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宗實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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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中,命事、知縣即為左右給事、實授禦史,其佐貳官有治行殊常者,一體超升。

    」 三處贓吏。

    「先臣何塘謂:『贓吏滿貫以上,宜籍沒赀産。

    』比來貪饕者甚多,則隐忍u護。

    不知贓吏之念,志在良田美宅,本不以名節為重。

    彼溪壑既滿,(「彼溪壑既滿」,「彼」原作「被」,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六隆慶四年六月丁卯條改。

    )不幸敗官而去,亦所甘心。

    請申饬撫按,嚴訪贓吏有實迹者,(「請申饬撫按嚴訪贓吏有實迹者」,原脫「按嚴訪贓吏」,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六隆慶四年六月丁卯條補。

    )或徑自拿問,或參奏處治。

    但系入己膻私,不徒論罷,必如數追出,仍依律問斷。

    」 四廣用人。

    「國家以科、貢二途選賢才,第文學高等者耳。

    若夫豪傑之士,拘于文而不能以自達者,豈盡無哉?漢時既以孝廉、賢良、明經、茂才取士,而六郡良家子有因材力為官。

    今或谙曉兵事,或膽力絕人,- 887- 或論辯縱橫可使絕域,朝廷用之,自見所長。

    不然,或托迹畎畝、屠沽、醫蔔之間,每思乘機而逞其智,今山東、西,河南、北及關中,徐、沛,實多此輩。

    令各撫按官多方采訪,果有知邊情善騎射可以應明诏者,錄名以聞,斟酌用之,将來必有為朝廷立功名攘夷狄者。

    且借此可以銷弭豪猾狂逞之性。

    」 五練民兵。

    「嘗考民兵,即古者寓兵于農之意,而行之畿甸為最急。

    蓋直隸八府,古幽冀地,其人沉鸷健悍、慷慨多材力。

    臣往聞保定、河間等處,民皆團聚為社,分曹角藝,日懸弓矢,馳獵為樂。

    請略仿成周因田出軍之制,總計戶籍,汰去老弱與單丁不用外,其年力精壯者,如父子二人報其子一人,兄弟三人報其弟一人。

    每處兵分為二軍,以其半為正兵,半為奇兵。

    取其武勇善技藝者為奇兵,次者為正兵,稽查操練,每年不過三月,每月不過三日,委知兵将領一員教習之。

    操練既畢,即令歸農。

    凡收籍者,免其本身丁銀及平日徭役,不費廪粟,不衣軍帛,而隐然足為地方保障,誠官民兩便之道也。

    如都城有警,征發奇兵,通稽八府可得勁卒數十萬。

    查得近日清出畿内勳戚地土甚多,歲有租銀,及真、保二府添設民壯,可以掣減移其工食以供此費,無不可也」 六重農谷。

    「臣觀宣德、成化間,嘗命各省、府、州、縣增設參政、佐貳等官,專治農事及預備倉,籴谷赈濟。

    乞查原設有無,即委定一員分理。

    當無事時,分行閱視荒辟渠堰;及屆農期,則躬臨疆畔,勉其穑事。

    若積谷一節,有司多視罰锾之入為己應得,不肯盡以籴買,及遇年饑民困,皇皇無處。

    乞仿隋、唐義倉遺法,(「乞仿隋唐義倉遺法」,原脫「義倉」,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六隆慶四年六月丁卯條補。

    )稽驗收掌。

    仍敕吏部,于大臣中擇其能為國者為戶部侍郎,居中調度,如右兼判大司農故事,以總攝各巡撫等官,歲加黜陟,行之數年,可望廪庾皆滿,(「行之數年可望廪庾皆滿」,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六隆慶四年六月丁卯條補。

    )家給人足。

    」上下該部議行。

     按:聞輔臣之職,主于闡德沃心,而必同時為輔者志同道合,然後可行其道。

    吾觀穆宗時,徐階上也,陳以勤、殷士儋其次也,趙貞吉又其次也。

    時乃相繼告休,皆不能安其位,蓋由高拱專恣,無與共事之人耳。

    階之忠勳偉略,如揭日月而行天,終非拱所能掩;而以勤贊襄左右之力,累見諸疏,而未及施行。

    臣讀謹始疏十事,始于定志,終于聽言,蓋以成康文景望之也,而此複有六事之陳,練兵、重谷屬之戶與兵,而至于升擢、久任、贓吏、用人,皆铨衡之責。

    當時掌铨衡者則高拱也,以勤不言拱而實拱之事,拱不言以勤而實以勤之疏。

    未幾四疏緻仕,其愛君之忠,潔身之智,不其兩全乎?士儋之疏與去,與以勤同,而貞吉不合緻仕,亦不失其正,蓋皆可以稱賢矣。

     七月庚午,(「七月庚午」,原脫「庚午」,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七隆慶四年七月庚午條補。

    )刑部尚書葛守禮言:「我國家制例,各有定則。

    即罪大惡極衆所共棄者,猶問以刑部,評以大理,朝審以多官,及至臨刑,又三覆五奏,其重民如此。

    皇上停刑有旨,熱審有貸,而諸臣無以奉承德意,動用酷刑,有問一事未完而已斃一二命者,有到任未幾年而拷死數十人者。

    請行各撫按戒谕有司,有仍前慘刻,如故勘、故禁、故入平人緻死者,依律抵死。

    」上是其言,令「以後有容隐者,聽法司、該科一并參治。

    」 己卯,(「己卯」,原作「乙卯」。

    按是月幹支無乙卯,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七隆慶四年七月己卯條改。

    )先是以内供不足,數下戶部取之太倉,又令買金雲南。

    尚書劉體幹多執奏,不即奉诏。

    至是雲南年例金過期不至,有中旨诘責,體幹引罪。

    上以體幹數抗旨,手诏勘問,勒令閑住。

    戶科給事中光懋等、禦史淩琯等文章留之,不聽。

     丁亥,吏部覆賈三近本:「近年州縣長吏率重甲科而輕鄉舉。

    同一寬也,在進士則為撫字,在舉人則為姑息;同一嚴也,在進士則為精明,在舉人則為暴戾。

    低昂之間,殿最攸異。

    若使因是途而激揚振饬之,猶可得人以效用。

    又今州縣正官有缺,率委佐貳,大都年力衰耗,資格卑微,漁獵貪饕,何所不至。

    雖亟為褫黜,而斯民已重狼狽不堪矣。

    宜下吏部,凡州縣長吏毋得偏重進士,署印毋得濫授雜流。

    」吏部是議,诏允行之。

     戊子,大學士陳以勤四疏乞緻仕。

    上察其誠懇,優诏許之,加兼太子太師,複賜敕獎,令子翰林編修于陛送父還鄉。

     八月己未,刑科給事中舒化等,請釋戶科給事中李己、内犯張恩等,分别情罪,輕重行罰。

    得旨:「己釋為民,恩等系獄如故。

    」始法司意恩等有内援,欲借以脫己。

    及己獨釋,衆始翕然,謂上仁明獨斷,左右不得與也。

     九月辛未,大學士高拱言:「大禮大獄及建言得罪諸臣,不宜一概褒顯,雠視先帝。

    」上然之,诏自後重論不宥。

     按:大禮大獄、建言諸臣,不過議之不合耳,未有可死之罪也。

    徐階恤忠谠而出累系,所以蓋世宗之愆滞而彰穆宗之孝誠,風勵海内之良法也。

    高拱創為此說以激朝廷,欲以中傷徐階,敗乃善類,此心為何心哉? 壬申,(「壬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九隆慶四年九月壬申條補。

    )禦史張守約追論「故錦依都督陸炳,結納嚴世蕃,竊弄威權,播惡流毒。

    宜追戮炳屍,逮治其子繹、姪緒、家人佐,籍其家。

    」 得旨:「姑削其官,追奪诰命,子姪俱革職為民,家産贓物如數籍入。

    」 丙戌,南京兵部尚書吳嶽卒。

     嶽,汶上人。

    居官清介,而質直簡易,有古風,士論重之。

     丁亥,诏祀故禮部尚書歐陽德于鄉。

    江西撫按言:「德文章行業,為世所重。

    」上特允之。

     戊子,虜酋黃台吉等犯遼東大勝堡,總兵王治道及參将郎得功死之。

    (「總兵王治道及參将郎得功死之」,「道」原作「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九隆慶四年九月戊子條改。

    ) 辛卯,大學土高拱言:「方士王金等,自有當誅之罪,不當以先帝殒于非命不得正其終者罪之。

    」上命多官訊實以聞。

    刑部會多官鞫于承天門外,盡反金等獄詞。

     吏科給事中趙奮,以「法司為天下持平,昔則一主于入而不思為先帝之地,今則一主于出而不恤乎後世之譏,陛下何賴哉?更将金等重拟,若以金等為從,又孰為首?必以陶仲文為首,今以死矣。

    」疏入,報聞。

     十月戊申,令南京禮部尚書吳山、刑部尚書黃光升緻仕。

     時以人望起用,方屢辭之未即之官。

    吏科都給事中韓楫劾其遷延不敬。

    楫承望風旨,以擊搏立威,不複知朝廷進退大臣之體矣。

     丙辰,禦史葉夢熊言:「把漢那吉之降,邊臣不宜遽納,朝廷不宜授以官爵,将緻結雠激禍。

    」上怒其妄言撓亂,命降二級調外任。

     己未,都察院掌院事大學士趙貞吉言:「頃因禦史葉夢熊奏論邊事,上幹聖怒,薄示降罰,足以懲戒矣。

    今因此一人波及諸臣,遂令科道考察,則将來言路壅塞,士氣銷阻矣。

    願收回成命。

    」疏入,上報有旨。

     十一月乙酉,考察科道,趙貞吉與拱意不同。

    吏科都給事韓楫,乃拱門生,劾奏貞吉。

    貞吉疏辯。

    上手诏令緻仕。

     己醜,令禮部尚書殷士儋入閣辦事。

     金星晝見三日。

     十二月丁酉,虜執我叛人趙全等來獻,總督王崇古受獻,遣使送歸那吉。

    上命奏告郊廟,獻俘正法,諸臣加以恩赉。

     隆慶五年辛未春正月甲子朔。

     己醜,大風,揚塵四塞。

     庚寅,大學士李春芳言:「東宮未出閣時,閣臣以朔望次日行谒見禮,不惟臣等獲遂瞻仰之私,而東宮亦可閑習禮儀,養成儲德。

    」上許之。

     二月甲午,文武群臣及天下朝觐官谒見皇太子于文華左門。

     辛醜,禦史汪文輝疏論治體四事,以責言官:一觀望當戒,二紛更當戒,三苛刻當戒,四護短當戒。

    末言:「大臣宜鑒前事之失,勿用希旨生事之人。

    蓋希旨生事之人進,則忠貞直諒之士遠,而道古今譽盛德者日至于前。

    大臣任己獨斷,即有阙失,孰從聞之?臣謂宰相之職,不當以救時自足,當以格心為本。

    格心之要,在去讒遠佞,使賢者得行其志。

    願陛下慎避言官,申敕大臣,以消朋比之私,回淳厚之俗。

    」疏下所司,言雖不用,識者韪之。

     按:高拱恣肆謀孽,徐階、陳以勤見幾去矣,高矣;趙貞吉議不合去矣,次矣。

    而吏科都給事中若韓楫者,甘心承望,不擇是非,則公論安在?汪文輝之疏,一以斥高拱,一以斥韓楫,然不十日而遽升佥事,以鉗人口。

    權臣之可畏類如此。

     三月甲子,時都給事中章甫端、張國彥,給事中宋應昌、張思忠、紀大綱,(「時都給事中章甫端張國彥給事中宋應昌張思忠谷大綱」,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甲子條補。

    )各條上虜酋封貢互市事,(「各條上虜酋封貢互市事」,原脫「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甲子條補。

    )與王崇古議互有異同。

    上以為未當,令部臣更議。

     丁卯,(「丁卯」,原作「丁巳」。

    按是月幹支無丁巳,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丁卯條改。

    )初嘉靖中,山東副使王獻議:「請循元人海運遺迹,于膠、萊間開河渠一道,繇淮安、清河、清江浦,曆新閘、海倉口,以達天津,道理甚近,徑度不過千六百裡,又可以避海洋之險。

    」業已從其議,開鑿将畢,會獻去官,遂罷其役。

    至是戶科李貴和言:「比歲河決,轉饷艱難,請修獻遺策,開膠萊新河,複海運以濟饷運。

    」(「複海運以濟饷運」,「海」原作「河」,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二月丁卯條改。

    )上以事體重大,遣工科胡價往視之。

     己巳,上禦文華殿。

    日講畢,大學士李春芳面奏北虜封貢事宜,(「大學士李春芳面奏北虜封貢事宜」,據文意「李春芳」下似脫「等」字。

    )具言「外示羁縻,内修守備」之意。

    上曰:「卿等既議允當,其即行之。

    」于是内豎知事由宸斷,(「于是内豎知事由宸斷」,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己巳條作「于是廷臣知事由宸斷」,存異。

    )異議稍息矣。

     庚午,(「庚午」,原作「庚子」,按是月幹支無庚子,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庚午條改。

    )兵部議北虜封貢事宜,請如王崇古議。

     己卯,賜貢士張元忭等三百九十六人進士及第、出身有差。

     辛巳,日暈,有珥,白虹亘天,左右戟氣俱蒼白色。

     乙酉,禮科給事中張國彥奏:「召對一節,先朝大學士李時所記召對錄始于嘉靖九年,終于十五年,政事因革,人材進退,罔不召問臣寮,面決可否,與家人無異。

    乃今日所當繼述者,謹以前錄撮其大要,總二十九條,繕寫上進,伏望遵行先朝盛事。

    」诏留覽。

    起吏部尚書楊博、禮部尚書高儀,從高拱薦也。

     己醜,(「己醜」,原作「乙醜」。

    按是月乙酉條後不應有乙醜,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己醜條改。

    )封虜酋俺答為順義王。

     四月戊午,京師大雨電。

     庚申,(「庚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六隆慶五年四月庚申條補。

    )左都禦史葛守禮疏陳官箴、士節六事,請曉谕今歲進士,使知遵守。

    一曰端趨向,二曰崇節儉,三曰正心術,四曰勤職業,五曰敦禮讓,六曰弘器度。

    上然之。

     五月戊寅,大學士李春芳五上乞休疏,上許之。

     己卯,漢陽府知府孫克弘,大學士徐階同邑人也。

    遣家人孫伍至京師,或妄傳為階所使。

    吏科都給事韓楫計欲中階,至伍卧内大索裝資,止有所與親故書,他無所獲,乃更引他事,奏克弘夤緣升遷,極言诋階。

    于是幹進之徒以綜迹階事為奇貨矣。

     六月辛卯朔,京師地震者三。

     庚申,工科給事中胡價勘視膠、萊諸河,以為不便。

    上乃罷之。

     七月庚午,升蘇州知府蔡國熙整饬蘇松兵備。

     丙戌,掌吏部大學士高拱言:「國家用人,不得官于本土。

    此惟有民社之責者則然耳。

    若夫學、倉、驿遞等官,非有民社之責也,而其官甚卑,其家甚貧,一授遠官,或棄官而不能赴,或去任而不能歸,零丁萬狀,其情可憐。

    近例,教官得授本省地方,甚以為便,乞視此為例。

    」從之。

     八月己酉,工部尚書朱衡言:「國家初制,漕運悉資泉流。

    自景泰以後,由黃河入運,奪漕為河,由是河身侵廣,淤沙歲積,不得不借黃河以行,故今徐、邳之漕河即黃河也。

    往時河趨濟、博,則決曹、單、魚、沛,而沽頭上下諸閘盡廢;後趨邳、遷,則決野雞岡、口下、亳、泗,而徐、呂二洪頓涸。

    今沛邑新河既成,縱決曹、魚,可保無恙,而茶城以南,猶屬黃河,非盡斥遠之無以善後。

    乞将議者開泇口之說,(「乞将議者開泇口之說」,「乞」原作「及」,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0隆慶五年八月己酉條改。

    )下諸臣熟計。

    」報可。

     九月丙寅,戶科給事中宋良佐等奏:「國初運糧,率因元故。

    自會通河成,而海運始罷,然遮洋一總猶寓存羊之意。

    至嘉靖末年,科臣胡應嘉欲市恩桑梓諸軍,建議罷廢,而海運遺意無複有存焉者。

    今河變頻仍,運道屢梗,宜将遮洋一總盡行議複,務足原額,以存海道遺意。

    如該總隸北諸衛兌北糧者,(「如該總隸北諸衛兌北糧者」,原脫「諸」,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一隆慶五年九月丙寅條補。

    )令由天津入洋,抵薊州;隸南諸衛兌南糧者,令由淮入洋,抵京通。

    仍博訪國初并海諸衛所舊制,使列障連屯,彼此相裡,即河渠少梗,而彼塞此通,亦思患預防之策也。

    」 戶部覆言:「遮洋一總,先時徑渡天津海口,不過八九十裡。

    今欲涉海運饷,事難造次。

    乞先複遮洋一總,而以良佐所上事宜下漕司,詳議以聞。

    」 戊辰,诏以故禮部左侍郎薛瑄從祀孔子廟庭。

     十月辛醜,先是問刑條例有盜決故決河防之律,在河南、山東者,俱問發充軍,而南直隸、徐、邳一帶,罪止于徒。

    至是河道潘季馴言:「每歲何決之由,河流沖射居十之四,而居民盜決則十之六,皆以法輕易犯故也。

    以後,徐、邳上下為河流所經行處,凡有貪水利避水患盜決故決者,一如河南、山東例,俱發充軍。

    仍增入條例中。

    」刑部覆從其議。

     十一月己巳,大學士殷士儋緻仕。

     十二月壬辰,禮科給事中蔡汝賢言:「近因長至導駕,窺竊聖容微減于前矣。

    夫皇上一身關系甚大,不可不慎也。

    今微陽初生,正宣遏欲養靜之時,願于宮中澄心滌慮,進禦有常,毋令其溺志,遊觀有度,毋令其移情。

    惟省覽典、谟、訓、诰,以陶養此心,親近師傅公孤,以維持此心,自然欲寡氣清,神凝體固,宗社生靈之幸也。

    」上報聞。

     乙未,(「乙未」,原作「己未」。

    按是月幹支無己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四隆慶五年十二月乙未條改。

    )上谕禮部:「皇太子明春講讀,先行冠禮,擇日具儀以聞。

    」 隆慶六年壬申春正月戊午朔。

     甲申,命顔氏裔孫嗣慎襲翰林五經博士。

     二月乙未,(「二月乙未」,原作「二月己未」。

    按是月幹支無己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六隆慶六年二月乙未條改。

    )以東宮冠禮成,上禦皇極殿,文武群臣行賀。

    禮畢,仍賀皇太子于文華左門。

     閏二月丁卯,上出禦皇極門,疾作,還宮。

     癸酉,赤風,揚塵蔽天。

     三月戊子,皇太子出閣講書。

     乙巳,總督漕運王宗沐言:「國有漕運,猶人身有血脈,血脈通則人身康,漕運通則國計足。

    我朝運河幾百六十年疏通無滞,今茲黃河泛溢,數患漂流。

    故科臣議複海運,而缙紳之慮猥雲風波。

    夫風波在海,三尺童子知之,然其利害則有辨矣。

    古雲:『地不滿東南,東南之海,衆水所委,渺茫無山,則趨避靡及,近南水暖,則蛟龍穴居。

    』故元人海運多警,以起自太倉、嘉定而北也。

    (「以起自太倉嘉定而北也」,原脫「也」,「以」作「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八隆慶六年三月丙午條補、改。

    )若自淮安而東,(「若自淮安而東」,原脫「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八隆慶六年三月丙午條補。

    )引登萊以泊天津,茲謂北海,中多島嶼,可以避風,蛟龍有往來而無窟穴。

    又其地高,多山石,舟至登萊,因有曠達,以取其速,而又且标記島嶼,以辟其患,則當今佐河運之缺,計無便于此者,然此猶舉時宜而言,若語全勢,則其說有三:一曰天下大勢,二曰都燕專勢,三曰目前急勢。

    夫風波系天數,臣豈能料其必無,然趨避占候,使其不爽,當不足以妨大計。

    惟聖明采擇。

    」因條上海運七事。

     部覆如宗沐言。

    诏允行之。

     戊申,尚寶司卿劉奮庸謹條五事:(「尚寶司卿劉奮庸謹條五事」,「卿」原作「司丞」,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八隆慶六年三月戊申條及明史卷二一五劉奮庸傳改。

    )「一曰保安聖躬,二曰總覽大權,三曰慎乃儉德,四曰留心章奏,五曰起用忠直。

    」疏下所司知之。

     按:奮庸疏詞,有所指斥。

    一時阿事意者以為奮庸久不徙,有怏怏心,更相與诋訾之矣。

     己酉,戶科給事中曹大野,論大學士高拱大不忠十事:「前者陛下聖體違和,大小群工寝食不甯,獨拱言笑自居。

    且過婣家刑部侍郎曹金飲酒作樂,不忠一也。

     東宮出閣講讀,當每日進侍左右,乃止欲三、八日叩頭而出,是不以事陛下者事東宮,不忠二也。

     自拱複用,即以複雠為事,昔人直言拱罪如岑用賓等二三十人,一切降黜,不忠三也。

     自拱掌吏部以來,如曹金者,子女親家,乃以副使而超升至刑部侍郎;韓楫者,其親愛門生也,乃以給事中而超升為右通政,不忠四也。

     科道官乃陛下耳目,拱乃欲蔽塞言路,戒谕不許言大臣過失,不忠五也。

     科道官多拱心腹,凡拱罪惡皆隐諱不言,故皆知有拱,而不知有陛下,不忠六也。

     昔者嚴嵩,止是總理閣事,今拱兼掌吏部,故用舍予奪,皆在掌握,權重于嵩,專權放恣,不忠七也。

     昔嚴嵩止于子世蕃貪納賄,今拱乃親開賄賂之門,受副使董文采六百金,即升河南參政;受侍郎張四維八百金,即取為東宮侍班,贓迹太露,不忠八也。

     沉鍊劾嵩,谪發保安,楊順、路楷誣鍊殺之,人人切齒,拱乃受楷千金,強辯脫楷,不忠九也。

     科臣吳時來在先朝抗疏論嵩,所謂忠臣也,拱以私恨借一小事黜之;大學士徐階受先帝顧命,所謂元老也,拱以私恨多方害之,必欲置之死地,不忠十也。

     請如先帝處嵩故事,特賜罷黜。

    」 疏入,上責大野妄言,命調外任。

     辛亥,九卿楊博等及給事中雒遵等、十三道禦史唐鍊等,因高拱辭位請留之。

     時上已慰谕,未嘗聽拱去,而諸臣連章留之,識者以為谄雲。

     四月戊辰,命禮部尚書高儀兼文淵閣大學士,入内閣辦事。

     丁醜,兵科給事中劉伯爕言:「故三邊總督曾銑、浙直總督胡宗憲,皆立功之臣,竟以罪死,臣甚惜之。

    銑恢複河套,任事過勇,而謀或疏。

    宗憲依憑權勢,縻費軍饷,與夫殺戮過慘,不能無罪。

    然當倭奴憑陵之際,卒以讨擒首惡,海波遂甯,此其功罪亦當相準。

    銑既蒙贈蔭,而宗憲未獲昭雪,則何以為邊臣之勸?宜稍加恤錄。

    」诏複胡宗憲職,賜祭二壇。

     按:套虜為西北心腹之患,而倭奴為東南心腹之患,未有能謀之者。

    曾銑之謀誠疏矣,而勇于任事,黜之可也,戌之亦可也,殺之何罪?宗憲縻費軍饷,谄事權臣,一以招徕豪傑,一以保守功勳耳,乃以功成而議辟,是令二臣含冤九泉而不得白者。

    伯爕之疏,言銑無罪,宗憲功罪相準,蓋可以昭公道激人心矣。

     五月戊申,工部尚書朱衡等言:「防河如防虜,守堤如守邊。

    河南累被河患,大為堤防,今幸有數十年之安,以防守嚴而備禦素也。

    徐、邳為糧運正道,既多方以築之,則宜多方以守之。

    」因上議夫役、議鋪舍、議定期三事,「自徐州至小河口,新築堤三百七十裡,設防守夫三千七百名,三裡建一鋪舍,一鋪計屋三楹,四鋪設一老人統率,晝夜巡視。

    其期以俟秋水發時,五月十五日上堤,九月十五日下堤,願攜妻子居住者聽。

    」疏上,得旨允行。

     己酉,上疾大漸,召大學士高拱、張居正、高儀至幹清宮,受顧命。

     拱等疾趨至宮,左右奏召輔臣至。

    上倚坐禦榻上,中宮及皇貴妃鹹在禦榻邊,東宮立于左。

    拱等跪于禦榻下,命宣顧命曰:「朕嗣祖宗大統,方今六年,偶得此疾,遽不能起,有負先皇付托。

    東宮幼小,朕今付之卿等。

    宜協心輔佐,遵守祖制,保固皇圖。

    卿等功在社稷,萬世不泯。

    」拱等鹹痛哭,叩首而出。

    蓋自孝廟顧托三臣之後,僅再見雲。

     庚戌,上崩于幹清宮。

     按,史臣曰:「先時發令嚴具,百官兢兢,上乃寬仁大度,黜不經之祀,罷無用之作,蠲非藝之征,絕無名之獻。

    至如制節謹度,好生戒殺,嘗食驢腸而甘,及即位,間以問左右,左右請诏光祿常供,上曰:『若爾則光祿必日殺一驢以備内膳,吾不忍也。

    』歲時遊娛行幸,諸光祿供膳,必先期以請,候上旨為豐約,上嘗裁取最約者,歲省光祿費以距萬計,其恭儉如此。

    言事之官,雖震怒,然責讓後嘗釋遣之。

    留心邊事,憂形于色,窮廬大漠之長慕義來王,峭峒憑林之孽俛頸就縛,即史稱『鳴鐘清渭,懸首北阙』,未足以喻其烈也。

    至若守祖宗之法,無紛更約束之煩;先儲貳之教,為久安長治之計,皆獨斷于宸衷。

    雖享國未充,規謀弘遠矣。

    」