事,方施行,而磨勘、任子之法,僥幸之人皆不便,因相與騰口,而嫉公者亦幸外有言,喜為之佐佑。

    會邊奏有警,公即請行,乃以公為河東、陝西宣撫使。

    至則上書願複守邊,即拜資政殿學士、知州,兼陝西四路安撫使。

    其知政事,才一歲而罷,有司悉奏罷公前所施行而複其故。

    言者遂以危事中之,賴上察其忠,不聽。

     是時,夏人已稱臣,公因以疾請鄧州。

    守鄧三歲,求知杭州,又徙青州。

    公益病,又求知颍州,肩舁至徐,遂不起,享年六十有四。

    方公之病,上賜藥存問。

    既薨,辍朝一日,以其遺表無所請,使就問其家所欲,贈以兵部尚書,所以哀恤之甚厚。

      公為人外和内剛,樂善泛愛。

    喪其母時尚貧,終身非賓客食不重肉,臨财好施,意豁如也。

    及退而視其私,妻子僅給衣食。

    其為政,所至民多立祠畫像。

    其行己臨事,自山林處士、裡闾田野之人,外至夷狄,莫不知其名字,而樂道其事者甚衆。

    及其世次、官爵,志于墓、譜于家、藏于有司者,皆不論著,著其系天下國家之大者,亦公之志也欤!銘曰: 範于吳越,世實陪臣。

    ㄈ納山川,及其士民。

    範始來北,中間幾息?公奮自躬,與時偕逢。

    事有罪功,言有違從。

    豈公必能,天子用公。

    其艱其勞,一其初終。

    夏童跳邊,乘吏怠安。

    帝命公往,問彼驕頑。

    有不聽順,鋤其穴根。

    公居三年,怯勇隳完。

    兒憐獸擾,卒俾來臣。

    夏人在廷,其事方議。

    帝趣公來,以就予治。

    公拜稽首,茲惟難哉!初匪其難,在其終之。

    群言營營,卒壞于成。

    匪惡其成,惟公是傾。

    不傾不危,天子之明。

    存有顯榮,沒有贈谥。

    藏其子孫,寵及後世。

    惟百有位,可勸無怠。

     尚書度支郎中天章閣待制王公神道碑銘〈至和元年〉 公諱質,字子野,其先大名莘人。

    自唐同光初,公之皇曾祖魯公舉進士第一,顯名當時,官至右拾遺,曆晉、漢、周。

    而皇祖晉公,益以文章有大名,逮事太祖、太宗,官至兵部侍郎。

    當真宗時,伯父文正公居中書二十餘年,天下稱為賢宰相。

    今天子慶曆三年,公與其弟素,皆待制天章閣。

    自同光至慶曆,蓋百有二十餘年,王氏更四世,世有顯人,或以文章,或以功德。

     公生累世富貴,而操履甚于寒士。

    性笃孝悌,厚于朋友,樂施與以人,而妻子常不自給。

    視榮利淡若無意。

    平居苦疾病,退然如不自勝,及臨事,介然有仁者之勇,君子之剛,樂人之善如自己出。

    初,範仲淹以言事貶饒州,方治黨人甚急,公獨扶病率子弟餞于東門,留連數日。

    大臣有以讓公曰:“長者亦為此乎!何苦自陷朋黨?”公徐對曰:“範公天下賢者,顧某何敢望之!然若得為黨人,公之賜某厚矣。

    ”聞者為公縮頸。

    其為待制之明年,出守于陝。

    又明年,小人連扌大獄,坐貶廢者十餘人,皆公素所賢者。

    聞之悲憤歎息,或終日不食,因數劇飲大醉。

    公既素病,益以酒,遂卒。

     公初以蔭補太常寺太祝、監都進奏院,獻其文章,召試,賜進士及第,校勘館閣書籍,遂為集賢校理。

    通判蘇州,州守黃宗旦負材自喜,頗以新進少公,議事則曰:“少年乃與丈人争事邪?”公曰:“受命佐君,事有當争,職也。

    ”宗旦雖屢屈折,而政常得無失,稍德公助己,為之加禮。

    宗旦得盜鑄錢者百餘人以詫公,公曰:“事發無迹,何從得之?”曰:“吾以術鈎出之。

    ”公愀然曰:“仁者之政,以術鈎人置之死,而又喜乎?”宗旦慚服,悉緩出其獄,始大稱公曰君子也。

     判尚書刑部、吏部南曹,知蔡州。

    始至,發大奸吏一人,去之。

    繩諸豪猾以法。

    與轉運使争曲直。

    事有下而不便者,皆格不用。

    既去其害政者,然後崇學校,一以仁恕臨下。

    其政知寬猛,必使吏畏而民愛。

    其為他州,州率大而難治,必常有善政,皆用此。

     入為開封府推官,已而其兄雍為三司判官,公曰:“省、府皆要職,吾豈可兄弟居之?”求知壽州,徙廬州。

    盜有殺其徒而并其财者,獲之,置于法。

    大理駁曰:“法當原。

    ”公以謂盜殺其徒而自首者原之,所以疑壞其黨而開其自新。

    若殺而不首,既獲而亦原,則公行為盜。

    而第殺一人,既得兼其财,又可以贖罪,不獲則肆為盜,獲則引以自原,如此,盜不可止,非法意。

    疏三上,不能争。

    公歎曰:“吾不勝法吏矣。

    ”乃上書自劾,請不坐佐吏。

    公坐貶監靈仙宮。

    其後議者更定不首之罪,卒用公言為是,而公貶猶不召。

    資政殿學士鄭戬、翰林學士葉清臣訟公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